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协议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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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

托管运营协议

 

甲方:

青岛市中心医院

乙方: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二月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青岛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工作的开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经营,同时维护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托管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协议,协议双方为:

青岛市中心医院下称“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与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

注册地点:

授权代表人:

职务:

于2016年月日在签署。

鉴于:

(1)青岛市中心医院决定以托管运营的方式对污水处理站实施托管运营管理;

(2)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愿意以托管运营的模式运营管理该污水处理站。

为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厂项目”

指污水处理站,已建成设计规模1200吨/日,其中综合楼排放污水1000吨/日,门诊楼排放污水200吨/日,目前实际进水量为500吨/日,本次托管运营的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规模按500吨/日计。

污水处理站正式托管运营前,需进行移交,移交内容为:

污水处理站场地内由乙方运营的所有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范围内的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配套的全部公辅设施(含站区内的办公、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厂区管网、道路、围墙、绿化、变配电、监测、化验、监控、污泥外运等所有与污水处理处置有关的站内设施)、以及其他服务器材;不包括污水站外的污水收集系统、泵站、尾水排放系统(及排污口),污水站外部供水、供电及通讯、进站道路等的运营及维护。

项目地址为: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托管运营协议,包括附件,附件包括本次招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相关补充文本,一起并入本协议。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或对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一年当中污水处理站进行运营维护所需甲方支付的费用。

“收费权”

本协议所说的收费权是指在污水处理当中,甲方向乙方承诺的,由青岛市中心医院(或指定主管部门)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授予乙方就污水处理服务收费的权利。

“移交日”

指托管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a)“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c)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e)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第二章托管运营权

2.1托管运营权

2.1.1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托管运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营和维护,并于托管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乙方的托管经营权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托管运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托管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2.2托管经营期

2.2.1除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托管经营期应为3年,自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

2.2.2托管经营期满后,由甲方重新授予本项目的托管经营权。

乙方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托管经营权授予乙方。

2.2.3托管经营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a)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业运营开始日的延误;

(b)其它乙方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

那么,托管经营期应予以延长,使乙方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相同的地位。

延长的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订立协议。

第三章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授予乙方托管经营权。

3.3.2在托管经营期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并保证批复有效。

3.3.3对乙方污水处理托管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3.3.4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3.5临时接管

在托管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对设施实施临时接管:

3.3.5.1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托管运营权的,或者将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而不能提供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

3.3.5.2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而不能提供正常污水处理服务;

3.3.5.3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

3.3.5.4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的;

3.3.5.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享有托管经营权。

3.2.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按托管经营方式运作项目,在托管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对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2.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2.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3.2.5根据国家、医疗行业有关污水处理站产业化的精神及现行法规,自正式运营之日起,污水处理站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享受上级优惠政策。

第四章污水处理站移交

4.1污水处理施工及验收资料的交付

4.1.1甲方交付的污水处理厂是按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程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站,乙方接收污水处理厂相关所有设施可以立即正常运营的污水处理站;

4.1.2污水处理站交付之前,甲方应充分移交以下相关资料:

1份所有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施、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乙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4.1.3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有关污水处理站上述任何文件、材料等的错误、不正确、遗漏或错误承担责任,并对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的验证向乙方承担责任。

4.2污水处理站整体性能测试和满足正常运营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十五天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日期内,甲方应完成对污水处理厂的整体性能测试。

测试的程序、方法和结果均应符合国家医疗行业有关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规程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在测试结束后就性能测试出具书面意见,测试的结果证明污水处理站可以连续、正常、稳定地运行应被视为转让的污水处理站满足正常运营。

整体性能测试可分两组分别测试以模拟污水处理量达到500万吨/日,包括任何设备或系统的个别测试。

整体性能测试内容如下:

4.2.1机电试运行

机电试运行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以设计处理能力或自动模式下可得到的最大的进水量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证明所有机电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

(2)不能出现大的故障或跳闸,如有则应从头再次开始运行。

(3)全部机电试运行时间共四(4)天。

4.2.2工艺性能测试

工艺性能测试应符合以下原则:

(1)工艺性能测试为期连续七(7)天。

(2)在工艺性能测试期间,将按设计处理能力或按500吨/日的进水量运行设施,证明运行过程的性能及可靠性。

(3)确切的测试条件将做正式记录,包括真实的水力与污染负荷、水温、PH等。

(4)若在工艺性能测试期间的任何时候,污水处理设施未能达到工艺性能测试的要求,则除非乙方同意,对设施的工艺性能测试应重新开始。

4.3风险转移

青岛市中心医院应承担转让日前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违反了其本合同下的义务所致。

