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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杭州行政学院刘自新

内容提要: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分析,指出它的制度属性和所具有的强制性、局限性、承接性和阶段性特征,探讨了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变迁诱致原因,提出了进行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

公平正义制度经济学制度建设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都取得了显著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贫富差距过大、社会保障缺位等现象引起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广泛关注。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涉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和谐的尺度与标准。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本文拟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进行探讨。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属性

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宽泛的范畴。

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有基于其研究角度和立场的不同见解。

本文是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从这一宽泛角度来进行研究。

1.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对社会公平正义整体概念的启示。

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被限定在“社会正义”这一基本范畴之下。

约翰•罗尔斯提出了为实现公平正义,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安排要遵守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2],它强调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如果有不平等时,必须实现机会平等,并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

约翰•罗尔斯不仅设定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而且还设定了这两个原则的次序或等级关系。

在他看来,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具有“词典式次序排列”的先后关系。

按照这种排列方法,约翰•罗尔斯提出了“优先原则”,它由第一优先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和第二优先原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组成。

第一优先原则是指正义的第一原则先于第二原则,它要求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要首先得到保护,不能为第二个原则或其它目的而破坏第一原则。

第二优先原则是指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约翰•罗尔斯还提出了一种“思想实验”的方法——“无知之幕”。

设想人们在为社会制定原则的时候是处在“无知之幕”的背后:

人们对自己的社会情况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会有什么才能、具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也不知道自己最终会处在社会的什么地位,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在这种“原初状态”下,各方运用“最大最小原则”,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这样,罗尔斯引出了原初状态中的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

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发: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要首先保护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使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

这是第一位的。

第二是要机会平等,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社会成员开放,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

第三,允许有不平等,但又必须限制不平等。

这个限制是以使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为标准的。

也就是说,当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时,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都得到了保护,机会也向全社会成员开放了。

从这个角度上可以说,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是使社会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

2.对社会公平正义特征的认识。

社会公平正义是体现在经济和社会关系之中的,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表现出其固有的特征。

首先,社会的“底线公平正义”具有强制性。

我们把维护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称之为“底线公平正义”。

底线公平正义主要表现为人的生存权和财产所有权。

底线公平正义具有强制性,这一观念来源于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的正义观。

亚当•斯密在其传世之作《道德情操论》中指出,正义有别于谨慎、仁慈等品质和美德。

仁慈与谨慎作为美德,人们可以自由地、自愿地去履行,不能强迫他人去实践这两种美德。

正义则不同,它由社会所规定,对个人具有强制性,“对它的遵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

这种美德即正义”。

[3]亚当•斯密认为,不论是否自愿,在正义这一底线上,人们没有选择的自由,必须强制操守。

亚当•斯密进一步指出,正义的强制性体现在它与法律总是紧密地联结在一起的,“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应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

[4]这些涉及保护人身权、财产所有权、其他个人人权与债权等权利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使市场经济在正义这一底线的基础上得以正常运行,正义是社会经济及其伦理的底线屏障,因此,亚当•斯密认为正义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的基本保障。

“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

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5]“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

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

”[6]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说明公平正义不会自我实现。

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更深更广的范围去理解、界定公平正义,但是从最基本的层次讲,底线公平正义是任何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所不可或缺的,需要外在强制来保证其实现,需要外在强制对不操守底线公平正义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

其次,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上,因而使它具有局限性、承接性和阶段性。

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局限性。

亚当•斯密论述正义时提出,一方面,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实现了正义。

所以正义经常是一种简单的不作为,它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来实现。

在与周围的人不发生明确而直接的经济关系或社会关系时,在不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下,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这就是正义,“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

”[7]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的局限性还在于它是客观存在的产物,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内在规律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的实现,往往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

例如,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而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的生产、分配,使具有不同生产要素、不同能力的人得到不同的收入,这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具有自然正义。

但这一过程的结果往往导致人们收入的悬殊差别。

新古典综合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保罗•萨缪尔森,在他和威廉•诺德豪斯写作的《经济学》中指出,“市场并不必然能够带来公平的收入分配。

市场经济可能会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巨大差异。

”[8]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是收入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努力程度、教育、继承权、要素价格和运气。

再就是物品追随的是货币选票而不是最大满足,因此即使是最有效率的市场体系,也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公平。

[9]

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承接性。

所谓承接性是指,人类社会不会在公平正义的局限性面前止步不前。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会不断探讨打破局限的路径,从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公平正义在一个新层次上得到承接。

