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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煤制乙二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要点

新型煤化工行业

二〇一〇年十月

1煤化工行业基本情况

2

2.1产业链及生产工艺

2.2

2.2.1产业链简介

2.2.2

煤化工是以煤为原料,经过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固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的过程,加工方式主要为煤焦化、煤气化(间接液化)、煤直接液化,主要产品包括焦炭、电石、化肥、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品、天然气等。

一般将以煤焦化工艺生产焦炭、电石、化肥的煤化工称为传统煤化工。

以煤气化、煤液化工艺生产洁净能源和可替代石油化工产品的煤化工称为现代煤化工(或称新型煤化工)。

基本工艺

2.2.3

(1)煤焦化

焦化厂一般由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回收车间、焦油加工车间、苯加工车间、脱硫车间和废水处理车间组成,焦化工艺的主要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如下图所示。

(2)煤气化

煤气化被誉为煤化工产业的龙头技术,不仅为生产化肥、甲醇等产品生产提供合成气,而且为煤间接液化、煤制天然气等提供合格的原料气。

煤气化工艺一般包括气化、变换、净化、硫回收等工序,然后根据目标产品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后续处理,如生产煤制天然气时还会有甲烷化、醚化等后续处理。

产污环节应重点关注气化工序。

根据不同煤质、不同目标产品,需要选择不同的气化工艺,不同气化工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产生量差别较大,尤其是气化污水的排放量和污染物组成差别较大,后续的治理难度也不同。

气体的净化及硫回收相对比较成熟,产排污节点与石化行业基本相同。

(3)煤直接液化

煤直接液化的基本原理就是在高温高压下使高浓度煤浆中的煤发生热裂解,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进行加氢和进一步分解,最终成为稳定的液体分子。

(4)煤间接液化

煤的间接液化是指以煤为原料,经过气化生成合成气,再将合成气中的CO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加氢生成液化燃料的工艺过程。

间接液化的前部分与气化工艺相同。

煤化工行业现状

2.3

煤化工属于资源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高投资、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特征。

目前国内传统煤化工产能严重过剩,新型煤化工尚处于技术实验阶段,煤化工关键技术和装备亟待国产化,产业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

根据对传统煤化工的统计数据,全国共有焦炭生产企业约1400家,2007年我国焦炭产总量约为33554万t,占全球焦炭总量的近60%。

2008年全国焦炭的产能利用率在80%左右,电石约68%,甲醇53.6%;2009年甲醇在42%左右,生产能力处于过剩状态,已显现产能过剩的迹象。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焦炭新增产能3000万吨左右;目前全国在建电石项目31个、产能700万吨;甲醇项目25个、产能860万吨,已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的矛盾。

而现代煤化工产业化发展则呈现方兴未艾及过热之态势。

目前全球有117家大型煤化工能源一体化工厂,现代气化炉有385座,其中49%的原料为煤炭,但以煤气化为核心的现代煤化工正在高速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年底,各地上报计划建设的煤制油总规模就已超过4000万吨,煤制烯烃总产能2000万吨,煤制天然气达到250亿立方米。

这些项目总投资按照示范工程的投资加预算,已经超过1万亿元。

而且,这种态势一直在不断地上升,全国各地纷纷计划新建煤化工项目。

目前,国内已建的煤气化企业见下表:

煤化工发展制约因素

2.4

新型煤化工是一个特别庞大的系统工程,现代煤化工包括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等几个方面,这些都是石油替代产品,对环境、资源、水资源、交通运输承载能力这几个方面要求特别高。

对技术、投资、资金、外部的配套条件要求也比较高。

目前煤化工行业面临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艺技术方案尚未成熟

现在煤化工技术研发处于试验阶段,许多技术还处于中间试验后的产业化示范阶段,想大规模发展,在工程技术方面受到一些限制。

目前,合成天然气在美国有过工业化实践,但在国内还没有进行系统研究;甲醇制烯烃技术(包括MTO、MTP等)虽在国内外有一系列工业试验数据,但大规模生产还缺少实际经验,最近神华包头煤制烯烃(MTO)项目、神华宁煤煤制烯烃(MTP)项目等相继开始试运行,运行效果有待总结。

煤直接合成制乙二醇生产装置工业化,尚需在实验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开发工作。

煤直接液化在国际上没有报道,神华煤直接液化百万吨级示范工程完成试车,但据连续稳定的工业化生产还有一定的距离。

而煤间接液化,在国外只有南非SASOL公司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在国内,兖矿集团率先自主研发建设了年产100万t的间接液化项目(兖矿榆林100万t/a煤间接液化制油工业示范项目),据报道已获“突破性”进展。

还有它的副产品二氧化碳捕集能力、二氧化碳处理现在还没有非常好的方式,由于煤化工项目CO2排放量比较大,所以它的捕集和利用尤为重要,但目前CO2捕集和回注等技术也是处在工业示范和研发的阶段。

