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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教案土地制度

中国经济史教案

第二章、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制度史

中国土地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根源。

中国的治乱,基于土地制度的兴废,国民生活的安危,也基于土地制度的整理与否。

本部分中国土地制度分土地制度的沿革、土地分配和土地所有权、土地整理和土地课税、佃种制度等。

(一)土地制度的沿革

1、氏族部落时期

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古来在黄河流域农民在此建国。

因为依赖土地来生活,就以农业为本位,以土地和人民的衣食住合成“社稷”观念,为人民自治的基础。

氏族部落的前期,中国农业就得以发生,相传始于神农氏。

当时氏族部落很多,这些氏族部落耕作土地,各自经营着自治的生活。

他们的自治的根本思想是“社稷”观念,社就是土地,稷就是人民的衣食住,实际上社稷就是人民的生活问题。

当时土地可以看作是社稷所有物,且为各自治团体所公有。

可是后来氏族部落逐渐发达,强者征服弱者,造成中央势力;另一方面由于人口渐次增加,所以就发生了施行某种土地制度的必要。

据说黄帝时期施行“里田制度”,但是未能证实。

大禹治水成功称帝后,土地制度发生一次变革。

从黄帝到殷商周,中央势力强大的民族酋长称帝,分封制度产生。

分封制度发生于夏,完成于周。

周朝中央政府周围有畿内地,周围的氏族部落都来向中央朝贡,这是分封制度在中国最典型的表现。

夏朝和商朝土地制度,是由社稷观念出发,按着人民分配土地,以谋求衣食住的安定为宗旨,并努力充分利用土地和减少荒地。

当时夏商土地制度,孟子说: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对于这种说法,目前有很多歧义。

一般人认为后面省略了“亩”,但是,有人认为五十、七十亩、百亩的数字,在土地面积上有区别的;但有的人认为没有区别,不过是单位面积不同罢了。

还有人认为,夏商周授田的对象不同,周为户,而夏商为夫,户和夫不同,授田数量也不同。

但是,三代土地制度,是以人民生活满足为原则,他们授予的土地一定足以使人民生活充裕,这点是可以断定的。

2、分封(封建)制度时期——井田制度

分封制度的基础是土地和人民。

中国分封(封建)制度始于夏、完成于周。

周以前,有牧伯(群后)不过是当时的氏族长。

群后上有元后,许多自治团体共同协力支持元后。

周朝后,统一全国,实行分封制度。

周王分封弟子功臣为诸侯,诸侯又分封土地于随员卿大夫。

卿大夫在其封地征收赋税。

此时,全国土地完全归周王所有支配。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因此,井田制度基础得以建立。

由于周王室领土只有山东、山西、河南及河北的部分,领土不大。

而且人口与现在相比很稀疏,所以诸侯和卿大夫与人民的关系很密切。

另外当时的分封制度,与欧洲不同,下级的权力不是很大,而中央的权力相当大。

不过天子对于诸侯,除朝觐、巡狩、会同等制度保持主从关系外,不干涉他们的内政。

诸侯在他们的领土范围内,充分行使其统治权。

可是,诸侯对原来的氏族部落不加以破坏,充分尊重他们的自治权。

除此之外,在分封制度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是永续的,与政府任命的官吏不同。

因而统治者会尽心竭力的谋求领土之内的利益,不存在五日京兆的心理。

由于分封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关系,领主有土地所有权,而能征税,如此,领主则必要授予人民以必要的土地。

于是,形成了领主保证和保护人民的生活,同时拥有征税的权利;人民则享受着生活保障和保护的权利,同时也有纳税和提供力役的义务。

领主如何保证人民生活呢?

周朝的分封制度下,实行了井田制度。

因为上述关系,周朝的井田制度根本思想就是根据社稷观念的人民衣食住和人民自治等基础,加以组织和完成的。

周朝的井田制度的理论依据有如下几点:

(1)土地公有;

(2)均分思想;(3)互相扶助;(4)防止土地兼并;(5)防止土地和耕作者的脱离。

总之,井田制度着眼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部落自治的完成。

井田制度的授田方法:

(1)土地分配,以生活安定为基本标准。

每户授田的数目以百亩为标准,相当于现在42亩弱。

这一百亩当然能维持其家庭生活。

而授田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以户(一家)为单位,这和周朝宗法制度密切相关。

但是,家庭人口多怎么办?

