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细化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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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细化参考
附件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
公共科目细化参考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义:
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政,管理社会。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
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
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执法为民的含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宣传好、维护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公平正义的含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6、服务大局的含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7、党的领导的含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8、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
法律的特征包括:
(1)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法律具有可诉性。
2、我国的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又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
前者有法律效力,后者无法律效力。
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我国参加与缔结的),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3、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4、我国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宪法对这些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从大的原则上作了规定,立法法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立法事项方面的具体划分作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2004年修正案首次将保障人权原则写入宪法,人权就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就是对公民人权保障的表现。
7、公民的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监督权.(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8、公民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9、公民的财产权:
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10、人民法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2、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6)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7)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8)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9)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旅行职责的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3、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1)适用条件: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时限: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4、优先通行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5、优先征用的适用条件: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6、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7、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8、人民警察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9、人民警察的纪律: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0)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12)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和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11、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12、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13、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形式责任:
违反人民警察纪律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
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
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
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
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
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
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
2、武器的定义:
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4、使用警械的条件: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3)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4)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5)袭击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武器的条件: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7、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8、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9、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10、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
(1)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4、治安调解:
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7、治安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8、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
(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3)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9、共同违法治安管理的处罚和数罪并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0、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11、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1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6)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
(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0)结伙斗殴的;
(11)追逐、拦截他人的;
(1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1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15)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6)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15、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5)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6)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9)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
(12)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13)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14)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5)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16)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17)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8)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19)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20)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16、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6)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8)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9)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