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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采掘技术管理制度

采掘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严格我矿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度,强化学习贯彻和执行,规范现场技术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到位,为我矿基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为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分作业规程管理、操作规程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三大部分。

作业规程包括:

采煤、掘进、开拓、安装、回撤工作面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包括:

机电设备、特殊工种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单项工程和临时性工作及特殊环节施工作业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采煤、掘进、开拓、安装、回撤工作面在投产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机电设备、特殊工种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单项工程和临时性工作及特殊作业环节施工作业时都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依据审批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和“地质报告书”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结合矿井技术装备水平,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各工种定额、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行业、上级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第五条作业规程必须按照下发编制通知单、现场调研、主要危险源辨识、编制、审批、学习贯彻、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规程复查、修订补充十二个环节进行操作。

操作规程必须按照识别危险源、编制、审批、学习贯彻、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定期培训九个环节进行实施。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与作业规程编制同等要求进行管理。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现场调研、主要危险源、编制、审批、学习贯彻、现场实施六个环节进行实施。

第六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一律实行会审制。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专业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等参加。

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业务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并确定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人员,主管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专业科室的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组的技术员一起会审,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预防重大事故或预防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一通三防”、“灾害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矿井防治水”、“主提升运输”等,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审批。

第七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措施严密,条理分明,语言精练,齐全详实,字体标点符号符合要求。

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可复印,但必须字迹工整,图文清晰。

第八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连同会审时作业规程的会审记录由项目部技术科保存,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及时下发区队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和会审记录复印件,报送矿有关科室、相关专业副总和矿领导。

竣工验收后,由项目部技术科作业规程和会审记录原件与其他技术管理资料一并移交矿方相关部门和档案室。

第九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项目部队长和技术员负责本队全体干部及所在队的全体作业人员的学习贯彻;矿安全科负责向安监人员进行学习贯彻。

每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六小时,学习时要建立签名登记簿,记录学习的内容、时间、人员和地点,凡因轮休请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学习、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补学、考试合格后再下井作业,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实施中的作业规程每月至少学习一遍直至工程结束。

工作面停产十天以上,复产前必须对相关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重新组织学习。

第十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发放后的发放登记表原件及时交回项目部生产技术科存档。

学习、考试都要做好详细记录,考试成绩必须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各施工单位贯彻后,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和措施中的各项规定,矿方各职能科室负责监督实施,现场作业时,违反规程作业规定及本制度,除按本制度考核办法进行管理外,同时违章作业者将按金山煤业安全科下发的《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及“三违”罚款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责任划分与责任处罚原则,各专业科室及相关专业副总在审批规程、措施时必须责任明确,实行“谁牵头,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

在出现技术责任事故时,按事故原因和专业性质追究责任,是哪个专业出现问题,就由哪个专业来承担,不相关的科室不负牵连责任。

第二章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作业规程编制范围:

1、回采工作面;2、掘进(开拓)工作面;3、安装工作面;4、回撤工作面;5、其它非正规采煤工作面;6、其它采煤方法或较大工程施工;7、地面施工项目等。

第十四条所有正规作业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

回收三角煤及煤柱等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可按“正规作业”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项目部生产科根据矿井基建工程工期计划,提前30天向项目部技术科下达“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并附作业规程编制现场调研报告,同时项目部地质部门应于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的一个月负责提供该工作面的“地质报告书”并交项目部生产科和技术科。

地质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有:

1:

1000的平面图、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顶底板岩性柱状描述,煤层要素说明,地质构造、水文、瓦斯、煤尘、开采范围和储量情况,以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关系等。

由项目部生产部门提供本采区或相邻区矿压观测及矿区地质资料,由项目部通风部门提供相关的通风资料,如瓦斯等级和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等资料,项目部机电和电力部门提供相关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