2、产业发展缺乏统筹规划

煤化工是消耗大量能源、水资源的产业,与同等规模的石油化工和天然气装置相比,能耗及三废排放偏高,投资强度大。

目前我国传统煤化工产业长期粗放型发展模式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原料路线不尽合理,能耗高,装置平均规模偏小;此外,部分富煤地区忽视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承载力,盲目规划,布局分散,区域生态环境存在潜在的风险。

煤化工不可能没有控制的发展,需要从国家的角度进行总量控制,可以以投煤量为基准,每年批准的主要产品项目的规模总量需要一个上限。

3、煤炭资源与水资源的矛盾

煤化工是一个高耗水的行业,目前示范工程的这几个项目,只要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工程年耗水在2000-3000万吨的水资源。

煤制油项目从根本上说是将一种资源转换为另一种资源,生产一吨油品需要约四吨煤,十吨水,对煤资源和水资源都是有很大的压力。

现在要建设煤化工项目,煤资源又集中在中西部,而中西部都是比较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特别匮乏,水资源的过度消耗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

部分地区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造成地表河流断流,水井干涸,地下水位下降,导致人畜饮水困难。

4、原料与市场的冲突

由于煤化工产业以煤为原料,煤炭消耗量比较多,需要靠近煤资源地来建设这些项目。

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中西部,但是煤化工产品市场都在东部和南方,由于产品生产量大,给交通运输带来较大压力,同时,远距离运输存在安全隐患。

5、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加剧

我国新建的煤化工项目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通常区内水资源匮乏,生态环境脆弱,由于产业发展要素配置成本较高,三废排放量相对较大,温室气体CO2的排放一直引人关注,但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废水零排放目前还处在研究,大量的灰渣如何实现真正的综合利用。

煤化工产业快速发展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较为突出。

煤化工项目环评评估技术要点

3

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3.1

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3.1.1

应从项目规模、产品方案、工艺路线、技术设备等方面,评估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能源利用规划、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政策的符合性。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发布煤化工发展规划及专项产业政策,只能从一些相关的管理要求中查询对煤化工产业的一些管理要求,部分要求摘录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制导目录(2007年修订)

3.1.2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8.12.23

3.1.3

将“煤炭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中方控股)”,“煤层气下游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焦炭副产品综合利用”,“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大型煤焦化——盐化一体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中方控股)”,“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0号令公布)

3.1.4

①将“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醇醚燃料生产”列入鼓励类产业。

②将“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列入限制类产业。

③将“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列入淘汰类产业。

发改工业[2006]135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3.1.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7日发布,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类别

1350号文

产业

规划

煤化工产业涉及国民经济众多部门。

国家将制定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做好煤化工产业区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产业发展引导。

在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确认之前,暂停核准或备案煤化工项目。

对于煤炭液化项目,在国家煤炭液化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暂停煤炭液化项目核准。

产业

布局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相对集中,消费市场分布较广。

为促进煤炭产销区域平衡,鼓励煤炭资源接续区煤化工产业发展,适度安排供煤区煤化工项目的建设,限制调入区煤化工产业的发展(以本地高硫煤或劣质煤为原料的项目,以及二次加工项目除外)。

发展

重点

鼓励发展煤制化肥等产品;稳步发展煤制油品、甲醇、二甲醚、烯烃等石油替代产品,其中煤炭液化尚处于示范阶段,应在取得成功后再推广。

煤炭

使用

炼焦煤(包括气煤、肥煤、焦煤、瘦煤)优先用于煤焦化工业,褐煤和煤化程度较低的烟煤优先用于煤液化工业,优质和清洁煤炭资源优先用作发电、民用和工业炉窑的燃料,高硫煤等劣质煤主要用于煤气化工业;无烟块煤优先用于化肥工业。

水资

源平衡

煤化工产业发展应“量水而行”,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展煤化工产业。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煤气化和煤液化项目的建设。

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的应用,鼓励采用节水型工艺,大力提倡废水、中水、矿井水回用等煤化工技术。

运输

安全

大部分液态或气态煤化工产品具有毒性或易燃易爆的性质。

煤化工项目必须具有较高的产品安全运输保障。

环境

保护

我国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

煤化工产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生产过程要排出相当数量的废渣、废水和废气。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煤化工项目必须达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标准。

技术

政策

禁止核准或备案采用固定床间歇气化和直流冷却技术的煤气化项目。

煤化工项目各项消耗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

鼓励企业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

一般不应批准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

项目

管理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从严审核煤化工项目。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对煤制油、煤制烯烃和外商投资煤化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核准制;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或将核准权限逐级下放。

对实行备案的煤化工项目,各地区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严把项目审核关。

风险

防范

发展煤化工产业不仅要树立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有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

煤炭产业政策

3.1.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煤化工的相关要求如下:

第十三条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

3.1.7

①电石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一是彻底关闭和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是严格控制新上电石项目,通过三年努力,使生产能力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三是加强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电石生产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环保要求;四是强化准入管理,发展大型、现代化的电石生产装置,优化行业结构,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②加强行业统筹规划,东部沿海地区和能源、资源比较匮乏的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生产项目。

③新建和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严格进行环评审批。

特别是内蒙古、山西、宁夏、四川、陕西、甘肃等主要电石产区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本地区资源、电力、交通、环境的承载能力,统筹制定包括发展总量、地区布局、企业规模、装备水平、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内容的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布局,扶持一批优势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

