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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要素

办事指南要素

部门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事项类型

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前置条件

法律依据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备注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批复

1.社会服务业: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工商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房屋房产证复印件1份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2.房地产(住宅)类:

(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2)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规划手续复印件1份

3.工业类:

(1)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2)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规划手续复印件1份

(4)项目外环境关系图

(5)主要设施、设备和原辅材料清单

事前服务阶段:

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进行审批。

但为避免办事群众因选址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可提供现场踏勘等咨询服务。

第一步:

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了解申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申请预约现场踏勘,填写《青羊区环保现场踏勘预约登记表》并提交所需材料;

第二步:

收到登记单后,青羊区环保局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

初步符合条件的,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形式,发送《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通知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步: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查批复阶段

第一步:

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填写,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或补充要件的答复;

第二步:

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审查申办资料,需要现场踏勘的,到现场踏勘后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

经审查后在承诺时限内签发正式审批文件;

第四步:

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60

7

不收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符合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要求。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并通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登记表填写清楚、准确,符合规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章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XX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一张第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253号第二章第六条

环保窗口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批复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批复原件1份

3.污染防治设施方案、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原件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一步:

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登记表》填写,提交所需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或补充要件的答复;

第二步:

审查申办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

签署审批意见,制作正式审批文件;

第四步:

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30

5

不收费

1.项目建设内容未作改变、环境保护设施已按项目批复要求建设。

2.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正常、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3.工业类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完成了环保部门提出的环评及整改要求。

4.各类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X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二章第十四条

6.《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9月24日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253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XX年12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

环保窗口

区环保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证照

1.《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

4.近期监测报告原件1份

5.相关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装备照片等资料)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情况(排污口及标志牌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验收资料、比对监测报告及上一年全年的历史数据)

(6)进三年排污费缴纳情况复印件1份

第一步:

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提交所需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或补充要件的答复。

第二步:

审查申办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

签署审批意见,制作排污许可证

第四步:

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

20

5

不收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青羊区总体规划。

2.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通过“三同时”验收。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X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款

4.《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暂行)》20XX年7月8日

环保窗口

区环保局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证照

1、所在区(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正式行文);      2、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3、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运输工具文件复印件1份;      5、经营危险废物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      6、经营废有机溶剂和废矿物油等易燃易爆废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7、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 

9、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与处置企业的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

 

第一步:

申请人填写《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所需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或补充要件的答复。

第二步:

审查申办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

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第四步:

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20

5

不收费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三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XX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一章第二条

环保窗口

区环保局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批复

1.《防止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支持说明拆除、闲置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污染防治设施资料复印件1份。

第一步:

申请人在窗口领取《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表》填写,提交所需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或补充要件的答复;

第二步:

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审查申办资料,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形成会审意见;

第三步:

签署审批意见,制作正式审批文件;

第四步:

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30

5

不收费

1.企业停产。

2.企业转产,原有防治污染设施已不再需要。

3.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发生大幅度变化,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不再需要原有防治污染设施即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4.建设了新的污染防治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X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章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四条

环保窗口

区环保局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行政许可

批复

1.《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许可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复印件1份;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

6.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1份;

气治理方案,有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方案及设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第一步:

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申请表》填写,提交所需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做出是否受理或补充要件的答复;

第二步:

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审查申办资料,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形成会审意见;

第三步:

签署审批意见,制作正式审批文件;

第四步:

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审批文件。

20

5

不收费

1、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

2、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X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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