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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馆工程管理细则

“红馆”项目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条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红馆”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把“红馆”项目打造成、高质量、高品位的精品社区,业主单位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1.2适用范围:

“红馆”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外包单位)。

1.3准则:

“红馆”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规程及业主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和服务,降低开发成本,信守合同及各类约定,遵守本细则。

1.4职能机构:

业主单位的工程部,是业主单位派驻“红馆”项目工地现场,在业主单位总工办领导下处理工程日常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负责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降低开发成本。

完成管理、监督检查、联络协调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内外工作。

第二条总要求

2.1凡业主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各种会议、检查、验收等,各参与单位负责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工程师等指定要求参加人员均必须准时参加。

如各参加与单位负责人或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迟到每人每次扣款200元、缺席每人每次扣款1000元;其他人员迟到每人每次扣款100元,缺席每人每次扣款200元。

2.2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经理部实施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应当常驻现场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现场驻扎的,每人每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总包单位项目的质检员、安全员和监单位的专业工程师等应当龄常驻现场的人员不在现场驻扎的,每人每次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2.3各分包单位、外包单位在该分包项目及外包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其相应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专项技术人员应常驻工地,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驻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人每人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专项技术人员不在现场驻扎的每人每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2.4业主单位要求限时提供的资料、函件、预(结)算书等以及要求限时完成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或完成。

否则,每延迟一天提供或完成给予相关单位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2.5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受项目业主委托,在业主及其职能机构的监督、协调下,对本项目工程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及竣工交验、保修、保养期等全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文明环保、工程保修保养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的机构、各项目各工种的参与单位(包括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外包单位)均应服从其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3条总包单位

3.1本项目工程的总包单位及由总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经理部除按本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的答疑文件、招标会议纪要、投标文件及补充投标资料、承诺函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还应遵守以下各项管理细则的规定。

3.2项目经理部人员:

3.2.1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应经业主单位审查认可后常驻工程现场,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

未经业主单位面同意、总包单位不得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以经理部成员。

如总包单位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则每更一人扣款10万元;更换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则每更换一人扣款5万元。

3.2.2当业主方认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人员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总包单位必须在接到业主方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部人员书面通知的当日立即将该人员撤离本项目。

并在该人员撤离后3日内派遣经业主方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做好移交。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和移交工作,应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每延迟一天扣款5000元,应更换其他人员的每延迟一天扣款2000元。

3.3工程进度:

3.3.1工程工期严格按业主方审定的施工计划工期进度控制表执行。

违反则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3.3.2业主单位确认的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合工程进度总控计划的,总包单位应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以满足总控进度计划的要求。

否则控补充协议中关于延误工期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3.3.3总包单位根据业主对工程建设及销售的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

违者按补充协议有关延误工期的处罚条款对总包单位进行处罚。

3.3.4在未征得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前,施工进度计划或安排与方法都不得作重大更改。

如违反,则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一)》第28.3条处罚标准执行。

3.3.5总包单位除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一)》第11.1条约定提供工期计划外,还必须根据总工期和进度目标确定各阶段的控制目标。

编制周、旬、月进度计划和措施,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

该进度计划在每周、旬、月业主规定报送时间内报业主方。

不报则每次扣款1000元,每迟到一天扣款200元。

3.4施工质量:

3.4.1优化方案:

在本项目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总包单位必须向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报送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实施优化方案。

(如原设计方案被总包单位认可为最优化方案时亦应向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说明)。

如总包单位未在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报送优化方案或说明,则少报送一项则给予总包单位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工程质量

3.4.2.1分部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300-2001要求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确保基础、主体、屋面、楼地面、装饰、安装、消防工程等分部工程全部达到85分以上,功能性检测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感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好”以上。

总包单位应对未满足上述要求的各分部工程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本要求为止。

否则,对未满足要求的分部工程每项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2对业主认为有必要进行开孔、贯穿或剥离检查的工程任一部分,总包单位应负责对其进行开孔、贯穿或剥离并将这些损坏部分恢复原状,保证其品质不受损坏。

