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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毕业论文

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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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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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摘要:

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人在学习借鉴别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详细规定。

详细给大家介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和特点,以及量刑的法律依据。

让大家了解我国《刑法》是如何界定故意伤害罪的,以及在以下本人提出的问题上大家好有自己的看法。

第二部分,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量刑,,通过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重点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是对故意伤害罪所提出的一些看法,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关键字:

故意伤害、量刑依据、缓刑

调研的目的及其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的一系列规定,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此次对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是为了了解故意伤害罪在人民法院具体的量刑方法和一些法官的司法习惯,以及所面临的问题。

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控制和充分的利用。

调研的方法:

此次调研,本人采用实践中的案例来反应实践中的量刑问题。

1:

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和量刑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2:

调研内容

在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了半个多月的实习生活,自己本身也接触了许多故意犯罪的案例,再加上和检察官的交流与开庭公诉实践本身也对此类案件有了些自己的想法。

下面我将把自己在这些天接触到的几个实际案例来作为此次调研的内容

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樽还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杨建斌(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5年XX月XX日公安局接到受害人韩霄(化名)的报案,报案人声称自己在路边烤羊日肉摊吃饭的时候被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由于发生口角殴打倒地。

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依法查明:

2015年XX月XX日,被害人韩及其朋友马某在XX市XX街XX烤羊肉门口乘坐车辆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杨建斌未达成一致,于是被害人韩霄就将杨建斌的车门关上,此时犯罪嫌疑人杨建斌认为被害人韩霄将其车门关的太重,于是就下车用拳头殴打韩霄面部后被马某劝开。

犯罪嫌疑人杨建斌通过打电话纠集其朋友王晓明(化名)及王晓明的朋友(姓名不详)二人到场,此时二人赶到后犯罪嫌疑人杨建斌让其二人拦住被害人的朋友马某,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用拳殴打被害人韩霄,后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王晓明及王晓明朋友坐车准备离开时,被害人韩霄将板凳砸在杨建斌所驾驶的车辆尾部,犯罪嫌疑人杨建斌下车查看后发现车辆尾部被砸凹陷,于是就拿起圆凳子砸在被害人韩霄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2015年XX月XX日经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被害人韩霄左眼伤后视力盲目3级属于重伤二级,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头皮裂伤属于轻伤二级,左侧筛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于轻微伤)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的刑事责任。

很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故意伤害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根据前面的法条解释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量刑标准中的“重伤”范围,和案件中的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中的“被害人韩霄左眼伤后视力盲目三级属于重伤二级”已到达重伤程度。

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缓刑。

量刑范围应该属于重伤标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最后我听说的是法院最后判的是缓刑。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赵光明(化名)涉嫌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赵光明在某市某路口,与黄某、杨某因车辆行驶一事发生争吵,被告人从其驾驶的车的后备箱取出钢管一支,砸向黄某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并将被害人杨某头部打伤。

后被告人赵光明驾车逃离现场时,黄某上前拉住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的副驾驶门被拖行约5米,黄某倒在地上,被告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杨某的左侧头顶头皮裂伤属于轻微伤,左颞硬膜下血肿属于轻伤一级,左颞颅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黄某头面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双膝部皮肤全层擦伤,头皮下血肿,属于轻微伤。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砸汽车玻璃损失价值为75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光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赵光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光明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科处刑罚。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作案工具光管一根,依法没收;

3、被告人赵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医疗费19492.96元、误工费7443.3元、护理费269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31648.50元;

4、被告人赵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医疗费618.71元、车辆修理费2100元,共计2718.71元;

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罗有善(化名)、罗有才(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有善、罗有才在某市城西区某路的XXKTV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罗有才与被害人钱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被人劝开。

被告人罗有才、罗有善离开包厢下楼至KTV楼下时,从门口施工工地捡起钢管又对钱某进行殴打,后钱某逃至某路附近,被告人罗有才手持钢管,罗有善手拿砖头又对被害人钱某进行殴打,造成钱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钱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颞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颞枕部脑挫伤、脑内血肿,右中颅底骨骨折并脑脊液耳漏、右侧血气胸致右肺压缩约50%属于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诉称,因被告人罗有才、罗有善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追究罗有才、罗有善的刑事责任;判令罗有才、罗有善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50339.21元,误工费69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950元交通费1000元。