3.1.8

①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②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③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1)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

2)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3)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

4)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5)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

应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6)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确保我国炼焦煤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焦化行业协调、平稳、健康发展。

7)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公布

3.1.9

①生产企业布局——新建和改扩建焦化生产企业厂址应靠近用户或炼焦煤原料基地,符合焦化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保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

②从焦炉、煤气净化和化学品回收、化学产品加工与生产、环保、事故防范及安全四方面提出焦化行业的工艺与装备的准入标准。

③提出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焦炭、焦炉煤气、化学产品等),资(能)源消耗和副产品综合利用要求。

④提出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以及监督与管理方面的要求。

发改办能源[2008]175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制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1.10

2008年8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一、目前我国煤制油仍处于示范工程建设阶段,不能一哄而起、全面铺开。

应坚持通过煤制油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煤制油技术发展主导路线,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确定下一步工作。

二、经我委报请国务院批准,目前可以继续开展工作的煤制油示范工程项目有已开工建设的神华集团公司煤直接液化项目。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与南非沙索公司合作的宁夏宁东煤间接液化项目,需在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按程序报批,未获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

除上述项目外,一律停止实施其他煤制油项目。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煤制油项目的核准,严禁化整为零、巧立名目、违规审批。

三、对确定可以继续的示范工程项目,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要集中力量,加强关键技术和工艺研发,对技术可靠性、项目经济可行性、项目用水需求保障情况等进行充分论证,如具备核准条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如可行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能效、降低排放的先进技术,加快大型和专用设备自主化进程,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技术队伍培训,尽量减少示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3.1.11

2009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煤化工的相关管理要求如下:

稳步开展煤化工示范。

坚持控制产能总量、淘汰落后工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以及能源化工结合、全周期能效评价的方针,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势头,积极引导煤化工行业健康发展。

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等煤化工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煤化工试点项目,重点抓好现有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甲烷气、煤制乙二醇等五类示范工程,探索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和石化原料多元化发展的新途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淘汰电石、甲醇等产品的落后产能,提高污染防治和产业发展水平。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加强江河湖泊和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地区产业发展的监督指导。

依法关停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达标运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合规设立、环保和安全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国发[2009]38号“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3.1.12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转发了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十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对煤化工要求如下:

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

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

综合运用节能环保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

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

强化环境监管。

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

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

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严格项目审批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

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

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10.22)

3.1.13

(1)在坚决遏制煤化工盲目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发展一批新型煤化工生产基地。

要根据煤炭、水资源、环境容量、交通运输等条件,确定煤化工产业的布局和规模。

煤炭调入大省原则上不鼓励发展煤化工;煤化工用煤应尽量不与发电、民用煤等冲突,鼓励使用高硫、高灰劣质煤发展煤化工;积极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气化技术,推动关键装备和催化剂的国产化进程,降低产品物耗和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煤化工产品的竞争力。

(2)化肥、甲醇、电石等资源型产品向原料产地集中,主产区化肥、电石占全国的比重分别提高到60%和70%;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劣质煤生产尿素。

(3)严格执电石行行业准入条件,未来3-5年不得新建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

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并向资源和能源产地集中,形成一批产能在2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电石企业。

争取到2015年,企业平均规模由5万吨/年上升至10万吨/年,内蒙古、新疆、宁夏、陕西等资源富集地区的电石产能达到全国的70%。

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内燃炉的改造,推广大型密闭式电石炉。

提高炉气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利用炉气生产化工产品。

积极开拓电石产品新的应用领域,实现用途多样化。

石油和化工产业振兴支撑技术指导意见(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10.22)

3.1.14

稳步推进以石油替代产品为重点的煤化工产业发展,积极发展新型煤化工技术,即以煤气化为龙头,以甲醇及甲醇下游产品为主体的能源化工生产技术,兼顾发展煤制油技术;以工业化示范为目标,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重点推广我国自主研发的多喷嘴对置式水煤浆加压气化、多元料浆加压气化、非熔渣—熔渣分级气化等新型煤气化技术,合成气净化技术,甲醇、二甲醚合成技术等;重点开发大型粉煤气化,煤转化、煤化工系统催化剂及煤基多联产等关键、共性技术。

依托煤制烯烃、煤制油、煤制甲烷、煤制乙二醇等煤化工示范工程,大力推进煤化工装备国产化和成套化研究,同时大力发展醋酸—醋酐联产、甲醇蛋白、甲醇芳构化、合成气制混合醇等煤化工深加工技术,延伸煤化工产业链,实现对部分石油的间接和直接替代。

环发[2009]127号“环保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3.1.15

认真落实国发[2009]38号文的精神,环境保护部2009年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对相关的煤化工要求如下:

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制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和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物耗能耗高的项目准入。

严格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建立并完善上市企业环保后督察制度,提高总量控制要求。

进一步细化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的环保政策和环评审批要求。

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评。

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做好本区域的产业规划环评工作,以区域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为基础,以节能减排、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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