例如,对市场机制内在规律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有效解决,那么就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事实上,对收入再分配就是政府为求得收入分配公平而采取的经济政策。

再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然需要有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相配合,也必然要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这就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本身表现出阶段性的特点,在某一社会经济政治发展阶段,我们只能争取和这一阶段的发展水平、内在规律相对应的社会公平正义。

3.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属性。

约翰•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所说的“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压缩性提法。

他说:

“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10]进一步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以相应制度安排为载体,需要假以制度来实现。

一般来说,制度可以理解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之一D﹒C﹒诺斯认为,“制度包括:

(1)以规则和管制形式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

(2)检验行为是否偏离了规则和管制的一系列程序;(3)一系列的道德和伦理行为规范,它们定义了规则和管制可选择的订立方式和实施方式。

”[11]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以一系列政策法规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上述制度定义中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和检验行为的“一系列程序”就在正式制度安排之列。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交往中形成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以及习惯,上述制度定义中,一系列道德和伦理规范应该属于非正式制度范围。

制度具有以强制性为底蕴的约束功能和以导向性为基础的激励功能。

制度一方面规定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矩和模式,规定人们应该怎样立身处事,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社会成员毫无例外地都必须遵守它的规定,就是制度的直接制定者也不能例外。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讲到,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在现实中,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以及思想道德建设等等方面,这些方面互相关联,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才能够转化成为社会成员具体的权力和利益,从而使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科学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得到正确调整和处理,促进社会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有序地运转,同时崇尚、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

因此,制度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变迁的诱致原因分析

D﹒C﹒诺斯和R﹒P﹒托马斯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

他们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通过对西欧国家从公元900年至1700年,即从十世纪,西欧许多社会已经形成了封建主义和庄园制度开始,到十八世纪初结束,对西欧长达900年时间的历史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做出解释。

他们分析出的基本结论是,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制度安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演进、创新,进而促进了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

诺斯和托马斯论证了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制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样重要。

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或者说制度变迁的诱致原因是什么?

从总体上讲,对于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新制度经济学派有许多研究。

美国经济学家T﹒W﹒舒尔茨提出“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可能会迫使社会建立有利于人的代理组织的追加权利。

”[12L﹒E﹒戴维斯/D﹒C﹒诺斯提出“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的制度安排)的实现。

”[13]V.W.拉坦认为,制度变迁不仅是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而且也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以及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

[14]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执行。

林毅夫认为“要发生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

”[15]他分析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

“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

”[16]借鉴这些研究成果,我们分析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变迁原因。

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可以说是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而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是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制度变迁,既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分,又包含政府推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制度不均衡的表现之一是“制度缺位”。

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体制的转轨开始。

改革伊始,由于没有先例可借鉴,也由于改革前社会的长期封闭使我们不能及时汲取、客观对待西方世界所取得的规律性知识和经验,致使我们不但技术水平落后,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也相当欠缺,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经济转轨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制度选择集合改变了,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选择集合还需要我们摸索着建立;从世界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借鉴的经验也需要作适合我国国情的取舍和调整后再酌情采用,这使得为经济转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特定服务的可行性制度安排一直处于“制度缺位”的不均衡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先上车,后买票”式的管理模式在一些地方一度盛行,社会公平正义往往被放到次要位置而顾不上考虑。

制度不均衡的表现之二是一些制度安排本身有失公平正义。

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有制度被打破了,但与旧制度相适应的观念和思维模式仍有影响;新的经济体制开始建立,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观念和思维模式还在逐步构建之中。

再加之精神文明建设一度被忽略、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较之经济体制改革滞后等等,这些反映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就有诸如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加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官员的腐败,贫富不均,收入差距拉大等等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问题往往涉及到一些部门、一些地方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有失社会公平正义,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所谓的“政绩”,在招商引资中盲目引进高污染项目,不仅打出“先污染后治理”的旗号,甚至对污染听之任之,使人们身受污染之害。

制度不均衡的表现之三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正式制度还不健全,也即相应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习惯等等还需要进一步培育。

正是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中的制度不均衡,引发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财富分布、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问题,也导致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些问题,党和中央政府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等等,这些重大举措的提出和实施,就是制度不均衡所诱致的制度变迁,就是以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为切入点,逐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体系或者说制度集合的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三、对推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变迁是一个历史进程。

