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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众筹项目方案

 

关于设立

 

酒店众筹方案

 

合股企业(有限合股)

 

 

合股协议

 

协议编号:

HH-201511--编号

签定日期:

年月日

签定地址: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合股企业的名称和要紧经营场所…………………………………………………………2

第三章合股目的和合股企业经营范围及合股期限………………………………………………2

第四章合股人信息…………………………………………………………………………………3

第五章全部合股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3

第六章资金利用打算………………………………………………………………………………3

第七章出资义务及资金利用监管…………………………………………………………………3

第八章品牌授权……………………………………………………………………………………4

第九章财务披露、利润分派、亏损分担…………………………………………………………4

第十章合股事务的执行……………………………………………………………………………6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8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10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11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13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13

附件一(上)有限合股人信息………………………………………………………………………15

附件一(下)一般合股人信息………………………………………………………………………16

附件二合股人清单…………………………………………………………………………………17

附件三资金利用打算表……………………………………………………………………………18

 

第一章总则

依照《民法通则》、《合股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股企业记录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企业为有限合股企业,是依照协议志愿组成的一起经营体。

合股人情愿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遵法经营。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合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股人别离缴纳所得税。

本协议经全部合股人各自签名、盖章后生效。

各合股人依照合股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股企业的名称和要紧经营场所

合股企业名称:

合股企业(有限合股)(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为合股企业)。

合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股目的和合股企业经营范围及合股期限

合股目的:

为了爱惜全部合股人的合股权益,使本合股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合股企业经营范围:

酒店(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股期限为自合股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合股企业注销之日止。

第四章合股人信息

详见附件一

第五章全部合股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详见附件二

第六章资金利用打算

详见附件三

第七章出资义务及资金利用监管

一般合股人和有限合股人的出资款项通过第三方资金安全托管平台分批拨付项目资金,并遵循“资金利用打算表”依照项目进展情形进行时期性打款。

支取时,由合股事务执行人(一般合股人)依照合股项目实际进度向合股企业监管方(也称“第三方治理公司”,即“北京人人金福投资治理有限公司”简称“人人金福”)提起申请,由后者依据申请书、资金利用打算表及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形进行审核,在确认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发起付款指令。

各合股人一致同意一般合股人依照“资金利用打算表”分批次提取、利用项目款,并同意前述款项由执行事务合股人在的监督治理下利用。

一般合股人和有限合股人均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延迟、拒绝、抽逃出资。

一般合股人与有限合股人通过第三方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成功后发起设立本合股企业,融资设立本合股企业所产生的融资服务费用由本合股企业承担。

第八章品牌授权

一般合股人同意在本合股企业存续期间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营资源许可给本合股企业利用,本合股企业依照品牌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标准,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合股人保证,其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并已完成相关必要的记录、备案手续以投资、设立及运营酒店品牌。

第九章财务披露、利润分派、亏损分担

财务披露

一般合股人应配合合股企业监管方,即对合股企业店铺进行财务监管,安装并利用合股企业监管方指定的财务监管软件,向合股企业监管方和其他合股人开通财务监管权限,合股企业监管方和其他合股人将能够通过财务监管软件对合股企业店铺的经营收入进行实时监控。

在接入合股企业监管方指定的财务监管软件前,项目方应安排相应负责人将合股企业的每日营业额于每日闭店后(最迟第二天12:

00前),以拍照的形式将收银系统中总的营业流水数据在本企业合股人会议上传数据图片。

合股企业应当将每一个月的月度财务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易于合股人接收的形式发送至所有合股人,并上传到或第三方合作的财务软件。

合股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或第三方财务机构负责合股企业的财务治理工作。

针对融资总额为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一般合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合股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提供给各有限合股人查阅。

利润分派

合股企业的预期目标:

估量实现盈亏平稳时刻为项目开业运营后第个月之前,一般合股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时刻内实现合股企业的盈亏平稳或盈利。

在上述预按时刻内,实现合股企业盈亏平稳所需的实际时刻即为该项目的盈亏平稳期。

分红方式:

依照一般合股人提供的合股企业运营情形,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合股企业以每一个月营业额的%视为合股企业的毛利率,毛利润扣除合股企业固定本钱(包括每一个月衡宇租金、人员工资、设备装修费用摊销、水电费用及应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利润视为合股企业的净利润(特定行业其营业收入即为毛利润),净利润扣除往期合股企业亏损后的金额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时刻和方式进行分红。

