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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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docx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前言

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引用标准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3.1在用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基本要求

4.1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

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

5.1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

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5.4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5.5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5.6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7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5.8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5.9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

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5.10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应配备消防装置。

5.11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6检测设备要求

6.1通用要求

 

6.2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7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

7.1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7.3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4检测机构负责人

7.5技术负责人

 

7.6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

 

7.7检测人员

 

7.8质量监督员

 

7.9仪器设备管理员

 

8质量管理

8.1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2组织和管理

 

8.3质量体系要求

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

检测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

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个要素:

(1组织和管理;

(2质量体系要求;

(3人员;

(4设施和环境;

(5设备和标准物质;

(6检测要求;

(7记录和报告;

(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9投诉及信息反馈。

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

检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

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

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

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

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

 

以上工作,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总结,比对和验证的有关记录和资料应归档保存。

8.4人员管理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并注意知识的更新,做到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包括:

基础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岗位职责等、检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检测场地安全防护知识、职业道德等。

建立人员考核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其专业技能、工作情况、职业道德素质以及是否被投诉等情况。

技术人员的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成绩、技能考核、岗位考核和经历等技术业绩均应收集在个人技术档案中,并由专人统一管理。

8.5设施和环境

8.6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及维护的管理规程。

购入的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测机构应制订详细的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步骤、故障处理、维护保养要求等。

须按有关标准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对检测设备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正确处理并及时报告,维修后要填写维修记录。

根据检测设备状态分别贴上合格(绿或停用(红两种标记。

对检测设备和标准物质建立使用和管理档案,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应归档。

8.7检测要求

 

应建立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贮存和检索检测数据等。

计算机实行专职操作,应设立分级使用密码,禁止非本岗位人员使用,禁止修改计算机记录。

计算机应配备必要的防病毒保护措施。

应有计算机运行使用状况的记录。

应制定受检车辆管理规定,内容包括:

(1车辆登记、车辆状态描述等信息的记录。

(2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车主应遵守管理规程,受检车辆按管理规程管理。

8.8记录和报告

检测机构应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保密和安全要求,制定检测记录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的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应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检测报告应规范化,内容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每份检测报告有唯一的报告编号。

检测报告应为打印稿。

对于经多次检测后合格的车辆,应保留其每次检测的报告。

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和上报检测结果。

8.9外部供应的质量保证

采购的检测设备和消耗性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检查。

检验和检查记录应归档保存。

为检测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或外部供应方的记录均应收集并归档保存。

记录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生产单位(供应商和质量信誉证明(许可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

8.10投诉及信息反馈

检测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投诉处理程序》,就反馈信息的受理、处理、答复及记录等须进行规定。

对于外部对检测机构工作提出的投诉或其它信息反馈,检测机构必须按《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并记录和归档。

9评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委托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评审。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评审报告》和《评审表》见附件。

附件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检测机构评审报告

主管部门

申请单位

评审类别

评审时间

一、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检测机构名称

检测机构类别检测机构编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

检测机构地址邮政编码

检测机构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

检测场所地址邮政编码

检测场所联系人电话

序号检测内容标准编号

检测机构申请

委托的业务范围

二、评审报告

评审内容评审记录备注

与申请机构的主要领导、检测

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现场检查申请机构

的检测场所基础设施、

检测设备是否符合本规

范要求,并进行试验操

作。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整改要求发现与申请资料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或存在不能进行评审的情况其他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认为该检测机构为类检测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作的在用车排放检测业务。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签名):

报告日期:

三、评审表序号11.11.21.3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符合不符合备注1.41.522.12.22.3基本要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

A类检测机构应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

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检测机构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

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检测场所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2.4

 

9、“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应在第一个空格处填写“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在第二个空格处填写“A”或“B”,在第3个空格处填写该机构可进行的检测内容和相应标准号;如结论为检测机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则第二和三个空格填写“/”;10、“评审表”中各条款的评审结果,应在相应的位置打“√”表示。

可在“备注”栏填写补充的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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