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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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XXX儿童福利院劳务派遣员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市儿童福利院(下称福利院)与XXXX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儿童福利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X儿童福利院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发布的用工要求,派遣至福利院使用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福利院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与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

第五条福利院人事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员工编制的核定,并负责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三章劳务派遣员工录用

(一)试用的确定

第六条福利院根据需要向公司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交《劳务派遣员工需求表》(附件1)。

第七条人员的招聘

一、公司根据招聘需求整理招聘人员岗位、人数、人员基本条件、待遇、招聘完成时间等信息资料。

二、利用公司现有的招聘网站、公司固定和流动招聘网点、现场招聘、熟人推荐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

第八条录用程序

一、确定初选人员时,应根据需求职位要求对应聘者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后,确定初录人员。

二、确定初录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应聘人员信息表》(附件2)和应聘人员应聘相关资料提交XXX儿童福利院审核后同意后试用上岗。

三、劳务派遣公司推荐的人员多于单位需求时,由合肥市儿童福利院进行考试或面试。

四、考试或面试按福利院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考试或面试的成绩,结合单位需求的人数,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确定试用人员。

第九条确定的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用期时,由用工单位决定,但需报劳务派遣公司。

第一十条试用期间的工作由福利院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

第一十一条试用考核

试用期满前,福利院应组织考核(考核方式自定),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试用期工作表现,在试用期满前3天,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二)正式录用

第一十二条根据劳务派遣员工的试用情况,福利院应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第一十三条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确定的录用人员名单,签定《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第四章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管理

第一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试用前,公司和福利院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劳务派遣公司主要培训内容为劳务派遣情况介绍,安全防范,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

福利院主要培训的内容为单位概况,所属单位职能,员工行为规范,基本管理制度,岗位技能知识等。

第一十五条岗前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一十六条劳务派遣员工录用后,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员工定期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

岗位职责、岗位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岗位相关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第一十七条定期组织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各类专业培训,培训的时间、方式、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确定。

第一十八条培训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在中标总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和培训人员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劳务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

考勤管理

第一十九条工作时间

一、不需连续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

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二、因工作特殊性,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实行轮班、值班制。

工作时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福利院根据要求制定,按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但每班总时间原则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条上下班实行签到(打卡)、请销假制度以及合肥福利院有关上下班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考勤制度的监督,考勤制度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一面重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假期种类

一、劳务派遣人员每月4天假,具体休息时间根据工作情况制定,不安排连休。

二、劳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待遇,为有薪假期。

如在期间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三、劳务派遣员工连续或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30天时,福利院有权拒绝使用。

四、劳务派遣员工需要休假应提前申请,由公司现场负责人和福利院沟通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六章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按照月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以月度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指标按照福利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其薪酬和续聘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发绩效工资。

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三次不合格的,给予解聘处理。

第七章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福利管理

(一)劳务派遣员工薪酬

第二十七条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岗位现设三类,分别为:

医生、康复治疗师、护理员。

第二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由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和绩效等,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医生2000元、康复治疗师2000元、护理员1500元,自试用期开始日起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按每月30天计算),试用期不享受各项补贴、福利待遇和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标准根据岗位相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医生基本薪酬3400元;康复治疗师基本薪酬3300元;护理员基本薪酬1600元。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录用后薪酬结构组成如下:

一、固定收入:

基本薪资。

与劳务派遣员工岗位对应,是计算劳务派遣员工加班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基数。

二、变动收入。

劳务派遣员工变动收入是:

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一)月度绩效工资按基本薪资的5%比例确定。

(二)年度绩效工资按基本薪资的20%核发,个人综合绩效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员工,不得兑现年度绩效工资。

(二)劳务派遣员工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账户,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承担劳务派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公司为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购买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重大疾病补助和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

第三十四条福利院所有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五险(含重大疾病补助)的费用为801元/人,公积金为286元/人。

缴费基数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劳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每年春节500元/人、端午300元/人、中秋300元/人。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法定节日上班的劳务派遣员工享受节日加班工资。

第八章劳务派遣员工解聘、离职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解聘劳务派遣员工: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对完成福利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福利院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在派遣时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收派遣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

八、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工作的;

九、当年绩效考核三次评为不合格的。

一十、其他因劳务派遣关系确定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关系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八条公司已正式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填写《离职申请》并由本人签名后同时交所在福利院和公司。

第三十九条日常工作中,劳务派遣员工出现违纪行为时,福利院和公司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第四十条对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务派遣员工坚决予以辞退

(二)劳务派遣员工离职后工作移交

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员工因辞职和解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公司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要求完成工作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离岗时,不但应对办公用品、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料、工服、工作牌等实物进行移交,也应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时,应认真梳理和核查离职人员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离职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正式录用后未提前1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六条因劳务派遣员工违纪等个人原因被解聘时,或拒不办法离岗手续时,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或福利院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其它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与福利院签定合同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相关内容如有修订,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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