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943019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docx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7-20

【生效日期】198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1987年7月2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第三条我省境内地下、内水和海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监督各项文物保护法规的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审议和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自治县、区、市)文物管理所,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文物的保护管理、调查研究、保养维修、清理发掘、陈列宣传、征集拣选、收购、奖励等项文物事业经费,由省、市、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由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城市园林内文物的维修经费列入该城市的维护费内。

第九条第九条各文物机构的预算外收入(罚款除外)用于弥补发展文物事业经费的不足,不抵顶预算拨款,免征所得税。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第十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国家、省、市、县(自治县、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自治县、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请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备案。

省可将其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向国家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分布又比较集中的古遗址群、古墓葬群、古建筑群和纪念建筑群可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区。

对尚未公布,由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变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由所在市、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没有设置专门保护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单位或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成立群众性保护小组或聘请文物保护员。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分别由该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聘请书和文物保护检查证,有权查禁危害文物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在公布保护单位的同时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必须征用土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报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要有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品、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和有腐蚀性的物品。

应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严禁开山,采石、取土、毁林、伐树、开荒等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的建设。

对现有不合规定的建筑,应区别情况加以改造,使其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对其中有碍文物安全的建筑物,应限期搬迁、拆除。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修建新建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气氛相协调。

其设计方案,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需经该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文物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和工程设计时,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如必须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事先会同该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执行。

经批准迁移或拆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文物机构在拆迁以前做好详细记录、测绘、登记、照像,并归入资料档案。

拆除的建筑材料交文物机构,用于古建筑等维修;建筑构件和艺术品由文物机构妥善保存。

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新址要按原状恢复修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核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等(包括建筑物和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要严格执行古建筑修缮工程技术规范,其维修方案、设计和施工说明,应报同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修理修复工程,其工程计划和技术设计均应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要报请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应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请国务院批准。

城建、园林、旅游、宗教、林业、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经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部门,要与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文物协议书,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严禁损毁、改建、增建或者拆除,对已被占用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等,经审查,凡有损文物安全或存在其它隐患的,必须限期迁出,所需一切费用由占用单位或其上级领导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规划,加强保护和管理。

在建设中必须保护古城的特有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乱拆、乱挖。

在重点保护区域,不得新建影响文物风貌的建筑。

对尚未公布而本身又具有悠久历史文化、纪念意义和民族特色的城镇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征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注意保持文物风貌,认真加以保护,对该城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庄园、会馆、民居、街道、衙署及其他纪念建筑物也要注意保留。

第三章考古调查、发掘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我省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并事先应征得我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请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古遗址、古墓葬因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或建设工期紧迫,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力量进行,同时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报审批手续。

抢救性发掘的范围,仅限于坍塌暴露或短期内有受破坏危险的部分,不得扩大。

考古发掘单位要及时地将所有出土文物分类开列清单报送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出土文物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机构收藏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有关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或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意见分歧时,报请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除考古发掘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施工或动土中发现文物,均须立即停工或局部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所有出土的各类文物,一律交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隐匿或损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的各级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图书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管理所、文化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各类文物藏品,严禁出卖和对外馈赠。

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应报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调用本省各地文物。

与省外文物的调拨、交换和文物出省展览,须经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属于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各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藏品要有固定的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虫蛀、防损坏,确保文物安全。

凡属于国家一级文物藏品和其它珍贵文物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不具备收藏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单位,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机构代为保管。

第五章拓印、拍摄和复制文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省内的石刻拓印,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机构负责,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拓印。

向国外提供和出售拓片,仅限于经国家或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物机构统一经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提供或出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凡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博物馆的陈列品允许拍摄,但不准许全面系统地拍摄,也不准将文物从陈列柜中提出拍摄。

少数不宜拍摄的珍贵文物,应竖立"请勿照相"的标志。

非经省和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许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和考古发掘现场考察和拍摄文物。

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同我国合作出版文物书刊,或拍摄文物专题电视、电影,以及国内电视、电影制片单位,需要拍摄文物场景和文物,都必须事先提出出版或制片计划,经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文物保管机构始得接待,并须签订协议,核收费用。

在拍摄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文物的各项规定,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文物的复制,由省、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复制。

复制的文物必须标明单位、年份、复制品编号。

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复制,必须报请省和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级文物和其他珍贵文物的复制、临摹和拍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六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私人收藏的文物,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机构征集、收购,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严禁倒卖文物,严禁将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文物市场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进行管理,依法没收的文物交给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拣选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文物出口,个人携带、邮寄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省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发给许可出口的凭证,从指定的口岸出境。

经鉴定不准出口的文物,由指定的文物机构征购。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各款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鼓励。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下列行为的,也应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一)因过失或失职造成的文物破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二)未经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复制文物或者石刻拓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并没收其全部文物复制品和石刻片和非法所得;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堆放物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气体污染环境,损坏消防设施、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危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限期治理。

有污损刻划、踏骑文物古迹等行为不听劝阻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文化(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园林等部门予以罚款;

(四)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业务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同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六)在生产建设中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的;防碍文物保护人员执行文物保护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我省其它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3、张小娴说:

当时间过去,我们忘记了我们曾经义无反顾地爱过一个人,忘记了他的温柔,忘记了他为我做的一切。

我对他再没有感觉,我不再爱他了。

为甚么会这样?

