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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标准

ICS93.040

P28

备案号:

19651-200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233-2006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RoadLightingFacilityMaintenanceTheTechnicalRegulation

 

2006-10-01发布2007-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CJ/T3076-1998

目次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符号……………………………………………………………………1

3.1术语…………………………………………………………………………1

3.2符号…………………………………………………………………………2

4总则……………………………………………………………………………2

4.1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级和指标……………………………………………2

4.2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要求……………………………………………………2

4.3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类……………………………………………………3

5灯具维护………………………………………………………………………3

5.1一般规定……………………………………………………………………3

5.2灯具改造……………………………………………………………………4

6灯杆、金具维护………………………………………………………………4

6.1混凝土灯杆…………………………………………………………………4

6.2金属灯杆……………………………………………………………………4

6.3金具维护……………………………………………………………………4

7高杆灯维护……………………………………………………………………4

7.1一般规定……………………………………………………………………4

7.2高杆灯维修操作要求………………………………………………………4

7.3高杆灯维修安全要求………………………………………………………5

8电线、电缆维护………………………………………………………………5

8.1架空线路……………………………………………………………………5

8.2地下管线……………………………………………………………………5

9配电及运行控制维护…………………………………………………………6

9.1运行控制维护………………………………………………………………6

9.2配电设备维护………………………………………………………………6

9.3变压器运行维护……………………………………………………………6

10技术资料管理…………………………………………………………………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记录及表格……………………………………………9

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14

条文说明…………………………………………………………………………15

 

DB50/T233-2006

前言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编制的《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试行)已经三年半时间。

它在我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适应道路照明事业的发展和维护工作标准化的需求,为保障道路照明安全、经济运行,重新制定和完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是很有必要的。

本标准广泛吸收了重庆市各区、市、县路灯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中的成功工作经验,并在(试行)版的基础上,对前部分作了较大的变动,增加了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级分类、不同城市的亮灯率指标、主要电气设备材料的使用寿命,并客观科学地提出了设施综合完好率以及与各种设施完好率的关系。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重庆市路灯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冉崇华、刘嘉庆、陈光明、王贤兰、郭强、程宗庆、江栗、赵帆、朱贤明。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工作的总则、灯具维护、灯杆金具维护、高杆灯维护、电线电缆维护、配电及运行控制维护、技术资料管理等内容。

确立了在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中的一般操作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额定电压在380V及以下的道路(包括隧道、桥梁)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额定电压380V以上的中、高压照明配套设施按供电系统相应规程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8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术语和符号

3.1术语

3.1.1照明设施lightingfacilities

用于照明的变压器、配电屏、配电箱、控制箱、光源、灯具、灯杆、灯臂、供电线路、电缆井、接地装置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3.1.2气体放电灯thegasisputtheelectriclight

由气体、金属蒸汽或几种气体与金属蒸汽的混合放电而产生光的灯。

3.1.3亮灯率brightlightrate

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常发光的灯泡数量与总灯泡数量的百分比。

3.1.4设施完好率proportioningoodconditionoffacilities

在给定的范围内,某类缺陷的设施数量与某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主要有:

M1——灯具设施完好率

M2——灯杆设施完好率

M3——配电设施完好率

M4——土建设施完好率

3.1.5设施综合完好率comprehensiveproportioningoodconditionoffacilities

是灯具、灯杆、配电、土建设施完好率按一定权重的集中体现,用字母M表示。

计算公式为:

M=0.5M1+0.1M2+0.2M3+0.2M4

3.1.6熄灯维护周期lights-outmaintenanceperiod

在同一路段,对路灯维护的时间间隔天数。

3.1.7快速路expressway

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

快速路双向车行道之间设有中间分车道,其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3.1.8主干路main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道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3.1.9次干路minorroad

与主干路结合而组成道路网的道路。

起集散交通的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

3.1.11灯具lamps

能透光、分配和改变光源光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外所有用于固定和保护光源所需的全部零、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3.1.12功能性灯具functiondlamps

