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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docx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

能源部关于颁发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

(88)能源电字第2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水电开发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勘测设计院,各工程局,各重点水电厂:

1982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水电厂防汛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根据五年多以来的实践,在1988年3月召开的全国水电厂防汛工作汇报会上,对该办法又进行了补充修改,现予颁发实施。

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各水电开发公司,各水电厂认真贯彻,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勘测设计院、工程局,都要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强化水电站防汛安全全过程管理。

附件: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

1988年5月24日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防汛工作是水电厂安全生产的中心环节,关系着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防预为主的方针。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

为使防汛管理工作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明确各级领导的职责,确保水电厂安全渡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流域水电开发公司管理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

其他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电厂和地方小型水电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电厂防汛工作职责。

水电厂防汛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

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的局长对水电厂防汛安全全面负责,并有一名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协助管理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为使防汛工作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明确一个机构,负责所属水电厂防汛的常年日常工作。

水电厂由厂长负责防汛工作,并有一名熟悉水工、水务专业的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协助进行。

要配备具有一定数量业务熟悉的水工,水务专业技术干部,加强防汛和大坝安全管理技术力量。

第四条水电厂的防汛工作要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各局要按《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工作,并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配合下,做好汛前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要结合安全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有责任向上级反映有关防汛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保证水电厂防汛安全是设计、施工、运行各单位的共同任务。

在水电建设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监督,对工程长期运行安全负责。

第六条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大中型水电厂水库的运行参数,如洪水位,正常高水位,汛限水位,以及工程防洪标准,洪水调度原则等,除原批准机关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

对于原设计防洪标准不符合部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应设法采取补救措施。

因水文和工程运用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确定的工程防洪标准和洪水调度原则需要改变时,由主管局会同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或相当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七条水电厂应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和洪水调度方案。

其上报审查和批准程序视工程规模、任务的不同做如下规定:

以发电为主、无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电厂,报主管局(即直接负责水电厂生产管理的电业管理局或省局或开发公司,下同)审查批准。

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流域机构和上一级电业主管部门备案。

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的大中型水电厂,报主管局审查。

防洪库容的调度运用方案由主管局报所在省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批准,报能源部和流域机构备案。

水库蓄水、泄洪涉及两个省以上的大型水电厂,应按国务院的批示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水电厂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关省人民政府和电管(电力)局、流域机构、水利厅(局)组成的防汛领导机构,由上级指定的负责单位召集有关部门讨论审批,报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和能源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条水电厂汛期洪水调度的职责分工如下规定:

(1)水电厂的防汛工作要紧密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领导。

水库的洪水调度与抗洪抢险由所在省或流域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主管局参加防汛指挥部,参与协调水库和江河防汛的关系。

对于水库蓄水、泄洪涉及两省以上的水电厂,由有关省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组成大型水库防汛指挥部,具体负责水库洪水调度与抗洪抢险工作。

(2)兼顾防洪任务的水电厂,汛期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由所在省或流域防汛指挥部负责调度,主管局配合协作。

在汛限水位以下部分的兴利库容由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调度。

(3)无防洪任务的水电厂,汛期洪水调度由有关电管局、省电力局负责。

(4)已蓄水发电但工程尚未正式验交,水库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工程单位管理的应以施工单位为主,电厂、设计等单位参加组成工程防汛协调小组,负责汛期洪水调度。

实行招标的工程,其防汛责任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 加强汛前安全检查。

汛前安全检查,是贯彻防汛工作“以防为主”方针的重要环节,特作如下规定:

一、检查时间

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在四月底以前完成。

华北、西北、东北地区在五月底以前完成。

二、检查项目

按照《水电厂防汛工程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三、检查程序

汛前一至两个月内,由水电厂将自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呈报主管局。

在上述规定检查时间内由主管局组织复查,并确定存在问题的处理方案。

蓄水、泄洪影响两个省以上的大水库或重点防汛水库,由电管局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复查。

能源部根据工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条 要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

当防洪与发电发生矛盾时,发电服从防洪。

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水文预报,可适当利用次洪尾部水量多发电,以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

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运行水位的倾向。

第十一条 已验收投产的水电厂,当发现重大工程隐患或缺陷,影响安全渡汛时要抓紧进行加固处理。

加固工程开工前,要有正式设计并经主管单位审批。

工程补强加固设计,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承担,亦可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由主管局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部分或全部机组已投产,但工程尚未正式验交,挡水、泄水建筑物尚由施工单位管理的一般情况下,防汛工作应以施工单位负责,水电厂、设计院参加组成联合防汛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发电厂属电力部门管理,挡水、泄水建筑物属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其防汛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水电厂应搞好厂房的防汛工作;对于划归地方管理的水电厂或其他原属地方管理的水电厂委托电力部门代管的,其工程防汛问题由代管局统一管理,重大工程问题应向产权所有者与地方政府汇报解决。

第十三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开展,各主管局、水电厂要落实防汛经费。

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章主管局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属水电厂的防汛工作,及时掌握汛情和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主管局负责水电厂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并组织制定:

(1)水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细则;

(2)水电厂防汛工作汛前检查大纲。

第十六条 对所属水电厂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水电厂防汛管理工作细则对所属水电厂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防汛准备工作状况,洪水预报准确度,工程汛期运行状况,泄洪设施及厂房机组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等。

第三章水电厂的防汛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主管局和所在地方防汛部门的的领导下,由厂长负责防汛工作。

第十九条水电厂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遇设计标准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

对于超标准洪水须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水电厂防汛和水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主要规程有:

水务管理规程,水工观测规程,水工维修规程,水工机械运行检修规程,水工作业安全规程。

主要制度有:

防汛岗位责任制,汛期和汛前汛后现场检查制,报汛制,年度防汛总结制。

第二十一条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

及时地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主管局。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水平,要按维修规程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对于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每年汛前或汛后,对大坝、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按《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和评级;汛前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和备用电源要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局。

重点防汛水库检查情况抄报能源部与中央防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他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及时报主管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遇大洪水、高蓄水位、库水位骤涨骤落,大暴风雨、地震等特殊情况时,由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并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所属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工程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主管局。

第二十六条加强水文预报工作。

水电厂要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完善水文测报预报系统,做好预报调度工作。

要和地方水文、气象、邮电部门搞好协作,充分利用他们的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和通信手段。

如特殊需要可自建重要的水文、雨量站和通信电台。

汛前应查看库区水文,雨量站的报汛准备工作情况,确保通信畅通、测报准确。

第二十七条 所有水电厂都应按原水利电力部1964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方法》向主管局和有关防汛指挥部报汛。

按原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7)水电财字第94号《关于改变水文报汛费用负担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收、支报汛费用。

第二十八条 水电厂泄洪应按批准的调洪方案调度,按规程规定的程序操作闸门。

在泄洪放超过设计安全泄量(或经批准的安全泄量)时,要在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指定部门通知下游有关单位,确保大坝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批准的渡汛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第三十条在汛期要编写大事记。

汛后及时作出防汛工作总结,报主管局。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各主管局对在安全渡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凡在设计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务院《重大事故调查工作条例》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分析确认事故涉及勘测设计、施工和安装责任的,亦应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暂行办法废止。

现行有关水电厂防汛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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