合股企业盈利后应当分红,第一次分红应在第一次盈利月份终止后1个月内进行,其后每3个月分红一次,分红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期限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

一般合股人不得以合股企业的初始投资额向有限合股人分红。

合股企业盈利后能够每一个月提取净利润的10%作为企业进展金,并将该进展金寄存于单独的企业账户,该进展金金额达到合股企业注册资本的10%时即再也不提取。

企业进展金要紧用于合股企业弥补亏损、应急支出、流动资金等事项,需通过合股企业三分之二以上的合股人(一人一票制)同意后方可利用。

企业进展金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止时补足下一年的企业流动资金后,剩余的企业进展金作为合股企业的净利润。

分派方式为:

优先提取5%的治理分红及5%的第三方监管费用,余下的净利润按各合股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派。

合股企业的流动资金为人民币80000(大写:

捌万元整),在合股企业经营进程中,若流动资金低于上述额度时,则从企业进展金中补足。

鉴于一般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运营治理,享有5%的治理分红权(治理股概念为一般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运营付出的时刻和人力本钱及品牌利用本钱),即当分红时,一般合股人有权取得约定净利润的5%作为运营治理合股企业的收益所得。

净利润分派顺序:

当合股企业产生净利润后,第一从此净利润中提取约定比例的企业进展金,提取后,从余下的净利润中同时提取约定比例的一般合股人治理分红和第三方治理公司融后治理费用,剩余的净利润按各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亏损承担方法

若是合股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其所有债务时,一般合股人应当对合股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有限合股人以其实际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若是合股企业因运营治理不善致使资不抵债,合股企业将解散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对合股企业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合股人承担无穷连带责任,有限合股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股企业存续期间,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决定,能够增加对合股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十章合股事务的执行

全部合股人在此一致决定,由一般合股人代表本合股企业,执行合股企业事务。

其他有限合股人不执行合股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股人,有权查阅合股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执行事务合股人应依照约定向其他合股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形和合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因执行合股企业事务而产生的收益归合股企业所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股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股人在与所有合股人签署《合股协议》后个自然日之内完本钱合股企业经营场所的选址、租赁、装修及营销策划等工作,并在《合股协议》签约后个自然日之内实现本合股企业的正常开业。

(此条款中所约定的时刻为设立一家众筹店所需的最长时刻,若成立多家店铺或店铺规模较大、需要特殊经营资质等情形的,此条款中约定的时刻可由一般合股人在取得其他有限合股人同意的情形下适当延长。

执行事务合股人有权聘用合股人之外的人担任本合股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执行事务合股人不能擅自改变合股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

若要改变,则需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

合股企业设立后,每一个月举行一到二次合股人交流会,两边沟通合股企业开业前,选址装修等工作进展,合股企业工商注册情形,开业后合股企业的经营情形等。

如一般合股人因特殊情形无法参会,应提早安排相应责任人进行项目进展沟通汇报,对其他合股人提出的问题记录并解答。

召开的合股人会议在通过持有三份之二以上出资份额的合股人做出的决议对全部合股人有效。

经全部有限合股人平等协商,一起选举合股企业所在地的(有限合股人)为该合股企业的事务监督人,负责对接项目方筹备工作开展,协助人人金福平台对融资资金利用严格审核:

在衡宇租赁、店铺装修合同签署、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协同项目方进行;而且在合股企业运营利润核算及财务披露等环节予以监督。

监督人开业当月和以后每季度须到项目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费用由合股企业承担,列入当月费用开支,并及时向其它投资人公示考察结果。

经合股人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按一人一票)有限合股人表决同意,可变更监督人,具体变更方式和报酬费用由全部合股人另行书面约定。

监督人不参与执行合股企业事务。

如合股企业需向一般合股人或其指定、批准的供货方采购相关产品、服务、设备的,一般合股人应保证相关价钱、付款条件的公平性,并确保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与一样条件,以确保本合股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合股企业存续期间由于非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合股企业暂停营业、经营中断等情形,一般合股人负责在30日内解决,如超过该期限相关问题仍未取得解决,合股企业未实现正常营业,有限合股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明确要求退伙时,一般合股人应以其对合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退还其出资本金。