实行余夫授田制度,一般是按着成人一人的生活和耕作能力,定位25亩;为了分配平均,对于土地肥瘠,进行调剂。

按照休耕原则,生出不易(每年耕作)、一易、再易等予以区别。

不易之地,授予百亩;一易之地二百亩;再易之地三百亩。

但是,通常是不易百亩之地为常态,而以易田百亩为变态。

(2)使国内没有一个饥民。

对于农民以外的人民,也给予生活必要的土地。

授田范围公卿、大夫、士、致仕的人,以为生活之资;商人和在官的庶人;工人、畜牧者和当做赏赐品授予的人。

对这些人的授田目的在于保障他们的生活,仅给予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以防止土地兼并。

授田面积是“士工商家授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就是说相当于农夫的五分之一。

而士田却是五十亩。

(3)土地使用权分配给人民,但是,土地所有权归于政府,以防止土地兼并。

(4)井田区划,以便于自治为原则。

一是便于自治。

一区为百亩,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还田制度:

既然有授田制度,当然有还田制度。

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资源,如果仅仅是授田,而不实行到法定年龄收回,土地很容易发生不足;而且还田制度还表示土地是公有而非私有。

再者中国人授田注意于耕作能力,授田是一家为单位,还田以后以后可以由家人来养老。

所以中国当时土地形成到一定年纪就要实行还田。

这一点与日本人不同,它是人死以后,再实行还田。

问题在于中国人到什么年龄实行还田。

这一点历史上记载不多,一般是六十到六十五岁,当然也有死后还田的。

井田制度的实施和破坏:

由于人口增加和中央集权的出现,夏商的土地制度到周朝,形成井田制度。

然而,周代实行井田制度后,还有一部分实行夏商旧法。

柳冀论周代田制,认为当时土地制度有三种区别。

可见当时以井田制度为理想,而其他制度还继续存在。

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从黄帝到周初,经过千余年,才得以完成。

但是,到春秋战国,井田制度逐渐破坏,到秦朝完全废止。

虽然以后希望恢复井田制度的人大有人在,然无奈大势所趋,非人力可以挽回。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井田制度的破坏呢?

经济原因:

(1)人口增加,土地不足。

由于人口增加是呈现几何级数增加,而土地增加总是赶不上人口增加,因而井田法的授田逐渐增多,引起土地供给不足,井田制度实施产生了困难。

(2)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而发达的商业经济,使商人势力大增。

由于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力增加,生产产品增加,结果民间发生了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商人势力逐渐侵入农村,动摇了农村经济基础,破坏农村的自治,于此产生了土地兼并和土地私有,毁坏井田制度。

政治原因:

(1)经过春秋战国,诸侯版图增大,因而授田不易。

井田制度需要授田,那么首先要弄清楚,人口和土地多少。

但是这些调查因版图扩大,调查很困难。

如果仅仅按照文书上记载实行授田,就容易发生了不合乎实际的现象。

加上统治者不断争夺地盘,土地主人不断变更,授田很难进行。

(2)战乱影响。

战乱结果不仅破坏农村,也引起各诸侯国财政困难,因此过去依靠公田收入就可以解决财政问题,现在感到收入不足,对于公田之外的私田也要征税。

既然公田和私田都要征税,原来的井田不见其利,反受其害,于是人民要求摆脱井田制度,(3)政治组织的改变。

战国时期,大诸侯国变成独立国家,中央权力集中,形成中央集权;同时,政权下移到官僚士大夫阶层,领土制变成采邑制,采邑制逐渐演化为官僚阶级的私有土地。

农民降为采邑的农奴,而农村自治制度,也跟着完全破坏。

为了脱离目前的危险,土地私有制度成为大家欢迎的对象。

社会原因:

(1)三代时期,官吏公平,人民淳朴,土地授予,毫无毛病。

但是后来土地有别,产生土地争夺,井田制度,不能保持原貌。

(2)三代时期,私田和公田,互相扶助,官吏和人民,互有责任。

但是,后来官吏把责任统统归结于人民,而人民反倒不能责难官吏。

于是,就失去了平等扶助的意义。

井田制度的基础也就消失。

3、官僚政治时代

(1)官僚政治的发生:

周代末期,分封制度破坏,小诸侯合并为大诸侯,促成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出现。

政治上实权由封建诸侯转移到官吏之手;经济上商业资本发达,基于社稷观念的自治也遭遇破坏。

战国时期,统治贵族为保持其地位,大力引进新进者,这些人来自民间的有为之人,成为白衣卿相。

这些新进者获得官爵后又为保持禄位打算,和旧有贵族融合同化,相率养士,士大夫阶层形成。

在这一阶层中,既有旧贵族知识阶级,也有新的游侠。

由于一般人心理存在英雄崇拜、知识崇拜、身份崇拜等观念,维持了这个阶层的社会地位。

秦代统一中国,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度派遣官吏到地方治理。

国家大权集权于皇帝一身,士大夫阶层遭到打击。

秦末汉初,楚汉之争,士大夫阶层再次复活。

汉代建立,再次打击了士大夫阶层。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士大夫阶层完全恢复,形成了在朝的公卿,在外的守吏,在野的就是士人。

这些士人批评政治,管理农村,形成巨大的势力。

士大夫阶层在新的中央集权制度中,很快找到自身的安身立命之处。

首先在朝时,他们常常依附于帝王,一到王朝崩溃,新的王朝建立,士大夫重新选择,依附新的王朝,再次取得政治上的权力。

而且,士大夫因为门阀和知识的优势,他们得到了庶民的信仰和尊重。

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他们实现身份封锁,门阀不当不通婚,又以谱牒之学作为自己的武器,限制社会流动。

但是,为图谋自己阶层的延续,又用科举制度为鹄的,规定士大夫阶层思想的定型,吸收庶民身份的优秀分子,努力保持自己的势力。

然而,士大夫阶层的生活则完全寄托在农民身上。

士大夫在农村里,和农民阶级有别。

他们混入农村,不但是在平等为主的农村自治上,加入了相异的分子,且政治上的权力和经济上的权力,搅乱了农村自治。

他们由身份上的优越权,获得了政治上的权力,以统治者的团体成员的资格,出入官厅,左右行政,裁判讼狱,操纵农村的政权。

所以在农村里,官厅的长官,胥吏、士大夫阶层和地主,实际上是同一阶级的东西。

可是士大夫的俸禄和地租所得,都是投资土地所得,他们的地主地位增大。

因此,土地兼并的风气盛行。

这种地主的存在,对农村是最不利的。

他们掌握政权,实行官僚政治;他们个人,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成为农村的地主阶级。

这个结果,由氏族部落发达的自治农村,渐渐为官僚政治所破坏。

因为由于士大夫阶级地主混入,搅乱了农村自治体的内部,不仅破坏了互相协同的精神,且使土地兼并更加厉害。

于是中国社会组织发生了极大变化。

(2)自治破坏与井田制度难复活

官僚政治出现后,农村自治体制开始遭受破坏。

战国时期,废井田,成为时代所趋。

井田制度的废除,解除了采邑制发生的压迫而生产增加,另一方面,土地兼并和贫富悬隔发生。

代采邑制而新兴的士大夫地主阶级发生,且地主豪富势力增加,人人追逐利益而重视经商,轻视农业的风气发生了。

然后,土地私有之后,发生的土地兼并和贫富悬殊,形成了社会的剧烈不安。

因此,政府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

一是减轻赋税。

汉代初年行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等,以后历代统治者多采取这种方法。

然而在土地兼并的情态下,减轻赋税只能有益于地主,对于佃农和其他贫农,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好处。

