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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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指南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指南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等部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市城乡公立、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防洪、抗风、防雷击、受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域储灰库威胁的情况,以及其他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受灾情况),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

第四条下列校舍应作为建筑安全排查重点优先安排鉴定工作

(一)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二)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

(三)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四)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五)位于蓄滞洪区、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

(六)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

(七)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八)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九)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第五条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

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由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校舍安全鉴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

(一)初步调查:

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订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二)详细调查:

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三)安全性鉴定评级:

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

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四)适修性评估:

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五)鉴定报告:

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

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当建筑结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应报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第十条校舍安全鉴定报告除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5、《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6、《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

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

地质灾害排查工作技术要求

一、新校舍选址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二、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要求,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地质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按地质灾害威胁影响程度分三个层次工作。

(1)对无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确定为地质灾害安全场址。

(2)对地质灾害隐患影响较小的校舍确定为地质灾害较安全场址,应提出避灾或治理的措施和建议。

(3)对地质灾害隐患影响较大的校舍确定为危险区场址,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场地地质灾害专项评估,并督促学校按照评估意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采取措施进行搬迁或治理。

中小学校址选择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幼儿园基地选择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防雷排查

 

鉴定技术指南

 

编制单位:

九江市气象局

2009-08-11

 

目录

第一条总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

第三条基本情况调查

第四条校舍防雷安全排查的内容

第五条校舍场地防雷安全评估记分方法

5.1雷击危险环境指标A的取值方法

5.2雷暴日等级B的确定

5.3雷电灾害历史指标C的取值

5.4校舍场地防雷安全评估等级G的划分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防雷排查鉴定

技术指南

九江市气象局黄中根、邓浔建

第一条总则

本“鉴定技术指南”适用于“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防雷排查鉴定”,也适用于九江市其它人员密集的楼、堂、馆、所等建筑物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雷排查技术鉴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08

第三条基本情况调查

3.1按照地域雷电活动规律进行分区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1.1条的要求,收集当地气象资料,并进行统计。

3.2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1.3条的要求,调查中小学校的地形、地物状况、地质条件(如土壤电阻率)以及雷电灾害历史资料。

3.3调查中小学校园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区域的分布和使用性质,特别要注意《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规定的通道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等不宜设置防雷装置的空间。

3.4调查需要防护的建筑物的长、宽、高以及周边30米以内的地物分布情况,相邻建筑物高度等资料。

3.5调查建筑物内各楼层及楼顶被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分布状况。

3.6调查配置于各楼层工作间或设备机房内被保护设备的类型、功能及性能参数(如工作频率、功率、工作电平、传输速率、特性阻抗、传输介质及接口型式等)。

3.7调查电子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的结构以及电子信息系统各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关系、信号的传输方式等。

3.8调查供配电线路架设及其配电系统接地型式。

3.9如实填写“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排查登记表”(本表以学校为单位,每所学校只填写一份)和“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登记表”(本表以建筑物为单位,每栋建筑物各填写一份)。

第四条校舍防雷安全排查的内容

4.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的规定,确定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将校舍区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4.2防直击雷设施排查:

4.2.1每栋建筑物顶部是否安装有防直击雷设施(如避雷带、避雷网或避雷针)、防直击雷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可对建筑物本身进行全保护以及防则击雷措施,引下线、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4.2.2运动场、人行道等空旷场所是否有直击雷保护设施;

4.2.3有、无雷击事故历史,了解雷击事故造成损失情况等;

4.3确认防雷系统引下线现状及其与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安全距离;

4.4确认地下管线、隐蔽工程分布情况;

4.5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的3.22条规定进行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区(LPZ0区、LPZ1区、LPZ2区、);

4.6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的4.2.4条规定进行建筑物的雷电防护等级的划分(A、B、C、D四个等级)

4.7根据前面确定的区域雷电分区、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内部雷电防护分区以及雷电防护等级的划分,确定电子信息系统所必须执行的标准;

4.8勘测中小学远程教育系统天线、传输电缆、接收机、系统主机的防雷措施、计算机机房及网络的防雷措施、校园广播系统防雷装置、有线闭路电视系统、程控交换系统防雷装置、建筑物内部等电位接地网络设置、电源线路以及信号线路的屏蔽措施、各建筑物的共用接地装置等等是否符合要求;

4.9低压配电系统防雷装置排查

4.9.1是否安装有三级以上电源浪涌保护器SPD,所安装的电源浪涌保护器SPD主要技术参数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级≥60kA

第二级≥40kA

第三级≥20kA

4.9.2电源浪涌保护器SPD安装的物理位置和连接线的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4.9.3计算机网络或信息系统的信号接口是否安装有相应级别的信号浪涌保护器SPD,连接线的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4.9.4计算机网络或信息系统设备外壳是否有保护接地措施等;