如果甲方转让日前的损坏风险造成的污水处理未达标排放,应免除乙方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若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超过十天,按照规定相应延长托管经营期;

4.4原合同转移

如果污水处理站的设备设施在转让日仍处于质量保证期,甲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或乙方要求将合同权利转移至乙方并助其获得后续售后服务或质量保证。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5.1运营与维护

5.1.1甲方的主要责任

7.1.1.1甲方应确保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站进水口,并保证进水水质在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内。

5.1.1.2甲方应提供运行管理的正常工作环境(水源、电源等),保证污水处理站独立运行、管理;按照合同及运营情况考核结果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站委托运行费用。

5.1.1.3甲乙双方合作建立污水处理站进水超标预警机制:

在合同约定进水水质标准的前提下,当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超标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实时处理。

如甲方处置不力,乙方可以停止接纳来水,超越排放的出水水质不达标,乙方免责。

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免责。

5.1.1.4环保部门正常收取的生活污水排污费及生产废水达标后的正常排污费由甲方承担。

5.1.1.5环保、市政、卫生等部门需收取的污水排放取样检测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乙方的主要责任

5.1.2.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污水处理站运营费用和风险。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保证进入污水处理站内的污水在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全部处理。

5.1.2.2乙方安排工人24小时驻甲方污水处理站,负责运行、操作、化验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并负责每月向甲方书面报送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设备维护情况记录;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环保工作的例行管理手续;向环保部门报送运行记录资料,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

5.1.2.3乙方驻甲方污水处理站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节约水、电等能源使用;岗位上不得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5.1.2.4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要服从、服务、配合甲方的管理要求。

双方遇到问题可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相互通知,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答复。

5.1.2.5若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甲方污水处理站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做好相应的工作。

5.1.2.6乙方应对甲方的设备做正常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乙方不得随意拆除、转移设备,造成损失乙方按原价赔偿。

5.1.2.7若乙方运营管理不善,造成处理后的污水水质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排放指标,或污水外溢等由此造成的环保罚款及其他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经济处罚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对承担由此引得其他不良后果,且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

5.1.2.8乙方须提供污水处理站突发故障,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的应急处理预案,实施正确的应对措施,确保不引发违规排放安全事故

5.1.2.9乙方须提供消毒剂卫生许可证和进货检测报告,并向甲方提供进货发票和检测报告复印件。

5.1.3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

该手册应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事项。

该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案。

5.1.4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1)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和《水质采集技术指导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要求;

(2)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

(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和检测。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5.2运营暂停

5.2.1计划内暂停服务

乙方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拟进行的重大维修计划。

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发生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以使污水处理站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保持日均处理至少二分之一正常水量的运营能力,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二十日。

5.2.2计划外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站运营能力。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七十二(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5.2.3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的维护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

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

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项目进行纠正性维护,甲方由此所发生的维护费用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

第六章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6.1水质指标

6.1.1设计进水水质

甲方应确保排入医院院区污水管道的污水水质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污水处理厂进厂混合水质指标建议采用以下标准:

污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水质:

序号

参数

单位

日平均浓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5)

mg/l

≤11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260

3

悬浮物SS

mg/l

≤190

4

氨氮(以N计)

mg/l

≤35

5

总氮(以TN计)

mg/l

≤60

6

总磷(以P计)

mg/l

≤4.0

7

PH

6-9

8

色度

80

6.1.2设计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三级标准,如遇国家、省市执行标准提高,相应运营费用需相应提高,具体按照双方届时协商的结果执行。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

序号

参数

单位

日平均浓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5)

mg/l

≤3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120

3

悬浮物SS

mg/l

≤60

4

氨氮(以N计)

mg/l

≤30*

5

余氯

mg/l

8

6

大肠菌群数

(个/L)

5000

7

PH

6-9

注:

表中氨氮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6.1.3水样的采集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点和污水出水点采集;

6.2检测

6.2.1甲方监督、检测

6.2.1.1甲方及环保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通知乙方进行水质检测,并由乙方进行确认。

但甲方的进入和检查不得干涉或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1.2如果乙方对检测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6.3水质超标的处理

6.3.1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乙方责任条款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标,甲方应:

(1)如果污水处理站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2)如果污水处理站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5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由乙方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在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协议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乙方由此造成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6.3.2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