如总包单位不进行配合,则业主将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开孔、贯穿、剥离及恢复,发生的费用由总包单位承担。

3.4.2.3由总包单位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验过程中被业主或监理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的,总包方必须将材料、设备做退场处理,并接受业主对该不合格项目总价10%的经济处罚。

3.4.2.4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若出现不合格项,由临理单位对总包单位书面下达整改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临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其补救方案进行检查及审批,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3.4.2.5临理单位或业主方在现场巡查和检查时,对发现的一些影响较小的、便于处理的质量问题,口头督促总包单位处理时,总包单位必须按要求立即执行。

否则,业主将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进行处理,总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3.4.2.6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及业主方向总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进行许可的整改,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3.4.2.6.1土方开挖、边坡支护、桩基施工出现不符合设计文件、相关规范以及审批后的施工方案的,必须限时整改。

如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并导致工序延误的,每处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工期不顺延。

3.4.2.6.2当砼浇筑后,出现跑模、涨模、移位等现象,其误差超出验收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每处处以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6.3钢筋分部隐蔽前,监理单位或业主方复检时,出现漏筋、脱焊、锚固及搭接不符合要求、绑扎错误等现象,误差超出验收的,必须限时整改。

如整改不到位并导致工序延误的,每处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6.4砼在脱模后,出现孔洞、蜂窝麻面、漏筋、露筋、砼强度错误或不足、养护不到位等现象的,要求限时返工重做或视影响质量程度每处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6.5砌体的平整度、垂直度、砂浆强度及饱满、轴线、材质规格等出现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应规范的,必须限时整改至符合要求。

逾期不整改的,每处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6.6在施工过程中,抹灰、墙面砖、楼地面、门窗及栏杆安装、玻璃安装、木制作、钢结构、幕墙、装饰等工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不力及影响较大的处以每处1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6.7在施工过程中,材质、规格、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每处处以100-4000元的经济处罚;有防渗防漏要求的,在完工后出现渗漏现象的,每处处以500的经济处罚,并按要求进行整改;若同一处再次出现渗漏现象,则每处处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总包单位并应最终整改至达到要求为止。

3.4.2.6.8在施工过程中,穿线管、电缆、电线、接线盒、盖板、配电箱、桥架、防雷接地系统的材质、规格、施工工艺、相关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至符合要求。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处处以1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6.9给水管、排水管、各类阀门、设备的材质、规格、施工工艺、相关试验结果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至符合要求。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每处处以1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3.4.3质量管理体系:

总包单位应在本工程项目严格执行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

3.5.1总包单位应及时、详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有关的下管线资料,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因保护及维护不力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总包单位承担。

3.5.2总包单位对施工中可能损坏公共设施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事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责任由总包单位承担。

3.5.3总包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查其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由其上报相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其执行。

同时,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投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费用。

否则,总包方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4现场安全防护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每处处以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

3.5.5施工现场内,施工及生活用电不符合规定的,每处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符合要求。

3.5.6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如违反则规定,每人每次处以10-100元的经济处罚。

3.5.7现场内施工机具使用及设置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违反则每处处以50-2000元的经济处罚。

3.5.8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行为必须符合成都市文明施工条例。

因施工人员不当行为造成较坏影响,损害项目工程形象的,对总包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3.5.9如施工场地未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等相关检查的,总包单位除接受相关部门的一切处罚外,还必须接受业主单位对其处以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3.6施工现场的生产及生活秩序:

3.6.1所有现场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不得在施工建筑物内住宿,轮休人员不得在施工场内随意逗留,严禁在施工场区随意大小便。

否则,发生及现上述任意一种行为则罚总包单位500元每人次(处)。

3.6.2施工作业面内不得乱堆乱放材料,施工当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下楼,并在当夜清运出场,违者按发生及发现一次罚总包单位500元每次。