其主要作用是将被照物照亮,保障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

3.1.13装饰性灯具decorativelamps

其主要作用是利用各种不同造形,装点美化城市环境。

例如:

玉兰灯、庭院灯、华灯等。

3.1.14灯盘lightplate

在灯杆顶部,用于安装和固定灯具的金属框架。

3.1.15金具hardware

用于架空线路和灯架安装中的所有金属构件(除导线外)。

例如:

横担、抱箍、拉线

3.1.16高杆灯lightofthehighpole

灯杆(灯架)高度等于或大于20m,进行大面积照明的照明设施。

3.1.17固定式高杆灯highpolelightoftherequlartype

灯盘不能进行升降的高杆灯。

3.1.18吊篮hangingbasket

在固定式高杆灯维护中,用于载人进行升降的工作设施。

3.1.19灯头引流线drainagethreadoflampholder

从灯头到供电馈线之间的分支线。

3.1.20主台mainplatform

控制中心的全套计算机控制设备。

3.1.21从台fromtheplatform

安装在使用现场的计算机控制设备。

3.1.22终端控制箱terminalcontrolcabinet

安装在使用现场的控制设施。

包括计算机控制设备和断路器、接触器等配电设备。

3.1.23光控器、光控器探头lightcontroller、lightcontrollerpopsone’shead

利用光的强弱来控制电器的设备。

用于接受光强弱的器件称为光控器探头。

3.1.24时钟控制器controlleroftheolick

利用时间来控制电器的设备。

例如:

机械时钟控制器、电脑时钟控制器、天文时钟控制器。

3.2符号

设施完好率

M——设施综合完好率

M=0.5M1+0.1M2+0.2M3+0.2M4

M1:

灯具完好率(按60盏为基数)

M2:

灯杆完好率(按60柱为基数)

M3:

配电设施完好率(按检查的每座配电房、箱、屏中熔断器以上的元件台数为基数)

M4:

土建设施完好率(按60处为基数)

4总则

4.1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级和指标

4.1.1道路照明维护等级分为四级:

一级:

快速路,主干路,通向当地重要部门、火车站、港口、机场和商业中心的主要道路。

二级:

次干路

三级:

支路。

四级:

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道路。

4.1.2熄灯维护周期:

一级道路照明维护1日一个周期。

二级、三级、四级道路照明维护2日一个周期。

4.1.3亮灯率在主城区应达到97%及以上,中心片区城市应达到96%及以上,其他区、市、县应达到95%及以上。

设施综合完好率应达到95%及以上。

4.1.4亮灯率、设施综合完好率的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数量不少于总灯数的20%。

4.1.5在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下,灯具寿命为7—8年,热浸锌防腐处理灯杆(含高杆灯灯杆)寿命为12—14年,VV电缆寿命为8—10年,YJV电缆寿命为10—12年,电线为5—6年。

4.1.6在各级道路照明维护的区域范围达到10km2时,应设置一个用地面积不少于2500m2的维护站点。

4.1.7一级道路照明维护应每年一次水平照度测量。

4.2道路照明设施维护要求

4.2.1照明设施的更换,规格应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4.2.2外壳破损的气体放电灯严禁在线运行使用。

4.2.3不得白天送电进行熄灯维修和设施检修。

4.2.4各类道路照明设施均应编号清晰。

4.2.5所有使用于维护的各种电气、机械材料均应符合国际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正规的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4.2.6从事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特种行业的作业资格。

4.2.7在道路照明维护中,应推广适宜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4.3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分类

4.3.1设施维护分为日常维护和中修、改造。

4.3.2日常维护

修复一般的损坏,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内容如下:

a、零星更换损坏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补偿电容、熔断器、灯头、金具、绝缘子、引流线、灯具等;

b、巡查和维护线路、配电箱、控制设备、电缆井、配电设备等的零星故障和缺陷;

c、灯杆、灯具的清洁保养;

d、对电缆井的排水、清洁;

e、其它日常维护。

4.3.3中修:

对一条道路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重点维修。

以提高路灯设施完好率的一般工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均属中修的范围:

a、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寿命50%的设施;

b、经过日常维修后,此道路或区域内的路灯设施综合完好率(M)低于95%时,对照明设施部分进行整修、拆换;

c、配合电力网整修;

d、灯杆、灯柱的全面油漆;

e、集中整修时,敞开式灯具、架空线路、配电设备等,数量在1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1.5万元及以上;金属灯杆、封闭式灯具、电缆线路等数量在1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

f、其它中修项目。

4.3.4改造:

对一条道路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进行全面维修。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均属改造的范围:

a、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的设施;

b、经过日常维修后,此路段或区域内的照明设施综合完好率(M)低于90%时,对照明设施全面进行改造;

c、对灯具、灯杆、线路、电缆井、变配电等某一类设备进行更换检修;

d、敞开式灯具、架空线路、配电设施等,数量在2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金属灯杆、封闭式灯具、电缆线路等数量在20柱(盏)及以上或总费用在6万元及以上。

4.3.5改造工程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执行。

5灯具维护

5.1一般规定

5.1.1各类灯具的配件应整洁、功能完好。

5.1.2灯具中的光源位置应正常,若光源玻壳与灯头松动下垂,应及时更换光源。

5.1.3灯具中的各种电器在更换维修时,必须与原规格一致。

安装方式与位置应保持原状,并紧固,且灯具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5.1.4灯具中的补偿电容被损坏或者电容值超过额定允许范围值时,应对补偿电容进行更换。

5.1.5更换各类电器时,必须先检查电器上的所有紧固件,无异常状况后才能安装投入使用。

5.1.6灯头的接线必须相线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接在螺纹口端子上。

5.1.7气体放电灯每盏都应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必须安装在相线上。

更换熔体时,应符合气体放电灯的熔体选择要求。

5.1.8功能性灯具应1年进行1次清洁,装饰性灯具应6个月进行1次清洁。

5.1.9灯具应与设计位置保持一致,最大斜角度不能超过10度。

5.2灯具改造

5.2.1一条道路中的灯具经正常维护后,若平均照度低于相应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75%时,应改造更新灯具。

5.2.2一条道路中灯具的完好率低于90%时,应改造更新灯具。

6灯杆、金具维护

6.1混凝土灯杆

6.1.1混凝土灯杆和拉线应定期巡查,检查杆身是否倾斜,梢尖倾斜超过20cm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检查杆基是否稳固;杆身纵向应无裂缝,横向裂缝不应超过0.1mm。

6.1.2混凝土灯杆钢筋不应裸露,如有3处以上部位裸露,应更换。

6.1.3处于边坡或地质沉降区的混凝土灯杆应每年定期检查杆基埋设深度,如埋设深度下降,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6.1.4受外力破坏的灯杆、灯臂、恢复时须与原外型一致。

6.2金属灯杆

6.2.1未进行免维护防腐的灯杆、灯臂、灯盘每两年应进行1次防腐处理。

6.2.2灯杆、灯臂、灯盘需定期清洁保养,主干路的清洁保养宜半年1次,支、次干路的清洁保养宜1年1次。

6.2.3金属灯杆根部地面外露壁厚每年应在同一线路抽查20%数量的灯杆,若壁厚减少到:

灯杆高度8m及8m以下,为2mm时;

灯杆高度8m以上、12m及以下,为3mm时,

灯杆高度12m以上,为原壁厚的3/4时,应更换。

6.2.4灯杆表面不应有影响美观和不合规定的附着物体。

6.2.5灯杆上的灯箱广告旖旎感符合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6.2.6金属灯杆应无锈蚀、裂缝和凹凸等现象,配件应完好。

