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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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审理和判决,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绪论,证据,起诉和受理,目录,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l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3月17日)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2014年8月15日),审理和判决,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绪论,证据,起诉和受理,目录,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一、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7、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8、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行政赔偿和补偿除外,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例外:

(第56条)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司法有限变更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审理和判决,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绪论,证据,起诉和受理,目录,一、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

具体表现: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二、法院应当受理的12种情形(第12条),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七、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二、法院应当受理的12种情形(第12条),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3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方式(第53条):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规章、市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提起方式:

附带性审查(三)审查对象:

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外的几种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案例:

该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甲公司因资金困难拟出售公司资产,国有丙公司对此有收购意向,并按规定程序报所属县国资委批准后与甲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丙公司按照会议要求履行程序。

县国资委代表政府批复同意了丙公司的收购请示。

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各方产生分歧。

甲公司认为县国资委在本案收购中的批复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

甲公司败诉,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县国资委的批复是代表本级政府对丙公司的监督管理,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的规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丙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和权利,系对监督管理的国有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的审批,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和判决,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绪论,证据,起诉和受理,目录,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一般:

行政机关所在地经复议:

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审理和判决,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绪论,证据,起诉和受理,目录,行政诉讼参加人,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的转移(第25条):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相关法律法规:

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审理和判决,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绪论,证据,起诉和受理,目录,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对可能败诉的后果承担责任,即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行诉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举证期限:

15日,1)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2)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证明其适用是正确的;3)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4)正确行使职权的证据;5)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6)如是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举证范围,这是行政主体举证责任的派生规定,也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先取证,后处理”的要求。

第35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案例: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行政行为被撤销,在5月27日,孟某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镇政府作出的对王某新批宅基地的四址的界址说明,侵犯了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界址说明。

A区法院同日受理了此案,并于同日向该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镇政府在收到诉状副本后15日内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作出界址说明的证据、依据。

在庭审中,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

孟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该镇政府逾期提供答辩和证据已经违法。

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是因为有关办事人员出差。

理由:

法院认为,该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没有法定的正当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镇政府作出的界址说明没有证据、依据;故判决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镇政府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

(1)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例外:

A、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B、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3)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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