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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治建社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居容整洁、风气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居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社区的积极性,促进本社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社区实际,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

  第三条 居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社区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社区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

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社区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

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社区务管理人员;决定本社区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社区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社区级财务和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社区居民依法履行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及时依法缴纳税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二、管理本社区并制定本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教育社区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承担本社区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社区发展。

四、兴办和管理本社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事业,教育社区居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拥军优属、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社区建设规划,兴修道路,指导社区居民美化社区环境,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

六、协助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教育和引导社区居民加强团强、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照顾困难户。

七、自觉接受和服从社区党(总)支部的领导,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定期向本社区党(总)支部报告工作,定期接受社区党(总)支部和社区居民代表的评议监督。

八、主动协助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积极完成镇(或乡)政府布置的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定期学习,主要学习党的社区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

居民委员会定期召开办公会,汇报会,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社区干部的分工,居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社区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

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社区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小组。

各小组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居民小组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社区设立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由本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小组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区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和《计划生育社区民自治细则》。

二、带头完成社区各项任务,并积极做好联系户工作。

三、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小组联系社区居民的工作。

四、听取和收集本小组社区居民意见,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设。

  十七条 居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居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社区居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社区活动,提出有关社区务的批评和建议,对社区干部和社区事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社区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居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是全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居民造福。

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居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居务管理制度。

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居民代表议事规则;社区居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居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社区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社区社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执行社区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

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居民参加居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社区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

上级发给本社区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社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做好农村社区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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