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股人提出质疑后,能够发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股企业的财务记账审核,查阅账务真实性,因审核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股企业承担。

有限合股人有权将对合股企业的监管权委托给第三方治理公司执行,一般合股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限合股人对合股企业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及建议权,一般合股人对合股企业具有独立运营治理的权利,有限合股人不得干与合股事务的执行,不得散布无益于合股企业运营的言论及其他信息。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有限合股人自完成出资后至合股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不得退伙。

合股人之间及合股人与第三方监管人员之间在交流沟通时均应文明礼貌,不得利用具有诋毁、轻蔑、侮辱性的字词。

合股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专门是在财务收支和库房进销存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施,在合股企业运营进程中,一般合股人应配合有限合股人对合股企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有限合股人能够通过视频监控设施的网络链接对合股企业的运营进行实时监控。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股人(一人一票)表决同意后,有限合股人能够委托合股企业监管方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股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一般合股人应当配合审计工作。

因审核所产生的费用由合股企业承担。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

入伙

新合股人入伙时,需经一般合股人和占有限合股人总份额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股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一般合股人应向新合股人如实告知合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新入伙的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一样权利,承担一样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股人对入伙前有限合股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一般合股人对入伙前有限合股企业的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

退伙

除本协议还有约定外,有限合股人自本合股企业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合股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满12个月后能够转让其在合股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

有限合股人转让部份财产份额的或退出合股企业的,需不阻碍《合股企业法》对合股人数的限制。

若一般合股人在本协议第款中约定的时刻到期时未能实现合股企业盈亏平稳预期目标,则有限合股人有权转让对合股企业的出资份额或退伙,在转让方式不能达到共识时,由一般合股人受让有限合股人的出资份额或同意有限合股人退伙,一般合股人受让或退还的额度不低于有限合股人出资金额的85%。

有限合股人转让或退伙的权利行使截止日期为上述约按期限到期后的30个自然日内。

合股企业在正式运营满12个月时,有限合股人有权转让合股企业的出资份额或退伙,由一般合股人受让有限合股人的出资份额或同意有限合股人退伙,一般合股人受让或退还的额度不低于有限合股人出资金额的95%。

有限合股人转让或退伙的权利行使截止日期为上述约按期限到期后的30个自然日内。

如有限合股人在上述两次约定的期限内选择退伙,则退伙时,该有限合股人有权委托合股企业监管方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股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一般合股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有限合股人在上述两次约定的期限内选择退伙的,则此前若取得分红,该分红所得应计入退还的款项中。

即一般合股人将有限合股人应退还的款项减去其分红所得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有限合股人。

合股企业正式运营满13个月后,有限合股人若要求退伙,则在不给合股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阻碍的情形下,提早三十日通知其他合股人,能够退伙。

退伙时,其他合股人应当与该退伙人依照退伙时的合股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当前财产份额。

(注:

运营期间指本协议中约定的合股项目开业运营时刻,不是指该合股企业注册成立时刻)。

有限合股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若是要转让其在合股企业的财产份额,一样条件下,其他合股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两个以上合股人均欲购买,由其协商购买转让财产份额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能够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上述财产份额。

一般合股人转让其在合股企业中部份财产份额的,须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但一般合股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在合股企业中的全数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部合股人一致同意即固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一般合股人退伙后,本合股企业解散。

一般合股人因其债务问题致使合股企业无法正常营业,在所有合股人无退出的情形下,第一采取一般合股人在合股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偿债,但偿债后仍无法恢复营业且停业超过3个月,经全部合股人会议决议后,(一人一票)能够要求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进程中停业期间所有的相关费用由一般合股人承担,清算程序依照合股协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

合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股期限届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股人(一人一票)决定再也不经营;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股人(一人一票)同意解散;

合股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故;

合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合股事务执行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可能致使合股企业资不抵债的,经全部有限合股人一致表决同意。

合股企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方法如下:

合股企业清算程序应当按《合股企业法》的规定进行。

合股企业清算时,若显现亏损或资不抵债,则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按本协议第款的约定履行。

合股企业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有限合股人依照对合股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优先分派剩余财产,在有限合股人分派到的财产达到其对合股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份额后,若仍有剩余财产的,则此部份剩余财产按各合股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一般合股人拒绝安装或安装后拒绝利用、非正常利用财务监管系统、拒绝在库房进销存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视为一般合股人违约。

