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98684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30.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docx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文件之八

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立法依据对照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参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说明:

在遵循上位法立法目的的同时,根据十九大精神,增加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理念。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制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协调解决矿产资源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市、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同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来源。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资、旅游文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

1.《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协助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现场制止、依法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直接开展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为了有效遏制本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参考《鞍山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协助进行现场制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产资源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十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参考:

《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产资源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相互衔接。

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第十条,参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法将下列区域列入禁止开采区的范围内: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其他红树林地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

(二)合浦汉墓群、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三)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实施下列行为:

(二)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第二十六条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外的其他红树林地,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在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的作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六)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其他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参考:

《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告。

千山风景名胜区,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海城九龙川自然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台安西平自然保护区、大麦科自然保护区,岫岩药山风景名胜区、龙潭湾自然保护区、清凉山自然保护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开采地应当作为禁止开采区。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参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及其他红树林地,合浦汉墓群、大浪古城遗址、草鞋村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列入本市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的范围内,并用“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作为禁采区的兜底条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在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特色矿种专项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岭土、石英砂等本地区特色矿种的专项规划,对相关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作出具体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十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参考:

《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第九条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规定,编制铁、菱镁、滑石、玉石等矿种的专项规划,对相关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作出具体安排,明确发展思路、工作布局、重要举措和政策导向。

说明:

本市高岭土保有矿石量8.42亿吨,居广西首位,为广西储量最大的高岭土矿区;本市石英砂保有矿石量3.18亿吨,居广西首位。

针对本市这一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第十条,参考《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对本地区特色矿种高岭土、石英砂等编制专项规划。

第九条【矿产资源深加工】在本市开采高岭土矿、石英砂矿等本地区特色矿种的,应当在本市进行深加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矿产资源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本市特色矿种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本地区特色矿种深加工作为采矿权出让和延续的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八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参考: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在本省开采锆英石砂矿、钛铁矿砂矿、钼矿、石英砂矿等特定矿产资源的,应当进行深加工。

省人民政府可以适时调整本省特定矿产资源的范围。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特定矿产资源深加工作为采矿权出让和延续的条件。

说明:

本市的高岭土保有矿石量8.42亿吨,居广西首位,为广西储量最大的高岭土矿区,现查明已有11处大型矿床。

此外,有8处高岭土矿床伴生有石英砂,其中7处达到大型规模,1处达到中型规模。

本市的石英砂保有矿石量3.18亿吨,居广西首位。

现已发现矿产地10处,其中大型矿床1处,中型矿床2处,小型矿床5处,矿点2处。

高岭土矿与石英砂矿是本市的特色矿种,为了降低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成本、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参照《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规定应当完善本市产业政策,本市特色矿种应当进行深加工。

第十条【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或者使用土地、海域、河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开采《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三)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参考: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使用土地、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并参照《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规定占用或者使用土地、海域、河道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同时,规定本市发证的权限范围。

第十一条【勘查义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对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影响。

鼓励和支持探矿权人实行绿色勘查,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者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参考:

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领跑标准,打造绿色矿山

(六)生态优先,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

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

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加快修订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健全绿色勘查技术标准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重点任务

(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3.绿色勘查项目建设。

2017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选取2个财政出资的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开展绿色勘查试点;2018年计划选取5个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开展绿色勘查试点。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的勘查项目要实行绿色勘查;新出让探矿权在出让时要明确开展绿色勘查,并将绿色勘查要求纳入合同管理,探矿权人要将绿色勘查的手段和技术方法编入勘查实施方案。

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的勘查义务。

同时参考《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定绿色勘查的内容,与本条例保护矿产资源与矿山地质环境的主旨相呼应。

第十二条【开采义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禁止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开采时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地质破坏,妥善处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以露天方式开采矿资源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鼓励和支持采矿权人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绿色矿山,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不得随意丢弃矿产资源。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参考:

1.《鞍山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石。

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要求。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