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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

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

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

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

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上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并报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批后,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由其组织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查,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批复至支行,支行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九条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条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支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支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支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支行审贷小组成员、支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支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支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

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支行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支行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为调查主责任人;支行行长、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人员、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审查人员、风险控制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总部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总部审贷委成员为审批主责任人;支行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一条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总部稽核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支行的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四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支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十五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对客户填制的申请书、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

第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调查的主要内容按《银行贷款贷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

第十九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同级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信贷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总部信贷业务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

总部信贷业务部门要对支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总部信贷业务部门对支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核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与企业名称相符,并按规定办理本年度的年审;营业执照复印件信贷调查人员是否已与正本和副本核对无误,并签署核对意见;

2、审核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授权限必须具体明确,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应满足使其签署办理信贷业务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的要求。

信贷调查人员是否已亲自核对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的签名,并签署核对意见;

3、核对借款企业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和向我行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方式是否一致,董事签名与留存的签名是否相符,签名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人数,信贷调查人员是否已亲自核对有关签名,并签署核对意见;

4、审核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审核保证人资格。

保证人应是符合我行确定的保证企业标准,具备担保资格的企业。

保证合同的签定应不违反保证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签名人数应符合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签名应与公司留存的签名相符,并经信贷调查员签署核对意见;

6、审核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抵(质)押率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7、审核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不违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符合国家产业产品政策及我行的信贷方针、投向,购销合同真实、合法、其复印件经信贷调查员与原件核对相符;

8、审查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经济实力。

认真核对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就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固定资产及有关资金周转指标和盈利水平进行计算,分析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效益情况。

(五)综合上述审查情况,分析、揭示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填写审查意见表。

第二十二条审查结束后,总部信贷业务部门填制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总部授信评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总部信贷业务部门对支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的信贷业务,可要求支行补充完善;对支行移送的信贷资料“水份”较大、疑问较多、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支行对客户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支行,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收到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六条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行长审批。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对需复议的信贷业务,授信评审部门直接通知信贷业务部门,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行长的签批意见,准备复议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支行按《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审批;对超授权信贷业务,按《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审批。

第八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

信用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信贷业务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信贷业务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三十三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填制完信贷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

送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四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负责对他项权证的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有价债券、保单、仓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五条支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定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定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定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三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

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三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携带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和贸易合同等,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到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其支付审核具体操作步骤及内容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四十一条授信评审部门要建立监控中心,监控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贷业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按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贷后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变化要适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支行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总部审批的信贷业务中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是否到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部门负责签章认定,被检查部门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有疑异的,应在签章处签暑理由。

第四十六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

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分类认定表,送同级授信评审部门审查后,报总部信贷业务部门审核,总部审贷会审议认定。

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章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四十七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要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企业发出一式二联的《银行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客户签章后一联客户留存,一联收回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或由支行自动从客户的帐户中予以扣收。

第四十九条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支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条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填制一式二联《银行贷款催收通知书》和《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

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五十一条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

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支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

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按“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或“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操作。

第十二章信贷风险资产监管

第五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和非期限因素,分别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和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

(一)采用期限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

信用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逾期信用管理;信贷业务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呆滞信用管理。

同时支行信贷业务部门填制“不良资产报告表”,分清和落实责任,并报送总部信贷管理部门。

(二)采用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按五级分类管理有关具体要求办理。

第五十四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盘活。

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督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对列入呆账或损失类的不良信贷资产,符合核销条件的,要按照我行贷款核销暂行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程由银行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银行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

附件2:

银行贷款催收通知书

附件3:

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附件1

银行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贵单位于年月日从我行借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

),将于年月日到期。

请抓紧筹措资金,并于借款到期日前将款项存入在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确保按期归还本息。

如到期不能归还,我行将把该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专户,按日利率万分之计收利息,并对欠息计收复息。

特此通知。

 

贷款人(签章)借款人(签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附件2

银行贷款催收通知书

编号:

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行借款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

),已于年月日到期。

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贷款本息。

否则,我行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降低贵单位的信用等级。

2.停止受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申请。

3.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4.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贷款本息。

特此通知。

 

贷款人(签章)借款人(签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附件3

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编号:

贵单位于年月日为(借款人)从我行借款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为:

)。

该笔贷款现已逾期,经我行催收,截至年月日尚欠贷款本金万元,利息元。

请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我行保留依照有关法律和保证合同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特此通知。

 

贷款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保证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保证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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