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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典当借款合同

股权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股借字第()号

当户(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30日为一个月。

1.5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1.7“赎当”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乙方结清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等,以消灭当物上的抵/质押担保负担。

1.8“转当”系指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因甲方未赎当,乙方与甲方达成的以新贷还旧贷行为。

甲、乙双方为转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转当及转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转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转当期自转当之日起算。

1.9“抽当”系指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款本金,而偿还部分当金本金,但当物上的抵/质押负担并不消除的行为。

乙方同意甲方抽当的,甲方必须首先结清截至抽当之日甲方欠付的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乙方垫付的费用及乙方已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否则不成立抽当,甲方支付的款项直接用于冲抵甲方欠付的前述项目费用和甲方付款之后即将发生的前述项目的费用。

抽当不影响绝当的发生。

1.10“绝当”系指甲方未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以及转当期限届满的5内日赎当或与乙方达成续当一致的,即为绝当。

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视同绝当发生。

第二条当物

2.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权)作为当物向乙方借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

2.2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系指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实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对标的公司的投票权和其他管理权、请求支付红利或其他款项分配并收取该等款项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其在标的公司章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利益;

2.3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该股权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

第三条当物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处置当物后清偿顺序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当物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及按第六条计算的息、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含《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

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当时将甲方拖欠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转入续当后的本金的,该等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等亦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3.4绝当后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甲方任何还款及乙方处置当物后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

3.4.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4.2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

3.4.3当金本金

第四条当金及用途

4.1该股权典当借款金额(简称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2甲方借款用途为,甲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当金,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当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签发当票,典当期限以当票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息、费率

6.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月综合费率为%、月利率为%,合计为%,以第三条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乙方发放当金之日起算。

6.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预扣典当期限内月综合费大写元。

6.3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当日支付;典当期限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必须按月向乙方支付典当期内的利息,支付的日期为每届满30日的次日,最后剩余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支付利息,于典当期限届满的当日支付。

续当利息支付标准和方式同上。

6.4若乙方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综合费,对于剩余月份的综合费,甲方应在当月利息支付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6.5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的,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时,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方式同6.3、6.4款。

6.6乙方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

6.7乙方依照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在不违反6.6款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偿还至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所有的利息、综合费以及第十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第十三条约定的违约金等,且甲方偿还上述债务不以当物的变现价值为限,当物实际变现价值低于乙方债权金额的,甲方仍应负清偿责任。

6.8双方一致确认:

乙方向甲方收取费用未明确注明收费性质的,均视为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乙方收取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甲方向乙方银行账户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若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金额,则超收的费用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和综合费,不发生偿还乙方当金本金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续当

7.1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当,经乙方同意续当的,甲方应结清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以及乙方垫付的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续当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对续当之前发生的债权进行对账。

7.2甲方在超过7.1款规定的5日期限向乙方申请续当的,经乙方同意的,仍然成立续当。

7.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续当利息和综合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同第五条。

第八条赎当

8.1甲方提前赎当,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赎当的法律效力,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自动转为后期发生的利息、综合费、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费用。

8.2甲方提前赎当,乙方已预扣的综合费不予退还;若乙方仅预除了部分综合费,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与乙方结算利息和剩余综合费。

8.3在绝当发生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起至当物被处置前,甲方选择赎当的,应结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综合费、乙方代垫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第十条承担逾期违约金。

第九条绝当

9.1若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从其约定,但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

9.2若甲方与乙方未在本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处置当物的,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未在绝当或乙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处置完毕的,乙方有权单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当物进行评估,并决定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当物,但乙方以变卖方式处置当物的,变卖价格不低于评估价的70%。

9.3乙方拍卖或变卖当物后或甲方与乙方达成以当物折价抵偿乙方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当物的过户手续。

9.4乙方处置当物所得价款,若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债权,甲方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若在清偿乙方债权后尚有剩余部分,由乙方退还甲方。

9.5本合同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乙方可直接依公证执行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当物的处置方式。

9.6乙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上述9.1/9.2/9.3款规定程序而直接变卖当物,但乙方变卖当物的价格不得低于2.2款估价金额的70%。

9.7甲方期满未归还典当贷款,甲方同意将个人(公司)全部资产和收入作为未归还当金、综合费用、利息以及违约金等的保证,乙方有权选择优先执行甲方的其他财产,而不受当物存在的限制。

第十条逾期违约金

10.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甲方应每日按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2甲方如逾期偿还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支付利息及综合费外,还应根据逾期天数每日按所欠当金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0.3上述两项逾期违约金互相独立。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当物:

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11.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3当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险,或当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当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当物;

11.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1.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11.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1.7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甲方对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11.8当物有隐蔽瑕疵或当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9当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甲方应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1.10当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甲方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当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11拒不接受乙方经办人对质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1.12拒不配合乙方的对账要求的;

11.13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义务的;

11.14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甲方声明及保证

12.1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有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的章程、相关合同等对标的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部分及全部享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其它权益、权利,并保证在质权存续期间,甲方持续地享有以上权利及权益,且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2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负担。

12.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且不存在任何设定、实现质权的障碍与限制;

12.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且保证履行股权质押有效设立的所有法定程序;

12.5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若在本合同签订后,质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质押的情形;

12.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典当、赠予、再质押、托管、以股权进行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物;

12.7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2.8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均是真实,并担保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2.9甲方承诺:

一旦标的公司在股权质押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担保;

12.10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12.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12.12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乙方指定的账号为:

12.13准许乙方及其经办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标的公司检查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

12.14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费。

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甲方全部还清本、息、费时止;