6.2.7基础螺栓和灯杆下法兰盘应进行保护和防腐。

6.2.8灯杆、灯臂应保持设计位置,偏斜不能超过20cm。

6.2.9每年应对金属灯杆的接地装置进行1次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2.10受外力破坏的灯杆、灯臂、灯盘恢复时须与原外型一致。

6.3金具维护

6.3.1金具的固定应采用螺栓固定。

6.3.2维护使用的金具宜采用热浸锌防腐处理。

6.3.3金具壁厚低于3mm或受外力影响变形时,必须更换。

6.3.4横担应平整,两端高差不大于30mm。

6.3.5各种瓷瓶应无破损。

6.3.6在维护更换部件后,紧固要求应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2.1.7条执行。

7高杆灯维护

7.1一般规定

7.1.1在高杆灯上严禁设置非路灯附属物。

在高杆灯基础的半径5m内不应有高度超过1m的树木和其它建(构)筑物。

7.1.2高杆灯维护人员的配置应该相对稳定,并具有专门的机械和电气设备方面的知识,保证维护工作安全、正常进行。

7.1.3高杆灯熄灯维护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每柱亮灯率不得低于90%。

7.1.4高杆灯档案资料每年都要与维护工作同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7.1.5灯杆、灯盘的维护与见本规程6.2节。

7.2高杆灯维修操作要求

7.2.1升降运行时,地面操作人员必须距离灯杆根部5m以上,并注意运行状态。

7.2.2固定式高杆灯采用维护人员登高操作时,登高操作人员和地面操作人员必须同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无通讯联络手段应禁止登杆操作。

7.2.3登杆操作时,首先要对杆根部和基础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将吊篮上下来回试运行2次,在确保无问题后,才能载人升降工作。

7.2.4上灯盘检修维护时,必须2人以上,互相监护,一旦发生问题,应即时与地面进行联系,采取处理措施。

7.3高杆灯维护安全要求

7.3.1卷扬机、钢丝绳、减速箱、导向滑轮和其他转动部位必须每年添加润滑油和检查1次。

7.3.2灯杆的接地电阻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必须作1次测试,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7.3.3高杆灯的垂直度监测,应每年测量1次,并将结果记入档案资料。

高杆灯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杆高的3‰。

7.3.4灯杆的根部壁厚、基础变形每年均应进行1次测试检查,并与往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变化应立即查找原因和及时处理。

7.3.5升降、液压装置必须每季度检查、运行1次。

7.3.6高杆灯卷扬机钢丝绳每10年更换1次。

7.3.7高杆灯杆内主电缆应无破损和漏电。

每年进行1次绝缘检测,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8电线、电缆维护

8.1架空线路

8.1.1导线截面的选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并与原线路保持一致。

8.1.2在人口较多和建筑物较密的地区内,不应采用裸导线和铝导线。

8.1.3架空线路应每周巡查1次,对不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缺陷,立即进行改进。

8.1.4架空线路中同档内每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2个。

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

8.1.5灯头引流线应紧固、规范、金属灯杆(架)内的灯头引流线严禁在杆(架)外零乱敷设。

8.1.6灯头引流线若穿管敷设应采用护套电线或电缆,明敷时可用绝缘电线。

8.1.7灯头引流线其截面为:

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为铜芯1.5mm2,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为铜芯2.5mm2。

