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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第五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政策。

所以,这一章是承上启下,这一章之前,我们主要学习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之后,我们将要学习的,是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

而这一章,既是理论,又是政策。

第一节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一、“民族平等”口号的来源

平等、民族平等的思想,要我国古代和古代西方早就存在。

我国古代的农民起义的领袖们,早就提出过诸如“平均”、“平等”、“均田免粮”的口号。

古希腊的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就提出过朴素的平等观,他认为公民应一律平等,认为“平等一切皆好,我不愿过多和不足”。

后来,有人发挥了他的平等思想,提出种族、民族应该平等,认为无论是文明人、野蛮人,都应该是平等的。

当然,“平等”和“民族平等”,作为一个掀起民族运动、掀起民主革命的口号,则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中提出来的。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平等思想家约翰。

利尔本就认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天赋人权。

在美国独立战争中,美国思想家杰佛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就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权的口号。

由此可见,平等的思想早就存在,而民族平等作为一个政治口号,它是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提出来的。

由于这个口号当时是针对封建主阶级的封建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因此,它具有反封建的性质,曾经起过历史的进步作用。

但是,当资产阶级完成了民主革命以后,他们又背叛了民主主义,主张和实行民族压迫政策,这样,“民族平等”的口号,就成了他们掩盖阶级矛盾、欺骗人民的工具,从而使这一口号,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因此,只有到了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只有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民族平等才被赋予真实的、彻底革命的内容,才被赋予科学的含义,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那么,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呢?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含义,主要有下面几点:

1、主张一切民族的平等

一切民族的平等,就是说,从一个国家来说,是指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从世界范围来说,是指全世界所有民族的完全平等。

关于这一点,前面已讲过,此处不再赘述。

2、要求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

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是说,各民族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艺术、科技、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都必须完全平等;不仅在理论上承认和维护这些平等权利,而且在实际生活中,要彻底实现这些平等权利。

要实现各民族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就必须要反对某些民族享有民族特权。

民族特权是指某个民族享有的超出于其他民族的权利。

这种特权是民族压迫的不平等现象,容许民族特权存在,就不可能有民族平等。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特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他们实现这种权利。

3、要求消灭剥削阶级,实现彻底的民族平等

在第四章我们已经讲过,有剥削阶级存在,就有民族压迫存在,有民族压迫存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平等。

所以恩格斯说:

“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

”列宁也说:

“要求平等的真正意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

”。

事实上,只有消灭了剥削阶级,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之间的平等。

而剥削阶级的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实现,只能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所以,马克思主义把民族平等的实现,寄托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的基础上。

4、要求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要求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原先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的无产阶级,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各种措施,照顾、帮助、直到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去保证和实现少数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

列宁说:

“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

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民族问题的真正无产阶级态度。

”。

斯大林也说:

“我们联邦内一切先进民族所有的一切权利,一切落后的民族形式上的都应有尽有,可是不幸的是,有些民族没有自己的无产者,没有经过甚至没有开始工业的发展,文化上的极端落后,完全没有力量去享受革命给予他们的权利”。

斯大林认为,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一切不满和磨擦的根源”,没有事实上的平等,便不能建立各民族劳动者之间的和睦共处与兄弟般的合作。

从以上我们可以知道,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和资产阶级的民族平等,具有本质的区别:

资产阶级的民族平等,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只是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承认民族平等,而实际上,却推行民族压迫政策和民族歧视政策。

如美国……又如印尼……。

而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不仅承认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而且承认实际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完全平等;不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追求实事上的平等,追求消灭阶级以后的彻底的民族平等。

可见,资产阶级的民族平等是虚伪的,而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是真实的、彻底的。

三、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平等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民族团结,那么,什么是民族团结呢?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人民,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

和民族平等一样,民族团结也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则,是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毛泽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就说: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关系,一般说来,民族平等是基础和前提。

没有民族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

恩格斯说:

“国际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间才有可能”。

这个道理也比较容易理解,如果民族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要他们很好地团结合作,那是很难办到的。

比如说:

如果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地位不平等,汉族老是欺负少数民族,限制少数民族,不让少数民族发展,要少数民族跟汉族很好地合作,要他们团结友好,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没有民族平等这个基础和前提,就不可能有民族团结。

而民族团结,又是实现民族平等的根本保证。

因为就那些还没有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多民族国家来说,他们国内的各民族,只有团结起来,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和国内的反动派,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才能获得各民族的自由平等。

就世界范围来说,只有全世界的无产阶级团结起来,结成反帝、反霸的统一战线,才能战胜国际资本主义势力,才能实现全世界一切民族的平等。

总之,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根本保证。

这就是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二节 党和国家一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根本政策。

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中,就体现了这个原则,并且强调“要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权利”。

到1934年11月,红军长征经过广西全州时,党又提出了“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和解放弱小民族”的口号。

