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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R00007

ARDR—2019—00007

安政发〔2018〕6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

治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治理规定〔试行〕》差不多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规划

治理规定〔试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第一章总那么4

第二章建房条件8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治理8

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治理8

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治理9

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10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治理11

第一节一般规定11

第二节新建个人建房治理13

第三节改扩建、拆除重建个人建房治理15

第四节临街地段个人建房治理16

第五节个人建房规划核实验收19

第五章处罚规定19

第六章附那么20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安仁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及郴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治理的指导意见》〔郴办发〔2018〕9号〕的要求和安仁县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治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划治理规定中的个人建房,是指建房申请人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永乐江镇享有建房所在地集体经济权益的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各类房屋建设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治理规定适用于《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2017-2020〕》〔2018年修改〕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0.03平方公里。

如《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进行修编,那么本规划治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按修编后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执行。

第四条差不多治理

〔一〕分区治理

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操纵治理。

一级操纵区:

县城总体规划确定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为拆迁区域或棚户区改造范围。

在一级操纵区内,严禁个人新建、扩建、拆除重建。

二级操纵区:

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20.03平方公里内一级操纵区以外范围。

在二级操纵区内的个人建房治理严格按本规划治理规定执行。

〔二〕分规模治理

个人建房用地按照规模不同,分零散用地和规模用地分别治理,零散用地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块,规模用地为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地块。

〔三〕分地段治理

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地段不同,分为临街地段和一般地段。

临街地段指个人建房沿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一般地段是指除临街地段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四〕分建设类别治理

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建设内容不同,分新建、改扩建、拆除重

建三种情况。

第五条差不多原那么

〔一〕县城中心城区个人建房治理应按照“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有设计图纸、有绿化美化、有处罚措施”的五有原那么;

〔二〕符合安仁县县城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

〔三〕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严格操纵个人建房,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原那么上采纳集中建房点统规联建,个人建房在集中建房点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内按照规划集中连片统建;不具备统规联建条件的,按本规划治理规定办理个人建房手续;

〔四〕集体土地个人建房遵循“一户一宅”原那么,建新必须拆旧。

村民申请拆旧宅易地建新宅的,必须与所在村民小组签订退旧宅协议,协议应明确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使用权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不按规定拆除的旧房,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数据治理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应当对个人建房逐步实行统一治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和动态信息数据库,应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各治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个人建房提供的数字线划图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职能治理

〔一〕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核实个人建房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工作;负责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办理;负责土地出让金补缴;负责不动产权属登记。

负责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一户多宅的清理工作,杜绝占用差不多农田现象。

〔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指导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相关规划编制,审批个人建房规划选址,规划编制方案的审查、听证、公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有关事宜;负责指导个人按批准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进行建房;负责个人建房批前公示和批后治理。

〔三〕县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审核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负责城市治理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永乐江镇人民政府: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由永乐江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联合会审,永乐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属于本村本组村〔居〕民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牵头组织村〔居〕委员会初选集中建房点用地方案并上报。

〔五〕村〔居〕民委员会:

核实集体土地建房申请人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及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情况,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八条享有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本地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集体土地个人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凭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四〕现有住房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五〕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或国有土地审批单等;

〔三〕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的。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治理

第一节个人建房用地治理

第十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整体实施的原

那么,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应当尽量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建设。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一〕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真的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二〕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第二节个人建房规划治理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直截了当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用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用地需编制集中建房点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成果报批前,应在当地公示规划设计方案,听取公众意见。

规划批准后,应在当地公告。

第十三条集中建房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操纵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和本规划治理规定的要求。

规划成果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建房申请人申请新建房屋的,原那么上须

进入统一规划确定的集中建房点建设。

第三节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新建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一〕建筑占地面积

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每户原那么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

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原那么上不能超过3层。

〔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性质由单一住宅用地转为商住用地的,须进行规划论证,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个人建房审批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设计条件要求以及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建设。

任何建房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操纵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因历史缘故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设计条件的,应重新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二〕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如建房申请人提出修改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提交规划方案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假设无异议,按相关程序办理,如涉及提高容积率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在办理规划许可之前应补交土地价款。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治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计算居住建筑间距时,当凸出建筑外墙面的阳台和飘窗累计长度在该向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以内时,按建筑外墙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否那么,应当从阳台和飘窗外边缘线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设计要求

个人建房应提供规范的设计图〔含外观效果图〕进行报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可选用《郴州市农村小康住宅建筑标准图集》的户型〕,经审查合格后才予以办理规划手续。

新建、改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原那么上采纳全坡屋顶。

第二十条建筑风格

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统一风格,彰显特色。

第二十一条建筑高度

〔一〕个人建房建筑高度按一般地段和临街地段分别操纵,其中一般地段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原那么上不能超过3层,如建房用地相邻地段均已建成,那么参照相邻建筑高度确定层数;临街地段不管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均按照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高度,属于集体土地的鼓舞转为国有土地,建筑高度操纵详见下表。

一般地段个人建房建筑高度操纵表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一般地段

≤3层

≤3层

临街地段个人建房建筑高度操纵表

城市主干道

道路名称

主干道建筑高度

城市次干道

道路名称

次干道建筑高度

城市支路

名称

支路建筑高度

街坊路建筑高度

临街地段

安仁大道

≤7层

万福路

≤5层

日光路

≤5层

≤4层

五一路

仁北路

肖古山路

六一路

东方路〔八一路以南〕

肖古山北路

七一路

20-24米规划道路

玉峰路

八一路

龙溪路

环北路

12-16米城市道路

环东路

环西路

环南路

新渡路

军山大道

站前大道

工业大道

东方路〔八一路以北〕

泉塘大道

环城北路

S212改线

厚钧路

注:

