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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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中省直单位:

鞍山市市、县(市)区两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四年来,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投资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

(一)全面规范进驻中心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规范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许可〔审批〕事项)。

凡经清理保留的许可〔审批〕事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三个面向”和“应进必进”的原则决定进驻中心的单位及事项。

对进驻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前置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逐一规范,并经过告知单、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向服务对象公示。

(二)进一步强化审批服务职能

强化中心各窗口审批服务职能,提高窗口直接办结能力。

各部门要对中心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凡能交窗口办理的事项,全部由窗口直接办理。

对一般性审批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受理,直接办结;对确实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实行窗口受理,内部循环办结后由窗口返给办事人。

一经确定进入中心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严禁多头受理、双轨运行。

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权工作。

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由市编委办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办)确定市直各有关单位成立审批处室的意见(详见附件1),理顺各单位的审批职能,将所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审批(或业务)处室办理,在对审批处室充分授权后进驻中心集中办公。

专业性强、审批职能分散,暂时不能成立审批处的单位,要确定一个牵头业务处室进驻中心,由该处全权受理本单位的许可(审批)事项,并协调本单位其它审批处室,共同做好审批工作。

一般事项该业务具有终审的权力。

对确需报请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的,应采取由负责同志定期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现场办公的办法办理。

强化中心管理办协调督查职能。

中心管理办全权负责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驻中心的审查;依法负责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前置条件、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的规范;负责企业设立和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牵头组织推进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及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审批服务代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窗口进行项目的联合踏勘、召开联审会议,协调解决审批中的各种问题。

负责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各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原则,从中心集中办理的特点出发,积极进行机制创新,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经过采取窗口授权、成建制进中心、并联审批、代理服务等途径,使行政许可(审批)的重心和实质性职权向窗口转移,增强窗口的办结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

由中心管理办业务处室做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相关部门一起受理、组织推进并联审批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并联审批配套工作机制,指定部门,指定人员配合牵头部门工作,保证并联审批工作协调运转。

积极推广一审一核制、集中收费制等审批方式。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网上审批新方式。

学习借鉴南方先进城市经验,加快网络建设步伐,推进网上审批工作开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将信息化建设和日常设备维护更新费用列入政府一般性预算。

(四)加强收费管理

凡进驻中心涉及收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公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为其它部门搭车收费。

适时推出建筑工程审批项目一口一站,集中收费新方式。

(五)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管理

凡各部门派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严禁将编外临时人员派驻中心行使行政许可(审批)职能。

今后各单位向中心派驻工作人员需要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资格认证,持证上岗。

各有关部门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同志到中心窗口工作,

中心管理办负责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岗位需要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提出辞退意见,有关部门要重新选择合适人选派驻中心。

中心要定期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中心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业务骨干和成建制进驻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不进行轮换。

对确需抽调和轮换的,要先与中心管理办沟通同意后方可调整。

坚决杜绝事随人走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行政服务体系,推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模式,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效能,将市房产交易中心等七个中心(附件2)作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统一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

分中心为各部门的专业中心,只从事职责内的审批服务工作。

各部门不得以分中心的成立为由,撤回已经进驻市中心的许可(审批)事项。

分中心实行双重管理,行政上、业务上隶属主管部门,运行的模式上、管理上接受市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市中心要加强对分中心的指导、协调,协助分中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督促分中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七)成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推行窗口服务代理制。

根据一些部门审批事项、审批频次较少的实际,改革原合署办公原轮流值岗运行机制,在中心设立综合业务窗口(附件3),由中心管理办业务处室接受合署办公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实行统一受理,协调办理,统一送达的新体制。

合署办公部门要相应建立适应新体制的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配合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保证代理事项审批顺畅。

委托部门不再自己受理代理事项。

(八)强化考核与监督,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体制保证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改进投资环境,改进服务作风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进驻中心的许可(审批)事项的顺利实施。

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政府意见,对拒不执行或拖延不办的单位严肃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进一步发挥公共行政纪检监督员的作用,不定期组织她们对中心窗口和各派驻单位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发挥行政效能过失单、立案查处和媒体曝光三条兜底线的作用,对触犯三条兜底线的单位,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免去年终评先资格。