如果出水水质指标超过出水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

出水水质中有毒有害物指标超标是因为进水水质中相对应的指标超标,则乙方对相对应的指标超标免责;出水水质中有毒有害物指标超标不是因为进水水质中相对应的指标超标,则由乙方对出水水质超标负责。

6.3.3水质超标的通知

乙方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乙方应立即分析愿意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

(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超标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单价×2

6.3.4当出现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中PH小于6或大于9,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

乙方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况通知甲方,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甲方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超标废水来源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免除乙方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超标排放责任,正常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6.4出水不达标和环保部门的处罚

6.4.1受限于6.1.2条款约定,乙方因出水不达标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免除其承担在适用法律或第三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的处罚。

6.4.2一事不二罚,就高不就低。

如果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实际处罚的金额高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就出水超标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在环保部门对乙方征收超标排污费和进行实际处罚后将不再要求乙方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如果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实际处罚的金额低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就出水超标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在环保部门对乙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进行实际处罚后将仅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责任超出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实际处罚金额的部分。

第七章托管运营设备维护保养内容及界定

7.1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范围:

自污水处理站化粪池第一级进水口末端古力井(含古力井内检修用阀门)至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第一级古力井(含古力井)范围内的各级污水处理设备单元、管路、电路等。

7.2乙方承担维修保养内容

7.2.1化粪池第一级进水口古力井

化粪池第一级进水口末端古力内检修用阀门维护保养,保持阀门开启灵活,阀门注油防锈。

7.2.2集水池

7.2.2.1集水池格栅清理,保持格栅清洁、通畅。

7.2.2.2集水池阀门、止回阀维护保养,保持阀门开启灵活,止回阀每月清理内部污物,防止失效;阀门注油防锈。

7.2.2.3集水池潜污泵、连接软管保养更换,潜污泵上提铁链保养、更换。

7.2.2.4集水池排水管保温防冻。

7.2.2.5水位浮球及线路定期检查,浮球运行灵敏可靠。

7.2.3调节池

7.2.3.1调节池阀门、止回阀维护保养,保持阀门开启灵活,止回阀每月清理内部污物,防止失效;阀门注油防锈。

7.2.3.2集水池潜污泵、连接软管保养更换,潜污泵上提铁链保养、更换。

7.2.3.3水位浮球及线路每天检查,浮球运行灵敏可靠。

7.2.4罗茨风机

7.2.4.1罗茨风机每2个月更换润滑油;进风消音器每季度清理油污,防止进风口堵塞。

7.2.4.2对皮带每周检查,及时更换受损的皮带。

7.2.4.3每月检查电机线路接线端子,防止出现松动、发热及电机缺相运行等故障。

7.2.4.4风机管道、阀门维护保养,阀门开启灵活,阀门注油防锈。

7.2.4.5每季度清理罗茨风机电机及散热风扇油污。

7.2.5、曝气池排风

7.2.5.1每天检查曝气池排风状态,及时清理电机及散热风扇油污。

7.2.5.2排风管道每月检查固定连接是否牢固,防止排风管道坠落。

7.2.6、二沉池

7.2.6.1二沉池潜污泵、连接软管保养、更换,潜污泵上提铁链保养、更换。

7.2.6.2阀门、止回阀维护保养,保持阀门开启灵活,止回阀每月清理内部污物,防止失效;阀门注油防锈。

7.2.6.3每月对二沉池导流装置检查、维护。

7.2.7消毒设备

7.2.7.1每天对消毒加药微量泵进行检查,清理管道内部结晶,保持加药泵正常运行。

7.2.7.2加药管道、阀门每周检查,清理内部结晶,保持管路顺畅。

7.2.7.3消毒间排风机检查维护。

7.2.8电气控制

7.2.8.1每天对电气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对潜污泵、罗茨风机、液位浮球、液位继电器、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过热保护器及控制开关、显示灯等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7.2.8.2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断相、短路等故障。

7.2.8.3故障电气件维修、更换。

7.2.9金属构件

各类金属构件如支架、盖板、检查口日常检查、保养,每半年除锈、刷防腐油,保证盖板、检查口安全。

7.2.10化粪池清运

化粪池清运,目前甲方已与青岛源发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化粪池清运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原化粪池的清运工作仍由青岛源发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16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乙方负责化粪池清运工作。

化粪池清运要注意周边卫生,不得造成撒漏;清运杂物要符合环保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管理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第八章运营维护费用分摊和付款方式

8.1运营维护费用分摊

8.1.1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8.1.1.1所有需更换的电器件、阀门、潜污泵等配件,须经过院方后勤保障部现场检查认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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