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程序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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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程序

目的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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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BCC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施工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的评定提供评定准则和评定方法,特制定本程序。

2.2 本程序适用于BCC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评定。

2 引用文件

2.1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SO/IEC1702L2006)

2.2CNAS-C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2.3CNAS-SC1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2.4CNAS-SC15《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2.5CNAS-GC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

2.6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2.7CNAS-GC3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

2.8CNAS-GC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指南》

1.19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2版)

2.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2版)

2.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2版)

2.1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3版)

2.13GB/T19011:

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S019011:

2002)

3.14BCC《质量管理手册》

2.15BCC/G0D-65《认证业务范围分组及使用指南》

3 管理职责

3.1 体系认证中心负责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对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

3.2 体系认证中心负责组织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进行专业能力的识别和评定。

3.3体系认证中心负责组织面试、问卷调查、专业能力见证、专业能力评定所产生争议的复议等,并

保存有关记录。

3.4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负责根据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学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审核经历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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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业能力评定准则,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对评定结果的有效性负责。

在评定过程中与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沟通由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负责,如:

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需要补充,潜在的专业能力拓宽等。

3.5体系认证中心负责推荐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培训指导与管理人员名单;技术委员会负责对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培训指导与管理人员的能力进行确认,并将评定合格的人员提请管理者代表审定,由总经理批准授权相应的范围。

4.6体系认证中心负责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记录的归档管理。

4管理要求

4.1专业能力评定分类

1.1.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按《BC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评定

到细化的最小类。

1.2.2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按《BCC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评定

到细化的最小类。

1.3.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按《BC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

范围分类表》评定到细化的最小类。

1.4.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按《BC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表》评定到细化的最小类。

1.5.5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按《BCC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业务范围分类表》评定到最小类。

1.6.6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按《BCC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表》评定到最小类。

4.2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准则

4.2.1 专业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

4.2.1.1同一名审核员/技术专家的各体系、各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评定由一名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负责,包括初次评定、专业扩大/缩小的评定和每年的复评(含持续专业能力的评价),直至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调换或该审核员/技术专家被解聘。

4.3.1.2当专业能力评定人员授权的专业范围不能完全覆盖被评定人的专业领域时,可组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审核员/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评定结果的有效性由前者负责。

4.4.2.1.3当被评定人对评定结果提出争议时可以要求复议,复议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由体系中心审核人员管理人员、一名相应专业的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应到4.2条款规定的类别)和一名专业能力评定人员组成,复议结果由管理者代表批准。

4.2.2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要求

4.2.2.1支持专业的工作经历要求:

a)对于原CRBA在2002年7月26日前取得原CRBA级别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专业能力评定时中专学历可等同大专学历;

b)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直接从事质量、技术、工艺、环境、安全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

c)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与质量、技术、工艺、环境、安全管理相关联的工作经历,如协会、学会、技术监督部门、实验室等,应提供相应专业的工艺、关键设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产品标准/法律法规的证实材料,必要时辅以专业面试;

d)取得大专学历前,在1966年一1978年期间的直接从事质量、技术、工艺、环境、安全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必要时辅以专业面试;

e)取得大专学历前,与专业学历/市级以上政府授予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一致的直接从事质量、技术、工艺、环境、安全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

5.2.2.2支持专业的有效专业培训要求:

a)取得相应专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

b)或通过政府正式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书面合格证明;

c)或从事某一专业类型(应符合BCC的分类细则的最小类别)企业的管理咨询经历,作为主要咨询师完成2个以上完整咨询项目,并通过认证。

该条款不得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

d)或在取得大专学历前,在该专业领域直接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该专业领域从事环保技术工作2年以上,在该专业领域从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2年以上,(不包括4.3.2.1c)条款);

e)或由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且应通过公司对该专业的面试或笔试或见证审核;

f)或编制专业的审核作业指导书并得到公司认可。

g)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专业课程知识可以是高等教育所修的课程,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1)通过大学学习获得某项单科大学课程成绩;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