3.7经济及技术签证单的时效性:

总包单位报送的现场经济及技术签证单应在现场签证单及技术核定的内容实施完毕后7日内报请监理单位及业主现场代表审核并上报业主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业主签字盖章认可的相关手续,则视为总包单位放弃该签证单核定内容中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3.8本管理细则中对总包单位的处罚、扣款款项和总包单位应赔偿业主单位的经济损失赔偿款项,均在总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或业主单位应支付总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4条监理单位

4.1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监理对象及责任

4.1.1本项目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工程各参建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外包单位在该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材料(成品、半成品)、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环保、工程交验及维修保养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解决方案的监理机构。

4.1.2监理单位应严格按与业主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的职权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监理工作。

4.1.3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单位签订《廉正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有关要求,不得有贪污受贿、索贿的行为。

否则,业主将按照协议约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和索赔。

4.1.4监理单位在该项目的相关工作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检查,其工作对业主负责。

4.1.5监理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应向相关施工单位提出预防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控制、安全、文明及环保各实施过程中事故发生的预防及控制措施要求(书面提交)。

4.2监理单位及由其派驻该项目人员的工作

4.2.1监理单位人员除按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履行职责外,还应完成业主单位交办的有利于该项目工作的其它各项任务。

对拖廷或不办理的,业主将对其给予500元每次的经济处罚。

4.2.2对该项目的各参建单位报送的相关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方案及相关人员的组织结构、施工工艺流程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优选。

并提出最佳的优选方案呈报业主单位。

同时,监理单位还提出自已最佳建议方案。

监理单位未能向业主提供自已的最佳建议方案并不能说明理由的,业主将对其给予200元每次的经济处罚。

4.2.3对该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控制、现场文明及环保所出现或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并呈报业主。

4.2.4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的检查、控制工作,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因监理单位检查、控制不力引发的事故,则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对总包单位等同的处罚。

4.2.5协调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及外包单位的工期控制事宜,书面向业主提出分包单位最佳进场时间建议,并配合业主对总分包现场进行协调。

4.2.6对已超过控制工期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书面向业主提出最佳施工时段控制计划。

4.2.7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要求的行为及做法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罚建议。

4.2.8监理单位每周组织的监理例会不得少于一次。

如1周内组织的监理例会少一次,则业主给予监理单位500-2000元经济处罚。

4.2.9监理单位的月报、季报在业主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至业主单位。

迟报一天给予监理单位每天200元的经济处罚,不报则给予每次2000元的经济处罚。

4.2.10《监理日志》必须每天据实、清楚、完整记录。

记录失实或不够清楚、完整均视为未记录,未记录每一次给予项目总监200元的经济处罚。

4.3质量控制

4.3.1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工程的总监及总临理工程师除在重点控制部位应实行旁站外,还应对重点部位进行实测实量。

4.3.2地基与基础质量控制。

4.3.2.1基坑开挖时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水平标高、基坑平面位置、边坡坡度进行复测、检查。

机械开挖的土方应控制在达到设计高度150-300㎜范围内停止机挖作业,由人工视情况挖除。

4.3.2.2基坑回填应按设计要求的土质或填充物回填,坑内不应有积水和有机杂物。

4.3.2.3基坑周边支护工程应严格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控制及验收。

支护体系为砼结构时,应注意强度及养护期的控制。

4.3.3砼结构及钢筋施工质量控制。

4.3.3.1材料质量控制:

对材料的外观、尺寸、形状、数量等进行检查。

查验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同品种的水泥,应不准混用)。

4.3.3.2钢筋的施工质量

4.3.3.2.1I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4.3.32.2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4.3.3.2.3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间距和保护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绑扎或焊接的钢筋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散及开焊。

4.3.3.3混凝土的质量

4.3.3.3.1砼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4.3.3.3.2浇筑完毕后的12小时以内对砼加以覆盖,砼表面硬化后即浇水、养护。

