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业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统计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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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业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统计台账.docx

非工业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

台账使用说明

统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统计台账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全面资料。

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本册统计台账的种类和内容:

本台账是满足年度内填报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依据。

统计台账是将企业年度内统计资料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工整理分类汇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得出能够说明企业整体及其构成的全面统计资料。

二、企业大事记是一种主要以文字资料记载的统计台账,是企业综合统计台账的一个组成部分。

记录的内容包含生产规模、生产内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人员状况等变化;市场动态的变化等;企业改制、重组、隶属关系改变等;基建、项目投资及其设计能力,投产日期及效果等;企业生产调度会、行政会议的重大决议及其贯彻执行效果等情况。

三、台账填写的要求:

1.台账内各项指标必须根据《能源、水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台账必须用钢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3.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四、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上登记。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给以经济处罚。

五、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

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

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姓名

接管日期

交出日期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单位基本情况

01组织机构代码

02单位名称:

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

11开业(成立)时间

市区(县)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

邮政编码:

10隶属关系

06行业类别

08登记注册类型

10中央

20市

50区(县)

61街道

62镇

63乡

71社区居委会

72村委会

90其他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1.

2.

3.

行业代码:

内资

149其他联营企业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110国有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90其他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20集体企业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60股份有限公司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资经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8主要经济指标

单位:

千元;人

投资商国别(地区)名称: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写)

年份

营业收入

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

期末从业人员

2007年

2008年

主要能

项目

计量

单位

上年

实际

第一季度

1~3月

调整量

第二

一月

二月

1~2月

累计

三月

1~3月累计

四月

1~4月

累计

五月

1~5月

累计

一、取水总量

立方米

其中:

自来水

立方米

地表水

立方米

地下水

立方米

中水

立方米

其他水

立方米

其中:

雨水

立方米

二、排放量

立方米

其中: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立方米

直接排入河道

立方米

三、对外供水量

立方米

四、电力

注:

能源消费计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惯用计量单位填写,上报年报时再根据报表要求统一折算;也可采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表上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调整量为季度末根据实际消费量,对已计入台帐的数据的调整。

下一个季度以调整后的数量为基础数据计算累计量。

源和水消费

季度

4~6月

调整量

第三季度

7~9月调整量

第四季度

10~12月

调整量

全年累计

全年为上年%

六月

1~6月

累计

七月

1~7月

累计

八月

1~8月

累计

九月

1~9月累计

十月

1~10月

累计

十一月

1~11月

累计

十二月

全年

累计

主要能

项目

计量

单位

上年

实际

第一季度

1~3月

调整量

第二

一月

二月

1~2月

累计

三月

1~3月累计

四月

1~4月

累计

五月

1~5月

累计

五、煤炭

六、汽油

七、柴油

八、天然气

九、液化石油气

十、煤油

源和水消费(续)

季度

4~6月

调整量

第三季度

7~9月调整量

第四季度

10~12月

调整量

全年累计

全年为上年%

六月

1~6月

累计

七月

1~7月

累计

八月

1~8月

累计

九月

1~9月累计

十月

1~10月

累计

十一月

1~11月

累计

十二月

全年

累计

指标解释

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指标解释

能源消费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

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不应重复计算,应扣除二次能源的产出量和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量。

“谁消费、谁统计”的能源统计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

“谁消费、谁统计”是能源统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即“谁”实际消费了能源,不论其支出费用与否,就由“谁”统计其消费量。

“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不直接和能源供应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结算能源费用,而是和第三方(能源提供方)结算能源费用的调查单位:

(1)若能源消费方无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无法实现分户计量,则能源提供方上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消费方的数量,能源消费方免报电、水、天然气的消费量,但应上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若能源提供方能够向能源消费方提供各种能源消费的实物量,则能源消费方可以以此数据作为填报的依据。

(2)若能源消费方有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可以实现分户计量,消费方应按计量仪表数据上报消费量。

(3)若能源提供方将用于公共服务(如公共电梯、照明、排污、采暖、制冷等)的能源消费量(实物量)按一定比例分摊给能源消费方,消费方上报的消费量应包含分摊部分,能源提供方上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

“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的原则在实际中应用

根据“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的原则,调查单位应依据计量仪表或其他能源消费量的原始记录,按自然月(28-31天)、自然年(360-365天)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自然月、年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帐,可参照下列方法取得能源消费量数据建立能源统计台帐;依据能源统计台帐填报统计报表。