4.2.2.3支持专业的技术职称应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职称。

4.2.2.4对于国家教育机构未明确设置学科的专业领域,可根据申请人在该领域的专业工作经历或技术职务来评定其专业能力。

具体要求:

a)质量管理体系:

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如质量工程师)。

b)环境管理体系:

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4年以上环境工作经历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本领域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如环境影响评价资格)o

c)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4年以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经历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本领域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如安全评价资格)o

d)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的相关行业具备至少5年的全职工作经历,本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普通微生物学、普通化学和相关的专业课程知识,被认可的专业课程见4.L8.Ie)条款的规定。

4.2.2.5支持专业能力的认可评审见证要求:

当申请人作为专业人员参与认可评审见证项目的审核,并得到认可评审的认可,可视同为其专业能力得到了现场见证且合格。

4.2.2.6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专业审核员,在该专业的重要环境因素或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的能力较强,对于与该专业的某一个或多个重要环境因素或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技术具有相似特点的其他相关领域,经专业能力分析和比较,必要时进行问卷或面谈,也可以获得这些领域相关内容的专业能力。

4.2.2.7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应满足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一。

5.2.2.8按照《认证业务范围分组及使用指南》专业能力评定的准则

a)审核员按照本程序规定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或审核经历等要求评定到《认证业务范围分组及使用指南》对应的小类/小小类。

1)如具备本专业学历、技术职称,经确认可以覆盖该组别其他相同、以下等级/类别和相关专业小类,但不可逆。

可以通过审核经历逐一申请扩充本专业学历覆盖的其他组别专业小类。

2)如不具备本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可以通过审核经历(经培训确认合格后)逐一申请扩充该组别其他相同、以下等级/类别和相关专业小类,但不可逆。

b)审核员可以通过参加外部培训或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工艺、生产等知识,培训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安排审核经历,满足评定要求经确认后可以授予专业小类。

c)公司通过对使用过程进行监控和后续评价,对于审核能力不足的审核员应提出培训需求直至满足审核专业能力或作出取消专业小类的处理。

4.2.3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的方法:

4.2.3.1通过审查《BCC专/兼职审核员/技术专家登记表》及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对其进行分析评价,验证相应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

4.2.3.2通过4.2.3.1不能充分肯定其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对审核员/技术专家就相关专业知识及有关问题组织面试,验证相应的专业能力;面试由专业能力评定人员/相应专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应到4.2条款规定的类别)负责实施。

4.2.3.3通过4.2.3.1不能充分肯定其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对审核员/技术专家就相关专业知识及有关问题组织问卷调查,验证相应的专业能力;试卷和评判由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负责,需要时可选定技术支持人员参加。

4.2.3.4审核员通过专业培训后,在专业审核员指导下或技术专家的技术指引下,实施现场审核,并对其在审核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审核能力进行验证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专业能力。

4.2.3.5根据评定的结果,评定人员对被评定人是否具备该申请专业的能力做出结论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表》。

4.2.3.6当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面试、笔试结果基本满足专业能力的要求但仍需跟踪其专业能力时,可评定出该专业,并在首次审核项目中通过认证资料跟踪评价和(或)现场见证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正式评定该类专业,若确认不合格,则取消该专业,申请人可通过后续的学习与实践再次申请。

认证资料跟踪和现场评价的方法见GP12-《认证人员业绩评价准则》。

4.2.4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程序:

4.2.4.1专业能力的评定申请为本人自愿申请,填写《BCC专/兼职审核员/技术专家登记表》,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包括: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审核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确保填报信息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4.2.4.2审核人员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核员资格证书依据CCAA发布的人员注册公告进行核实,满足要求后交给相应专业能力评定人员进行专业能力的识别和评定。

4.2.4.3专业能力评定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专业,负责对其学历、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审核经历等基础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定,对于满足要求的应说明符合的理由。

评定通常采用4.3.3.1条款的评定方法,是否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由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决定,无论通过哪种方法,最终评定结果以专业能力评定人员签署的意见为准。

4.2.4.4专业评定通过后,专业能力评定人员将评定资料和记录交回审核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将评定结果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

4.2.4.5评定结果批准后由审核人员管理人员归档,在ERP上注册,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月专业评定的结果予以公布。

