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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4.3.2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与报告的真实可靠,提高资产效率,优化资产配置,从总公司管理控制的角度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事业部及分(子)公司。

1.3.本办法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规范,各事业部和各分(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2.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量

2.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三)独立发挥作用。

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单项资产确认为一个资产单元,如果该资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独立的方式为公司提供经济利益,且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各单位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不同的资产单元,按照单项固定资产管理。

2.2.总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分类管理,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的分类标准、折旧政策和残值率,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政策进行检查和修订。

分(子)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分类标准和折旧政策确定本公司所属行业最小资产单元的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并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建立或修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目录、编码。

2.3.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国家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计量。

3.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归口、纵向分级管理。

3.2.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3.2.1.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并维护其运行;

3.2.2.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战略,决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处置等事项;

3.2.3.集成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合理配置资源;

3.2.4.对下属分(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

3.3.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3.3.1.制定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固定资产管理权责;

3.3.2.具体开展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3.3.3.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3.4.接受总公司的监督与考核。

3.4.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总公司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任由公司总裁担任,副主任由财务总监担任,成员由运营中心、财务中心、总裁办、工程管理部、各事业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通过总公司总裁办公会实施。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总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

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主要业务部门在归口职责范围内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5.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3.5.1.组织协调总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5.2.审核固定资产配置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和产权界定等事项;

3.5.3.审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和产权转让事项;

3.5.4.审核总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3.5.5.其他应由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的事项。

3.6.财务中心职责

3.6.1.组织制定、修订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分(子)公司贯彻执行;

3.6.2.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筹集、安排和划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3.6.3.组织编制固定资产处置预算,监控预算执行情况;

3.6.4.组织审核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

3.6.5.参与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和产权转让事项;

3.6.6.汇总分(子)公司上报的固定资产价值信息;

3.6.7.组织监督检查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6.8.组织研究分析总公司固定资产整体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出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的总体建议和方案;

3.6.9.完成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7.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3.7.1.总裁办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办公设备、运输设备、通信设备、IT设备等非生产性通用固定资产。

3.7.2.事业部的生产技术部门归口管理本事业部的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3.7.3.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分管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审核,制定归口范围内的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检查督促下级单位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3.8.事业部职责

3.8.1.组织分管业务板块分(子)公司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并对其进行审核、汇总;

3.8.2.组织和监督分管业务板块分(子)公司实施固定资产清查和日常盘点工作,审核并汇总分管业务板块固定资产清查和盘点结果;

3.8.3.参与审核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对外投资、担保、抵押、产权转让事项;

3.8.4.组织和监督分管业务板块分(子)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配;

3.8.5.汇总分管业务板块分(子)公司固定资产运营维护和退役等环节的管理信息;

3.8.6.分析分管业务板块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出提高分管业务板块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的建议和方案;

3.8.7.参与制订、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8.8.组织分管业务板块实物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考核。

3.8.9.工程管理部

3.8.9.1.负责工程项目的前期调研,组织项目实施;

3.8.9.2.参与审核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

3.9.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分(子)公司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总经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领导是具体分管负责人,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

分(子)公司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具备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价值管理、使用管理、保险办理、权证办理等相关职能,并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协同管理的机制,对固定资产实施全过程管理。

4.审批权限

4.1.固定资产业务按照《资金支付权限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审批。

5.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5.1.固定资产购置的管理

5.1.1.购置固定资产须由需求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论证,重大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1.2.可行性研究经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评审后按审批权限报批立项。

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可行性研究评审。

5.1.3.固定资产购置批准立项后,分(子)公司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5.1.4.由采购部门或指定成立的采购小组按照《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5.2.固定资产验收的管理

5.2.1.成立固定资产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基建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等部门组成。

5.2.2.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公司合并、重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验收,规范各类固定资产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5.2.2.1.针对基建期间分阶段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分(子)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阶段性固定资产实物验收,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实物管理,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手续。

5.2.2.2.规范固定资产实物和档案移交的内容、方法、标准和程序。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价值分摊和账务处理。

对于无法取得单项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应通过询价或评估的等方式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5.2.2.3.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时,应按《固定资产目录》要求对资产进行拆分或组合,移交后资产的名称、编码必须与《固定资产目录》一致。

5.3.固定资产日常保管控制

5.3.1.建立健全财务账簿登记制度、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权证保管和备查登记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5.3.2.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应登记固定资产维护记录和维护价值信息。