而且,田赋减低,对于土地,地主收的更多,更促成土地兼并,大地主出现。

二是复活井田制度。

由于赋税减轻没有发生效果,反而促成土地兼并,于是感到需要讲求根本对策,复活土地制度。

从王莽改制到北魏实行均田制,一直到王船山先生在提倡复活井田制度。

但是,井田制度却难以复活,根本原因是农村自治破坏,光政府命令和计划是没用的。

而农村自治制度破坏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士大夫地主的发生,造成了农村中的特殊阶级,而以个人平等的资格相结合的农村自治根本被士大夫地主破坏了。

农村中有势力有富力的阶级却又掌握了一国的政权,干涉农村的内部,妨碍了自治制度。

第二,农村自治,土地不得不归农村农民所有。

但士大夫地主发生后,商人地主势力也加入。

由于当时产业不发达,土地为最有利的资本投资物。

商人势力深入农村表现在两个方面:

购买土地成为商人地主和伸入农村金融界。

土地为士大夫和商人所兼并,农村自治的根本破坏了。

要恢复以社稷为本位的农村自治,土地复归农民所有,关键是先驱逐这些侵入农村的势力,使农村复归农民之手,肃清官僚阶级,压抑地主阶级,然后井田制度才能复活。

(3)官僚政治与土地制度

社稷自治的本意是人民衣食住为根本;而官僚政治的根本在于自己阶级的保存和大量土地的诉求。

所以在官僚政治时代,土地制度的要求在于人民和朝廷之间,官僚务必有所多得一点。

因此,在官僚政治时期,土地制度以赋税的征收为第一义,而官僚阶级想方设法谋求私有土地增加为其次。

从土地制度以赋税征收为第一义来看。

以农立国的中国,无论朝廷还是士大夫,都是立足于农村之上。

因此,他们对于土地制度的目的,只在于不使农民发生骚乱,又要获得更多的收入。

为此目的,他们采取了

(1)农业保护奖励政策,表现为建设水利灌溉和设置义仓等;

(2)开垦荒地而使土地增加,如屯田等;(3)时常整理土地,确保赋税增加。

从官僚阶级想方设法谋求私有土地增加来看。

官僚政治的结果,一方面是谋求土地所得之赋税增加,一方面又谋求士大夫阶级自身所有土地增加。

他们采取了三种方法:

(1)官僚阶级的私有土地的增加。

利用机会合并民有土地,加以兼并。

(2)官有地的增加。

(3)土地官营。

总之,官僚政府支配下的土地制度,除战乱自然兼并以外,历代土地为获得收入的主要对象,其他什么设施功效也没有。

4、民国以后的土地制度

(1)新官僚政治的产生

民国革命和以前改朝换代革命不同,无论国民党和共产党的革命都是有信仰的革命。

国民党信仰民主主义,共产党信仰共产主义,但是,事实上不管两党表面上如何不同,他们革命不过是新式的官僚阶级的延伸。

几千年来的士大夫阶级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减的。

因此,无论是国民党革命还是共产党革命都不过是他们的饵食。

国民时期的中国,在革命中官僚阶级在打倒军阀口号下,渐渐的成为官僚政治。

晚清时期,官僚阶级从拥护清王朝转向拥护袁世凯,推倒了清王朝。

北京政府时期,官僚阶级与军阀互相结合。

但是,在旧官僚之余,产生了新的官僚。

这些新官僚就是士大夫阶级,也就是知识分子阶级。

由于民国时期大学与许多专门学校设立,毕业生大量产生。

这些毕业生多学习政治和法律。

因为当时中国产业不发达,毕业生不能向实业方面发展,不得不倾向政治方面。

然而由于士大夫阶级的封锁,他们不能如愿以偿,于是投向国民革命,加入国民党,成为新典型的官僚阶级。

为什么他们会成为新官僚呢?