4.10鉴定用术语:

措施完善、措施达不到要求和无任何措施。

第五条校舍场址防雷安全评估计分方法

校舍场址防雷安全评估等级计算公式:

G=A+B+C

式中:

A----雷击危险环境指标

B----当地雷暴日等级

C----雷电灾害历史指标

5.1雷击危险环境指标A的取值方法

雷击危险环境指标A取值为k,k值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附录1中计算公式:

N=k·Ng·Ae

式中N——建筑物预计雷击次数(次/a)

k——校正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在下列情况下取相应的数值:

位于旷野孤立的建筑物取2;

金属屋面的砖林结构建筑物取1.7;

位于河边、湖边、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在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的建筑物,以及特别潮湿的建筑物取1.5。

Ng——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2·a)]

A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2)。

5.2雷暴日等级B的确定

雷暴日等级B的确定,依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3.1.2条规定,地区雷暴日等级宜划分为少雷区、多雷区、高雷区、强雷区。

并符合下列规定:

1少雷区:

年平均雷暴日在20天及以下的地区,则B=0;

2多雷区:

年平均雷暴日大于20天,不超过40天的地区,则B=0.5;

3高雷区:

年平均雷暴日大于40天,不超过60天的地区,则B=1;

4强雷区:

年平均雷暴日超过60天以上的地区,则B=1.5。

5.3雷电灾害历史指标C的取值

近5年发生过雷电灾害且造成人员伤亡的,则C=0.5;

近5年发生过雷电灾害且造成财产损失的,则C=0.2;

近5年未发生过雷电灾害的,则C=0。

5.4校舍场址防雷安全评估等级G的划分

通过上述对雷击危险环境指标A、雷暴日等级B、雷电灾害历史指标C的所取数值,根据进行计算公式G=A+B+C,来确定校舍场址防雷安全评估等级。

校舍场址防雷安全评估划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低级雷击风险:

G≤2.5

中级雷击风险:

2.5≤G<3.5

高级雷击风险:

G≥3.5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操作指南

编辑人:

邹秋文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操作指南

1前言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市政府成立了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九府厅发[2009]65号)。

根据工作分工要求,水利部门负责对受洪涝灾害影响的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进行排查鉴定。

为切实做好排查鉴定工作,规范、指导各地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和鉴定、评估,全面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特编制《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操作指南》,提供各地参照执行。

2排查范围

沿江沿河、病险水库与山塘下游、蓄滞洪区、易涝区内及受山洪影响区域内的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举办的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场址,具体包括:

基础教育阶段的小学(含教学点)、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学校校舍场址。

3排查依据

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的主要依据有:

(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

(2)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23号);

(4)《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校安办字[2009]9号);

(5)《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65号);

(6)《江西省防汛抗旱条例》;

(7)《防洪标准》(GB50201-94);

(8)《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

(9)《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

(10)《江西省短历时暴雨图集》(2003年);

(1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等。

4排查鉴定内容

4.1沿江沿河学校排查鉴定

4.1.1排查主要内容

对受江河洪水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可能影响校舍场址安全的河道堤防、护岸及其他防洪工程的安全隐患和现状防洪能力。

4.1.2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沿江沿河中小学校舍场址江河洪水灾害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1。

表1沿江沿河中小学校舍场址江河洪水灾害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校舍场址安全等级

鉴定参考标准

处置建议

危险校舍场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危险校舍场址:

①保护校舍场址主要建筑物的防洪工程防洪标准低于20年一遇的;

②保护校舍场址的堤防或护岸等防洪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重建、迁移避险、新建防洪工程或提高防洪工程标准、加固防洪工程,消除安全隐患等。

隐患校舍场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隐患校舍场址:

①保护学校配套建筑物的防洪工程防洪标准低于20年一遇的;

②保护校舍场址的堤防或护岸等防洪工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重建、改造配套建筑物或采取其他工程措施、加固防洪工程,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校舍场址

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安全校舍场址:

保护校舍场址的防洪工程防洪标准高于20年一遇的。

/

注:

1、校舍主要建筑物: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教师宿舍、食堂、办公楼等。

2、校舍配套建筑物:

除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属配套用房。

3、堤防或护岸结构、渗透稳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工程存在渗漏、管涌、贯穿性裂缝等可能导致决口、滑坡等严重险情的隐患为严重安全隐患,其他为一般安全隐患。

4、沿江沿河各类学校均需编制江河洪水防御预案。

4.2病险水库下游学校排查鉴定

4.2.1排查主要内容

病险水库包括病险水库、病险山塘和屋顶山塘。

对受病险水库影响、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校舍场址受病险水库的影响程度,以及校舍场址可能受溃坝影响的程度。