5.3.3.固定资产权证备查登记册中应记录固定资产权证的登记、变更、抵押、担保和注销等事项。

5.3.4.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状态的监测和动态分析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及资产利用情况进行分析,出具分析报告。

5.3.5.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投保。

5.3.6.公司内部非独立的法律主体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应报共同所属的法律主体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资产调入和调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办理实物资产、实物台账和技术档案等的移交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3.7.出租和出借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出租收益。

分(子)公司应每年对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固定资产原则不向公司以外出借。

5.3.8.委托他方运营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清册实行专项管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每年对其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5.3.9.子公司固定资产抵押应报总公司审批。

办理资产抵押时,需按总公司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并建立固定资产抵押清册,对抵押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实物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中注明固定资产的抵押状态。

5.4.固定资产清查管理

5.4.1.成立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由资产管理部门、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组成,参加清查的人员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和分工履行清查职责。

5.4.2.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固定资产清查,编制清查报告,以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盈利能力、实物状态、市场价值。

针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造成账实不符或资产贬值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4.3.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要求

5.4.3.1.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工作。

5.4.3.2.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必须编制盘点计划、盘点明细表和盘点报告,及时处理盘点结果。

5.4.3.3.盘点明细表中至少记录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实物编码、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存放地点、使用年限、财务账面价值(数量、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产权、盘点数量、盘盈、盘亏、毁损、完好程度,以及超期使用、未使用或闲置资产等内容。

5.4.3.4.盘亏、毁损等非正常处置资产应及时上报总公司。

5.4.4.固定资产期末价值清查要求

5.4.4.1.按照总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足额提取折旧。

5.4.4.2.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经济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进行逐项清查,编制资产价值清查表。

5.4.4.3.对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收集相关资产减值的资料,应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定减值准备。

5.4.5.闲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5.4.5.1.经鉴定确认为闲置固定资产的应进行专项管理,编制闲置固定资产清单,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原值、已提折旧、净值、购置年限、闲置原因等。

5.4.5.2.对于可以调剂的闲置固定资产,经总公司审批后,在总公司分(子)公司之间办理资产调拨和转让程序。

5.4.5.3.对于不能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一年内转入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5.5.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管理

5.5.1.实施改造之前,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拟改造资产进行清查,编制拟改造资产清单,包括:

固定资产编码、名称、存放地点和财务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减值准备)等,明确拟改造资产的实物和价值信息,确保拟改造资产账实相符。

5.5.2.改造期间的固定资产管理执行基建期间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5.5.3.财务部门将拟进行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原值、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管理。

更新改造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5.5.4.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更新改造拆除资产或部件的管理,对更新改造拆除的固定资产和部件进行清查并作现状描述,说明可以利用和需处置资产情况。

已拆除资产的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要求。

5.6.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5.6.1.固定资产正常报废由分(子)公司依据内部审批程序进行报废清理。

5.6.2.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应由分(子)公司提出处置申请,上报总公司审批。

5.6.3.公司内部法人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转让报所属事业部审批,跨事业部的报总公司审批。

审批同意后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出售和购置的规定办理实物资产、实物台账和技术档案等的移交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交易定价由总公司财务中心审核,财务总监复核。

5.6.4.固定资产出售、投资转出、非货币交易和债务重组转出,应由分(子)公司提出处置申请,单项处置资产原值在万元(含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原值合计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报总公司公司审批。

5.6.5.报废申请文件应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处置价格等内容,并附列资产处置专家技术鉴定书、固定资产处置机构意见和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清单(至少注明固定资产名称、编码、原值、已提折旧、净值和使用年限)等等。

5.6.6.固定资产处置批复后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半年内必须完成相关固定资产实物处置,并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所得税前扣除。

5.6.7.按总公司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参考评估价值进行资产处置。

5.6.8.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拍卖报废固定资产,必须做到公开,公平,信息透明。

5.6.9.完成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后一月内将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包括处置资产评估报告、处置收入、处置费用等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总公司备案。

6.总公司固定资产价值信息管理

6.1.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规划、购建、运行维护和退役等环节的价值信息实施全过程统一管理。

6.2.公司固定资产价值信息通过横向和纵向方式获取,即:

公司各职能部门从分(子)公司纵向获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从各职能部门横向归集,形成公司固定资产分析和评价信息,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支持依据。

6.3.财务部门负责从公司、事业部和分(子)公司角度,归集、分析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增加和减少、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发生信息、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非正常报废、转让、对外投资等处置信息等等。

