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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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的要求,适应建立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要,科学、合理地评价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特制定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

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确定了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规范,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办奖〔2009〕63号),对科技成果评价确定了具体的办法和执行方案。

2012年,国家奖励办增加我市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重庆科技成果管理特点,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推动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试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通过加强指导和监管,实现行业规范和自律,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2.坚持需求导向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要以市场技术需求为导向,以社会专业评价机构为主要依托,构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分类评价标准,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要求。

3.坚持分类评价原则。

按照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实现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的目标。

4.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县和行业先行试点,试点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各有侧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工作目标

到2014年底,各试点单位在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起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遴选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基本实现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到2015年,基本实现科技成果评价从以满足政府管理需要为主,向适应市场经济多元主体的多种需求转变,初步形成包括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在内的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框架。

三、试点单位

经与各单位充分协商,决定选择沙坪坝区科委、江津区科委、荣昌县科委、丰都县科委、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试点单位。

四、主要试点内容

各试点单位根据《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试点工作:

(一)遴选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试点单位按照《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经历、业绩和现有条件等,遴选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也可以邀请市科委已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实施评价工作。

市科委已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有: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技术评估与转移服务中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二)实施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试点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等不同类型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的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三)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

为培养和储备具有第三方独立评价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支撑科技成果管理、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的标准化评价业务,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师的培训工作,为科技成果评价提供具有专业、职业、产业标准的现代科技服务。

(四)试点单位范围内的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验收,一般应当对形成的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除涉密项目等特殊情况外,应委托试点机构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结题后,科技管理部门一般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成果评价活动。

(五)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宜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相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评价,评价时可参考《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中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各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新的科技成果评价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

重点要明确管理部门、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职责义务,建立评价机构和咨询专家信誉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健全责任机制。

(一)市科委建立由技术、产业、经济和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科技评价咨询专家队伍,建立评价咨询专家库,并对试点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科技成果评价所涉及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

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三)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四)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

评价机构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五)保证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管理部门不得向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评价机构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

专家咨询费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力资源费管理的通知》(渝科委发[2013]62号)规定和标准发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科委做好牵头抓总的工作,有关试点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二)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发展。

试点单位应根据各自科技成果评价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积极培育社会评价机构,通过加强指导和监管、推动行业自律和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的结合。

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相结合的有效模式,为成果转化与金融支持相结合提供服务。

把评价中发现的成熟的、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投资单位推介,指导和促进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四)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收费标准。

根据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

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评价费用的收费标准,需报送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对于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评价机构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评价机构试点管理部门备案。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七、实施安排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准备采取“以点带面、分段实施”的方式逐步推开,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2014年7月-2014年12月,由市科委确定科技成果评价的试点范围,确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制订试点方案和评价实施办法,完善和细化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评价咨询专家库,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

2015年1月-2015年10月,市科委根据科技成果评价的情况和特点,实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在试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试点评价机构召开工作交流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总结阶段

2015年11月-2015年12月,对试点工作的成绩和问题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整理并形成试点工作中涉及行业和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充实完善共享开放的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

根据试点情况和评估结果,确定下一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附件:

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附件

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行业服务机构、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四方面。

有关各方应当遵循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事实做出评价。

第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建设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并进行资质认定、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凡我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成果评价原则

第九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

有关各方应当遵循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十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

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

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

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四)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

由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五)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评价机构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六)专家评价。

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七)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

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八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

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二十条参加试点的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

(二)从事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试点管理部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

(一)评价机构只能在试点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

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评价机构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评价咨询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

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五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

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

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分类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八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价指标见附表1)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评价指标见附表2)

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评价指标见附表3)

第三十一条 评价机构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见附表4)

第三十三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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