原来我们的爱情败给了岁月。

首先是爱情使你忘记时间,然后是时间使你忘记爱情。

  4、张小娴说:

思念一个人,不必天天见,不必互相拥有或相互毁灭,不是朝思暮想,而是一天总想起他几次。

听不到他的声音时,会担心他。

一个人在外地时,会想念和他一起的时光。

  5、张小娴说:

爱情,原来是含笑饮毒酒。

  6、张小娴说:

不被人珍视的爱情,就只是个羞耻的笑话。

  7、张小娴说:

寂寞的人,感冒会拖得特别的久,因为她自己也不想痊愈。

  8、张小娴:

女人放弃一个跟不上她的男人,是有志气。

男人放弃一个跟不上他的女人,则是无义。

  9、张小娴说:

清醒一点吧,世上没有未完的事,只有未死的心。

  10、张小娴说:

遗憾,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

  11、张小娴说:

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

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

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12、张小娴说:

突然觉得很委屈。

我对你微笑,转身的刹那,终于难过成你不知道的样子。

  13、张小娴说:

做一个诚实的孩子。

喜欢一个人,不到一定程度,不要轻易去说喜欢。

因为你的一句轻浮的话,很可能悲伤另一个人一段时光。

也有的,将会是,一生。

  14、张小娴说:

如果没有很大把握,又或者没有坚定地信念,请不要说太长久的承诺。

相爱时叫承诺,不爱的时候呢?

也不是谎言吧。

毕竟爱着的时候就算说了地久天长,相信也是出自真心。

只不过后来的离开,不是自己能把握的。

  15、张小娴说:

如果爱的足够深,又或者是用情深的人,那个曾经伤害过TA的人有天肯回头了,TA还是会很没骨气很没出息地接受。

因为爱,因为忘不了。

  16、张小娴说:

爱情结束后,请选择“沉默”.你可以喊三两最好的朋友去K歌,使劲吼,就唱那首“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然后在某个时间点突然嚎啕大哭。

就算你是男生,也没什么丢人的,不难过只能说你没有真心爱过。

  17、张小娴说:

不要在爱情结束后,把那个你曾经爱过的人到处指责,将TA说的一无是处。

没必要的,既然留不住心,不如留下那份感情的纯洁度,蒙了尘,也就减损了回忆的价值。

  18、张小娴说:

你以为不可失去的人,原来并非不可失去,你流干了眼泪,自有另一个人逗你欢笑,你伤心欲绝,然后发现不爱你的人,根本不值得你为之伤心,今天回首,何尝不是一个喜剧?

情尽时,自有另一番新境界,所有的悲哀也不过是历史。

  19、张小娴说:

爱情总是想象比现实美丽,相逢如是,告别亦如是。

我们以为爱得很深、很深,来日岁月,会让你知道,它不过很浅、很浅。

最深最重的爱,必须和时日一起成长。

  20、张小娴说:

开始的开始总是甜蜜的后来就有了厌倦、习惯、背弃、寂寞、绝望和冷笑曾经渴望与一个人长相厮守,后来,多么庆幸自己离开了曾几何时,在一段短暂的时光里,我们以为自己深深的爱着的一个人。

后来,我们才知道那不是爱,那只是对自己说谎。

  21、张小娴说:

时间会让你了解爱情,时间能够证明爱情,也能够把爱推翻。

没有一种悲伤是不能被时间减轻的。

如果时间不可以令你忘记那些不该记住的人,我们失去的岁月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所有的悲哀、痛苦、失败都是假的,那该多好?

可惜,世上有很多假情假义,自己的痛苦、失败、悲哀,却偏偏总是真的。

  22、张小娴说:

一个钱币最美丽的状态,不是静止,而是当它像陀螺一样转动的时候,没人知道,即将转出来的那一面,是快乐或痛苦,是爱还是恨。

快乐和痛苦,爱和恨,总是不停纠缠。

所谓缘分,也和发明一样吧,都是源于偶然。

爱情也是一种发明,需要不断改良。

只是,这种发明跟其他发明不一样,它没有专利权,随时会给人抢走。

  23、张小娴说:

在最有感觉的时候,她没有停下脚步,那么,也不必在一起走完那段路之后,回头去寻找那些散落在地上的感觉,路已经走完。

爱情中最伤感的时刻是后期的冷淡,一个曾经爱过你的人,忽然离你很远,咫尺之隔,却是天涯。

曾经轰轰烈烈,曾经千回百转,曾经沾沾自喜,曾经柔肠寸断。

到了最后,最悲哀的分手竟然是悄无声息。

  24、张小娴说:

有相逢就有别离,可是每个人都害怕别离。

大家都知道,最后一次的别离就是死亡。

我们口里说“天下无不散之宴席”,心里却舍不得喝掉手中的酒,还想再唱一支歌,再唱一支歌。

你可不可以不走?

  25、张小娴说:

世上最凄绝的距离是两个人本来距离很远,互不相识,忽然有一天,他们相识,相爱。

距离变得很近。

然后有一天,不再相爱了,本来很近的两个人,变得很远,甚至比以前更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