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不断探索行政审批的新机制、新思路、新方法,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九)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高效服务,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有利于改进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落实措施,增加投入,加快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之规范、高效、有序运转。

(十)全面清理许可(审批)和便民事项,统一纳入中心集中办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许可(审批)事项。

凡依法保留的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市级下放事项),除特殊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外,都必须无条件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和拖延,也不得在其它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许可(审批)事项“应进必进”。

(十一)积极调整部门内部职能,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凡在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归并内设机构职能,尽可能将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办理,并整建制进入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

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凡行政机构能够采用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行政审批,逐步实现由重审批轻管理向宽进严管转变。

(十二)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增强中心窗口办事功能

各县(市)、区政府部门要按照“进中心审批,在中心办结”的要求,授权其设在中心的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许可项目的文书表格发放、审查、核准、证照颁发、经费缴交结算等各环节都在中心内办结;对确需报请单位负责同志签批的,应采取由负责同志定期到中心现场办公的办法办理;对需现场踏勘、论证的,中心窗口受理后,由许可机关内部自行协调办理。

各窗口单位还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窗口工作,以加强与各单位的协调,保证窗口工作高效运行。

(十三)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中心办事的透明度

设在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对行政许可的内容除需依法保密外,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要采取发布公告、印制告知单等多种形式,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事项,收费的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等公之于众,并无偿提供给前来咨询、办事的投资者和服务对象。

(十四)加强收费管理,实行“一个窗口收费”

对窗口单位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由中心“一个窗口收费”,即收费单位出具缴款通知书,交费单位或个人统一到中心指定窗口缴纳;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有关规定使用。

(十五)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并联审批”

对依法由两个以上许可机关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实行“并联审批”,即:

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主办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重大项目直接由中心组织有关许可机关进行联合办理。

对由县(市)、区受理审查,市有关单位行使终审权的事项,探索市、县(市)区联动审批方式,经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审批。

(十六)理顺管理体制,加大对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投入

为便于管理,各县(市)、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委员会)机构性质不是行政机关编制的,要立即着手改正,避免非行政机关行使政府权力管理中心的情况发生。

要不断加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投入,完善办公软硬件设施,为投资者和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办公自动化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加快与市中心网络链接,行成上下互动的审批运行模式,积极推行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新型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十七)加强窗口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心各窗口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服务的同志到中心工作。

凡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法制部门和中心考试、考核确定。

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业务骨干和成建制进驻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不进行轮换。

中心和窗口单位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十八)强化考核与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中心要对窗口及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和行风评议制度,并将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该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窗口工作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和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项目办理和服务情况。

各级监察机关要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市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中心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鞍山日报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各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统一归并处室部门

成立审批处的有13个部门:

交通局、公用事业局、城建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局、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人防办、科技局。

不宜成立审批处,可由一个处室牵头行使相对审批权有3个部门:

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

 

附件2

第一批分中心名单

第一批设立的分中心为:

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市招投标中心、市公安局车检中心、市社保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分中心办理事项

(一)市房产交易中心

1、房屋交易

(二)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

1、房屋权属登记

(三)市招投标中心

1、招标项目登记备案

2、招标文件登记备案

3、招标说明会

4、评标、中标结果备案

(四)市公安局车检中心

1、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市社保中心

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工伤保险

4、生育保险

(六)市土地交易中心

1、土地出租、抵押

2、土地招、拍、挂

(七)市人才交流中心

1、举办人才交流会

2、开展人才代理业务

 

附件3:

综合业务窗口情况

综合业务窗口包括体育局、信息产业局、旅游局、粮食局。

由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指定固定审批处室,由中心派专人咨询、受理业务,根据流程协调各部门办理。

具体办理事项如下:

(一)体育局(3项):

1、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租、占用协议批准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3、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二)信息产业局(2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2、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许可

(三)粮食局(1项):

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四)旅游局(1项):

1、旅行社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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