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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经营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经营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

第二章: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章:

物资调剂管理规定………………………

第四章:

设备购置规定……………………………

第五章:

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第七章:

产量验收规定……………………………………

第八章:

资金管理规定……………………………………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章:

报表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制度…………………………………

第十二章:

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制度………………

第十三章: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签字报销管理规定……………………………

第十六章: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十七章:

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第十八章:

资金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第十九章:

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优化供应链,降低资金占用和材料库存,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物资材料计划审核小组,具体负责物资材料计划的审核工作。

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生产技术处人员

二、管理程序

1、各单位每月23日前编制出下月生产作业计划,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做出下月的材料采购计划,于25日报生产技术处。

2、上报材料计划内容:

单位名称、材料名称、材料规格要求、产地、材料使用地点、材料使用时间、材料库存情况、材料单价、材料计划编制人、计划审核人等项目。

3、材料计划由供应链系统提报和签批报表同时提报。

4、生产技术处接到材料计划后,根据各矿生产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审核确定生产材料计划,于28日转经营管理处。

5、追加材料计划除以上要求外,另附追加说明。

6、审核小组要认真掌握各煤矿各月的生产作业地点,熟悉各工作地点的材料消耗,以生产计划审核材料计划。

如果出现审核材料不及时、漏审等现象,造成影响生产将严肃处理审核小组责任人。

7、各矿负责及时上报材料计划,对材料计划上报不及时或上报项目不全而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严肃追究各单位计划编制人和计划审核人责任。

8、公司材料计划审核小组会同经营管理处不定期对各矿库存情况进行核查,若出现申报材料到货后积压超过1个月,将根据责任大小,严肃处理材料管理和审核小组责任人。

 

第二章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阳光采购,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招标比价领导小组

组长:

监督员:

副组长:

成员:

各煤矿供应科长、机电设备相关专业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规范各矿、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

2、提高各矿、公司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3、实行物资统一化、节约化。

4、加强各矿仓库储存管理。

三、计划审核

1、物资采购计划审核按《物资采购计划审核办法》执行。

各单位临时性计划原则上每月不得多于二次,对因工作计划考虑不周全造成物资供应延误的,追究提报人员责任,确因特殊情况急用,生产技术处、经营管理处2日内审核完毕转瑞祥经贸有限公司组织采购。

2、经营管理处根据材料计划审查小组核定的计划,核实库存情况,能调剂的办理调拨手续调剂使用,然后确定出采购计划,于每月1日转给经贸公司组织采购。

四、招标采购

1、经贸有限公司根据计划情况安排招标比价采购工作。

2、招标按照“三比”(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原则确定中标采购厂商。

3、评标时,优先确定直供厂家作为中标备选单位。

4、经贸有限公司要积极联系物资直供厂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切实降低采购成本。

五、合同管理

1、确定供应厂商后,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单批1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瑞祥经贸公司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款。

10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设备购置环节的规定》要求,由各单位与供应厂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付款。

2、合同应注明标的物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质量保证及技术要求,明确验收标准和售后服务等条款。

3、付款方式中规定的起始时间应以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明确执行过程中产生法律纠纷时由新泰市人民法院裁定。

六、货物发运

1、经贸有限公司对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单”。

2、供应厂商按照样品或合同中要求的商品组织货源,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送至计划提报单位。

七、验收入库

1、货物到达各矿时,供应科应积极组织验收小组对照“物资派送单”进行验收。

2、各单位对采购物资要严把质量关,验收小组人员严格按照提报计划要求进行验收,入库物资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验收后签发物资验收单,一份留存(发票收到后办理正式入库单),一份交供货厂商(开发票依据)。

4、原则上供应厂商货物到达后,立即召集物资验收人员进行验收,货到至验收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小时(验收人员下井除外)。

八、发票开具

1、供应厂商凭收货单位开具的“物资验收单”经贸有限公司或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贸有限公司收到发票时,要同时将“物资验收单”收回。

3、每月25日前,经贸有限公司对各矿当月收到的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价格为招标价格加价8%税费。

九、货款结算

1、各矿应积极组织货款的支付,收到经贸有限公司发票2个月内将货款支付到瑞祥经贸有限公司,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督促办理。

2、10万元以上设备、物资货款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支付。

十、信息反馈

1、各矿按月对各供应厂商供应物资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包括:

质量、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将反馈意见报经贸有限公司和经营管理处。

2、对合同签订后不能按要求供货的厂商取消其供货资格。

造成损失的,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3、供应厂商反映收货单位验收不及时、工作拖拉及向供应厂商索、要、卡等不良现象时,由经营管理处组织落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物资调剂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物资调剂工作,调动各单位调拨的积极性,有效利用资源,盘活冗余物资,降低资金占用,提高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闲置物资由公司统一进行调剂使用。

