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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

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

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从警指导

思想和执行警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安民警基本行为规范通过对公安民警的基本活动原则、

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言行举止和行政纪律进行规范化,培养公安民

警的优良作风,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公安工作的圆满完

成。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全体民警要把本规范作为努力的方向和日

常准则,明确“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和“不能做的”,逐步把外在要求

转化为自觉行为。

  第二章政治方面

  第五条公安民警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

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公安民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爱国热情,热爱

本职工作,忠实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

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

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以“忠诚奉献、

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情系百姓、竭诚为民的民本精神,公正廉洁、

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敢打必胜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

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协力同心、步调一致的团队精神”为主要内容

的石家庄公安六种精神。

  第三章廉政方面

  第九条公安民警要为警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

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商业活

动。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娱乐场

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

案,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

费。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汇报

廉政工作,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警务方面

  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热爱学习,争做知识型民警,熟练掌握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以及与公安工

作相交叉的各种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锻炼和培养各种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 24 小时接受群众报警,遇到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对公民提

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

妥善处置。

公安民警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执勤期间吸烟、

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四) 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

拖拉,刁难群众;

  (五)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八) 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九) 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十)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

要起立、要让座、要倒水、要主动搭话,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群众民警办公的场所和地点,

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尽可能

的提供应办理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民警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

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自觉遵守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亲民、和民。

在服务行为上,

除应遵守公安民警公共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做到:

  

(一)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接待不冷漠、热情

服务不推诿、热情办事不拖拉、热情解释不急躁;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

规定,认真落实 A、B 岗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

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第二次办结;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讲明政策,解释清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

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民警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

访问题。

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都要依法受理。

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

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对来访办事人员,先接受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

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

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

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

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要严格执

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

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

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

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

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

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

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

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

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

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努力提速工作过程,

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率、效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值班备勤制度:

  

(一) 值班人员职责:

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

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

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及时、妥善处

理公文、电话等;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

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值班人员要求:

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时上

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岗,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

序的娱乐活动;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公

安机关领导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如遇紧急情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

位;

  (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一) 与会人员一般要提前 10 分钟到达会场。

到会时间另有明

确通知的,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执行,不得迟到;

  

(二) 与会人员进出会场要做到依次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议组

织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三) 与会人员须携带会议记录用品,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四)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状态。

严禁

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

  (五) 开会期间不得无故走动。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场的须经

组织会议的领导批准;

  (六)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要坐姿端庄、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翻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证件使用的规定:

  

(一)证件是证明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

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

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

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补办。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强行

超车、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民警无证驾驶;

  (三)要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要严密组织;

  (五)严格车辆出勤制度,严禁使用公车办私事;

  (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车辆。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市

公安民警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基本规范》的规定,文明执勤、规范用

语。

  第五章仪表方面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

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恣:

  

(一) 侧放式:

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 V 字型,双

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二) 前腹式:

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 V 字型,双

手相交放于小腹部;

  (三) 跨立式:

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

握,放在后腰处;

  (四) 丁字式:

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两脚尖展

开 90 度,呈斜向丁字型,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

式限女性);

  (五) 非敬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将身体倚靠

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坐姿:

  

(一) 上身正直,腰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

脚平落地面,不要晃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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