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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理工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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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理院发〔2019〕61号

关于印发《营口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各部门:

《营口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理工学院

2019年6月24日

营口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规范经费支出审批行为,简化经费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经费支出实行行政负责人审批制度,即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一支笔”签字审批。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是落实本单位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和借款事项的审批。

第二章审批原则与职责

第四条经费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结合原则。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预算控制原则。

根据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及超预算审批;

3.逐级审批原则。

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

4.归口管理原则。

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组织制定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审批会签大额经费支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

第六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监管责任,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对相关经费支出负分管责任。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人在院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履行经费支出的监管职责,审核大额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监管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会计核算人员按会计制度规定审核经济业务,对经费支出的原始发票开具的规范性、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经费渠道、标准范围、经济事项手续完整性、会计科目使用的准确性等负审核、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业务经办人对所办经济业务事项提供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价值的符合性负直接责任;业务验收人对经办人交付的实物数量、金额、质量等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资金使用经济事项的,按《中共营口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

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单位财务审批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位财务审批人为项目负责人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的经费支出事项,由其所在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经费支出范围

学校经费支出包括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和提留经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经费是指通过学校预算安排使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是指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以立项形式下达的项目经费及学校安排的相应配套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安排的支持高校发展专项经费、内涵建设专项经费等。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安排的相应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提留经费是指系、部及各部门通过培训或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留存使用的经费,包括按学校规定分配给各系、部及部门的发展基金。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

1.单项支出额度1万元以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项支出额度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支出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提留经费的审批权限

1.单项支出额度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2.单项支出额度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项支出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1.单项支出额度2万元以下,由科技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项支出额度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科技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3.单项支出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处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单项支出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科技处审核、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教学改革及专项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由教务处审核,参照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领导无须审批的经费支出事项

1.按期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绩效工资、特聘外聘人员及合同制人员工资、丧葬抚恤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及工会经费等政策性支出;

2.按期汇总发放的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等支出;

3.按期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保安经费、水电气费、邮电费及网络运行费等支出。

第五章经费支出的报销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按预算规定用途及额度安排经费支出,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经费报销等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所取得或填制的真实、合法票据报销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办法,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

凡在《营口理工学院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营口理工学院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相关的支出,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用现金结算的,需在报销凭证上标注说明,按《营口理工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银行卡、网银等方式结算的,须附刷卡存根或打印的电子结算单及交易订单截图,报销发票与消费支付凭证相符。

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负责审查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支出内容无预算及不符合相关支出范围和标准的,不予办理;对于支出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办理经费报销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将各类原始票据按类别汇总并粘贴在“单据汇集单”上,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验收人等内容,并按审批权限规定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办理经费报销业务时,需提供从外部取得的发票或学校财务部门的自制原始凭证。

1.取得的国内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需翻译成中文并由外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按开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方可报销;

3.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单据汇集单、公务接待清单和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等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或设计的原始凭证,报销人员可以直接到财务处领取,或者到财务处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4.发票应详细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信息,单位名称必须是“营口理工学院”全称。

增值税发票填写要求应符合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要求;

5.当年和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发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直接办理报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填写情况说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6.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凭证(记账联)复印件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票据遗失(如火车票、汽车票等),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审核证明方可报销;

7.学校内部结算业务应填制内部转账结算单,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购置低值材料、易耗品等物资支出,须按《营口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的,需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购置前应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部门业务费原则上不得购买设备,确需购买,应提供设备购置申请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并办理报销。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支出报销根据《营口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单位负责人出差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须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党委书记和院长出差须互签。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规模和人数,报销时须附出差审批单及有审批人签批的会议及培训通知,特殊情况没有会议及培训通知的,须注明实际情况,由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三十条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执行《营口理工学院会议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本单位邀请函、公务接待(审批)清单及消费清单。

学校公务接待由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务接待费报销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校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使用会议费。

各单位接受上级组织或部门委托由学校承办的会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自行组织召开会议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会议经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的上限。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住宿费、场地租金、伙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会议费开支的综合定额标准按《营口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2.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酒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以银行转账及公务卡、银行卡方式结算。

3.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培训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各类劳务费的发放和报销,应根据费用性质分别执行学校相关劳务发放管理办法。

各单位发放劳务费时,需填写《营口理工学院劳务报酬支付明细表》,同时报送电子档,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学校预备费的支出审批

1.单项支出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单项支出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支出额度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各预算单位年末要按时间要求与财务处对账,进行全年预算支出情况统计,撰写年度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报至财务处,作为编报全校年度经费决算报告依据。

财务处须按上级部门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经院党委审议、上级部门批复后,按上级部门要求公示年度决算。

编报财务分析报告,据以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建议。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财务审批人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

1.没有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

2.超越职责权限审批;

3.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

4.将应单项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5.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营口理工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营理院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经费支出审批报销流程图

 

附件

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审批报销流程图

提留经费审批报销流程图

科研经费审批报销流程图

注:

教学改革及专项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参照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

营口理工学院财务处拟文

营口理工学院办公室201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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