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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的一般规定

1.范围

1.1为了加强工程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起重作业安全治理,削减和避开人身损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工程工程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治理。

2.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3.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工程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进展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3.2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

50吨以上;

中型:

25吨至50吨;

小型:

25吨以下。

4.起重作业的治理

4.1一般规定

4.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别条件下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和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与安全环保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便转变原方案和措施。

4.1.2吊装作业前必需进展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需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

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3起重指挥人员(信号工)、司索人员

(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学习并承受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4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状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展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4.1.54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前,应进展作业许可申请,并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展全面检查,确

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安全环保部确认批准后,方可进展试吊和吊装作业。

4.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觉问题应马上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

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7制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需使用吊篮进展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高处作业治理规定》中4.5条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具体牢靠的施工安全爱护措施,并按要求进展审批。

4.1.8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2起重机械

4.2.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4.2.2施工单位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需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需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需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2.3施工单位自行制造或者改造使用起重机械,必需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视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展制造或者改造。

4.2.4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需经单位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局检验,由其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

4.2.5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如: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等),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视检验机构检验,出具验收检验报告、颁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2.6施工单位安装、修理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修理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需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4.2.7对于本公司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由设备治理部建立技术治理档案。

4.2.8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需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进展每天作业前的检查、常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觉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需进展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起重机具

4.3.1全部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需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3.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需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展存档。

4.3.3起重机具的使用、撤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3.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巧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吊装索具使用。

4.3.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满意以下要求:

a.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b.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c.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需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的确牢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当通过滑轮绳槽;

d.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觉钢丝绳受电弧损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展检查处理;

e.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锐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开时应垫以圆滑物件爱护;

f.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g.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常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觉磨损、锈蚀、断丝、电弧损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损害到达以下数量时即应报废:

    

4.3.6吊装带的安全使用和检查

4.3.6.1吊装带使用的根本要求:

a.使用的吊带必需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要使用有破损的吊带;

b.根据吊带的额定载荷选用;

c.吊带不要打结使用;

e.当负荷吊物压在吊带上时,不要在吊物的下面拖拉吊带;

f.被吊物的棱角要进展隔离爱护,不能损坏吊带;

g.假如吊带用于非正常的化学环境中或用于持续的高温条件下,使用前应征求厂家或吊装专家确实认建议;

h.不要将吊带存放在紫外光线或在阳光直接照耀下或高温四周;

i.常常检查合格吊带的起重力量,并熟知吊装夹角、钩挂等方面对削减其起重量的影响。

4.3.6.2使用前,常常对吊带进展外观检查:

a.检查是否有磨损、切割和抽丝处;

b.检查吊带的颜色是否褪色;

c.检查布料的硬度;

e.检查吊带的任何一局部是否软化或炭化;

f.检查吊带缝合处是否裂开或脱线;

g.检查标有制造商名称、制作材料和额定起重量的识别标签。

4.3.7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展,滑车使用前应进展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要进展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要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以下状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b.滑轮槽面磨损深度到达3毫米;

c.滑轮槽壁磨损到达原壁厚的20%;

d.吊钩的危急断面磨损到达原厚度的10%;

e.吊钩扭曲变形到达10°;

f.轮轴磨损到达轴径的2%;

g.轴套磨损到达壁厚的10%。

4.3.8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4.3.9绳卡应无裂纹及外表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3.10卸扣外表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当自如,螺纹必需全部拧入螺口内。

4.3.11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展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牢靠:

a.卷扬机应固定坚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牢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爱护牢靠;

b.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c.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d.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识全都;

e.卷扬机外露传动局部,必需有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撤除;

f.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中转指挥点;

g.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一经发觉超过规定值时,应马上停车查找缘由;

h.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马上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4.3.12临时吊耳须经吊耳焊工、检验员检查合格,并在签字认可(在吊耳四周用记号笔签字),方可进展起吊作业。

4.4吊装作业

4.4.1吊装作业时必需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的安全帽上有显著的识别标识,标识样式如附件一。

4.4.2在采纳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一样机种和一样起重力量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每台起重机械的载荷不宜超过额定起重力量的75%。

4.4.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不小于支撑板面积3倍的道木或钢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需在无载荷时进展,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前方;作业中发觉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马上放下重物,调整前方能作业。

4.4.5如需吊运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毫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摇摆,缓慢行驶。

4.4.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顿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坚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连续提升;对于易摇摆的物件,应拴溜绳掌握。

4.4.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吊装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展核算,并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

4.4.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要坚硬牢固,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4.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4.10进展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4.4.10.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

c.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d.检查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状况,划定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的安全戒备区域并派人看护;

e.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4.4.10.2施工部门复检:

吊装预备工作完成后,在班组自查整改的根底上,进展复检。

4.4.10.3联合检查: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组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a.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b.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缘由并有审批见证

的资料;

c.设备根底地脚螺拴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吊装承载地基的处理是否满意技术方案中的地耐力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平坦;

d.机具、隐藏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状况和自检记录;

e.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f.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状况;

g.施工机具修理使用状况;

h.施工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娴熟程度;

i.其他方面的预备工作等。

4.4.10.4在检查中发觉的问题,由施工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4.10.5工程组或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状况进展监视确认。

4.4.11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觉问题应准时与吊装技术负责人协商解决。

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需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展指挥;

b.准时订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

c.正式起吊前应进展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状况,发觉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解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消失故障,必需马上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e.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f.对可能消失的事故,应准时实行必要的防范措施。

4.4.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需按指挥人员(或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展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管由何人发出,均应马上执行;

b.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到达报废等状况下制止起重操作;

c.无法看清场地、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顿进展起重操作;

d.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凹凸压输电线路,必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需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意时,应在停电后进展吊装作业;

e.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f.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展检查和修理;制止在有载荷的状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g.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4.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准时报告险情;

b.依据重物的详细状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适宜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

c.吊物捆绑必需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由一人负责指挥;

d.制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别状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需事先与指挥人

员和起重机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e.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需使用特地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f.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肯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可采纳拉绳或撑竿等帮助就位。

4.4.14吊装作业完毕,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全部掌握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掌握的起重机械,必需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c.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展检查、维护;对到达报废标准的要准时更换;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特别状况及尚未消退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展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其他

若在码头使用浮吊进展大件吊装作业,则应先编制好方案,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需报海事部门批准前方可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6.记录

6.1作业许可申请单

6.2起重吊装作业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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