电力、天然气、水依据供应部门的交费单据基础数据,计算报告期的消费量。

若调查单位收到交费单据较晚,不能满足上报时间要求的,可以用上月缴费单据代替本月。

但计算消费量的累计天数和报告期的要求必须保持一致。

即:

一个季度为90-92天,年度的为360-365天。

汽油、柴油购买加油IC卡的调查单位,应每月主动到成品油供应单位索要含有实物量的“加油IC卡对账单”,并根据“加油IC卡对账单”数据登记统计台帐,依据台帐填报统计数据。

若调查单位收到成品油供应单位的加油量清单较晚,不能满足上报时间要求的,可以用上月数据据代替本月。

但计算消费量的累计天数和报告期的要求必须保持一致。

即:

一个季度为90-92天,年度的为360-365天。

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

能源消费量指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包括调查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不包括:

调查单位所属的法人单位的用能。

调查单位为居民住宅区(包括所属家属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各种能源。

调查单位对外销售的能源。

填报能源消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调查单位如何确定能源统计的范围

法人单位原则是统计的基本原则,能源统计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

调查单位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经济量(收入、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

若经济量统计包括京外产业活动单位,能源统计也应包括。

年消费量合计1万吨标煤以上,且京外部分占80%以上的调查单位,除按法人口径报送能源消费量外,同时要报送北京地区口径的能源消费量(纸介质)。

(2)电力消费的计算问题

如利用《北京电力公司用电客户电费交费单》计算电力消费量,则:

电力消费电量=总表“抄见电量”±“变线损”。

“变线损”>0时,加“变线损”;“变线损”<0时,减“变线损”;特殊情况下,在变线损问题上,与电力公司另有协议的单位,按协议“变线损”计算。

(3)出租车油料消费问题

出租汽车公司若无法准确计量油料消耗,可以依据报告期内车辆行驶总里程公里数据和百公里耗油数据进行油料消耗的推算。

(4)私车公用的油料消费问题

调查单位征用私车作为办公用车,汽车完全归调查单位使用,不再为私人生活所用,消费量全部计入调查单位消费。

若私人汽车既为调查单位所用,也为私人个人所用,则不能计入调查单位消费量。

(5)外购热力费用

是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使用热力向供热单位缴纳的采暖等热力消费的费用(不包括调查单位自备锅炉的燃料费用、不包括采用中央空调采暖单位向供暖方交纳的采暖费)。

该指标可以从财务帐相关科目中取得。

是调查单位在报告期内的实际消费的热力费用(不是实际支付的费用),若财务帐中“热力费用”包含报告期以前拖欠而在本期补缴或为下一个采暖期预交的部分,应予扣除。

若未实际支付热力费用,按应交数填报。

填报年报时,若财务帐中“热力费用”是一个采暖期(上年11月15日-本年3月15日)发生的费用,可直接采用,不必按日历时间再做计算。

填报定报时,对于一次性缴纳整个采暖期的热力费用的单位,不能将热力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消费,须将其分摊到相应的报告期。

(6)几种能源的单位换算系数

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汽油:

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重柴油:

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轻柴油:

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煤油:

1升=0.82千克,1千克=1.22升

液化石油气:

1大罐(餐饮业用)=50千克,1中罐(家庭用)=15千克,1小罐(餐饮业用)=5千克

非工业水消费

取水总量指报告期内企事业单位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热水、地热水等〕。

不包括:

企事业单位内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用水;企事业单位为居民住宅区(包括所属家属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水。

地表水指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包括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出的水,俗称自流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

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费)、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

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

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费)、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

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若企业自己打井,没有安装计量仪表,可按下面公式进行推算取水量,地下水取水量=水泵额定流量*工作时间(按最大值计算)。

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

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

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费)、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

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费)、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雨水指企业通过人工集雨场地收集雨水并利用微型蓄水工程(水窖、水柜等)蓄集而利用的雨水量。

排放量指企业用水后排放的废水量。

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指企业通过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废水量;直接排入河道:

指企业用水后直接排入河道的废水量,包括经企业自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河道的水量。

耗水量指企业在输水、生产和排水过程中由于蒸腾蒸发以及产品吸附而不能回归到各种水体所消耗的水量。

对外供水量指企业将提取的水经过处理(或未经过处理)后直接供给其他经济单位或住户使用的水量。

包括自来水公司的供水量和大型企业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供水量(以及对本企业居民区的供水量),也包括污水处理厂对外直接供应的中水量。

 

统计台账

企业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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