二、对于设备类调剂物资,单位与单位之间办理借用手续,由经营管理处会同各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建立台帐。

使用单位用完后由经营管理处调回原单位。

借用手续应注明使用时间和归还日期,以便于各单位合理安排设备使用。

三、在借用期间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有使用单位负责。

四、调剂的设备,由原单位继续计提折旧,折旧提足时,由原单位办理报废处理手续。

五、对于调剂使用的原材料,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由经营管理处、瑞祥公司半年处理一次账务。

六、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20日将设备台帐和在用、待修、闲置、报废等情况报经营管理处、生产技术处。

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七、年底由经营管理处会同瑞祥公司汇总核算各单位调出物资价值,按照净调出物资价值的5%奖励矿级班子成员。

八、各单位要切实把物资调剂和降低本单位的库存资金占用有效结合起来,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配合好物资调剂,有效利用资源和节约资金。

 

第四章设备购置规定

为避免因设备购置不规范问题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现就设备的采购、调试、验收等环节规定如下:

一、采购管理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购置的设备,首先要提出购置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

1、考察。

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组织设备人员、技术人员对制造厂家进行考察,考察企业不少于3家。

对首次使用的设备要同时考察使用情况。

考察内容包括:

企业资质、成立时间、企业规模(注册资本、产品品种、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同行的地位、职工人数及构成)、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业绩(同类型产品)等,考察结束后拿出考察报告。

2、招标。

考察结束确定有加工制造能力的企业作为投标单位,进行招标采购,评标人员按照“三比”(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签订合同。

合同包括商务合同和技术合同两部分,先签订技术合同,再签订商务合同。

技术合同由设备人员、技术人员、使用单位。

共同与制造厂家签订,合同中要明确主要配置、技术参数、验收标准、电机或减速机等关键部件配套厂家、备品备件清单等。

商务合同由供应人员或经管人员与制造厂家签订,合同条款中要约订设备机械部分重量,验收时对实际重量低于合同重量1%以上部分,要按比例扣减合同价款。

二、验收

验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备进矿验收,二是安装调试后运行质量验收。

进矿验收主要检查包装、设备表面、设备重量。

运行质量验收主要检验运行状况、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技术合同条款、设备是否合格等。

三、安装调试管理

需要制造厂家安装、调试的设备要等制造厂家来人后方可开箱验收。

安装调试期间,设备人员、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全过程参与,并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当日所做的工作,明确存在的问题及次日工作计划,由双方代表签字。

四、使用管理

1、一般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内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除操作不当原因),均由制造厂家负责。

在质保期内,使用单位要对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都要做好记录和信息反馈。

2、设备人员或技术人员应书面(传真、电话记录、邮寄快递)通知对方,并归档保存。

3、对方来人处理质量问题时,要做好工作记录,记录处理的问题和未解决的问题。

本次未能解决的问题要由对方承诺解决的方案和时间。

处理质量问题要由双方人员签字。

五、其它要求

1、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大型设备(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逐一建立档案,包括:

商务合同、技术合同、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维修记录、往来信函等。

2、经管处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未建立设备档案或存档内容不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设备购置环节控制的,给企业造成损失时,直接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库存物资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管理制度

原材料是为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而储备的物资。

合理储备原材料即能满足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能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

正确核算存货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

1、账簿设置

原材料实行四套账管理模式,即总账、明细账、明细分类账、保管账。

2、其具体操作流程

(1)、供货方将原材料送入仓库后,由仓库保管员会同供应科、设备科、机电科、技术科、各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仓库保管员填写物资验收单,经各部门签字后,由仓库保管员登记保管账。

(2)、供货方根据物资验收单载明的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材料会计。

(3)、材料会计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物资验收单载明的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材料入库单。

(4)、仓库保管员将材料入库单与物资验收单核对无误后,在材料入库单上签字。

(5)、材料会计根据材料入库单登记材料明细分类账。

(6)、供应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材料入库单、物质验收单整理完毕核对无误后,交发票会签小组,经分管副总和董事长签字后,由财务登记明细账。

(7)财务部门月底进行汇总整理登记总账。

3、其它规定

当月20日前仓库验收物资,供货厂商必须在当月2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不再办理。

二、存货的计价

1、外购原材料成本包括买价加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装卸费、保险费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2、自制存货成本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场价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存货附带发票,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7、材料物资按照《仓库管理规定》及其相关制度,实行仓库统一管理。

三、物资盘存

1、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存货盘存制度,至少于会计报表决算日应当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

2、盘点前,由经管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制定详尽的盘点规定(如人员安排、盘点原则、注意事项等)。

