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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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

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

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

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

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

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

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元以上的结果。

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1).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方面的问题,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看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以及罪过的形式如何。

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图1:

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影响:

  责任体系(违章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以上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

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

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

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

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

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

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关于A项.犯罪是行为,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也必须是“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

行为与结果虽然紧密联系,但二者毕竟可能分离,一般的行为概念并不包含结果,结果的概念也不包含行为。

因此,法定年龄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

本案中,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并导致多人伤亡,应当认为,甲已满14周岁以后,对自己在不满14周岁时所安放的定时炸弹具有撤出的义务,或者说有义务防止自己的先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据此,甲应承担不作为的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行为人在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施的是另一性质的行为,由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乙应承担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根据“责任能力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相同,而且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是在行为人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负既遂犯的责任,而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据此,本案中的丙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

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具有责任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责任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系由行为人自己造成的,故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生理性醉酒的人应当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戊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

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B

   【考点】罪过形式、罪数形态

   【解析】本题的题干已经明确交代“甲希望打死警察”,可见,甲对警察的死亡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但甲认识到开枪“也可能只打死警犬”,意味着甲对警犬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均可能),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可见,甲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对财物(警犬)毁坏的态度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关于A项。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该表述意味着甲只对警察具有故意,对警犬具有过失。

由此推之,甲实施了一个开枪的行为,该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过失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未造成人的死亡,却过失造成了财物的毁坏。

由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故甲的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故意杀人罪,由于该罪系结果犯,故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该表述意味着甲对警察和警犬都具有故意。

由此推之,甲实施了一个开枪的行为,该行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由于该行为并未造成人的死亡结果的出现,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关于C项。

“如甲仅打中警犬”,该表述意味着甲既可能是故意打中了警犬,也可能是过失打中了警犬。

在前种情形下,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后种情形下,由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对甲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即可.可见,无论甲是故意打中了警犬还是过失打中了警犬,都应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

“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该表述意味着甲具有杀人的故意,其开枪行为既未打中人,也未毁坏财物。

由于死亡结果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条件,故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

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

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关于A项。

避险意图,又称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构成。

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

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与防卫意图一样,命题人对此的观点是“避险意图不必要说”.换言之,偶然防卫、偶然避险,可分别认定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本案中,首先,甲认识到了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这一危险的存在,具有避险认识。

其次,甲具有用水泵从鱼塘抽水灭火的意思,具有避险意志。

可见,甲是具有避险意图的。

至于甲在众多鱼塘中只抽取了乙的鱼塘的水,系动机问题,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存在.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必要性条件,必须迫不得已才能实施,亦即,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本案中,面对鱼塘边仓库着火这一危险,从鱼塘抽水灭火是唯一的选择,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必要性条件.从本案案情来看,甲在从哪一家抽水进行灭火的问题上,具有多种选择,但无论是选择哪一家,对整个社会法益而言,都没有增加新的法益损害.因此,甲虽基于报复动机从乙家的鱼塘抽水,但仍属于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C项。

传统的观点认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如果等于或者大于,则属于避险过当。

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即使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也不是避险过当,充其量只能认为这种避险行为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为保护仓库内价值2万元的商品而造成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并未超过避险限度,不是避险过当。

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结合前述分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系合法行为.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答案】D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因此,判断犯罪未遂的切入点有三个:

(1)已经着手,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

(2)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区别;(3)未得逞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关于A项。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该罪的成立无须以牟利为目的。

单纯地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既然如此,购买毒品的行为就不是贩卖毒品的实行行为。

换言之,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因此,A项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A项不当选。

关于B项.首先,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受贿罪的本质是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B项中的现金支票,即属于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其次,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只要接受了贿赂,即使没有使用该贿赂的内容,例如收受支票后没有提取现金、收受购物卡后没有来得及购物,都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因此,B项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既遂,B项不当选。

关于C项.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既遂标准是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

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如何处理,则是受贿罪的问题,与行贿罪的既遂已无任何关系。

本案中,行贿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受贿方不成立受贿罪,但行贿方成立行贿罪既遂,当无疑问(此时,双方系片面的对向犯)。

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

诈骗罪是财产性犯罪,是取得型犯罪,其既遂标准是犯罪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

换言之,犯罪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基于受骗而处分财物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犯罪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也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但被害人却由于操作失误将5万元汇到了无关的第三人账户,犯罪人并未获得该5万元,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

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

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三性:

时空性、主动性、有效性。

其中,主动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核心特征。

本案中的甲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主动开车将乙送往医院,甲为防止死亡结果的出现作出了真挚的努力,符合主动性的要件。

如果正常发展,乙并不会死亡.但在送医途中,出现了乙跳车逃走这一被害人自身的介入因素,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的,独立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出现.换言之,甲的行为原本具有有效性,只不过是由于乙的自身行为,才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

对甲而言,其具备主动性和有效性两个基本特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7。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关于A项.共同犯罪,是违法性层面的共犯,换言之,只要具有共同的违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共同的有责性,即共同的罪名,也能成立共犯。

本案中,15周岁的甲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18周岁的乙实施了该罪的帮助行为,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犯。

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如A项分析所述,本案中的乙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行为,系帮助犯,帮助犯都是从犯,对共同犯罪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因此,B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间接正犯,是指自己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由于间接正犯并不以自己的身体动作直接实现构成要件,故被利用者必须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换言之,之所以肯定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是由于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一样,支配了犯罪事实,支配了构成要件的实现.本案中,15周岁的甲对自己实施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18周岁的乙并未支配甲实施该行为。

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片面共犯,又称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却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在和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片面共犯,包括三种情况:

(1)片面的实行犯;

(2)片面的教唆犯;(3)片面的帮助犯。

根据命题人的观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之所以将片面共犯认定为共犯,是因为知情的一方为最终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者心理原因力。

片面共犯的“片面”一词,顾名思义,是指“单方"的意思.本案中,15周岁的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18周岁的乙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行为,双方互为知情,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存在共谋,根本不存在片面共犯的问题。

因此,D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考点】结果加重犯

【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其特征或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加重结果则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关于A项。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包含的关系。

确切地说,杀人行为包含伤害行为,杀人故意包含了伤害故意。

但是,不能据此就简单地认为,故意杀人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既遂标准是出现轻伤的结果,至于重伤、死亡,则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都是被害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该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结果再严重,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因此,强奸行为致妇女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由于没有被《刑法》第237条明文规定,故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即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杀、自残、由于自身过失等造成伤残、死亡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本案中,乙因无力还债而于半夜跳楼身亡,该死亡结果并不是甲的行为所直接引发的,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当选。

关于D项.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这里的“致人死亡”,既可以是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

换言之,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无论哪一个行为导致死亡的,都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例如,为了强取财物,所实施的暴力手段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在取财过程中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在事后抢劫过程中对抓捕者使用暴力致使其死亡的,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但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之外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则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本案中,甲在抢劫乙的过程中发现仇人丙路过,将丙杀死的行为,并非抢劫行为,而是另起犯意的故意杀人行为,并非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此,D项的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

B。

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

   【答案】C

   【考点】罪数形态

   【解析】关于A项和B项.毒品系违禁品,也可以成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对此当无疑问。

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的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因此,A项和B项的表述均正确,均不当选.

关于C项。

乙明知是毒品而销售,触犯贩卖毒品罪.由于贩卖毒品中必然伴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此,乙的行为还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转移毒品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毒品。

故乙的行为并未触犯转移毒品罪。

此外,转移毒品罪是一种特殊的赃物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故不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乙的行为只触犯了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未触犯转移毒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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