假设临街地段个人建房建筑高度确需超过上表中规定的,进行规划论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建筑层数

城市主干道的临街建筑底层层高≤4.5米;城市次干道、支路和街坊路建筑底层层高≤4.2米,其余楼层每层层高≤3.6米;一般地段建筑底层层高≤3.9米,其余楼层层高≤3.3米。

第二节新建个人建房治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退让

〔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要求,建筑应适当后退用地边界。

〔二〕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退让距离〔自轨道路基最外侧边线算起〕不小于30米。

〔三〕沿城市河流两侧的建筑,除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防洪专项规划外,退让距离〔自河堤外侧边线算起〕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永乐江:

不小于15米;

其他支流:

不小于10米;

防洪渠:

不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

新建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小于30° 〕 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建筑间距如经邻里协商后可适当缩小,但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能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要求,且不能妨碍公共交通通道的疏散要求。

第二十四条停车位的配建

个人建房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集中建房点规划用地范围内或摘牌用地红线范围以内;属个人单独建设的停车设施应操纵在个人建房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车行出入口操纵

个人建房集中点应依照差不多编制的集中建房点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设置车行出入口,禁止面向城市道路随意开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建筑景观

同一区域规划内的建筑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突出特色,并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政设施配套

新建个人建房应当建设完善的排水设施,排水体制采纳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配建的污水支管,然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二十八条垃圾处理

按照城乡统筹的原那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分类收集和城

乡一体化转运体系处理,完善收运网络,提高收集率和转运效率,村庄规划范围内应统一设置垃圾收集点,并考虑垃圾分类收集。

第二十九条围墙的建筑要求

个人建房临街地段禁止设置围墙,一般地段确需设立围墙的,采纳通透式围墙,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或摘牌用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三节改扩建、拆除重建个人建房治理

第三十条符合改扩建、拆除重建条件的,个人能够申请对现有住房进行改扩建。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容积率的,按以下情况核算原始容积率〔原始容积率计算公式:

现有房屋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作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测算的基础依据,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一〕原那么上核算原始容积率不足3.0的,统一按3.0作为原始容积率。

〔二〕核算原始容积率大于3.0的,以房屋现状实际建筑总面积核定作为原始容积率。

第三十一条改扩建、拆除重建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高度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建筑间距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临街地段个人建房治理

第三十二条临街地段的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拆除重建同时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城市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直截了当与城市道路连接。

〔二〕临街地段个人建房新建、改扩建或拆除重建退让道路距离按照以下两种情况退让:

〔1〕临街地段个人建房退让距离应满足下表要求,如建房地段相邻建筑均差不多建成,那么应与相邻建筑保持一致退让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米〕

道路名称

红线宽度〔米〕

建筑后退距离〔米〕

安仁大道

50

5

五一路

30-40

3

六一路

40

5

七一路

42

3

八一路

60

5

环北路

30

5

环东路

34

5

环西路

30

5

环南路

30

5

新渡路

30

5

军山大道

50

5

站前大道

42

5

工业大道

42

5

东方路〔八一路以北〕

40

5

泉塘大道

30

5

环城北路

24

5

S212改线

30

5

厚钧路

54

5

城市次干道

万福路

30

2

仁北路

24

2

东方路〔八一路以南〕

20

1.5

20-24米规划道路

20-24

2

城市支路

日光路

12

1.5

肖古山路

16

1.5

肖古山北路

16

1.5

玉峰路

16

1.5

龙溪路

16

1.5

16米城市道路

16

1.5

12米城市道路

12

1.5

街坊路

4-7

1.5

〔2〕学校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联系的专用道路两侧建筑后退距离应考虑人流集散空间,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3〕临街地段的建筑室内标高比相邻道路的标高≤0.6米。

第三十三条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含街坊道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以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斜边线为准,视距三角限界内,不得布置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且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安全停车视距按照下表进行确定。

路线设计车速〔km/h〕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Ss〔m〕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第三十四条后退城市道路红线区域内不宜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空调外机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环境卫生的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沿街建筑底层突出物均应满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二层以上悬挑建筑不能突破道路红线,不能妨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除城市规划为永久性通道外,山墙禁止开门窗,外墙饰面材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或与周围新建建筑群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七条临街地段建筑外装修不得擅自增设凸出外墙的立柱、台阶、窗台、遮阳板、雨篷、阳台、阁楼等。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截了当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第三十九条空调外机位、空气源热水器、遮阳棚、管线〔道〕等建筑外墙的附着设施,应当在改扩建建筑立面设计时统筹考虑,按批准的方案实施,防盗网不得突出墙体。

建筑屋顶设置的水箱、冷却塔、风冷热泵、太阳能热水器、楼〔电〕梯间等,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第五节个人建房规划核实验收

第四十条个人建房申请人在房屋竣工后,应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竣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四十一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永乐江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个人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治理措施。

发明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违法、违章部分建筑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划治理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马上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妨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妨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在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以及其他违反治安治理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划治理规定,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因用地形状不规那么、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缘故,真的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县规委会审议确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划治理规定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县其他乡镇参照执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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