6.4.总公司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从总公司、各事业部和分(子)公司角度归集和分析固定资产使用、闲置、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信息。

7.固定资产分析报告

7.1.事业部和分(子)公司应建立固定资产年度分析报告制度,于次年元月上报总公司。

7.2.分析报告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概况、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固定资产运营维护情况、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分析报告中包括的主要分析指标:

7.2.1.资产使用效率

7.2.1.1.固定资产周转次数:

表明1年中固定资产的周转次数,或者说明每1元固定资产支持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式=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期初固定资产净值+期末固定资产净值)÷2

7.2.1.2.固定资产周转天数:

表明固定资产周转一次需要的时间。

公式=365÷固定资产周转次数

7.2.2.资产使用情况

7.2.2.1.固定资产利用率:

是指在用固定资产净值占固定资产净值的比重,从价值角度反映当期固定资产的利用状况。

公式=平均在用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净值×100%

7.2.2.2.固定资产闲置率:

是指闲置固定资产净值占固定资产净值的比重。

公式=平均闲置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净值×100%

=1-固定资产利用率

7.2.2.3.设备能力利用率:

反映生产设备的利用情况,是指每年度实际产量占设计产量的比率。

公式=当期实际产量÷设计年产量×100%

7.2.2.4.固定资产成新率:

又称“固定资产净值率”或“有用系数”,是每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同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反映了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体现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快慢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公式=(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平均固定资产原值=(期初固定资产原值+期末固定资产原值)÷2

7.2.3.资产维修情况

7.2.3.1.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

指标含义为维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

公式=本年固定资产维修费÷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7.2.3.2.资产维修费占收入比率:

指标含义为维修费用对收入的影响,即每元收入需要的维修费用。

公式=本年固定资产维修费÷本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7.2.4.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固定资产处置率:

反映当期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公式=本年已处置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7.3.分(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行业特点建立自己的分析指标体系。

8.监督与奖惩

8.1.总公司和事业部及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对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8.2.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事业部和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检查包括年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

8.3.总公司根据检查结果对事业部及分(子)公司给予奖励和处罚。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较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9.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说明

9.1.总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更新维护机制。

9.2.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资产管理体系适用性,提出修订建议,组织各级资产管理机构讨论体系修订方法,草拟新的体系文件,上报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审批。

9.3.事业部、分(子)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更新维护机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维护流程和职责,及时根据总公司修订后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更新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10.附则

10.1.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公司财务中心。

10.2.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10.3.术语定义及缩略语

10.3.1.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者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的状态。

具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0.3.1.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10.3.1.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10.3.1.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10.3.1.4.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0.3.2.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是指所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预算,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预算和外购固定资产投资预算。

10.3.3.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实物数量和产权进行清查,并核对固定资产账务,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出现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并从价值管理的角度对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出现了资产减值迹象。

10.3.4.固定资产处置:

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10.3.5.固定资产报废:

划分为到期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10.3.5.1.到期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已按规定提足折旧,经鉴定不可修复和继续使用。

10.3.5.2.非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在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之前的处置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更新改造拆除。

由于技术进步、工艺流程变化、安全或环保技术措施要求等原因拆除的固定资产,并且拆除的部分已无继续或调剂使用价值。

(2)自然灾害毁损。

因火灾、风灾、水灾、震灾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且无修复价值。

(3)生产经营毁损。

生产经营中因各种原因耗损严重,基础设备已损坏,通过大修不能达到安全运行状态的。

(4)技术升级导致现有工艺无法使用,并且也无法按净值进行调剂的。

(5)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使用、维修、保养费用过高,不经济,并且也无法进行转让调剂的。

10.3.6.固定资产转让:

是指生产经营中不需用固定资产在公司法人主体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分子公司之间)转让。

10.3.7.固定资产出售:

是指不需用且无调剂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

10.3.8.闲置固定资产:

是指暂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闲置时间在三个月(含)以上时纳入闲置固定资产管理,闲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主要包括:

(1)购建后,固定资产型号、规格等相关技术资料表明,该项固定资产与生产现状不相适应;或企业新购固定资产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未投入使用。

(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大修、技术改造、更新换代等原因拆除,暂时不能服务于现有生产经营的。

(3)因生产工艺、流程变化而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闲置固定资产不包括:

(1)正在进行周期性修理的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2)季节性停用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3)为生产、运营合理备用的设备类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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