4.2.4.6专业能力的扩大/缩小、年度复评评定程序与初次评定相同。

4.2.4.7申请人对评定结果/专业能力评定人员提出争议时,由体系认证中心审核人员管理人员、相应专业的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和专业能力评定人员组成复议组,复议结果由管理者代表批准。

4.2.5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的初次评定

4.2.5.1必要时,对审核员专业能力的初次评定可采用现场见证的形式实施。

例如,当对审核员就某一新的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进行初次评定时,可实施现场见证以证实其具备相应技术领域的能力。

4.2.5.2审核员专业能力的初始见证由体系认证中心审核人员管理人员负责策划,体系认证中心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审核组长和审核组内指定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负责实施,填写《审核人员现场见证评价表》相应内容,并将评价结果反馈体系认证中心审核人员管理人员。

4.2.5.3审核员经见证证实其具备某一技术领域的某一专业小类后,对于该技术领域的其他专业类别按其能力可采用直接评定或经面试、笔试、审核结果验证以及现场见证等方式进行评定。

4.2.6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保持的监控与复评

4.2.6.1体系认证中心负责对审核员专业能力保持的监控。

体系认证中心定期对审核员专业能力进行书面跟踪评价(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复评周期),当书面评价不能确认其持续保持专业能力时,可提出现场见证评价的要求,由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审核组长及审核组内指定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负责实施,填写《审核人员现场见证评价表》相应内容,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审核人员管理人员。

4.2.6.2实践证明已获某专业资格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在实际工作中证明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水平和审核能力(信息来源包括审核准备、现场审核、认证决定等阶段、内审、CNAS评审及其他不合格信息),由体系认证中心提出,经专业能力评定人员确认,可以撤消该专业资格。

4.2.6.3审核员持续能力的保持通过持续能力评价进行。

审核人力资源管理依据审核员注册时间分季度制定持续见证计划,涉及对审核员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审核能力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的见证。

审核方案管理人员依据见证计划名单和见证项目安排现场见证。

审核员持续能力评价周期最长为三年。

必要时,对审核员/技术专家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核,以验证其专业能力是否持续保持。

审核可结合认证领域采取集中进行或分阶段分批次的方式进行,也可组织专项审核。

4.2.7 记录要求

体系认证中心应提供和保存审核员/技术专家的相关资格、培训及经历的最新信息记录。

记录包括:

a)姓名.地址;

b)所在组织、职位;

C) 教育资历和专业状况;

d)在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每个领域的经历和培训记录;

e)面试、笔试的考核结果及综合能力和专业跟踪验证的评价意见;(必要时)

f)最近更新记录的日期;

g)工作表现评价。

(必要时)

5有关记录

5.1 《BCC专/兼职审核员/技术专家登记表》

5.2 《审核员/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评定表》

5.3 《审核员专业能力面谈提纲》

5.4《审核员专业能力问卷提纲》

5.5《审核人员专业能力(书面评价)跟踪表》

编制杨韶婷

修订操圣祥

审核汤成江

批准陈志红

附表一:

审核员/技术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员/技术专家

行业

学历

本专业工作经历

技术职称

级别以上审核员

一般

行业

本专业大专以上

1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非专业大专以上

3年以上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或本专业中级

特殊行业

本专业大专以上

3年以上(含3年)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非专业大专以上

5年以上(含5年)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或本专业高级

一般

行业

或参加相应专业培训经验证有效,并在有经验的专业审核员指导下或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5次10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包括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条款6.3至6.6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编制审核计划、现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编制审核报告等)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

其专业能力经评价合格。

或按照《认证业务范围分组及使用指南》,已具有组别内某一个小类的专业能力,同时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经评价可以覆盖该组别其他相同、类似及以下等级/类别和相关专业小类,但不可逆(可适用于特殊行业)。

若具有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必须经过有效的专业培训,参加相应专业不少于3次6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包括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条款6.3至6.6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编制审核计划、现场审核(含首、末次会议)、编制审核报告等)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要求。

