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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皖继委〔2007〕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方法》和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有关学术集体: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进一步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治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下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方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方法》进行了修改。

依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方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咱们对省卫生厅、人事厅2004年印发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试行方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治理试行方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方法》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方法

          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抄送: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                               

附件1: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方法

为进一步增强和标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依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方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那么(试行)》,特制定本方法。

一、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集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别离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三)推行项目:

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

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面向全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进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式为要紧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需别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①本学科的国际进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进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功效的引进和推行,国内先进技术、功效的推行;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式;⑥中医药经典高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①本学科的国内进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功效的推行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功效的引进和推行;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式;⑥中医药经典高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①本学科市内领先的技术和方式;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功效的推行和应用;④省内外先进技术、功效的引进和推行;⑤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式;⑥中医药经典高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行。

三、项目申报与认可

(一)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资格,或先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取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在省内举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必需是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机构,并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同意后才能举行各类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要紧专业或研究方向,其昔时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关于未被评定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依照评审意见列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一、各申报单位按每一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一年9月上旬以前将拟于下一年举行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省统一贯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申报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现代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一年年末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址等向社会发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一、各申报单位按每一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安徽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一年11月底以前将拟于下一年举行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3、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一年年末前后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址等向全省发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资格、程序、评审与认可,由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一年年末前后发布下一年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治理

(一)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举行项目活动,要依照项目批准部门发布的项目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址、学分数及项目申报的讲课教师和讲课内容等进行。

如有变更必需经项目批准部门同意。

要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增强治理,严格考勤和考试考核,严禁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

一经查实有违规情形,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惩罚。

(二)项目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每课时元)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

缺勤者要扣除相应学分,缺勤超过讲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下学分证明。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按期对我省获准举行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形进行抽查。

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也应检查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形,并对由本地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监督指导。

(五)凡获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需在项目举行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形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发布的项目昔时没有举行或未按规定举行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举行必需从头申报。

五、项目学分的授予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行项目主办单位必需将项目通知同时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并在项目活动举行前,凭介绍信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

在对参加项目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和考试考核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讲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料进行验印。

国家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验印,省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然后授予讲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二)由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主办单位所在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学分证明进行验印后,授予讲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审验,并将验印后加盖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公章的学员名册一份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办公室存档。

未按规定进行验印的,视情形将取消委托验印。

(三)在省内举行的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行机构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行机构报按有关协议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活动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由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参照以上要求和学分授予有关规定制定。

六、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治理试行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行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本方法中项目申报与认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治理工作依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记录方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452号)执行。

八、本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试行方法》同时废止。

九、本方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说明。

 

附件2: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

为增强和标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治理,依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方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那么》、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方法。

一、学分分类

(一)依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行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功效、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行形式之一,依照项目所属品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一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一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取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低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一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取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一年取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式

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行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刻。

五、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治理有关规定验印的各类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是参加项目学习并经考勤、考试考核合格学员取得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有效凭证。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式

一、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项目活动每一天最多按8小时计算学分,不包括学员报到、考核考试和撤离时刻。

二、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打算,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

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一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昔时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刊物5-3学分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4、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昔时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市、厅级课题65432学分

五、出版医学高作,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出版昔时1学分。

六、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八、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行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取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取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深造(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效劳活动并参加本地继续医学教育,昔时累计6个月之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一个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3-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授予

一、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以下简称远程Ⅱ类学分)活动的治理,依照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通知》(皖继委〔20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内举行远程Ⅱ类学分项目的机构,须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同意。

二、拟开展远程Ⅱ类学分活动的省直有关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与远程Ⅱ类学分项目举行机构签定相关协议,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备案。

3、远程Ⅱ类学分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远程Ⅱ类学分项目举行机构每一年拟举行的项目,经省直有关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有关省直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发布,同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备案。

五、由项目举行机构和省直有关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一起验印的远程Ⅱ类学分项目学分证明,是参加项目学习并经考勤、考试考核合格学员取得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的有效凭证。

省直有关单位或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本单位或本辖区远程Ⅱ类学分项目学分证明发放档案,具体内容可参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通知》中所附《安徽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发放审核表》。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或到外单位专业深造(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支农等医疗效劳活动并参加本地继续医学教育,昔时累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昔时的规定学分。

参加人员将有关学习成绩单或支农、深造等证明、考核材料交所在单位,省直单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授予规定的学分,省辖市辖区内的各级单位报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授予规定的学分。

四、学分证明发放和治理

(一)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别离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在省内举行的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的内容、样式和编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举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负责印制。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行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项目,在安徽省内举行的,应同意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举行单位应在项目举行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批评、全省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惩罚。

五、学分记录、验证和考核

(一)学分记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一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形和取得的学分,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记录和存档。

每一年的学分记录工作,应于下一年的3月份前完成。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记录治理制度。

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成立和保管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实行继续医学教育智能化治理的单位可为电子档案),每一年按期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形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和职位是不是相关、学分类别与授予的学分是不是符合规定的标准、是不是完成年度学分要求等,并将审定的卫生技术人员昔时取得学分的各项具体内容、学分类别、学分数及年度学分完成情形,在其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上进行记录和存档。

3、卫生技术人员每一年都应将昔时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记录的要求和时刻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信昔时所取得的学分与年度学分完成情形。

4、学分记录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高作、深造证、成绩单、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单等原始材料,或依照继续医学教育智能化治理的进展需要,在全省、省辖市辖区内或本单位统一利用的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卡。

五、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单、继续医学教育电子信息卡,内容应包括学员姓名、单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行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

六、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形,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记录。

该证书是记载卫生技术人员每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形的有效凭证,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

证书的发放和利用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各单位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记录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形时,应记录在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页,记录内容为:

“××××年Ⅰ类学分××分、Ⅱ类学分××分、学分总数××分”,加盖“完成”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记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完成每一年的学分记录工作后,应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形进行汇总,并按《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试行方法》有关要求上报。

(二)学分验证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完成学分情形的验证分省、省辖市两级。

除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证外,各省辖市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各省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二、验证部门要依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记录”页上由单位记录、签章的年度学分情形,依照我省对不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要求,审查其继续医学教育的完成情形。

凡完成规定要求的,在其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记录”页“验证意见”栏中加盖“完成”印章,未完成的,加盖“未完成”印章,同时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每一年进行一次。

具体时刻由验证部门另行通知。

4、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每一年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后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可依次计入下一年度。

(三)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职能主管部门每一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同意继续医学教育的大体情形和年度完成学分情形,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规定的年度学分要求,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申报聘用、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或申办执业再注册者,必需出示本人体会证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

(四)在学分记录、验证和考核工作中,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置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增强对本地域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和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六、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卫生类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治理,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治理工作依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记录方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452号)执行。

八、本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治理试行方法》同时废止。

九、本方法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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