3、仓库保管员应按照库存存货的类别、规格、型号整理摆放整齐,贴上标签。

4、对实际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对分析,编制“盘点汇总表”,实物盘点与帐面记录如有差异的应当列明差异情况和差异原因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原因。

5、属正常损耗范围内的盘点报分管总经理批准处理。

6、属非正常损耗范围内的盘点报董事长批准处理。

7、盘点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是否有存货跌价的情况,按照单项存货比较其帐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四、产成品的计量与盘存

1、产成品的计量要以经管处、审计处核定的产量为依据,由财务和销售科进行登记产成品明细账。

2、对于已记入产成品又检出的矸石,由经管处从下月产量中扣除。

3、销售科每月25号对产成品进行盘存,要对实际库存原煤、已发煤未开票等进行详细盘存,编制“盘点汇总表”,于27号前报财务处,原则上要求存货账实相符。

4、财务科会同销售科对盘盈、盘亏进行详细核对,查明原因。

5、各矿(公司)要杜绝未发货先开票。

 

第六章煤炭销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推进阳光工程,强化煤质管理,规范销售秩序,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阳光销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公司、煤矿销售副总、副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尹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小组职责:

1、核定各单位上报的最低销售价格。

2、监督各单位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3、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销售情况、煤质情况进行检查。

4、负责与市国资局对煤质、价格等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和汇报。

三、价格管理

1、定价:

各单位价格委员会委员,根据本单位煤质情况,通过广泛市场调研,于每月22日前提出下月定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评定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价格管理委员会核定,由国资局下发文件批准,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执行。

2、调价:

各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根据市场变化或煤质变化等情况提出调价方案,报公司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审核,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公布的价格为现金价,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收取承兑,确因需要收取承兑的报集团公司财务副总批准,扣除贴息后批煤。

四、煤质管理

1、各单位严格把握开采工艺,稳定煤质,避免煤质忽高忽低现象。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将下月开采工艺、开采煤层、煤层煤质指标情况、地质条件影响、各煤层所占的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每次罚款200元。

3、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开采煤层发生变化影响煤质时,各公司、煤矿须提前将变化情况及价格调整意见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由生产技术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价格,否则,对销售工作造成影响,根据影响情况对矿长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各单位每月化验煤质不得低于二次,并将化验结果及时报阳光销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少一次罚款100元,经营管理处每月不定期对各公司、煤矿的煤质情况进行抽样化验检查。

五、批煤管理

1、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批煤审批制度,由财务科收款,销售科凭收款收据开具煤卡,同时将收款收据号、煤卡号录入集约化销售系统,指定专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2、每月批煤量控制在月产量的120%以内,未发煤数量控制在15天产量以内。

3、各单位严禁私自低价销售或预发煤。

4、所有发煤检斤一律通过集约化销售系统,否则,一经查处,按违纪论处。

六、煤场管理

1、各单位制定严格的发煤管理制度,实行按客户批煤量大小公开排班发煤的办法。

2、各单位负责各自的煤场管理,配备专职煤场管理员,严格区分煤种,严禁各煤种混堆。

3、信息中心视频监控加强视频监管,一经发现煤场管理有异常现象,立即通知经营管理处前去落实,对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提交集团公司严肃处理。

4、各单位加强提煤车辆管理,设立专人对提煤车辆进行检查。

对经常性提煤车辆的皮重发现有较大变化时,应立即落实原因,正常情况作好记录,非正常情况立即作出处理,并同时向经营管理处汇报;对进入煤场称重皮重的车辆,因特殊原因未提煤,应做好记录,写明原因。

5、经营管理处将根据集约化销售系统的实际数据进行核实检查,对无记录、无落实原因的按徇私舞弊论处。

6、信息中心应及时对未提煤车辆的视频监控状态予以落实。

7、各单位对称重红外对射系统要精心维护,严禁私自拆除,出现故障第一时间通知经营管理处予以落实维修。

8、驻矿协调员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能,对各单位违规违纪现象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否则,视情节对驻矿协调员予以处罚。

七、阳光公示

1、集团公司电子大屏幕对各公司、煤矿销售价格进行公示。

2、各单位在煤场显著位置挂牌公开当日销售价格,切实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产量验收规定

为规范集团公司产量计量验收工作,做到产量准确,如实反映各矿实际生产情况,为集团公司精细化管理、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经集团公司研究,对煤炭产量验收计量做如下规定:

一、产量统计计算

1、当月产量=当月库存+当月销量+自用煤+次煤折算量-上月库存

次煤折算量=次煤量*销售价格/正常煤价

2、月度统计日期:

上月26日-本月25日

二、规定要求

1、各煤矿每日生产系统向生产技术处报送的产量按照本单位的统计方法正常上报。

2、各单位每月25日对库存煤量进行盘点,审计处、经营管理处对盘点数进行核实,每月根据上月25日库存量、本月实际销量、本月25日库存数及自用煤、次煤折算量核定当月实际产量,与生产技术处汇总的产量进行核对调整,作为考核依据。