4.3.2评估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病险水库下游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2。

表2病险水库下游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校舍场址安全等级

鉴定参考标准

处置建议

危险校舍场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险校舍场址:

①水库鉴(认)定为三类坝且可能受溃坝影响的;

②位于病险山塘或屋顶山塘下游且可能受溃坝影响的。

迁移避险、加固(报废)病险水库工程或水库除险加固前临时迁移避险。

隐患校舍场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隐患校舍场址:

①水库鉴(认)定为二类坝且可能受溃坝影响的;②位于山塘下游且可能受溃坝影响的。

迁移避险、加固病险水库工程或水库除险加固前临时迁移避险。

安全校舍场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校舍场址:

①水库鉴(认)定为一类坝的;

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

/

注:

1、可能受溃坝影响:

指溃坝影响校舍建筑物和人员安全。

2、病险水库下游各类学校均需编制防洪及人员转移预案。

4.3蓄滞洪区内学校排查鉴定

4.3.1排查主要内容

查明蓄滞洪区内的校舍场址,在蓄滞洪区分洪时的受冲情况、淹没水深、历时等情况。

4.3.2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蓄滞洪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3。

表3蓄滞洪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排查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校舍场址安全等级

鉴定参考标准

处置建议

危险校舍场址

分洪时蓄滞洪区内直接受冲的校舍场址或场址平均淹没水深在0.6m及以上的

迁移避险

隐患校舍场址

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校舍场址

迁移避险或制订人员转移安置方案

4.4易涝区内学校排查鉴定

4.4.1排查主要内容

查明校舍场址是否位于低洼区域及其他易涝区域内,以及遭受内涝灾害时校舍场址的淹没情况。

4.4.2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易涝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内涝灾害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4。

表4易涝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内涝灾害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校舍场址安全等级

鉴定参考标准

处置建议

危险校舍场址

发生低于10年一遇内涝时,校舍场址平均淹没水深在0.6m及以上的。

迁移避险或加固处理。

隐患校舍场址

发生低于10年一遇内涝时,校舍场址平均淹没水深在0.6m以下的。

临时避险或加固处理。

安全校舍场址

不受低于10年一遇内涝影响的校舍场址。

/

注:

易涝区内各类学校均需编制内涝灾害防御预案。

4.5山洪影响学校排查鉴定

4.5.1排查主要内容

查明校舍场址是否位于小流域山洪灾害影响范围内。

对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校舍场址,分析可能影响校舍场址安全的河道堤防、护岸及其他防洪工程的安全隐患和现状防洪能力。

4.5.2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

中小学校舍场址山洪灾害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见表5。

表5山区中小学校舍场址山洪灾害鉴定参考标准及处置建议表

校舍场址安全等级

鉴定参考标准

处置建议

危险校舍场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危险校舍场址:

①校舍场址位于山洪沟沟口区域的;

②无设防的学校主要建筑物地面高程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的;

③保护学校主要建筑物的堤防或护岸等防洪工程低于2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①位于山洪沟沟口区域的原则上迁移避险;

②重建、迁移避险或新建防洪工程;

③提高防洪工程标准或加固防洪工程,消除安全隐患。

隐患校舍场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隐患校舍场址:

①无设防的学校配套建筑物地面高程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的;

②保护学校配套建筑物的堤防或护岸等防洪工程低于20年一遇防洪标准的;

③保护学校场址的堤防或护岸等防洪工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

①重建、改造配套建筑物或采取其他工程措施;

②提高防洪工程标准或加固防洪工程,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校舍场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安全校舍场址:

①学校所有建筑物地面高程高于20年一遇洪水位的;

②保护学校的防洪工程防洪标准高于20年一遇的。

/

注:

1、校舍主要建筑物: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教师宿舍、食堂、办公楼等。

2、校舍配套建筑物:

除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属配套用房。

3、堤防或护岸结构、渗透稳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工程存在渗漏、管涌、贯穿性裂缝等可能导致决口、滑坡等严重险情的隐患为严重安全隐患,其他为一般安全隐患。

4、山区各类学校均需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5排查鉴定成果

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成果包括《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表》。

各地在进行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时,应根据威胁中小学校舍场址安全的洪涝灾害类型,逐校填报《九江市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表》(附件1)。

6工作组织

6.1组织形式

派出2-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县(市、区)校安办成立的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专家组。

6.2主要职责

市、县(市、区)专家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工作,并参加鉴定成果评审。

排查单位负责排查工作,并提交逐校排查表一式10份。

7保障措施

7.1加强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舍场址洪涝灾害排查鉴定的领导,高度重视洪涝灾害排查鉴定工作,调配专业技术力量,保障洪涝灾害排查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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