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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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试大纲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答: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答:

--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答: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3、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5、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2、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民事责任,大多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责任的产生主要是通过合同、一般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事由。

  行政责任,是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而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民对官的责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比如违反工商管理条例,特许经营规定等等。

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个体的处罚行为。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责任。

只有触犯了《刑法》的犯罪行为才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判定是否有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法院的专署职能,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行使,非经审判,不能定罪。

  4、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一:

警告。

  第二:

罚款

  第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

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第六:

行政拘留。

  第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5、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求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行政处罚中责令整改的适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一事不再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行政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4、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5、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和内容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要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17、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8、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9、听证的适用范围,了解举行听证的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0、缴纳罚款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1、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2、逾期缴纳罚款的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4、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6、违规自行收缴罚款的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公开。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责任原则。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

(1)平等对待权。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听证权。

在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许可行为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3)受益权。

在符合条件时,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说明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知情权。

即知悉并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行政裁量的内部基准,拒绝许可或者撤销,中止许可的理由。

(5)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产生于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因为对其信赖并予以遵守而形成的法定性和确定性。

  4、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主体,也称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并独立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

  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包括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它分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下辖区、县)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等。

此外,除了行政机关,我国现行的从事行政管理的体系中,还包括很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5、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权限、权利?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6、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许可法第33条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7、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程序、要求?

  行政许可决定程序:

(1)当场决定。

行政机关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法定期限内决定。

(3)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准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决定期限:

  1、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间

  行政许可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对此,行政许可法也对办理时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层级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的20日和45日的时限,是指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的全部时间。

但在行政许可的实践中,有些许可不仅涉及到多个行政机关,有时还涉及到上级行政机关,因为有些行政许可只有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此,行政许可法第43条对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疫印章。

  8、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和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行政许可听证应遵循程序: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收取费用?

  

  答: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10.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依法收取费用和使用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四)《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案件受案管辖要求。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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