项目部技术科技术人员应根据以上所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尽快编制作业规程。

第十六条作业规程一般应具备下列图纸。

(一)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

(二)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巷道交叉点图。

(四)巷道支护断面图。

(五)临时支护平面图、剖面图。

(六)掘进机截割顺序图。

(七)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示意图。

(八)通风系统示意图。

(九)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压风系统示意图。

(十)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表布置示意图。

(十一)避灾路线示意图。

第十七条作业规程编制内容严格执行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作业规程的初稿由项目部初审签字、生产科负责人(或专业主管技术员)审核签字后交矿方生产技术科,矿方生产技术科查阅内容齐全无误后,对规程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登记时间必须在距施工时间提前20天完成,登记后,由项目部技术员将编制的作业规程逐个向专业科室审批人员传阅预审,预审时必须在预审表上有相关专业科室审批人员签字记录。

预审完成后由矿方技术科及时组织会审,会审由矿方总工程师主持。

参加会审人员有:

矿方和项目部专业副总工程师以及通风、地测、安全、生产、运输、调度、机电等科室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

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项目部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纪录,会审结束时全体会审人员在会审纪录上签字,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必须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

禁止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第十九条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在回采和掘进作业过程中,遇地质情况变化,如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以及遇采空区和老塘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修订作业规程,经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牵头,邀请项目部和矿方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作业规程必须在投产(或开工)至少提前20天编写完成,于投产(或开工)前7天审批完毕,并将批准的作业规程下发有关部门、施工单位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时,项目部应及时向调度室和矿方相关业务部门汇报,矿方专业科室应及时会同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由项目部修改补充措施,并履行与作业规程相同的审批手续。

批准后的修改补充措施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后再执行。

修改补充措施应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

严禁边报批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洒水灭尘(包括老塘洒水)应作为一道工序纳入作业规程,综采放顶煤的放煤口灭尘方法,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综采放顶煤,其放煤步距、放煤顺序、放煤方式、端头管理办法、计量手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提出。

第二十四条开拓、掘进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采掘(开)工作面应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努力提高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三下采煤及其它新的采煤方法的试验;开拓掘进新上的机械化施工方案及采用新的支护材料与工艺必须按照神达集团公司审批的方案设计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签字批准实施,并上报神达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生产技术科根据现场实际,负责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复查,每月至少一次。

第二十八条采掘(开)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开)工作面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1、处理采掘(开)工作面的冒顶事故;

2、处理井下煤仓膨仓、溜煤眼堵塞及巷道贯通施工作业;

3、巷道维修和加固,以及支护材料的回收工作;

4、采掘工作面处理瓦斯积聚及瓦斯排放;

5、采掘工作面卧底、刷帮、挑顶作业及工作面临时增加放炮作业时;

6、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压架以及更换拆修支架顶梁、立柱和机组摇臂等大件作业时;

7、采掘工作面因放假检修、停风等造成停产后,需要复产时;

8、采掘(开)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条件变化,如断层、褶曲、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区、空巷、穿越应力集中区、冲刷带以及特殊情况下上分层留顶煤,下分层留底煤作业时;

9、综采工作面进行放炮作业时;

10、矿井反风演习、抢险救灾演习;

11、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和井下变电所停电恢复生产时;

12、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

13、综掘机和与其配套的电缆、开关等必须带电搬迁的机电设备搬家,井下更换整体大型设备作业时;

14、在井下大型、重型设备解体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处理运输过程中大型、重型设备落道作业时;

15、瓦斯积聚区、老塘积水和被淹井巷排水处理等作业;

16、“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井下瓦斯抽放系统的作业;

17、矿井主扇风机因检修、停电及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

18、在井上下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科学实验工作时;

19、地面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作业,如重物的起吊、运输、安装、储装系统的工程及设施施工;

20、其它根据矿井生产情况,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要制定的。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重大项目的和一般性的,采用分类管理。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

特定场所作业的,而且频繁发生、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项措施,以及技术要求高、危险程度高、施工难度大的针对性措施。

如矿井局部无计划停风、停电,运输大型设备,更换易损坏设备,瓦斯排放作业等。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矿方主管业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部相关科室进行现场调研充分交换意见后,确定有关要求。

项目部主管技术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初稿由队长初审签字、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主管技术员)审核签字后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查阅内容齐全无误后,对措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定级后,上报矿方主管科室及时组织会审,会审由矿方总工程师主持。

