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建筑施工合同保证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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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建筑施工合同保证金

合同范本之建筑施工合同保证金

LT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条是否为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履约保证金在理论上的争论是相关的,鉴于本文作者的观点,应为一种保证。

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规定,应与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相结合。

(二)履约保证金法律性质

由于我国法律和规章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争议,主要有违约定金、违约金、金钱质等三种,兹分析检讨如下:

违约定金说:

持该观点的人主要是基于其一,履约保证金有担保的功能,而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将其套用为定金;其二,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有条款约定:

在建设单位未完全履约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履约保证金除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否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而有约定的,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有单向性质,其功能具有保证一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唯一性,则不能认为合同存在履约保证金。

因此,该说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违约金说:

该说主要认为是履约保证金是对施工单位违约时,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这一说法是以偏盖全,其一,违约金只是履约保证金实现担保功能时的体现;其二,履约保证金是根据合同约定,即有交付履

约保证金的义务,其目的是“担保”及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是作为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的担保,与违约金是债务不履行损害债务发生后始得请求,

并不相同;其三,若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的,建设单位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后,完全可以要求其另行赔偿其他损失。

本文主张履约保证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担保,主要理由是:

从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出发,是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完全履约,就必须保证该履约保证金具有排他性。

若不具有排他性,在施工单位的其他债务纠纷时,任由其他债权人分配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扣划,则会使其目的完全丧失。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的固定属于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担保法》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中的某一种,其性质和效力无法整齐划一的定论。

”,该些观点无视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目的,也不利于理论上的探讨,应当予以摒弃。

[③]

(三)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在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会笼统的约定就是履约保证金,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依保证的内容不同,而对其数额进行分割,具体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等。

而按施工合同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在招投标阶段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首先履约保证金既然属于金钱质的一种,当然具有实践性之法律特点,即不交付就不生效。

建设单位往往中标书中会载明,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在符合中标的情况下,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此,只要施工单位参与了招投标,就实际事先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在实践而言,不存在投标单位不实际交付履约保证金的可能性,因为若不根据中标书签订施工合同并交付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就是违反招投标规定,会被没收中标保证金。

那种认为建设单位直接将中标保证金变更为履约保证金是侵犯了施工单位的利益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当然,履约保证金既可以承包商自己提交;也可以第三方提交(但需得到招标人的认可),但由此产生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台湾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注意事项第十七条规定:

厂商得标订约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以

不低于决标价百分之十为原则。

但没有上限,明显与施工单位不利。

鉴于履约保证金是为支付违约金所作的担保,因此,参照违约金标准比较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结合实际,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总标的的10%-30%为合理区间,具体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同样,如果履约保证金扣减或没收过高或过低的,也可以酌情调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履约保证金是这

样规定的: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

履约保证金应交付给建设单位,转移占有,且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帐户,不得与其他混同,也不得擅自挪用。

这主要是基于履约保证金金钱质的特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扣除的情形,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履约保证金扣减协议或由建设方向施工方书面通知扣除理由、数额与时间。

这样操作的好处在于:

可以避免在第三方对该履约保证金主张权利时,厘清其性质与数额,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包括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抵扣或没收等,是对履约保证金的最终处置。

双方当事人往往在此会产生较大的争议,是施工单位最心有余悸的事项,是建设单位最想利用的筹码。

所以很有必要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细化。

(一)返还

按台湾工程投标须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无息返还。

台湾学者及法院判例认为,系争工程尾款须俟正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放许可证后结付,履约保证金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乃系以该事实之发生为债务之清偿期。

在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上,结合我国实践,认为:

【篇二:

合同保证金的有关法规及工程施工主要参数】

建筑工程对合同保证金的法规

2003年3月8日,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合同履约金或其它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工程概况

1.工程规模:

2.工程投资:

3.施工周期:

4.建设标准:

是否采用标准化工地施工。

二.技术指标

1.结算标准:

是否采用有关建筑结算清单结算;

2.取费等级:

是否采用国家一、二级企业取费标准;

3.施工条件:

三通一平是否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4.施工等级:

是否按照国家施工规范的规定施工。

三.经济指标

1.资金来源:

是否要求工程前期资金垫付;

2.付款要求:

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及要求;

3.结算依据:

按照有关结算清单的进行计算;

4.规费标准:

是否按照有关清单的

5.其他费用:

不可预见费。

建筑工程主要施工要求参数平方米;万元;(日历天/月);100%计取;

【篇三:

分包工程保证金协议】

中建四局六公司`

总承包下属参建劳务或专业分包工程保证金协议

甲方: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当地有关法规,参照中建四局建四字[2011]6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属参建劳务或专业分包实施工程保证金制度,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纳工程保证金的范围

中建四局六公司`总承包工程下属所有参建劳务或专业分包队伍。

参照上表,乙方所承包工程符合上表第条的缴纳标准,乙方需一次性缴纳工程保证金金额为(大写)元,(小写)元。

三、工程保证金包含内容及相关比例

工程保证金包含签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各单项保证金的所占全部工程保证金比例分别为:

5%、45%、50%。

四、工程保证金缴纳要求

原则上要求各参建劳务和专业分包单位工程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前三天内缴

纳到位,未缴纳工程保证金不得签定合同,参建单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要求各相关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一次性将工程保证金缴纳至甲方财务部。

特殊情形下经公司批准后可以按如下方式缴纳:

1、签约保证金要求在合同签定前三天内缴纳。

2、履约保证金要求在工程进场施工后三十天内缴纳。

3、农民工工资金发放保证金要求在工程进场施工后六十天内缴纳。

如乙方进场施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按要求缴纳相关工程保证金,甲方财务部门有权力按照本协议或合同相关标准缴纳金额直接从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甲方扣除部分金额视同乙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五、保证金监管

对于乙方缴纳的工程保证金,甲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取的管理办法,甲方需严格管理,严禁借用其他名目挪用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使用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根据相关管理要求下发“扣款/罚款通知单”,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整改或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力按协议第三条所列各类型保证金比例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并开出《扣/罚保证金通知》,相关保证金一经扣除后不再返还,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1、扣除签约保证金情形:

1.1乙方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在约定期按《中标通知书》所确认的内容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有权力扣除乙方全部签约保证金。

1.2乙方未按期签约,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扣除乙方签约保证金额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仍然未能签订分包合同的,甲方可以撤消中标通知书,重新引进其它分包队伍,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

2.1乙方按期签约后,由于乙方自身所提交备案资料不能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或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的,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2.2乙方签定合同进场施工,在获知相关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进行纠正且直接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需无条件退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

甲方选调其他分包队伍进场,乙方应予以服从,甲方暂扣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公司批准后,可用于乙方退场相关事宜,退场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筹集解决,乙方还需承担相关合同违约责任。

2.3乙方进场施工后,由于劳动力或乙方管理方面原因,工程进度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相关主要节点(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封顶、外架拆除、工程完工)进度对比总进度计划延迟超过15天,经甲方多次计划约谈仍无明确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力对每个节点延迟在合同处罚基础上再处以10万元的经济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如最终总工期出现延迟,还需按合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4乙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需满足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及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乙方在每道工序大面积施工前需请甲方项目部进行样板施工确认,如乙方未能执行样板确认制度,乙方每少确认一个样板,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10000元的罚款;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按“工程质量管理细则”中相关罚款要求开出“扣款/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5乙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需满足公司“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及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乙方需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签定务工合同,并将务工人员名单在工人进场三天内统计上报至甲方安全部,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对所负责区域内文明施工负责,对所负责区域内外架、临边防护、施工操作安全负责,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违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相关条款,甲方有权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中相关罚款要求开出“扣款/罚款通知单”进行处罚,相关罚款甲方直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现场打架斗殴、农民工纠纷等现象,并触及媒体影响甲方声誉的,除按照合同条款相关条款执行外,甲方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处罚乙方2-10万元,相关罚款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扣除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的情形

3.1乙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行为的,或者因该项目劳动者报酬纠纷使得甲方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不利影响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或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

项,直接支付给相关的劳动者。

如果以上欠薪及损失赔偿金额在乙方分包缴纳的工程保证金及应付工程款中仍不够支付的,由乙方自行筹集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乙方仍继续履行后续合同的,乙方应签定承诺书并补足保证金。

3.2对于乙方由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出现问题,导致乙方下属劳务班组或工人出现上访、堵路、拉电闸、聚众滋事行为的,如在限期内未能妥善处臵并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的,甲方在按3.1条处臵后,还将视严重程度每次对乙方处以5-20万元的处罚,该项罚款由甲方直接在乙方工程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合同,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保证金返还

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如果乙方没有上述违约行为,或有部分违约行为但已按相关约定处罚完毕的,乙方向甲方项目部书面提出“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表”一式三份,经报项目部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甲方财务将剩余工程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给乙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生效。

本工程保证金协议是不可撤销的,在乙方合同履行终止前一直有效。

附件一: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附件二: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附件三:

工程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甲方: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定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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