4.3.3.3.3一般普通砼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昼夜,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砼不得少于14昼夜。

4.3.4防水工程质量控制

4.3.4.1防水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指定质量检测部门认证。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3.4.2防水项目施工前,应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再次理论和实际施工操作培训,并由培训合格人员组成专业施工队伍。

4.3.4.3防水施工必须检查专门施工队伍是否编制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4.3.4.4铺设防水层前,必须检查基层是否干净、干燥,基层含水率应符合要求。

4.3.4.5检查防水层施工的工序、层次是否正确,上下层防水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4.3.4.5防水材料的粘结宽度应符合规定,每幅卷材的每边粘结宽度不应小于150㎜。

4.4进度控制

4.4.1按照事先经审核批准的施工进度控制时间对施工项目工程进行跟踪控制。

4.4.2向业主单位提供计划完成进度控制时间对与实际完成进度时间存在差距的具要体原因分析报告。

4.4.3提出在不超过分段控制进度总计划范围内的切实可行的调整进度计划控制表,并严格按调整后进度计划控制表监督、检查实际工程进度。

4.4.4在控制施工单位进度和同时,向业主随时书面提供施工单位需要完成进度控制计划所需的人力、设备、机具、材料、场地的配合数量及范围的量新意见,供业主参考决策。

4.4.5工程进度控制应实行计划、实施、检查、比较、分析、确定调整措施及再计划的循环控制方式。

4.5施工的安全、文明控制

4.5.1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拉国家《建筑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验收标准》及成都市有关要求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4.5.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中的要求设置各临时设施。

各类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的堆放是否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设施。

4.5.3检查施工场中有无不按规定位置设置临时用水、电管线。

楼层中是否存在乱堆乱放现象。

4.5.4要求施工单位将当天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出场,并保持施工场内井然有序,工作面清爽。

4.6其它

4.6.1对于应由监理单位人员预防、发现及处理的问题,而未被其预防、发现及处理或被其有意掩盖问题的,一旦被业主或其它单位人员发现,则按对总包单位的处罚标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4.6.2业主对监理的相应处罚、罚款索赔及监理单位应给予业主单位的经济的经济损失赔偿款项在监理单位应从业主单位取得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5条分包单位

5.1分包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实行独立承包、单项结算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5.2分包单位除直接接受业主领导外,还应接受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用材料、设备、机具、人员、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现场文明及环保施工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并接受其相应的处罚意见。

5.3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总包管理。

服从总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进场时间、施工作业面、交叉作业保护、现场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

5.4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优化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地方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备案制验收的合格标准,积极创优争取达到优良工程要求。

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业主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否则,分包单位应返工重做,直至达到有关质量要求为准。

分包单位还应承担由此给有关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5分包单位必须在总工期控制范围内对自身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分包项目工程施工及交验,业主除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分包单位还应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6业主对分包单位的相应处罚和分包单位应给予业主的经济损失赔偿款项从分单位获得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6条外包单位

6.1外包单位是指接受业主委托,对独立于项目工程外的单项工程实行独立承包,单独结算的施工单位。

6.1外包单位除直接受业主领导外,还应接受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对外包单位施工用材料、设备、机具、人员、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现场文明及环保施工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并接受其相应的处理意见。

6.3外包单位应主动与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进行协调,并就其施工用场地、临时用水、用电及施工工作进行沟通。

6.4外包单位的施工作业面如与总包单位施工作业面产生交叉作业时应与总包单位就相关事宜进行协调。

6.5外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优化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地方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标准的高分合格要求,并积极创优,争取达到优良工程标准。

否则,外包单位应对承包的项目工程返工重做,直至达到有关质量要求为准,在接受业主的相应处罚后,还应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6业主对外包单位的相应处罚和外包单位应给予业主的经济损失赔偿款项从外包单位获得的合同款中扣除。

第7条附则

“红馆”项目工程管理细则由“红馆”项目工程的业主制订、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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