令查明:

钱某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18天,支付医药费50339.21元,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

案发后钱某从单位领走二被告人工资4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有才的亲属赔偿了20000元,钱某出具说明,表示对罗有才谅解,并放弃追究罗有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有才、罗有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罗有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罗有才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罗有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冠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诉讼请求的医疗费有效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证明,应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其领取的4000元。

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交通费,原告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罗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罗有善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被告人罗有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0339.21元,误工费69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950元,共计62139.21元。

已支付24000元剩余38139.21元。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卢文华(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李某与孙某等人在某海鲜店饮酒后因琐碎事引发口角,后李某将该饭店内餐具摔毁,并将店内一园卓掀翻,该店前台王某跑至饭店厨房内通知被告人卢文华等人前往前厅与受害人李某、孙某理论,并将酒醉后的李某、孙某追至店门口,要求其二人对所损坏的财物进行赔偿,双方发生口角,卢文华等人遂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等人受伤。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李某胸骨骨折轻伤二级,腰3、4椎体右侧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头部外伤属轻微伤。

法院最终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卢文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文华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3:

调研成果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最后都是以缓刑告终的。

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缓刑适用的法定情节。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犯罪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

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

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

(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害程度较轻,犯罪人认罪态良好,改过自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是可以处以缓刑的。

可是对于故意伤害罪中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是不能使用缓刑的。

案例一中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以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可是在最终审判的时候是处了缓刑。

对这个问题我问过检察官。

检察官给我的回答是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大量民事赔偿。

有点刑事和解的意思。

法官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最后的刑罚无非就是让被害人得到最大的物质和心里补偿。

化解双方的仇恨矛盾。

以民事赔偿来减轻刑罚的方法其实是双方当时人都受益的。

法律规定的最初的出发点我想也是想让受害人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补偿。

对加害人多半是以教育改造为根本目的来减少,杜绝犯罪的。

减少犯罪才是法律设立最初的目的。

这样的处罚方式虽然有点与法律冲突的意思,可是这样的处罚方式却能最大程度的补偿被害人。

没几个人能对金钱说不!

或许金钱才是最实在的补偿方式。

像藏族“赔命价”一样,以最原始的方式解决矛盾。

可是这种解决方式也存在这许多隐患。

故意伤害罪情节相对稍微严重的犯罪,加害人可以以金钱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刑罚,最后多以缓刑解决。

那么对于那些家庭条件很好的人,法律是不是最终会对他们“失效”。

那么大多不富有的公民的生命安全保障不是存在很多隐患吗?

对于加害人而言,也就是钱的事。

对于不缺钱花的加害人是否可以为所欲为的故意伤害呢?

有一种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趋势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人的生命权是最可贵的,没有生命就谈不上人权。

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所以说我们就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

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

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主客观表现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手段、后果及反映出来的犯罪恶性的大小,是能否通过刑罚改造教育行为人,使其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危害性的关键。

现就如何认识行为人犯罪恶性的深浅,如何通过刑罚的缓刑制度把握缓刑的适用等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一)通过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来判明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

如对那些伤害目的明确,致他人残疾或采取暴劣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不能手软。

对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同事、朋友交往或在公共场所因发生口角引起相殴的案件,我们应区别对待,认真加以分析,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引起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或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来综合分析,然后决断是否适用缓刑。

(二)要结合被告人的在当地改造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是否通过经济方面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解决了被害人受害后不能得到赔偿的因素;被告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使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致再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来判断能否通过适用缓刑达到对被害人教育感化的目的,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

这样做,既体现了对行为人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法律的调和性、人性化;既化解了矛盾又稳定了社会,不致使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间造成长期的敌对情绪,使矛盾越来越深,也减少了浅意识的社会危害,从而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4:

结语

5参考文献

6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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