其专业能力经评价合格。

支持专业的有效专业培训要求参照本程序4.2.2.2条款。

经CNAS评审确认的审核员专业、经CCAA(及原CNAT)专业面试通过的审核员专业可直接评价为合格,或出版相关专业书籍或在专业期刊发表的文章;或相关的科研成果。

此条款适用于一般行业和特殊行业。

技术专家/实习审核员

专业能力同相应行业级别以上审核员专业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对于国家教育机构未明确设置学科的专业领域,参见本程序4.2.2.4

注:

特殊行业指产品实现过程复杂、技术难度高和/或风险程度高的行业,如食品、核工业、制药、汽车、船舶、建筑、航空航天、运输、医疗等领域。

一般行业为除特殊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详CNAS-GC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员/技术专家

学历

工作经历

审核员

党的建设或理论研究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应的专业学习背景。

4年以上从事专职党的工作,且其中至少有1年的相应基层单位中党的工作经验。

其专业能力经评价合格。

非党的建设或理论研究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补充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

6年以上从事专职党的工作,其中至少有1年的相应基层单位中党的工作经验。

其专业能力经评价合格。

技术专家

党的建设或理论研究专业大专以上或有相

4年以上从事专职党的工作,且其中至少有1

/实习审核员

应的专业学习背景。

年的相应基层单位中党的工作经验。

非党的建设或理论研究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补充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

6年以上从事专职党的工作,其中至少有1年的相应基层单位中党的工作经验。

注:

工作经历指从事专职的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和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内事务。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员/技术专家

学历

工作经历

审核员

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至少4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至少6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非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至少8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技术专家/实习审核员

提供专业支持的技术专家,应不低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实习审核员专业评定等同于技术专家。

注:

a)相应专业:

指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b)相关专业:

指除《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外,其它与建设业有关的专业;

c)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指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各小类相对应的工作经历。

d)专业评价扩展原则:

1.具有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专业可以获得28.02.02(屋顶及框架工程)专业;具有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专业另外增加1年建筑物拆除和土方移除相关工作经历可以获得28.01.01(建筑物的拆除;土方的移除);具有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专业另外增加1年勘察地基相关工作经历可以获得28.01.02(勘察地基)专业;具有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专业另外增加1年建筑物装修相关工作经历可以获得28.04(建筑物装修)专业。

2.具有28.02.03/1(公路工程)专业、28.02.03/2(铁路工程)专业、28.02.02/3(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任一专业,另外增加2年28.02.03/4(其他机场及运动设施等建设)专业工作经历,可以获得28.02.03/4(其他机场及运动设施等建设)专业。

3.具有28.02.03/1(公路工程)专业、28.02.03/2(铁路工程)专业、28.02.02,/3(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任一专业,另外增加2年其中任一专业的工作经历,可以获得相应专业。

4.具有28-02-04/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28-02-04/2(水利水电工程),28-02-04/3(其他水利工程)专业中任一专业,另外增加其中任一专业2年工作经历或1个工程项目工作经历,可以获得相应专业。

5.具有28.03.01/1(通信工程)专业、28.03.01/2(其他电气安装工程)专业、28.03.02(隔离工程)专业、28.03.03(建筑物管道安装工程)、28.03.04/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28.03.04/4(其他建筑物设备安装工程)专业中任一专业,另外增加2年其中任一专业的工作经历,可以获得相应专业。

6.具有28.02.04(水利工程)专业、28.02.05/1(矿山工程)专业、28-02-05/2(冶炼工程)专业、28.03.04/1(电力工程)专业、28.03.04/3(化工石油工程)专业中任一专业,另外增加以下专业1年工服装打板视频教程QQ754093490

作经历或1个工程项目的工作经历,可以获得28.01.01(建筑物的拆除;土方的移运)、28.01.02(勘察、地基)、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28.02.02(屋顶及框架工程)、28.03.01/1(通信工程)、28.03.01/2(其他电气安装工程)、28.03.02(隔离工程)、28.03.03(建筑物管道工程)、28.03.04/2(机电设备安装)、28.03.04/4(其他安装)等相应专业。

7.具有28.04.01(水泥瓦工作业)专业、2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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