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中英文对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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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中英文对照

《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中英文对照)》

摘要:

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天,本合同由(船东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承造船厂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就建造(船舶名称)(以下简称本船),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国内民用船舶修理标准合同

编号:

签约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交乙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于二○○年月日在(地方)订立本合同。

共同信守。

一、工程范围: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修理工程单》经双方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的依据。

二、工程价格:

根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

三、工程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

年月日;修理周期为天,其中在坞天数为天。

四、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

总加帐工程不超过修理费的10%,其单项工程不影响总修理周期时,修理周期不变。

2.甲方在开工后四分之一修理周期后提出加帐工程,其修理价格及修理周期另行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3.减帐工程应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认可,如乙方对甲方的减帐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五、速修费和奖罚标准:

1.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3.延迟完工,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期完工,乙方付甲方罚款。

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

六、工程质量:

1.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

活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三个月,固定件为六个月;2.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

七、修费结帐:

1.预付款及进度款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的预付款元;进度达%时,付工程总价%的进度款元;进度达%时,付工程总价%的进度款元;进度达%时,付工程总价%的进度款元。

2.结算乙方凭结帐单由乙方开户银行向甲方开户银行托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理

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

甲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乙方核对,如甲方需核对项目时,乙方应提供方便。

余额应在核对清楚后立即结清。

八、其他事项:

1.本船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2.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甲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

4.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

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印章:

印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日期:

船舶修理合同委托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

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

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价款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工程期限本船定于年月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天。

第五条工程验收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

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

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

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

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

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质量保证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

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修理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

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

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

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工程付款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40%的工程预付款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30%进度款万元;余款在完工后天内一次结清。

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速修费和滞修费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

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

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1年5月25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国内造船合同本合同由(船东单位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承造船厂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就建造(船舶名称)(以下简称本船)

艘,于年月日在省市签订。

第一条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1.1工程内容1.2建造数量艘1.3建造依据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技术规格书(图号:

(2)全船说明书(图号:

(3)船体结构说明书(图号:

(4)舾装说明书(图号:

(5)轮机说明书(图号:

(6)空调说明书(图号:

(7)机械说明书(图号:

(8)电气说明书(图号:

(9)总布置图(图号:

(10)舯横剖面图(图号:

(11)机舱布置图(图号:

(12)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3)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4)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5)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6)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图号:

(17)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8)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19)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图号:

注:

①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

(1)、

(2)、(5)、(8)、(9)、(11)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②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

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③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④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本船的建造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承造的船舶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概述与船级2.1概述2.1.1用途2.1.2船型2.1.3航区2.1.4船舶主尺度总长(m)

垂线间长(m)

型宽(m)

型深(m)

设计吃水(m)

2.1.5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

系柱拖力:

最大系柱拖力为KN。

专指拖船

(2)

吊重:

(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专指起重船(3)

挖深及其他工程作业指标:

(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专指挖泥船2.1.6动力装置主机生产厂主机型号主机台数最大持续功率(KW)

转速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速比发电机组:

原动机型号功率(KW)

转速台数发电机型号功率(KW)

生产厂2.1.7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力功率为KW,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主机燃油消耗率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台架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KW)

,转速为转/分,燃油消耗率为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

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公里(或海里)

,自持力不小于天。

2.1.7建造工艺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船级和规范2.2.1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CSATugLcelassB★CSM]2.2.2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级社的证书。

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材料和设备3.1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本合同的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

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

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少船价。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保管。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建造进度时,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凡涉及

船舶性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4.1合同价格4.1.1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RMB)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船每艘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RMB)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费用,暂按万美元计,汇率暂按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监造费、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万元整(¥)。

,4.1.5上述合同的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4.1.6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工程费用,在交船时同本条款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国内部分付款方法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第一期付款

(1)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下同)。

(2)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3第二期付款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下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下同)。

4.2.4第三期付款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5第四期付款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万元整(¥),并与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暂留船价的%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本船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由甲方退还乙方。

4.3进口部分付款要求4.3.1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款额。

4.3.2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45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款额。

4.3.3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逾期补偿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

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日期。

第五期合同价格的调整5.1交船期5.1.1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quot;允许的延误quot;除外,下同)的当天午夜12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即年月日午夜12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计人民币元整(¥),并以120天为限。

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并减少船价。

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当天午夜12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增加赶工费人民币元整(¥)。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开船,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航速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不含零点三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至零点七(0.5-0.7)

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绝接船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船系柱拖力、工程作业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监造6.1图纸审查和认可6.1.1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

甲方在收到图纸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

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quot;修改通知单quot;送甲方驻厂代表一份。

6.2甲方代表6.2.1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造,甲方应确定首席代表。

6.2.2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通讯、办公室、办公设备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并给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甲方代表的权力6.3.1甲方代表有权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

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

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均为有效。

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

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

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

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由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

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甲方代表在工厂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

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修改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双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

如引起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

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通知乙方应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的下水和试航(工程作业)时间。

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以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收到该通知,并按时派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

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的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

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验纪录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实施办法8.2.1在系泊试验前60天,乙方提出quot;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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