参加会审的人员有:

有关矿领导、专业副总工程师以及矿方和项目部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责任人(指定由正职参加的,正职必须参加)、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

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项目部主管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纪录,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矿方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措施必须加盖印章,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

禁止以“传阅”的方式审批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方主管业务科室提前7天向项目部施工单位下达“安全措施编制通知书”,编制前必须由矿方主管业务科室组织矿方和项目部相关业务科室、区队长、技术员、有经验的工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施工方案,技术员依据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初稿经队长初审签字和主管业务科室主管技术员审核后交项目部技术科负责人,项目部技术科对措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定级,登记时间必须在距施工时间提前5天完成,并及时报送矿方主管科室组织会审,会审由矿方分管副矿长主持。

参加会审的人员有:

矿方和项目部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

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项目部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记录,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主持会审的分管副矿长批准后生效。

应急性、突发性的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根据专业分工,由矿方主管业务科室提供施工工艺设计资料。

项目部地测部门提供施工点附近的地质资料,包括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等内容。

项目部通风部门做好施工点的正常通风工作,保证施工点附近不积聚瓦斯。

如巷道贯通措施,项目部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调风措施,并编入贯通措施内,并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可参照相关非正规作业措施编制标准有关章节规定进行编写。

第三十五条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项目部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旧采区复采、矿井停产和复产,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上报神达集团公司总工办、安监部门会审后,由神达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临时施工、修巷、突发性故障处理、支护变更、工艺变更、新技术应用等项目,必须由项目部专业科室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已了解和探明的特殊地质构造地段,如断层、岩溶、陷落柱、采空区、老塘积水等情况,在采掘过程中,项目部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掌握进度,提前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没有探明的地质构造在施工前必须探明,严禁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作业。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现场具体情况的地方可由项目部执行人员研究后提出临时整改意见,报矿方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操作规程编制范围:

1、井上下所有生产在用机电设备;

2、井上下特殊工种(机电设备司机除外);

第四十一条全矿各种机电操作规程由项目部机电科统一负责编制,操作规程应根据矿整体设计要求和机电设备配置计划及工作计划提前一个月编制完成,由矿方机电科牵头组织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编制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性能说明书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四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由项目部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应根据现场作业工种的技术要求高低、操作难易程度、工序复杂与否、职工整体素质和操作熟练程度等,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四十四条编制好的操作规程,主管业务科室主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交项目部技术科,项目部技术科对操作规程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后,报矿方主管科室及时组织会审,会审由矿方总工程师主持。

参加会审的人员有:

有关矿领导、分管副矿长以及有关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

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项目部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记录,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操作规程必须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

禁止以“传阅”的方式审批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明确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引用标准,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及要领,说明作业要点,制定安全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对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具体情况而需要补充修改时,项目部机电科提出意见,矿方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矿方分管副矿长把关,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大型机电设备操作规程除打印发放贯彻外,还应在机房硐室悬挂张贴。

第四十八条操作规程应定期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建立培训制度。

若设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换代、施工工艺改变,必须重新制定操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机电科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生产在用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复查,矿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专业对特殊工种的操作规程复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矿有关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和项目部各职能科室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要各负其责。

项目部各专业科室负责人、采掘区队长和技术员要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质量、贯彻学习负责;项目部各业务科室要对编制、审批、贯彻学习、复查制度执行情况负管理责任;矿方各业务科室参审人员要对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齐全、技术先进、现场操作合理、审批程序规范等方面负责;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对组织编制、审批、以及复查负领导责任;矿业务分管副矿长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和现场执行负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矿生产技术科每季度对全矿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第六章施工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十二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考核办法

1、单项工程、临时工程施工时,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无措施施工作业,罚项目部1000元,项目部分管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主管队长每人200元。

2、新增岗位或工种无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罚项目部分管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主管队长每人100元。

3、规程(措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审批完毕,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4、项目部技术人员,建立规程(措施)审批记录台帐,无台帐扣100元,台帐记录缺一次罚50元。

