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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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0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404

简析题

第1题:

案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问题]请运用所学到的法学知识谈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

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四、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

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五、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

详细解答:

[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

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

钱某答应了张某。

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

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

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

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

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

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

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

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问题:

第2题:

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张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详细解答:

第3题:

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钱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详细解答:

第4题:

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的抢劫罪与钱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详细解答:

第5题:

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钱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详细解答:

第6题:

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详细解答:

第7题:

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钱某的故意范围。

详细解答:

[案情]被告人洪某,男,35岁,某市饮料厂厂长;被告人钟某,男,40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卢某,男,26岁,某市饮料厂工人。

2009年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

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

洪某找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

2009年3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第8题:

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

正确做法是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

所以本案被害人的妻子叶某无权提出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叶某可以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详细解答:

第9题:

如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怎样处理?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务第2款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向同级法院(二审法院)撤回抗诉,而不必受下级检察院的约束。

详细解答:

第10题:

假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应如何处理?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不受同级法院和下级检察院的约束。

因此,如果受理抗诉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院撤回抗诉时,根据《刑诉解释》第305条规定,法院只能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详细解答:

2008年10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建材,共计200吨,每吨10000元,共计价款200万元。

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甲乙在合同中又约定了,甲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机器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

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在半个月内发货。

乙公司交付的建材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质量相同,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的价款。

同11月,甲乙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200吨建材,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建材中有10吨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

而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为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机器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机器交付给了丙银行。

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打算行使对抵押机器的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交付货物质量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同时,丙银行也向甲公司主张偿还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公司的这套机器的质押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发生纠纷。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第11题:

若乙公司和某运输公司之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运输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到甲公司,而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而受到了损失,则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乙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由于采用的是送货上门的方式,因此乙公司将货物送到了甲公司才算完成了交付义务,因此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

详细解答:

第12题:

甲公司并未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则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何种措施?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采取如更换不合格的标的物或者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

依据《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

本题中,乙公司交付的200吨建材中有10吨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属于部分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乙公司违约的情形,甲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l条的规定,要求乙公司更换10吨不合格的建材或者减少价款。

详细解答:

第13题:

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建材,乙公司将其交付的和样品质量不符的10吨建材更换成了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建材后,乙公司主张实现其抵押权,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哪些?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200万元的价款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本题给出的信息,甲乙公司设定抵押就是为了担保200万元价款的支付,因此乙公司的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为200万元价款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详细解答:

第14题:

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而丙公司要求行使质押权,二者的冲突应当如何解决?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

甲公司为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将生产设备抵押的,可以自愿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质权。

详细解答:

[案情]2007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B市江南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出版一本书。

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内容,并解决有关版权的问题,由江南出版公司制作发行。

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文章12篇。

江南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D市文化馆协助,江南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D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印刷,文化馆还派职工李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出版公司付给D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

该本书名称为“人应自强”,在E市、F市发行销售。

此后,白云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1、2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五、六、七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人应自强”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于2009年4月2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0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

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

第15题:

哪些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A、B、D、E、F五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理由:

本案属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A、B两地为被告住所地,D、E、F三地为侵权行为地。

详细解答:

第16题:

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移送?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先立案的法院无权移送。

因为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第17题:

D市文化馆的李某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李某可以作为证人。

因为李某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了解案情。

详细解答:

第18题:

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可以分别起诉。

因为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是普通的(非必要的)共同原告,二者的诉讼请求属可分之诉。

详细解答:

第19题:

如果二审中,江南出版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根据民诉意见184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详细解答:

第20题:

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

应当怎么做?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第一,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暴雨天气之后10天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或者申请再审,当事人未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二审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在调解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留置送达调解书是不当的,在调解书未实际送达的情况下结案也是不当的。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作出判决。

详细解答:

案情:

某甲于2007年1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

2008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1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1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某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某乙看了介绍信后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

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

一个月后,某丙与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

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进行处理。

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

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

公司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1题:

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为什么?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违反。

因为某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详细解答:

第22题:

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

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

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理?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能。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10万元。

详细解答:

第23题:

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为什么?

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

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

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

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详细解答:

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

但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

[答题要求]

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

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4.字数不少于500字。

[问题]

第24题:

说明民意和诉讼法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之间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民意是指民众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民意历来也是司法裁判者在裁判案件时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古代开始,司法裁判就往往将遵从民意作为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的一个考量因素,因为一旦裁判结果与民意距离较远甚至相悖,就会无法昭示纲常伦理,继而在民众中产生一种断案不公之虞。

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使民众在内心深处形成对司法官吏裁判案件的一种预期——绝大多数民众希望得到的裁判结果。

到了今天,我们仍然能够感受到民意在司法裁判中的潜在力量。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

第一,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应当认真查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遵循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所以,民意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区别在于对司法的要求不同。

民意要求在司法过程中要考虑民众的意见,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求只能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尺度,以客观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者似乎存在矛盾之处,将民意作为司法的考虑依据,是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更关注主观的感受;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则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关注法律上的事实。

详细解答:

第25题:

从司法的原则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包括:

第一,司法公正;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民意,或民心,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在现代司法领域,社会舆论及其民众的评价的渗入,使得裁判不得不对民意加以关注。

民众会根据若干个司法裁判所得出的印象对司法的公正与否作出评价,虽然这些评价所依据的信息往往是不全面、不完整的,但评价总是不断地在进行。

因而,为了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减少对裁判结果的非议,法官便会在自己的潜意识中学会讨好民意,以求得对裁判的良性评价。

但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司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现代社会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在不断地完善,并没有“礼法不分”的社会环境基础,于是便会出现限制民意进行裁判的必然趋势。

在审判实践中,由现实案例引发的司法裁判与民意之间的争论已经很多。

民意不加引导,就可能严重干预司法,造成司法不能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司法机关也难以保证其独立地行使职权,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司法不公,至少是在法律上的不公。

但是,民意对于司法来说,并不必然是洪水猛兽。

法律规范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法官的裁判虽然是依据法律作出的,但民意却是社会民众的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若法官机械地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并加以适用,就会与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产生的预期相违背,于是无法达至和谐。

所以,法官应当在裁判思维中体现社会背景知识,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内外因素结合考虑,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这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背离,而是增强司法裁判对于社会纠纷的调处能力。

在这样的基础上,现代司法当然要做出这样一个回答:

即使在规范性的法律日臻完善、法院越来越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情况下,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仍应当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详细解答:

第26题:

从法的渊源的角度阐述非正式法源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必要性。

____________

参考答案:

我们通常所讲的法的渊源,注重的是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对于法的效力渊源,学理上又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前者又被称为正式渊源,后者则被称为非正式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等。

按照博登海默教授的划分标准,正式法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法源则是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

诚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讲的法律,往往是以作为正式法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出现的,要将这种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并用来解决各种不同的复杂纠纷,就少不了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

因而,法官面对复杂和多样的社会纠纷,如果机械地、刻板式地适用法律,往往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法官必然要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结果的公正效果。

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Cardozo)所指出的,“规制的含义体现在它们的渊源中,这就是说,体现在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之中。

……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的是社会需求”。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司法裁判时,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实这就是要求法官要根据案件的背景,在适用法律的同时,能够尽可能地考虑非正式法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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