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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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南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指南

设定本指南,旨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指导企业成立健全平安生产制度,明确企业、要紧负责人及平安治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平安生产、合法经营,杜绝生产事故发生。

一、平安生产责任制与治理机构

[平安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职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应当做立相应的机制,增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形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要紧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治理平安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成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打算;4、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排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平安生产存在问题;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一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7、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形,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配合调查处置;八、每一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生产治理职责的情形,同意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

[治理机构/治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

其中: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3、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4、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治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平安生产治理人员。

[治理机构和治理人员职责]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3、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形;4、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治理方法;五、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六、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生产治理的建议;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操作规程的行为;八、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方法;九、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审查;10、治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1一、协助调查和处置平安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1二、按期向单位要紧负责人报告平安生产情形;13、组织平安生产日常检查、职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一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14、催促各部门、各职位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1五、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治理机构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平安总监]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平安总监制度。

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给予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总监的职责。

鼓舞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平安总监制度。

平安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熟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

平安总监负责综合和谐治理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要紧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平安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1号)

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平安生产职责、平安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治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平安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治理、设备设施平安治理、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治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治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治理、施工和检维修平安治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治理、作业平安治理、相关方及外用工治理,职业健康治理、防护用品治理,应急治理,事故治理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形,制定完善以下要紧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一、平安生产例会等平安生产会议制度;二、平安投入保障制度;3、平安生产奖惩制度;4、平安培训教育制度;五、领导干部连番现场带班制度;六、特种作业人员治理制度;7、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平安治理制度;九、变更治理制度;10、应急治理制度;1一、生产平安事故或重大事件治理制度;1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治理制度;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平安治理制度;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平安治理制度;1五、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制度;1六、职业健康相关治理制度;17、劳动防护用品利用保护治理制度;1八、承包商治理制度;1九、平安治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按期修订制度;20、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订的制度。

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职位操作平安规程。

[如实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职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方法。

关于受到的平安生产行政惩罚决定,和对决定的执行情形和整改结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大体标准》、《企业平安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许可证明施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第六条

三、平安生产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调派劳动者进行职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术的教育和培训;在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立制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打算,成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刻、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利用新设备时,必需了解、把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方法,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主组织培训,也能够委托具有平安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平安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职位平安操作技术;4、平安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利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平安生产知识;六、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方法、自救互救知识;7、平安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第一次平安培训时刻不得少于32学时。

每一年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12学时。

其他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平安培训时刻不得少于24学时,且在上岗前必需通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平安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职位或离岗一年以上从头上岗时,应当从头同意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期间支付工资。

[特殊企业人员培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第一次平安培训时刻不得少于48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时刻不得少于7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20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需经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职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不得独立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专门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得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利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方法》、《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

四、平安生产资金投入

[平安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依照规定提取和利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平安生产条件。

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

依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在本钱中列支。

[劳动爱惜/培训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

[风险抵押金]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置所需资金。

[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再也不缴存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印发〈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利用治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16号)

五、平安生产治理

[平安设备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的平安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需对平安设备进行常常性保护、保养,并按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保护、保养、检测应看成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不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查验机构检测、查验合格,取得平安利用证或平安标志,方可投入利用。

[淘汰设备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利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发觉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平安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良或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速应用有利于提高平安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进程智能化操纵和生产平安事故预警,提高平安生产技术水平。

[废弃危险物治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利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成立专门的平安治理制度,采取靠得住的平安方法,同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治理。

[危险作业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治理制度,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平安防范方法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平安作业要求;3、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平安作业要求;4、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采取平安防范方法,设置作业现场的平安区域,确信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方法,并经两边签字确认;六、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时,采取应急方法,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定平安生产治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和谐治理。

平安生产治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平安防范方法。

[同时作业治理]同一作业区域、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定平安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平安生产治理责任,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和谐、配合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效劳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平安治理。

[发包/出租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有平安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责任:

一、签定平安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各自平安生产责任;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因此及相关设备的大体情形、平安生产要求;3、和谐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平安生产问题;4、按期进行平安检查,发觉承包方、承租方有平安问题的,及时催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平安生产工作的统一和谐治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危险劳动/场所治理]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同意中小学生进行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活动或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治理]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必需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平安标准和设计标准,严禁违法利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必需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标准设计,严禁平安通道、平安间距违背标准和设计要求;必需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标准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必需辨识危险有害因素,标准、、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利用和治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必需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操纵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必需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必需按规定设置平安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必需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危险化学品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利用、经营(包括仓储经营)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做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记录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和贮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址和治理人员的情形,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入口企业,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记录;发觉其生产、入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记录机构办理记录内容变更手续。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平安评判,提出平安评判报告。

平安评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平安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平安评判报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形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报口岸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方法,及时、妥帖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和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抛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爱惜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涉爆粉尘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防企业粉尘爆炸,必需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标准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平安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必需按标准标准设计、安装、利用和保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标准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必需按标准利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方法,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利用作业工具;必需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搜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必需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带利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烟花爆竹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需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必需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知足生产平安需要;必需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记录制度;必需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利用氯酸钾;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平安生产标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企业应通过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以平安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平安生产治理体系,维持有效运行,及时发觉和解决平安生产问题,持续改良,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企业应自主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要紧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企业应每一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每一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企业应通过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信息治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等工作。

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应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若是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从头申请评审。

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品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能够志愿向相应品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治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平安生产八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许可证方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记录治理方法》、《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平安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平安十条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21〕49号)

六、平安生产许可与建设项目

[生产许可]企业必需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完工验收、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特种设备检测等有关证照和各类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平安生产许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利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增强日常平安生产治理,同意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治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企业平安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平安生产产生重大阻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平安评判,并对平安评判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平安评判报告。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完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许可]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而且达到危险化学品利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许可证。

企业在平安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要紧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增加利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利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平安利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平安生产条件产生重大阻碍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平安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企业平安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利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平安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平安利用许可证,或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平安利用许可证,或利用伪造、变造的平安利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做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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