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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方案已定

发表于2009-5-616:

41 

事业单位改革,动了谁的奶酪?

改革实行以岗定薪等新制度,关系着全市近6万名在编人员切身利益

本报记者李盛勇

  今年3月中旬,广西正式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怎么改,待遇有什么变化,会不会有下岗的可能?

”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事业单位3026个,正式在册工作人员近6万人。

自1996年起,我市先后在河池卫校、河池第一人民医院等单位进行聘用制度试点、探索和实践,随后在各行业系统逐步推进。

事业单位将改向何方?

记者近日到市人事局进行了采访。

  目标原则:

以人为本平衡过渡

  据了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自治区人事厅的统一部署而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在实际操作中,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优秀人才凝聚到社会事业中来。

岗位设置管理的各环节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这一原则要体现在岗位设置的各个环节,特别体现在结构比例、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等环节上,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保证岗位设置的顺利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

岗位设置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事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审慎开展;既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文件规定,又要结合河池的具体实际,维护大局的稳定。

  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简单地说,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就是事业单位的全部在编人员。

  从单位看,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以外,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从人员来说,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去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录取人员也包括在内。

  岗位等级:

三类岗位各分等级

  依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不同,结合我市实际,对三类岗位划分了通用的等级。

管理岗位按现行的县处级正职到办事员分为6个级别,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岗位结构:

按照政策优化配置

  根据国家规定的1:

3:

6的总体控制目标,市人事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制定了首次设岗的分级控制目标,市本级事业单位为1.5:

4:

4.5,县(市、区)事业单位为0.3:

3.5:

6.2。

  确定这些比例,是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有利于保持人才结构的大体合理,促进人才队伍的优化配置,同时也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调控比例一致。

  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

4:

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岗位设置:

初次设岗人人有岗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目标就是因事设岗,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来设置岗位。

编制数多的单位,可以按编制实际数量设岗,也可以按实际人数设岗。

  根据自治区的《实施意见》规定,在我市首次开展岗位设置时,要保证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也就是说,初次设岗,人人有岗,而且承认现实,慢慢过渡。

  比如说,某单位的某个部室已经有了一个科长,也有一个主任科员,在设岗的时候虽然只能设一个正科的岗,但可以保留主任科员的科级待遇,以后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调离或解聘等方式,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而对于人数少的小单位,同类型单位可以合并设岗,以达到设岗比例的要求。

  目前,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农业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领导和管理岗位的情况比较普遍。

因此,对于“双肩挑”问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且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竞聘上岗:

鼓励竞争促进发展

  岗位设置完成后,才能根据岗位,进行竞聘上岗。

也就是“先设岗,后入岗”。

竞聘上岗时,实行从高到低聘用。

比如,3个人竞争一个八级岗位,落聘的2个就可以去竞聘九级岗位。

  据市人事局介绍,竞聘上岗的目的就是要营造竞争的氛围,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事业单位更好更快发展。

  竞聘上岗,就必须首先设定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条件由全区统一确定,具体条件则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本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具体条件可以不同,但不能低于全区和全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职称也将实行“评聘分开”。

改革前,单位职工评得某一级别职称后,只要正式聘用,就可以马上兑现某一职称的工资,而改革后就不一定。

就是说评得某一职称后,可否聘用到高一级管理岗位,还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是否具有竞聘此岗位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等。

  比如,某某评得了中级职称,但由于单位里中级岗位的人已经满了,这样某某就还要在初级岗位上,领原来岗位的工资,直到竞聘上更高一级岗位。

市人事局介绍说,即使这样也不要灰心,是人才总会有机会脱颖而出。

比如过了5年,某某评上了副高职称,即有资格竞聘高级职称的岗位。

  工资待遇:

岗位工资以岗定薪

  不管怎么改革,工资待遇问题,无疑是广大事业单位职工最为关注的。

据了解,这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不单是用人制度改革,而且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密结合。

  过去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是与人结合在一起的,待遇随人走,这次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与岗位结合在一起的,实现岗位工资,待遇随岗定。

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与岗位工资一一对应,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在一起。

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要着眼于保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可以保证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效果。

  据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赵成光介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资政策已经明确。

总体而言是实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薪。

就工资收入来说,有涨有不变,但总体上是上升的。

据了解,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岗位结构:

按照政策优化配置

根据国家规定的1:

3:

6的总体控制目标,市人事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制定了首次设岗的分级控制目标,市本级事业单位为1.5:

4:

4.5,县(市、区)事业单位为0.3:

3.5:

6.2。

据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赵成光介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资政策已经明确。

总体而言是实行岗位工资,以岗定薪。

就工资收入来说,有涨有不变,但总体上是上升的。

据了解,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966    更新时间:

2008-7-31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务例》、国家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修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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