1935年,也是在长征途中,我们党又一次宣布:

“实行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我们党更加明确地提出: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号召各族人民行动起来,共同抗日”。

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加强各族人民的团结,党和革命根据地的政府,还曾经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定。

例如:

在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就规定:

“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这些法律规定,要当时的各根据地和各解放区都得到贯彻执行,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建国后,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一再强调,要实行民族平等,坚持民族团结。

毛泽东同志1954年就说“我们要和各民族讲团结,不论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团结,例如鄂伦春族还不到两千人,我们也要和他们团结”。

为了保障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作出了许多法律规定,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使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得到保证。

党和国家的这些方针、政策和措施,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颁布各种法令,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大家知道,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在当时来说,是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这部根本大法中就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

这个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此以后,我国各少数民族就在政治上、法律上获得平等的权利。

以后的每一部宪法(即1954,1975、1978、1982年),都把这个规定写入。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这个法令规定,一切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一律禁止使用,改用适当的名称。

比如獞改为僮、壮,猺改为瑶,   改为水等。

又如一些地名,如乌鲁木齐,原来就叫乌鲁木齐,意为“优美的牧场”,后来封建统治者把它改称为迪化,意思是:

少数民族是愚昧的,野蛮的,未开化的,我来开导、开化你们,这个法令颁布以后,改称乌鲁木齐,再如呼和浩特,蒙古语意为绿色的城市,后来封建统治阶级把它改称为归化,清朝在归化城旁建新城,称绥远,民国时称为归绥,这个法令颁布后改称呼和浩特。

其他如云南的平彝县改为富源县等。

这个法令,对我们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很有意义,因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如果让这些称谓、地名存在,我们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就难以实现。

除了以上两个法令外,政务院还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等,在建国后的4部宪法,以及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对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都作了许多法律规定。

二、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

少数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汉族人民一起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我国少数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主要标志。

建国后,我国各少数民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每个民族,包括人口特别少的少数民族,如珞巴族、赫哲族、门巴族等,只有几千人,也都有自己的代表。

而且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都远远超过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

如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所占代表总数的比例都在15%左右。

在地方各级人大中,少数民族也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即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让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

对散居和杂居的少数民族,也专门颁布了保障这些少数民族充分享受平等权利的政策法令,使各民族人民都能够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三、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

建国后,党和国家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少数民族大量的援助。

党和国家的帮助,大大加速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建设,使民族地区的综合经济实力迅速提高。

据统计,1998年,仅民族地区完成国内生产总值7571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为建国初的25.9倍,年平均增长7.7%。

其中改革开放20年间平均增长10.5%。

民族地区城镇居民收入超过5000元,比1978年提高18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1600元,比1978年提高14倍。

建国后,党和国家还帮助10个原来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了民族文字,帮助一些原来就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改革和完善了民族文字,发展了民族文化。

党和国家还采取许多积极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培养自己的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由解放初的一万人,增加到现在的300多万人。

党和国家还通过许多法律规定和措施,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

党和国家的这些政策、措施,就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而且在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个方面,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这样,通过我们党和各级政府艰苦细致的工作,通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现在我国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团结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三节 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民族关系主要是指各民族在交往中的相互关系。

一个民族要生存和发展,就必然要和周围的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发生联系和交往。

这种联系和交往,往往又是以一定的方式和某种关系进行的。

解放前,我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因此,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矛盾。

一种是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的矛盾,另一种是少数民族与大汉族主义的矛盾。

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的矛盾,必然要导致国内各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打倒帝国主义;而少数民族与大汉族主义统治的矛盾,必然造成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对立。

旧中国的民族关系,就是在这两民族矛盾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发展的。

随着中国革命的胜利,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被赶出中国大陆,国内的民族压迫制度也被废除,旧中国的两种民族矛盾,已经基本上得到解决。

因此,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就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这种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是我国各民族人民长期共同斗争的结果,所以,我们要尽力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

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就要继续坚持对各民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使正确的民族观成为指导中华各民族的思想道德和行为准则。

通过宣传教育,使全国人民都知道,我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高低,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成员,都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更加牢固。

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我们就必须坚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坚持“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三个离不开,就是“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就指出:

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我们要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还要与破坏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当前,我国民族团结的形势,总的说来是好的,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我国边疆地区搞渗透、破坏,实施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这就使得我国边境地区的民族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如新疆、西藏……我们广西的局部地区也存在一些不团结的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反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和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刑事犯罪分子。

只要我们的工作做好了,我们就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就能够做好我们的民族团结工作。

 

第五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第一节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一、民族平等”口号的来源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的含义

1、主张一切民族的平等

2、要求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

3、要求消灭剥削阶级,实现彻底的民族平等

4、要求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三、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关系

第二节 党和国家一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一、颁布各种法令,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帮助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

三、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

第三节 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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