第一,中国学生继承几千年来官僚阶级的读书人的意味,把当官作为一种最好的贮金手段,所以民国政府的官吏,贪污枉法比清王朝更甚。

第二,国民政府内部残留不少官僚阶级的余孽,所以内部士大夫气息很浓厚。

第三,依附于北京政府的官僚,看到国民革命是一种不可轻视的势力,都舍弃北方归附南方,因此国民党中流入了许多旧官僚阶级分子。

北伐完成以后,战斗团体的势力渐渐衰弱,新官僚阶级的形式也渐渐完整。

现代中国的是秦朝以后官僚政治的延续。

但新官僚与旧官僚在土地制度上有些不同:

第一,中国与各国通商后,中国产业开始逐渐发达,从来在农村投资的士大夫阶级,也向都市工商业投资,结果农村中资金流出,使农村陷入疲敝。

第二,在过渡的战乱时期,军阀势力在农村中巩固确立,他们以苛求人民的钱财,购买土地成为地主。

因为在农村除了土地没有更有利的投资对象。

他们联合一族扩张势力,以武力临于人民,与官僚政治临于农民一样。

农村中除了士大夫地主外,又增加了军阀地主,使农村受到更大的毒害。

第三,农村中新官僚势力与旧官僚势力不同,就是说以前的官僚势力没有组织的,而新官僚势力在党的组织下,组织民众,利用民众与旧官僚势力对抗。

(2)国民政府与土地改革

广东国民政府为了推动北伐战争,和中共建立了统一战线。

在此过程中,根据孙中山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开始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因基于大革命时期的激进土地改革造成的社会混乱和有产者的不满,原来激进的土地改革渐渐停止。

尽管,中国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温床,但因为建立社会秩序的考虑,国民政府还是选择了温和的土地政策,推行二五减租法。

二五减租法,一直到推行到国民党退出大陆。

不过基于缓和地主和农民矛盾的二五减租法,困难重重。

当时有人提出,对于中国土地问题,南京政府既不敢采取激进的土地改革政策,实行土地再分配;温和的土地政策推行也困难重重。

(3)自治运动的勃兴与土地制度

军阀官僚的毒害和土匪的跳梁,使农民不得不讲求自卫之道。

在黄河流域,各村组织了防止土匪的自卫团,以后成为红枪会。

红枪会势力范围涉及到河南、山东、直隶和山西南部、江苏和安徽的北部,拥有数万会员。

这些农民自卫组织最初是防止土匪,以后对军队和官吏的诛求也加以反抗,他们甚至驱逐地方驻军及官吏,实行自治。

虽然这种自卫团的组织,包含了很深刻的宗教色彩,容易为人所利用,同时缺乏统制与组织,但它根本趋旨是代表人民的意志,以人民生活的安定为本义,这是合于中国本来的自治性质的。

对于这种自卫组织,如果能加以引导,实施系统的组织,在土地制度上是一种很大的力量。

然而中国当时的农民运动仅仅是佃农和地主一致驱除军阀官僚的势力。

如此的发展,绝对不能解决土地制度的根本,不过造成了基于社稷观念的土地制度的前提。

5、当代中国土地制度——

(1)农业集体化

中国共产党也一直主张“耕者有其田”。

这个口号是中国共产党动员广大农民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支持人民革命战争的主要动力。

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是实行土地革命,没有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归农民所有。

1940年代,中共中央根据《土地改革法》在老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

1950—1952年,中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推行土地改革。

经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本来这种土地所有制适合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极大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但是,时间不长,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

土改时归农民私有土地发生了变化。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土地集体化再次成为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目标。

问题是中共为什么会突然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呢?

这种土地制度改革有两个主要因素:

理论认识的问题和现实需要。

理论认识:

20世纪上半期,中国是一个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落后的农业国家。

1949年现代工业占社会总产值不到10%。

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社会主义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产物,刚取得革命胜利的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没有直接实行社会主义的条件,而必须经过工业化阶段。

(当时还特别批判了“农业社会主义理论”)既然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个体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就必须通过互助合作运动,改造传统的小农经济,建立起集体化即社会主义化的农业体系,以便与社会主义工业化相适应。

这就是过去的小农改造论的观点。

这个观点核心把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看作是社会主义化的程度。

认为公有化程度高就是社会主义程度高。

由此,便产生了“个体所有——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过渡论。

现实需要:

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是建国之初既定目标。

工业化是需要大量资金的。

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是经过长期的资本原始积累。

但是,建国后,中国要尽快实现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咋办呢?

