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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03任务0

法律文书03任务

篇一:

法律文书03任务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

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

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

20XX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恋爱与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XX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XX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于20XX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9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XX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

由于原告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被告虽与原告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被告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XX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ooo元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XX年6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篇二:

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_民事判决书

《法律公文》03任务

1.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

20XX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XX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XX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如下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

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

并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XX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5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XX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XX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10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XX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

其妻因故不予照顾。

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

被告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XX年10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4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4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000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XX年6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篇三:

法律文书03任务

10秋法学本科

03任务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

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

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

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8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XX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

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

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

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

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XX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

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

同年9月1日,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找了工作。

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8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XX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

吵,被告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XX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

其妻因故不予照顾。

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

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3000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20XX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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