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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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精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1)、

(2)第三章第四章第五~七章附录

 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突出、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5)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2.压出的基本特征

   1)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2)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4)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5)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3.倾出的基本特征

   1)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

   2)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3)无明显动力效应;

   4)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5)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1)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岩石破坏、抛出等现象;

   2)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3)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4)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

   5)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附录三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方法有多种,有用专用的机械装置和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下述的粘土测压法。

   1)在测压钻孔内插入带有压力表接头的紫铜管,管径为6~8mm,长度不小于7m;   

   2)将特制的柱状粘土(含自然水分经炮泥机挤压成型的炮泥)送入孔内,柱状粘土末端距紫铜管末端0.2~0.5m,每次送入0.3~0.5m,用堵棍捣实;  

   3)每堵1m粘土柱打入1个木塞,木塞直径小于钻孔直径10~15mm。

打入木塞时应保护好紫铜管,以防折断;

   4)在孔口(0.5~1.Om)用水泥砂浆封堵。

经24h水泥凝固后,安上压力表测压,并详细记录压力上升与时间的关系,直到压力稳定为止。

稳定后的压力即为煤层瓦斯压力。

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

   1.钻屑量的测定

   钻屑量可用重量法或容量法测定:

   1)重量法。

每钻lm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弹簧秤称重;

   2)容量法。

每钻lm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量具测量钻屑体积。

   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简称钻屑解吸指标)的测定方法

   1)钻屑解吸指标(Δh2)的测定。

   打钻时,在预定的位置取出钻屑,用孔径l和3mm的筛子筛分(φlmm的筛子在下,φ3mm的筛子在上),将筛分好的φ1一3mm粒度的试样装入MD一2型解吸仪的煤样瓶中,试样装至煤样瓶刻度线水平(10g左右),自钻孔打至该采样段起经3min后,启动秒表,转动三通阀,使煤样瓶与大气隔离,在2min时记录解吸仪的读数,该值即为  Δh2,单位为Pa。

   2)钻屑解吸指标(K1)的测定。

打钻取样同1),使用仪器为ATY型突出预测仪,测量方法如下:

   每钻进2m,取一次钻屑作解吸特征测定。

取样时,把秒表、筛子准备好(φlmm的筛子在下,φ3mm的筛子在上),钻孔钻到预定深度时,用组合筛子在孔口接钻屑,同时启动秒表,一面取样,一面筛分,当钻屑量不少于100g时,停止取样,并继续进行筛分,最后把已筛分好的φ1~3mm的煤样装入ATY仪器的煤样罐内,盖好煤样罐,准备测试。

当秒表走到t0时(通常规定t0为l~2min),启动仪器采样键进行测定,经5min后,当仪器显示t0时,用键盘输入t0,按监控键,仪器显示L0,输入L0。

,按监控键,仪器进行计算,并显示Fi,此值即为K1值。

整个测定完成,可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1.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测定方法

   使用钻孔流量法测定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的步骤如下:

1)沿工作面软分层打3~5个相互平行的测量钻孔,孔径42mm,孔长5~7m,间距0.3~0.5m;

2)对各测量孔进行封孔,封孔时应保证测量室长度为lm;

   3)钻孔密封后,立即测量钻孔瓦斯涌出量,并每隔2~10min测定1次,每一测量孔测定次数不得少于5次;

   4)在距最边缘测量孔钻孔中心0.5m处,打一个平行于测量孔的超前钻孔(直径是待考察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的钻孔直径),在打超前钻孔过程中,记录钻孔长度、时间和各测量孔中的瓦斯涌出量变化;

5)超前钻孔打完后,每隔2~10min测定各测量孔的瓦斯涌出量;

   6)打完超前钻孔后测定2h;

   7)绘制出各测量孔的瓦斯涌出量变化图;

8)如果连续3次测定测量孔的瓦斯涌出量都比打超前钻孔前增大10%,即表明该测量孔处于超前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之内。

符合本条文本项中上述的测量孔距排放钻孔的最远距离,即为超前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

附录图1  钻孔布置方式

   2.其他防突措施参数的测定法

   正确选用各种防突措施施工参数是提高措施安全可靠性的首要条件。

过去因测定复杂,通常根据经验确定,因而影响了防突措施的防突效果。

用钻屑量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测定防突措施的施工参数(即超前排放钻孔和深孔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是一种经济、省时省力的好办法。

   在没有执行过防突措施的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在其软分层中先打一个考察孔,测量每米的钻屑量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钻孔长8~10m,孔径φ42mm,然后进行扩孔排放或直接装药后松动爆破。