5、作业前,规程(措施)不按规定学习、贯彻、考试,罚单位1000元,项目部分管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主管队长各200元,考试不合格人员未进行复试上岗罚单位100元/人。

6、班前会应结合当班具体工作对规程(措施)进行贯彻学习并记录,否则,罚项目部包保领导、值班队干、主管工程技术人员100元/次。

7、现场作业人员要熟知施工图表牌板,现场验收时采用提问口答的形式;抽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否则,罚项目部包保领导、主管工程技术人员100元/次。

第五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技术质量考核办法

1、施工图表齐全,牌板内容清晰,技术参数准确,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2、掘进面空顶距离超过规定,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罚款300元/次。

3、主要巷道净宽小于设计标准的,每超-100mm处罚100元。

超过-200mm,不予验收,并责令整改。

4、主要巷道净高小于设计标准的,为不合格产品,不予验收,罚款1000元,并责令整改。

5、过断层等地质构造,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支护的,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

6、巷内距窝头30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元/次。

7、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

8、挑顶立旋胎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200元。

9、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100元。

10、背帮顶失效的,罚款100元/处。

11、工字钢棚支护工作面迎头10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200元,并责令整改。

12、工字钢支护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漏顶时,不充填不接顶,罚款200元/处。

13、工字钢支护不按规定上好拉杆或撑木,罚款30元/根;棚腿不按规定垫鞋板,罚款50元/根;支护腿立在浮煤矸上,罚款100元/根,并责令整改。

14、锚网支护巷道中,锚索、锚杆间排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100元/处;铺联网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处。

15、喷浆泵使用后应清理,喷浆带盘放整齐,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16、全锚支护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漏顶超规定未补打锚杆,每缺打一根,罚款200元;锚杆打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根,并责令整改。

17、锚杆的锚固力每300根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组3根,有记录,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根,并责令整改。

18、锚索的预应力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根,并责令整改。

19、采用锚网、锚索支护的巷道,锚杆需二次紧固,每迎头配备一套锚杆拉力计等检测工具,队组必须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拉力测试并记录,锚索应由班组逐根检查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检查内容:

间排距、托盘与顶板贴紧程度、钻孔方向、安装深度、外露长度、锚索涨紧后的预应力),否则少一次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

20、巷道交叉口等大面积悬空顶板必须加强支护,并设置矿压观测仪器,必须定期观测、记录,每发现一次不按期观测,罚款200元。

损坏矿压观测仪器罚款300元/个。

21、喷层厚度小于设计值的90%,罚款300元/处。

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外加剂掺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

22、锚喷巷道净宽:

中线至一帮距离误差0~+200毫米;巷道净高:

腰线至顶底一帮距离误差0~+150毫米;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500元/次/处,并责令整改。

23、喷射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有试验记录,每30米一组,数量不够,无记录,强度不够每项罚款500元。

24、砌碹砂浆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0元。

25、砌碹巷道料石的材质、强度、规格不符合规程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罚款500元。

26、砌碹砂浆强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无试块记录,罚款500元。

27、砌碹巷道净宽:

中线至一帮距离误差0~+50毫米;巷道净高:

腰线至顶底距离误差0~+50毫米;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500元/次/处。

28、砌体厚度局部不小于设计30毫米,超过规定,罚款100元/处。

29、砌体灰缝在l米范围内,重缝、瞎缝、干缝不超过2处,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元。

30、砌墙基础不到实底,其基础深度小于设计值50毫米,罚款500元。

31、砌体表面平直,误差范围≤40毫米,不合格罚款100元/处。

32、砌体水平度误差范围≤40毫米,不合格罚款100元/处。

33、灰缝宽度误差范围≤25毫米,不合格罚款100元/处。

34、接茬误差范围≤10毫米,不合格罚款100元/处。

35、砌注水沟位置、标高、宽度、深度、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30毫米,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

36、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500元/次。

37、回填缓冲层达不到标准的,罚款500元/处。

第五十四条回采工作面技术质量考核办法

1、安全出口不畅通,罚款200元。

2、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20m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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