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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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方法

  *注:

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方法》(发布日期:

199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

1996年7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方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方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大体生活,增进外商投资企业进展,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伙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方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一起负担的原那么。

  第四条 本方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商、税务、外资治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以下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一个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一个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发工资时期为收缴。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

职工退休,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取退休证,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凭退休证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职工终止、解除合同后回原工作单位或从头就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投保年限归并计算。

  临时工和农人工终止、解除合同后,由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条件和待遇,参照国务院有关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待遇,按《哈尔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中的标准发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统一治理养老保险基金,并同意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企业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提早终止合同),必需按规定标准到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按昔时收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一提取职工养老保险的治理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治理费,免征各类税、费。

  第十六条 对违背本方法第七条一款、第十四条规定超期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除限期补缴外,每超一日,按应缴金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

收缴的滞纳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并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能够依照自身经济能力,为职工成立补充养老保险。

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市社会保险治理机构将补充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期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按《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治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县(市)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治理方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职工退休养老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3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

1993年08月14日 (地址法规)

  深圳市社保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情形的说明

  一、我市执行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计息规定

  依照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大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治理暂行方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终止后,应付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昔时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昔时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贮存额等。

个人账户利息按每一年发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信并每一年发布一次。

  据此规定,每一年年初省级社保部门发布我省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后,我市社保部门对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调整。

在记账利率发布前暂按上上年度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算适用上上年度的记账利率,在记账利率发布后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全年度结算。

若是上年度利率高于上上年度利率,调整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显示增加金额,反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会显示减少。

  二、2020年度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情形

  广东省社保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方法的通知》(粤社保〔2020〕34号)规定,202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加权平均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020年1月12日广东省社保局下发《关于2020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方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20〕9号),2020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0年城乡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20年度记账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即年利率由%下降为%,折算成月利率由‰调整为‰。

  2月22日,我局对202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了调整,假设参保人在2月22日之前曾经查询过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那时2020年度的利息是暂按2020年度的记账利率%计算的,那么2月22日2020年度记账利率执行后,参保人再查询就会发觉个人账户余额显示减少了。

  三、参保人产生疑虑的缘故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机制与商业银行按期存款利率调整机制不同。

  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而且在公布后执行,存款利率对利率调整决定公布后的计息期有效;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省社保部门每一年年初发布,记账利率对发布时的上一年度有效。

  参保人普遍同意并适应了银行存款的利率调整机制,并由此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而造成的个人账户余额变更产生了误解。

再加上2020年度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率下调,因此引发了参保人的普遍关注。

  从2004年10月起,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存款利率持续走高,以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例,经8次加息,利率由2002年2月21日前的%增加到2020年10月9日前的%。

2020年10月9日起,人民银行不断下调人民币存款利率,经4次减息,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由2020年10月9日前的%下降为2020年12月23日至今的%。

  四、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治理标准,社保基金只存银行和购买国债

  我市历届市委、市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治理高度重视,从1998年起就依照国家规定全面执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存储”的规定,社保基金只寄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

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别离核算、别离治理,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全数归个人账户基金所有。

每一年社保基金的收支治理情形都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市社保基金治理情形审计后,做出了“基金运行平安、平稳”的评判。

从2004年起,社保基金的年度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形均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意人大的审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累计节余为亿元,其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节余亿元。

累计节余的亿元当中,国债存量为亿元,其余为银行存款,其中三年期按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总量的%。

  五、感激参保人的关注和质疑,对个人账户利息显示方式作改良

  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养命钱”,个人账户更与每一个参保人直接相关。

社保基金治理需要大伙儿的关切和重视,参保人都来关注社会保险政策,关切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常常了解和查询个人账户的情形,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我局的工作是最大的支持和帮忙。

我局感激“老水牛”等参保人(网友)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为幸免因利率调整而产生的误解再次发生,我局将对个人账户余额查询的显示方式作出改良,在省社保局未发布昔时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前,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将只包括上年度的个人账户本息贮存额和昔时个人账户缴费额。

省社保局发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度记账利率后,我局将通过媒体及时向参保人通报有关情形,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4日 实施日期:

2020年02月24日 (地址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94年5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大体生活,成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大体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大体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一起负担,依照以支定收,留有部份积存的原那么征集,不敷利历时,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

大体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依照自身经济能力成立,政府宏观调控;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志愿参加。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必需按本规定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职工,按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

  第八条 对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九条 大体养老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负责征集。

  第十条 企业和职工必需依照以下规定逐月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

  

(一)企业缴纳的大体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全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必然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盟市以上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依照保证大体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留有工资总额3%积存金的标准测定,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批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大体养老保险金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计征。

  企业缴纳的大体养老保险金列入治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的大体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一样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大体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一并按月存入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清算时,必需清偿大体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成立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从自有资金中列支,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的个人帐户。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志愿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治理

  第十四条 大体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所在盟市、旗县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负责治理;驻呼市地域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军办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负责治理。

  第十五条 大体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别离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发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十六条 大体养老保险基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部职工一起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大体养老保险积存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统一治理,分级存储;以盟市为核算单位,3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存储;40%留盟市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存储;30%下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存储。

利用积存金应报自治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的治理效劳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从昔时征集的大体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统一提取并核拨到盟市。

提取比例和治理利用方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信。

  第二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治理效劳费的税费问题和财务治理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累计满十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经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审核,按月领取大体养老保险金。

  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累计不满十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生活费。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持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本企业提早退岗休养的,企业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

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大体养老保险金。

  大体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从职工死亡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三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本息,职工退休后依照本人情愿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跨地域调动,随同本人转移;职工死亡后,继承人能够继承。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大体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的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付。

  第二十五条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的治理效劳,在实行社会化治理效劳前,仍由原企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大体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方法,可依照社会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职工生活费价钱指数确信。

具体方法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组织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组织社会保险的职责,切实增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方法,保证大体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治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委员会由劳动、财政、体改、打算、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成,政府分管主席任主任。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设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理会,监督本地域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治理。

监事会由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打算、监察等部门及工会和企业、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在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区社会保险事业治理机构实行统一治理,机构编制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编委统一审批后核拨给盟市。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形应当按期向职工发布,同意监督。

企业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查询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情形和职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形,监督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罚那么

  第三十二条 对违背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治理效劳费或侵占其财产的;

  (三)阻碍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公事,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用户的;

  

(二)擅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治理效劳费提取比例的;

  (六)不按规定上缴大体养老保险积存金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无合法理由超期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大体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由社会保险事业治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处以应缴额1%的罚款。

滞纳金及罚款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和事业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1994年05月04日 实施日期:

1994年05月04日 (地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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