3、各单位所有核算的经营指标,以经营管理处、审计处核定的产量为准。

4、各单位要规范内部统计管理,确保产量统计准确,对上报产量和实际核定产量差距超过10%以上,要落实原因,属工作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资金管理规定

为加强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优化资金营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满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管理的范围

各煤矿(公司)实行“集中收款、专户专存、支出申报、统一调拨”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实行集约化管理。

各煤矿(公司)的各项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必须存入各矿(公司)或集团公司指定的收入账户。

各煤矿(公司)使用资金时,提报付款计划,付款计划批复后,由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划拨到各煤矿(公司)支出账户上,由各煤矿、公司按照批付的付款计划支付。

二、资金收入管理

1、资金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

煤款、收回欠款等。

非营业收入包括:

出售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所得及银行贷款等。

2、各煤矿(公司)的资金不论是现金、还是汇票或支票必须在当日下班前存入指定收入专户上,并在当日收支日报表上编报。

不准私自存入其他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坐收坐支,否则将严肃追究各矿财务分管人员和出纳员的责任。

收取的支票要等款项到帐后方可给对方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3、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要有近期的银行查询单,由交款单位被书,并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逐笔登记交款单位(个人)、日期、金额、承兑号码、出票人、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签发银行。

4、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必须报经营管理处批准。

收取的价款存入收入专户。

5、各类罚、没款项全部存入收入专户。

属于各煤矿(公司)支配的罚、没款项由各矿(公司)做出支出计划后,由财务处返回。

6、业务部门不得从用户借款用于抵顶货款。

否则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论处,并按月8‰收取利息。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各煤矿(公司)的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收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各种款项。

三、资金支出管理

1、生产性支出。

每月25日前,各煤矿(公司)根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编制收入计划,按照“量入而出”的原则编制下月付款计划。

付款计划经分管副总核定后,由财务处将资金从收入专户划拨到各煤矿(公司)结算账户上,由各煤矿(公司)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期、分批支付。

2、非生产性支出。

包括:

基本建设支出和购买非生产性物资支出。

由各煤矿(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副总核定后报董事长批复,批复后由财务处将资金拨付到各煤矿、公司结算账户上。

3、货款支付或大宗物品款项的支付。

实行“先挂账后付款”制度。

4、基建等款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工程完工时,付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总额的50%,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决算报告报审计处,由审计处与审计局对接,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剩余工程款支付时,应预留不低于工程项目审定造价的10%作为质保金。

严禁超付工程款,否则将追究工程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工程决算提报值超过审定值5%以上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直接扣减工程款。

5、行政事业性支出。

相关处室、煤矿(公司)要掌握上级收费单位的收费规定,取得相关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后方可付款。

6、有偿服务性支出。

对于特种设备的检测、矿井安全评估等有偿服务项目,应先签订合同,再运作。

同时根据服务质量安排付款。

7、专款专用。

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用款计划列支,不准挪作他用。

8、各矿(公司)付款计划分为四类,按照先后顺序安排。

第一类:

工资、电费;第二类:

各项税款;第三类:

五项保险;第四类:

材料款及其他欠款。

9、矿自2011年二季度起、楼德自2011年三季度起每月归还公司借款50万元。

四、库存资金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以平均3天的正常零星开支需要量为准。

2、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日清日毕。

3、要妥善保管好银行空白支票,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账实核对。

月末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银行余额进行调节核实。

4、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制度,专柜存储。

做到每笔承兑汇票有据可查、保管安全。

五、资金预算管理

1、分级预算

(1)各煤矿(公司)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资金收支预算,编制“收入计划表”和“用款计划表”。

(2)编制原则:

量入而出。

(3)经批准的超支预算,报董事长批准后,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月利率8‰)拨付各煤矿(公司)。

2、汇总预算

(1)集团公司财务处是资金募集、管理、预算考核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煤矿(公司)资金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2)每月28日前将初步审查后的分级预算(包括“资金收入计划汇总表”和“资金使用计划汇总表”)汇总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3)汇总预算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实施。

3、预算考核

(1)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各煤矿(公司)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2)预算资金准确率原则上不得低于90%,对低于90%的单位要查明原因。

防止巧立名目、虚报预算、盲目预算。

(3)对连续3个月预算资金准确率低于90%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对其财务负责人、分管及主管领导做出每人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4)每月25日各煤矿(公司)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连同下月“收入计划表”和下月“用款计划表”报财务处。

六、其它规定

1、各煤矿(公司)的一切收入必须入账,一律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有统一编号的收款收据。

2、每月10日前财务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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