一般合股人作为合股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应当诚实守信、全心全力地为合股企业的运营尽忠职守,若在合股企业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运营进程中,一般合股人存在不诚实、不用心经营、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等行为,情节严峻的,视为一般合股人违约,有限合股人有权选择退出合股,如有限合股人选择退出合股的,则一般合股人需原额退还该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出资款。

如一般合股人在合股企业设立及设立后的经营进程中存在讹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物品价钱虚高、故意隐瞒经营收入等虚假经营行为和伪造账目、财务数据造假、提供虚假的单据,如虚假的采购清单、销货清单、经营流水、发票和其他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或违法经营等情形),则有限合股人能够选择退伙,如有限合股人选择退伙,则退伙合股人持有的对合股企业的出资份额由一般合股人按该合股人的实际出资金额等额的价钱进行受让(即如有限合股人选择退伙,一般合股人需原额退还该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出资款),同时一般合股人应按该有限合股人实际出资额20%的标准向该有限合股人承担补偿金。

一般合股人在执行合股事务时,应当把自有财产和合股企业的财产分清,若因一般合股人的治理混乱致使无法分清是自有财产仍是合股企业财产的,视为一般合股人违约,则无法区分所有权的自有财产视为合股企业的财产,由各合股企业一起所有。

一般合股人在执行合股事务时,应当取得并保留好各类合同、单据等,以备后期查账、审计利用,若一般合股人在经营进程中没有保留或虽保留但因治理不善致使合同、单据丢失,视为一般合股人违约,所有因合同或单据不存在或丢失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一般合股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缘故致使合同或单据丢失、损毁的除外。

合股企业显现产品质量、消防、卫生、建筑等违法违规问题,造成损失,应由执行事务合股人对其他合股人和本合股企业承担补偿责任。

若一般合股人在项目经营进程中存在未依照真实经营状况分红、无端延期分红等行为,一经发觉,有限合股人能够要求一般合股人需原额退还该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出资款,一般合股人需无条件退还。

并向有限合股人承担其出资款20%的补偿金。

由于下列不可抗力的缘故: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自然火灾等;

(2),如征收、征用、政策变更缘故等;

(3)社会突发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合股企业设立前,因以上缘故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各方已缴纳的出资全数退回。

合股企业设立后因上述缘故致使合股企业财产损毁的,各合股人以《合股企业法》规定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一般合股人在执行合股事务时故意或显现重大过失致使合股企业经营受损,则由其补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等)。

因合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缘故造成合股企业财产损失的,一般合股人应代表合股企业踊跃向第三人追偿,所追偿的款项、实物在扣除追偿本钱(包括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后均归合股企业所有。

有限合股人应诚实守信地履行作为一个有限合股人的职责,如有限合股人散布无益于合股企业经营的信息或带头、煽动其他有限合股人起哄、生事,阻碍合股企业正常运营的,则经合股企业监管方确认后或经其他有限合股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的,一般合股人有权强制以有限合股人投资款60%的价钱受让该有限合股人对合股企业的全数出资份额或将该有限合股人的出资份额60%退还,受让/退还后,该有限合股人退出合股企业。

若该有限合股人的言行给合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该有限合股人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合股人履行合股协议发生争议的,合股人能够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不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股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各合股人所持本协议均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协议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在拟成立的合股企业进行工商注册记录前,各合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本合股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合股协议未尽事宜,遵循《合股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本协议自甲乙两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余下二份存档利用,均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合股协议》签字页)

一般合股人(个人签字及手印):

签字日期:

年月日

一般合股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有限合股人(签字及手印):

签字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上):

有限合股人填写下表:

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认缴资金额

电子邮箱

常用移动电话

邮编

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

备注: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帐号为以后有限合股人收益分红账号。

 

附件一(下):

一般合股人填写下表:

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自然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实际出资金额(元)

电子邮箱

常用移动电话

邮编

固定电话

联系地址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

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

企业名称

成都市欧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朝阳

营业执照编号

55

实际出资金额(元)

万元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2层95号

固定电话

常用联系人

曹朝阳

邮编

常用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备用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

备注:

一般合股人由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担任为宜。

附件二:

合股人清单

项目融资总额:

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实际出资金额(元)

份额占比

合计(元):

普通合伙人名称(企业或个人)

公司注册号或个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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