12.1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乙方股权质权有不利影响时,保证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6按照乙方合理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外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1按当金本金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1.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1.3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收回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13.1.4本条违约责任与第十条逾期违约金是相互独立的。

13.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发放当金,否则,应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违约金。

第十四条保证人责任

14.1保证人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14.2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当物,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保证责任与当物的担保系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优先实现保证债权,不受当物担保物权存在的影响。

14.3如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各保证人均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即各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亦是平行的、并列的,乙方可以选择分别或同时向各保证人主张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14.4本合同项下的当物的担保不成立(不论是否系因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抛弃的情形,各保证人仍对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债务对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不因当物的担保不存在而产生任何影响。

14.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乙方债权到期日起的两年。

14.6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续当、对账单,均自动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但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7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达成转当一致的,各保证人对乙方的转当债权仍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各保证人之间无须再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甲方及甲方授权代表与乙方加重甲方负担的利率和综合费率的,保证人仅在第六条约定的息费标准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4.8保证人特别承诺:

在乙方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暂不行使对甲方及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等,待乙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后,保证人才有权行使该等权利,否则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全数交还乙方。

14.9上述条款,除乙方与保证人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废止其中的任一条款,否则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乙方无需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

但甲方未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15.2甲方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乙方或乙方继承人、接办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责任。

15.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抵销。

第十六条通知与通讯

16.1甲方指定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代理人,代理与乙方进行对账、代办质押手续、收款、还款、续当、转当,赎当、处置当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为直接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16.2乙方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代表乙方与甲方进行联络,乙方代表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的放弃、变更、或减低均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16.3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和标题项下的任何条款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含对保证人责任部分),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8.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保证人各执份。

第十九条补充约定

19.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网络等)发布催收公告;

19.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乙方债权,乙方有权将此信息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典当行业协会不良信息数据库、典当类网站不良信息数据库。

19.3

甲方:

(签字或盖章)乙方: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

(签字或盖章)保证人二: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已详读本合同各条款,并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歧义,乙方已按照甲方及保证人的要求对合同的每一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各方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特此声明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一:

(签章)保证人二: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一:

股东及标的公司声明和承诺

声明和承诺

公司:

据贵司与(以下称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有关约定,我们特向贵司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出质人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权利是完整的,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回出资的情形,否则我们在出质人出资不实和抽逃/回出资金额范围内对贵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贵司在处置出质人股权时,可直接对出质人出质的股权份额的全额行使权利。

本声明和承诺出具后,我们也不允许出质人抽逃/回出资,贵司在处置出质人股权时直接按照出质人出质的股权份额全额行使权利,对出质人抽逃/回出资部分,我们在贵司债权实现后另行主张。

二、出质人股权出质情况已记载于标的公司股东名册。

三、在贵司债权实现前,暂不进行分红,若有分红的行为,我们直接将出质人的分红部分支付到贵司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担保,否则贵司可以追回,我们对分红部分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在贵司债权实现前,我们不改变出质人在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否则对贵司的债权回收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律无效。

五、出质人对公司的总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即作为公司向股东的借入资金部分,且包含本声明和承诺出具后,公司向出质人新增加的借入资金部分),在贵司债权实现前,公司不向出质人清偿。

否则贵司有权追回,我们在此范围内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在贵司债权实现前,出质人对于标的公司承担的任何给付义务,标的公司暂不要求出质人偿还或与出质人为抵销行为,否则贵司有权追回,我们在此范围内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本公司的其他任一股东对标的公司的总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即作为公司向其他任一股东的借入资金部分,且包括本声明和承诺出具后,标的公司向其他任一股东新增加的借入资金部分),在贵司债权实现前,标的公司不向其他任一股东优先清偿。

否则,贵司有权追回,我们在此范围内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在贵司债权实现前,未经贵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处置出资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否则贵司有权追回,我们在处置范围内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在贵司债权实现前,每月月末向贵司提供一份加盖标的公司公章的真实财务报表(含截至当日标的公司的对外负债清单)。

十、在本声明和承诺作出之前,标的公司提供给贵司的财务报表(含截至当日公司的对外负债清单)均是真实的,对超出标的公司的对外负债清单范围之外的债务均是虚假的,即使该债务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由标的公司负清偿责任,也应由全体股东另行偿清,与标的公司无关,贵司在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时,该债务作为全体股东对标的公司的负债。

十一、本声明和承诺作出后,出质人的股东权(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均由贵司代为行使,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前通知贵司,否则股东会决议无效,对因此给贵司债权实现造成损失的,我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本声明和承诺作出后,标的公司一次处置价值超过10万元的资产或在贵司债权实现前累计处置价值超过20万元的资产以及标的公司对外投资超过50万元、标的公司涉足高风险行业须经贵司书面同意,否则全体股东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在贵司担保债权实现前,标的公司一次性购买原材料、资产等20万元或累计购买原材料、资产等超过30万元须经贵司同意,否则全体股东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在本声明和承诺作出之前,标的公司提供给贵司的对外担保清单均是真实的,对超出标的公司的对外担保清单范围之外的担保均是虚假的,即使该债务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由标的公司负清偿责任,也应由全体股东另行偿清,与标的公司无关,贵司在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时,该债务作为全体股东对标的公司的负债。

在本声明和承诺作出后至贵司担保债权实现前,标的公司不得再提供对外担保,否则全体股东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本声明和承诺的内容无须以贵司先向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处置其他担保措施为前提,即与其他担保、保证等效力是平行的。

十五、在贵司担保债权实现前,不对标的公司减资,否则贵司有权将减资部分追回,全体股东对减资部分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金经工商部门认可以分期分批到位的,全体股东必须按照规定足额到位,否则全体股东在未到位部分范围内对贵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本声明和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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