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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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目录
1.一般规定3
6.图纸3
7.发包人3
8.承包人4
10.监理人4
11.现场4
13.进度计划5
14.合同工期5
17.工期延误5
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5
19.工程质量5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6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6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7
30.合同价款7
31.变更8
32.变更的计价8
33.支付8
34.工程竣工9
35.工程移交10
36.竣工结算10
37.保修10
41.保证担保10
43.争议11
50.合同效力及份数11
补充条款:
11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一般规定
1.1词语定义
1.1.22区段
无
1.3书面形式
1.3.4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101204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府路7号
(4)电子邮箱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府路7号
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
(1)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2)邮寄地址:
(3)送达地址:
(4)电子邮箱地址:
6.图纸
6.1图纸
6.1.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及图纸套数:
(1)提供时间:
开工前7天
(2)提供套数:
8套
7.发包人
7.1发包人义务
7.1.7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的时间:
在开工通知里明确
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执行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8)提供的其他条件:
无
7.1.18其他义务:
无
7.2发包人代表
7.2.1发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
8.1承包人义务
8.1.10负责合同文件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1)服务对象: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分包人(但不记取总承包服务费);暂估价
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暂估价的及发包人的材料
设备的供应商。
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包括总工期)负责;组织编制施工计划和采购、供货计划、协调进度;保证各专业图纸无冲突,提供并协调工作面,提供调试配合,提供并复核标高,控制轴线等;提供并维护共享资源;根据具体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有针对性编写、整理竣工资料;
8.1.18其他义务:
(1)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单位办公用房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8.2承包人代表
8.2.1承包人代表姓名:
10.监理人
10.2监理人代表
10.2.1监理人代表姓名:
11.现场
11.3现场管理
11.3.5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
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72号)。
应遵守甲方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保证不能出现任何安全或环境事故。
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运输车辆使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辆和槽帮冲洗干净;严禁凌空抛撒垃圾、渣土;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等。
13.进度计划
13.4进度报告
13.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当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内容可包括:
(8)其他要求:
无
14.合同工期
14.2各区段工期:
无
17.工期延误
17.1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17.1.1(6)其他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
无
17.3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17.3.1误期违约金额度:
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见下述元/天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合同价款的3%;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
赔偿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
18.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8.2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的金额为:
无
19.工程质量
19.2创优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及相关约定:
无
20.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20.4检验费用
20.4.1其他监测和试验项目的委托和费用承担方式为: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发包
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由承包人承担。
2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24.1.3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专项分包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4)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4.1.4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
2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2.2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2)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招标采购前25个工作日前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招标采购前14个工作日前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招标采购前14个工作日前
(3)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7)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
如果采用,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5.4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25.4.5其他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满足设计材质或技术参数要求,特殊材料设备及主材的采购: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
招标采购前25个工作日前
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招标采购前14个工作日前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
招标采购前14个工作日前
30.合同价款
30.2合同价款
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以下含义理解:
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
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大于±3%。
(3)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
措施项目费以中标金额包死,不作调整。
(5)其他约定:
无
30.3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
(9)第30.2款约定的各项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在±10%以外时,其综合单价除30.2和30.3(4)以外均不作调整。
3)工程量清单漏项(所谓“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
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计价规范》要求应单独列项,
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
目调整方法执行“通用条款”32.1变更的计价;
4)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幅度超出±3%时,调整办法执行京造定
【200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办法采用加权平均法。
(10)其他调整因素及方法:
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
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
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大于±3%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仅计取税金,不取费。
现场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调整方法执行“通用条款”32.1变更的计价原则,对于原合同中
重新组价的项目,按当时投标时的人工,材料,机械费进行组价。
31.变更
31.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1.4.3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为发包人带来额外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分享此类经济效益的比例是:
32.变更的计价
32.2变更计价的程序
32.2.2重大变更工作所涉及合同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为:
33.支付
33.1预付款
33.1.2工程预付款额度:
合同额的30%
安全文明施工费额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
33.1.3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累计拨付工程款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40%
(含预付款)后,开始抵扣预付款,6个月内抵扣完毕,前5月按预付款的16%抵
扣,最后一个月按按预付款的20%抵扣,工程款拔付达到合同价款的85%(含预付
款)时抵扣完毕。
”
33.2工程进度款
33.2.1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
本工程按月进行结算
33.2.2进度报告提交的时间及周期:
每月25日前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于10日内
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告后10日内审核。
33.2.5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第33.2.4款提交的进度款付款单后,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当期应当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下述要求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按每月已确认工程价款的70%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限:
次月25日前
33.3措施项目价款及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
33.3.1措施项目价款内所含的剩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价款的支付方式为:
33.5外汇和汇率
如果本合同(或部分)采用外币计价、支付和结算,则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或确定该外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原则和方法:
不适用
34.工程竣工
34.2竣工验收
34.2.2监理人提请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34.2.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出审查修改意见的时间:
34.6竣工资料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套竣工图)的份数:
6套
35.工程移交
35.1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
发包人。
36.竣工结算
36.1竣工结算报告
36.1.2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6.1.6其他约定:
36.3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质量保证金额度为本工程结算总额的5%。
本工程做结算支付时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37.保修
37.2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37.2.1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对其中未作出规
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定为24个月。
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37.3保修费用
37.3.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应当在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
41.保证担保
41.1预付款保证担保
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时,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41.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41.2.1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41.2.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2.4其他约定:
41.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41.3.2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
41.3.4其他约定:
41.4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
41.4.1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保证担保时,保证金保证担保的期限为
43.争议
43.1争议解决方式
43.1.1本工程的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
50.合同效力及份数
50.2合同份数
副本 4 份,双方各执 2 份。
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