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99232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西和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西和县长道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规划建立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立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

人民国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立管理条例?

和建立部?

建制镇规划建立管理方法?

,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本县行政区域的建制镇和其他集镇,但县政府驻地镇〔汉源镇〕除外。

本方法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围因小城镇建立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小城镇规划区的具体围,由镇〔乡〕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小城镇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进展建立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

县城规划区的小城镇规划应服从县城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城镇规划建立的组织指导工作。

第五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镇〔乡〕规划建立管理工作,审核镇〔乡〕编制的小城镇规划,负责小城镇主要路段、临街建筑规划设计审批,并监视实施;

〔二〕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三〕 负责对小城镇建立、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四〕 依法查处违章建筑。

〔五〕 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镇〔乡〕政府规划建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小城镇的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建立工程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

〔三〕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四〕负责小城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技术效劳和技术咨询;

〔六〕负责建立统计、建立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小城镇规划建立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那么,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中心镇设置派出分支机构〔乡镇规划建立管理站〕,直接收理本镇〔乡〕的小城镇规划建立工作,为小城镇建立提供便捷、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效劳。

第九条 政府在招商引资、户籍管理、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等面,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经营者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推动小城镇的全面开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小城镇规划是指导小城镇建立的依据,所有小城镇均须编制规划。

未编制规划的小城镇,不得批准建立用地。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根底资料。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依照建立部?

村镇规划标准?

进展,并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根本农田保护区专业规划相协调。

承当编制小城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小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年限一般应与当地制定的经济社会开展方案年限相一致。

第十一条 小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乡〕政府组织编制。

小城镇总体规划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经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镇〔乡〕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一经批准,由镇〔乡〕政府公布并格实施,任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规划区进展建立,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小城镇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在建制镇规划区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必须取得?

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

、?

建立用地规划可证?

、?

建立工程规划可证?

;在集镇规划区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必须取得?

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

、?

村镇房屋建立可证?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 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规划建立管理机构提交工程建立申请;

〔二〕 镇〔乡〕政府规划建立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乡〕政府审查;

〔三〕 镇〔乡〕政府审查同意建房的,报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

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制镇规划区建立的还须核发?

建立用地规划可证?

,并按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四〕 建房者将?

建立用地规划可证?

、?

土地使用证?

或用地批文、立项批文、房屋设计图纸〔对临街建房的,必须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汉风格搞好彩色立面效果图设计案〕等建房资料交镇〔乡〕政府审查,再转报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建房者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由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立工程规划可证?

或?

村镇房屋建立可证?

〔五〕 经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镇〔乡〕政府规划建立管理机构验证、放线后,可开工建立。

建立单位、个人在取得?

村镇房屋建立可证?

或?

建立用地规划可证?

、?

建立工程规划可证?

后一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在公路、河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路基外缘、公路边沟外缘、河道堤岸边缘的间距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河道不少于30米。

第十五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建临时建筑,必须经镇〔乡〕政府规划建立管理机构批准。

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时限撤除;如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撤除。

制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规划建立管理机构有权对小城镇规划区围的建立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建立管理

第十七条 在小城镇投资2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办理招标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在小城镇建造跨度在6米以上和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各类建筑物以及主干街道的所有临街建筑,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展设计,或者选用村镇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

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案,建立和施工单位应当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在小城镇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才能承揽相应的建筑业务。

在小城镇从事建筑施工〔含房屋修缮〕的建筑工匠,必须按照建立部?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方法?

办理施工资质审查手续。

未取得?

村镇建筑工匠XX书?

的不得承当小城镇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任务。

对建筑工匠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年检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承建无设计图纸的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小城镇房屋建立的施工质量进展监视检查,按照验收规和质量验评标准组织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小城镇建立中有偿提供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视等效劳。

第二十二条 小城镇建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综合开发,配套建立。

第二十三条 小城镇规划区的房屋因规划建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对房屋使用人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必须服从小城镇规划建立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围进展各类工程建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立工程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米征收10至15元。

由县级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收取,专项用于本镇〔乡〕小城镇的公用设施建立。

第二十五条 未经镇〔乡〕政府批准,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小城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建立涉及路、沟、管线等开挖的,必须经过镇〔乡〕规划建立管理机构批准,办理开挖手续后,按照规定开挖。

第二十六条 各小城镇应当统一规划设置摊点区,禁占道〔路〕经营。

在小城镇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等设施,必须到镇〔乡〕规划建立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指定摆设地点。

第二十七条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小城镇的饮用水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军事、防汛、市政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镇〔乡〕规划建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小城镇公共卫生管理,制定绿化规划,改善居住环境。

镇〔乡〕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允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执行本方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县政府或者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展建立的,责令停建,限期撤除和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撤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建筑工匠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罚款;对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延期搬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搬迁,并可处以罚款。

〔五〕 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承当修复费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情节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个人给予处分的,由镇〔乡〕政府决定;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给予处分的,由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全额缴交本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小城镇建立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或贪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三十五条 小城镇建立中形成的规划、设计、施工文件及相应图纸资料,必须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县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