当然,资金的获得有两个方面。

即从外面想办法,利用外资;从内部想办法,依靠农业剩余来积累资金。

但是,当时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对立的时期,中国想从资本主义国家去借钱和利用外资去发展工业化是不可能的,人家敌视不干。

这样还有就是从社会主义国家身上打主意。

所以建国初刘少奇、周恩来和刘少奇分别访问过苏联。

目的当然借钱是重要任务,可是苏联人也不干。

因此,余下的路只有靠自己了。

这样中国工业化只有依靠农业有限的剩余。

但是,我们知道,个体化的农业经济要获得剩余很麻烦的,成本也高。

怎么办?

当然是农业集体化哦。

如何集体化?

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互助社。

早在解放战争时就在推行,当时主要是因为战争,大量的劳动力需要为战争服务。

互助社主要是解决劳动力缺乏的问题。

互助社特点土地私有,根据季节性的需要互相调剂劳动力,劳动成果也归私人所有。

互助社是特定历史背景所发生的。

但是,全国解放后,大量的劳动力开始回归农业生产。

这种互助社就产生了涣散的趋势。

下一步该怎么办?

当时,有人提出组织农会,把农民再次组织起来。

也有人提出把互助社改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由于农会是一个政治性的组织,全国胜利后,它已经完成了其阶级斗争的历史使命。

利用农会难以达到把农民组织起来。

因此,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成为中共的必然选择。

1951——1955年,全国各地大规模把互助组改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承认社员入社的土地及其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和受益权,允许社会保留一部分家庭经营。

这种初级社特点是社员以土地入股,由初级社统一使用,共同经营,实行集中劳动。

而社员可以土地入股,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

实行按土地入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

同时,社员还可以保留部分自留地,用于种植蔬菜、果树、饲养家禽家畜等,劳动力也可以有部分自主权。

这样的制度即可以调剂劳动力的使用,又可以适应劳动分工的优点,也符合农民的利益。

所以农民对初级社比较满意。

毕竟,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当时建立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公有制不符合,与当时工业化进程也不适应。

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推进,中共中央决定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集体所有制取代了农村土地私有制,以集体所有制代替合作制。

高级社的特点是“按着社会主义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在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经营副业的工具仍然归社员所有。

高级社最主要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和受益权都是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营;劳动收入是实行按劳动日(工分)分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我国土地集体化的重要阶段。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强化了土地集体所有制。

人民公社是土地集体所有、城乡分治、人民公社三位一体的统治体系。

这种体系的建立,农户变成一个消费单位,几乎没有什么生产经营权。

连自己的劳动力也无权支配了,全又生产队统一调配。

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小农改造论”的产物。

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问题是产权制度的残缺。

一是生产经营权。

又原来土地家庭个体经营变成集体统一经营。

这样,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农产品生产的低成本,也迫使农民放弃了可能的边际生产。

也就是说人民公社具有容纳过剩劳动力的组织特征。

它不会象资本主义企业那样解雇剩余劳动力。

这种过密化和集约化使用,可以使单位土地面积产量极大化,从而保障国家征收农产品数量极大化,但却导致了劳动报酬边际递减。

当然这种社员边际劳动报酬递减并不影响国家利益。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

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又称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

这就是经济学中著名的边际报酬递减规律。

二是劳动分配制度。

由于核算单位的扩大(初级社——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20——1000户)虽然可以降低劳动监督成本,但是,忽视了劳动者的体能、智能差异,而农业生产外部性边界的扩张,增加了“免费搭车”现象,失去了公平原则。

三是产品流通制度。

土地产出按着国家——集体——社员顺序来分配。

加上农产品统购统销,剥夺了农民对劳动剩余的支配权。

四是产权配置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

尽管实行“三级所有”制度,但“三级所有”本身就是极其模糊的产权制度,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生产队、生产队与生产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的产权界线都不清楚。

在没有财产约束的制度下,产权明晰产生的激励和资源优化效应丧失殆尽,导致了劳动生产效率的低下。

它的根本问题是片面的强调了生产关系的改革,而忽视了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前提。

(2)未来走向

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主要解决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而没有解决好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那么,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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