按施工要求,确定排放时间,当到达时间后,在该孔附近的软分层中打一与此孔有一定角度的测试孔,测量其每米的钻屑量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将两个钻孔同一深度范围内所测到的数据和两点之间的间距进行分析,当其小于临界指标值的时,相应两点之最大间距时,确定为该措施的有效影响半径。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1.仪器设备及用具

   捣碎筒,计量筒,分样筛(孔径20mm、30mm和0.5mm各一个),天平(最大称量1000g,感量0.5g),小锤、漏斗、容器。

   2.采样与制样

   1)沿新暴露的煤层厚度的上、中、下部各采取块度为10cm左右的煤样两块,在地面打钻取样时应沿煤层厚度的上、中、下部各采取块度为10cm的煤芯两块。

煤样采出后应及时用纸包上并浸蜡封固(或用塑料袋包严),以免风化;

2)煤样要附有标签,注明采样地点、层位、时间等;

3)在煤样携带、运送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摔碰;

   4)把煤样用小锤碎制成20~30mm的小块,用孔径为20或30mm的筛子筛选;

   5)称取制备好的试样50g为一份,每5份为一组,共称取三组。

   3.测定步骤

   1)将捣碎筒放置在水泥地板或2cm厚的铁板上,放入试样—份,将2.4kg重锤提高到600mm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试样,每份冲击3次,把5份捣碎后的试样装在同一容器中;

   2)把每组(5份)捣碎后的试样一起倒入孔径0.5mm分样筛中筛分,筛至不再漏下煤粉为止;

   3)把筛下的粉末用漏斗装入计量筒内,轻轻敲打使之密实,然后轻轻插入具有刻度的活塞尺与筒内粉末面接触。

在计量筒口相平处读取数l(即粉末在计量筒内实际测量高度,读至毫米)。

   当l≥30mm时,冲击次数n,即可定为3次,按以上步骤继续进行其他各组的测定。

  

   当l<30mm时,第一组试样作废,每份试样冲击次数n改为5次,按以上步骤进行冲击、筛分和测量,仍以每5份作一组,测定煤份高度l。

   4;坚固性系数的计算

   坚固性系数按下式计算:

f=20n/l

式中 f——坚固性系数;

              n——每份试样冲击次数,次;

l——每组试样筛下煤粉的计量高度,mm。

   测定平行样3组(每组5份),取算数平均值,计算结果取二位小数。

   5.软煤坚固性系数的确定

   如果取得的煤样粒度达不到测定/值所要求粒度(20~30mm),可采取粒度为1~3mm的煤样按上述要求进行测定,并按下式换算:

   当f1-3>0.25时,f=1.57f1-3—0.14

当f1-3≤0.25时,f=f1-3

  式中 f1-3 ——粒度为1~3mm时煤样的坚固性系数。

   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Δp)的测定方法

   1.仪器设备及用具

   Δp测定仪,真空泵,甲烷瓶(浓度大于95%),分样筛(孔径0.2,0.25mm各一个),天平(最大称量250g,感量0.5g),小锤,漏斗。

   2.采样与制样

   1)采样。

   在煤层新暴露面上采取煤样250g,地面打钻取样时取新鲜煤芯250g。

煤样要附有标签,注明采样地点、层位、采样时间等。

   2)制样。

   将所采煤样进行粉碎,筛分出粒度为0.2~0.25mm的煤样。

每一煤样取2个试样,每个试样重3.5g。

   3.测定步骤

   1)把2个试样用漏斗分别装入Δp测定仪的2个试样瓶中;

   2)启动真空泵对试样脱气1.5h;

   3)脱气1.5h后关闭真空泵,将甲烷瓶与试样瓶连接,充气(充气压力0.1MPa)使煤样吸附瓦斯1.5h;

   4)关闭试样瓶和甲烷瓶阀门,使试样瓶与甲烷瓶隔离;

   5)开动真空泵对仪器管道死空间进行脱气,使U型管汞真空计两端汞面相平;

   6)停止真空泵,关闭仪器死空间通往真空泵的阀门,打开试样瓶的阀门,使煤样瓶与仪器被抽空的死空间相连并同时启动秒表计时,10s时关闭阀门,读出汞柱计两端汞柱差p1(mm),45s时再打开阀门,60s时关闭阀门,再一次读出汞柱计两端差p2(mm)。

   4.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的计算

   1)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按下式计算:

Δp=p2一pl

   2)同一煤样的两个试样测出,Δp值之差不应大于1,否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1995-01-2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见附录1。

  第6条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科研单位鉴定,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  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 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

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

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

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 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

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

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

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

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

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

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

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

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 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 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矿务局对防灾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

表1  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局     煤矿     井                年   月    日

水平

 

煤层

 

采掘工作面名称

 

距保护区边缘距离

 

未保护区和采掘工作面相对位置图

说明:

矿总工程师批示

 

采掘区区长签收

 

地测科科长:

 

测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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