我们既要探询并把握其规律,又要积极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这个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并从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他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十七大”报告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质的问题是建立一系列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制度。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历史进程,推进这一历史进程的是各个方面具体措施的制度安排相互协调,能够被有效实现,以及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习惯的逐步建立。

2.制度建设要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客观规律是事物运动的固有规律,是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认识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得出来的。

正确的制度一定是反映客观规律的制度。

这里,总结和归纳显得十分重要。

一是,总结和归纳要反映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真实情况。

在众说纷纭的现实社会中,准确反映和把握实际情况,这是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关系到制度建设的依据是否可靠。

基础不牢,制度失真。

我们以往有一些制度没有起到或者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原因之一是制度安排没有建立在准确反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甚至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

基于不准确的情况设计和安排的制度,不可能较好地解决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总结和归纳要探索客观规律、把握客观规律。

仅有情况的真实反映,不去找出和把握规律,仍然不能设计和安排出好的制度。

违背规律、制度失效。

但在客观上,规律的把握又是十分艰难的。

我们处在一个社会不断变革的时代,中国人口众多,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异,人们生活的多样性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也加大了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难度。

而不能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规律,就使制度建设的水平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发挥专家、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大众的作用。

三是,总结和归纳是为了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也就是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必须遵守的制度安排程序,制度的协调性、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弹性。

这种制度安排要解决实际问题。

安排不当,制度失灵。

3.重视社会公平正义的非正式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

林毅夫指出,“非正式制度安排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

即使有政府的行动,发生这种变迁也不容易”[17]在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构建中,要特别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建设。

因为非正式制度涉及到意识形态、习惯等,需要通过人的认识和行为来实现,这就必然涉及到以人为本的问题。

以人为本是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把人的发展作为终极目的。

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

同时,人的发展,人的素质的高低和积极性、主动性是否充分发挥,又直接决定或制约着社会的发展。

T﹒W﹒舒尔茨就指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是为了适应新的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而这些滞后正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

以人为本就需要正确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公民权利是公民自己从事某件事情的资格,国家权力是政府支配公民做某件事情的能力;权利与义务相联系,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必须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不能本末倒置。

人民设立政府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政府一定的权力,是为了使政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促进和保障宪法确认的公众权利的实现。

因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

以人为本还意味着制度建设本身必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原则。

社会是由个人和群体构成的,彼此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需要一系列能为大家所接受的原则来指导、决定和分配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原则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只有按照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制定的制度,才能得到社会多数人的认同和遵行,才能够持久。

4.制度建设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新制度主义”理论有两个基本命题:

(1)制度有作用:

它们影响规则、信念和行为;因此,它们塑造了结果;

(2)制度是内生的:

它们的形式与功能依赖于它们产生和发展的环境。

从第二个命题引申开来,制度建设需要投资。

一个制度的构建、运行、维护、修正、纠偏和改革,这众多的环节都需要不菲的费用,也就是说,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需要大量投资,这就是制度成本。

另一方面,制度成本受一定环境条件的制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制度成本最根本的制约条件。

仅从制度成本的角度看,伴随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进程的必然是社会经济的同步发展。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一方面应该循序渐进,另一方面要求必须同时抓好经济建设,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一个厚实的经济基础。

再有,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各种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群体更加多元化。

体现和确定利益关系的制度设计也会更加敏感。

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如何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是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中的一个关键点。

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就要把握好“度”,而这个“度”的把握就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5.有效整合社会资源。

加强制度建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有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实现全社会的团结协作。

要以法治建设为重点,健全和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使整个社会系统的各部分、各要素始终处在一种相互协调、平衡稳定的良性运行状态中。

注释:

[1][2][10][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60页,第61页,第7页。

[3][4][5][6][7][英]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7-98页、103页,106,106,100页。

[8][9][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萧琛主译.经济学(第十七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第31页。

[11][美]道格拉斯•C﹒诺斯.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新制度经济学(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孙经伟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5页。

[12]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13]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

描述、类推与说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6页。

[14]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15][16][17]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

诱致性变迁与强致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页,第393页。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乃圣等.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平及推进途径,理论学刊,2007.2

[2]李实等.人类发展与社会公平,调查研究报告,2005.197号

[3]辛向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础——确定核心价值观,加大制度建设投资,中国经济周刊,2006.40

[4]郜绍辉/李智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分析,理论界,2005.8

[5]袁峰.论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及其政府职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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