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贵州科技厅高新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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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贵州科技厅高新处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信委(工能委):

为更好地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发开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对《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新修订的《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21日

 

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

技术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一)企业提交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中,有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企业当年申请鉴定项目均须提交省科技厅进行技术鉴定。

(二)企业提交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全部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条 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为企业组织技术鉴定的,应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

企业对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省科技厅复核。

省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鉴定内容、程序和方式。

省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五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

(五)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

第六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通知鉴定。

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企业转请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二)提出申请。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划分的鉴定范围,向省或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鉴定: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6.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3);

8.《“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涉及的人员费用、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目的详细清单及分配测算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9.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10.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专家选取及建立专家库。

由省科技厅组织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建立专家库。

(四)组织鉴定。

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由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在其专家库中抽取,一般由5-7名技术、管理专家组成。

(五)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六)鉴定方式。

一般采取会议鉴定方式。

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七)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编制《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见附件6)并盖章,其中一份交企业,一份连同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由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留存。

第七条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省科技厅提供本市(自治州、贵安新区)技术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市(自治州、贵安新区)技术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追缴税款或调整亏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税款所属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09〕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申请表;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流程;

6、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模板)。

 

附件1:

提请省科技厅鉴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所属市(州)

申请类型

市(州)科技局不能组织鉴定□

企业对市(州)鉴定结果有异议□

申请鉴定项目名称

1、

项目研发金额

2、

项目研发金额

……

……

所属市(州)、贵安新区

科技局不能组织原因

 

市(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公章

20xx年月日

企业申请复核原因

 

申请企业公章

20xx年月日

 

市(州)、贵安新区

科技管理部门公章20xx年月日

备注:

1、“申请类型”只能“√”选其中一项。

2、市(州)、贵安新区科技局因故不能组织鉴定的填写“所属市(州)、贵安新区

科技局不能组织原因”栏。

3、企业申请复核的填写“企业申请复核原因栏,”市(州)、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须加盖公章。

 

附件2:

税务事项通知书

(单位名称)

经对你单位……项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核查,我局对你单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存在异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请你单位申请市(州)级(含)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供《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20xx年月日

附件3: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20XX年度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序号

项目

发生额

1

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

 

1.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工资薪金

 

1.2

五险一金

 

1.3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二、直接投入费用小计

 

2.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材料

 

2.2

燃料

 

2.3

动力费用

 

2.4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2.5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2.6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2.7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2.8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三、折旧费用小计

 

3.1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3.2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4

四、无形资产摊销小计

 

4.1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4.2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4.3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小计

 

5.1

新产品设计费

 

5.2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3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4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六、其他相关费用小计

 

6.1

 

 

6.2

 

 

6.3

 

 

 

 

7

七、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7.1

其中: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研发)

 

8

八、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至5类费用合计(1+2+3+4+5)

 

8.1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序号8×10%/(1-10%)

 

9

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10

十、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额

 

10.1

其中:

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11

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9+10.1)×50%

 

填表说明:

1.本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本表应当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3.序号1“一、人员人工费用小计”:

等于序号1.1至1.3的合计;

4.序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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