8.1.8在灯臂,灯杆,灯盘内的导线不得有接头。

8.1.9灯头引流线绝缘必须良好,明敷时应与其他线路保持150mm以上的安全距离。

若须沿杆向下敷设时,灯头引流线必须穿塑料保护管。

8.1.10同档内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得大于20cm。

8.1.11低压架空线路与地面树枝的距离应不小于1m。

8.1.12架空线路引入地下时,在地下0.2m至地上2m处必须穿管保护。

8.2地下管线

8.2.1电缆线路的绝缘处理应使用绝缘和密封性能与原电缆相近的材料。

8.2.2电缆线路应一季度进行一次地面检查,应无因绿化,修路以及地面堆积物引起的断裂,下沉等各种异常现象。

8.2.3电缆标示牌应完好清楚。

8.2.4线路发生故障后,严禁回路合并超负荷运行。

8.2.5电缆引出地面时,在地下0.2m至地上2m必须穿管保护。

8.2.6在对电缆线路进行维护更换时,管道内不得有电缆接头,电缆应无绞拧,严重划伤现象。

并在电缆井内留有等于电缆井半周长的余线。

8.2.7非路灯线路不得在路灯电缆上搭接,并不得与路灯电缆共穿一管孔。

8.2.8暴雨后应立即对低洼地带的电缆井进行检查。

井内不应有积水。

8.2.9每年应对电缆井,管道进行1次杂物清理。

保证电缆井的外观完整,清洁。

8.2.10电缆井盖如有断裂或边长超过50mm以上缺角时,应更换。

8.2.11维修结束后,电缆井盖应平稳,盖上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超过5mm。

8.2.12对含碱、酸、盐等和其他有腐蚀性的各种残留物能流进电缆井时,应对其疏导或对电缆井进行封闭处理。

9配电及运行控制维护

9.1运行控制维护

9.1.1应保证计算机控制中心的室温度在20℃~25℃,相对湿度45%—65%,防止静电、震动和噪音。

9.1.2计算机控制设备箱(主台和从台),每年应彻底对线路、控制板检查、清洁1次。

9.1.3计算机无线控制的收、发射天线,固定杆、架,应无歪斜、锈蚀。

9.1.4计算机控制设备箱以及附属设施应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1.5每半年应清除终端控制箱外壳上部和机内的积尘。

9.1.6终端控制箱出现故障时,应由专业人员处理。

维修结束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9.1.7计算机控制的有关数据必须设置准确,每周进行1次检查。

修改数据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24小时。

9.1.8快速路,主干路,通向当地重要部门、火车站、港口、机场的主要道路,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主要道路不得使用机械时钟控制器。

其它道路使用的时钟控制器,启、闭时间应每周进行1次调整。

9.1.9采用光控器时,光控器时,光控器探头应半月进行1次清洁。

9.1.10控制线上严禁接搭路灯或其他负荷。

9.2配电设备维护

9.2.1配电屏、箱、柜的电气设备系统每半年进行1次全面清洁、检查、紧固。

9.2.2配电箱、柜、屏应完整。

安装在室内的每2年进行1次防腐处理。

安装在室外的每年进行1次防腐处理。

9.2.3配电箱、屏、柜内的电器元件和导线必须绝缘良好,各部件无变形和缺损。

9.2.4油浸式开关每年检查油质、油量1次。

9.2.5配电设备应每月测试线路负荷以及电压。

严禁任意转换负荷。

9.2.6维修更换配电设备时,严禁任意更换规格。

9.2.7开关配电设备应保持配件的完好。

9.3变压器运行维护

9.3.1变压器运行维护标准:

(1)出力应达到铭牌要求,变压器的运行电压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5%。

(2)上层油温不超过85℃,油位在规定监视线内。

干式变压器的温度限值应按制造厂的规定。

(3)声音正常。

(4)一、二次引出线及其结点符合标准,温度不超过70℃。

(5)线圈、瓷套管及分接开关经预防性试验,各项指标合格。

(6)变压器油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7)外壳上有额定铭牌。

(8)按规定装设瓦斯继电器、油枕、温度计、吸湿器、冷却系统、防爆筒及接地线,并完好适用。

(9)应具有设备履历表、安装竣工后所移交的全部文件、运行记录、预试验就、变压器保护和测量装置的校验记录、变压器事故及异常运行(如超温、出口短路、严重过电流等)记录、检修试验记录,并准确齐全。

(10)安全警示标牌必须完好。

9.3.2运行中的变压器作如下检查:

变压器的日常巡视检查,500kVA及以下的配电变压器,装于室内的每月至少一次,户外每季度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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