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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江苏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总则

1.0.1为加强我省堤防工程技术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堤防工程安全运用,依照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堤防工程的技术管理。

县级以下的堤防工程的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本办法所指堤防工程包括堤身、护岸控制、附属设施等,穿跨堤建筑物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办法执行。

1.0.4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技术管理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2)制定和完善所管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3)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

4)开展对工程检查监测,并及时分析研究,掌握工程状态;

5)实施养护管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完好与安全;

6)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落实各项防汛责任,确保安全度汛;

7)做好依法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8)做好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9)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堤防管理现代化建设;

10)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5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熟悉熟悉规划、设计、施工情况,熟悉工程各部位结构和设备特点,掌握检查监测、养护修理等管理业务,提高工程险情处理能力,做好堤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1.0.6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的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计划管理制度;

3)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

4)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5)防汛工作制度;

6)运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7)巡视检查制度;

8)监测工作制度;

9)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4)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5)环境保护制度;

16)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7)其它有关制度。

1.0.7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8本办法主要费用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

1.0.9堤防工程技术管理除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查与监测

2.1堤防工程检查

2.1.1一般规定

2.1.1.1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1.1.2堤防工程检查应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探测检查。

2.1.1.3堤防工程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情况较优严重的,研究处理方案,并及时处理对异常和损坏现象作详细记录(包括拍照和录象),分析原因,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1.1.4堤防工程检查除符合本办法2。

1。

2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外,应针对各堤段的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增加检查项目和内容。

2.1.2检查分类和次数

2.1.2.1经常检查:

主要指外观检查,堤防管理人员对所管堤段每天检查一次;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每月集中组织检查一次。

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

2.1.2.2定期检查:

汛前、汛后前后应进行堤防工程的定期检查。

一般情况下,汛前、汛后和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各检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当汛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2.1.2.3特别检查:

当发生大洪水、大暴雨、台风、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情况和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检查。

2.1.2.4不定期检查:

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不定期地对险工、险段及重要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或护脚探测。

2.1.2.5经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堤身外观:

(1)监测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2)堤顶:

是否坚实平整,堤肩线是否顺直;有无凹陷、裂缝、残缺,相邻两堤段之间有无错动;是否存在硬化堤顶与土堤或垫层脱离现象。

(3)堤坡:

是否平顺,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坑、洞穴,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有无害堤动物洞穴和活动痕迹,有无渗水。

排水沟是否完好、顺畅,排水孔是否顺畅,渗漏水量有无变化等。

(4)堤脚:

有无隆起、下沉,有无冲刷、残缺、洞穴。

(5)混凝土有无溶蚀、侵蚀、冻害、裂缝、破损等情况。

(6)砌石是否平整、完好、紧密、有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架空等情况。

2)护堤地和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背水堤脚以外有无管涌、渗水等。

3)堤岸防护:

(1)坡式护岸:

坡面是否平整、完好,砌体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垫层淘刷等现象,护坡上有无杂草、杂树和杂物等。

浆砌石或混凝土护坡变形缝和止水是否正常完好,坡面是否发生局部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2)坝式护岸:

砌石护坡坡面是否平整、完好,有无松动、塌陷、脱落、架空等现象,砌缝是否紧密。

散抛块石护坡坡面有无浮石、塌陷。

土心顶部是否平整、土石接合是否严紧,有无陷坑、脱缝、水沟、獾狐洞穴。

(3)墙式护岸:

混凝土墙体相邻段有无错动、变形缝开合和止水是否正常,墙顶、墙面有无裂缝、溶蚀,排水孔是否正常。

浆砌石墙体变形缝内填料有无流失,坡面是否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老化、排水孔是否顺畅。

(4)护脚:

护脚体表面有无凹陷、坍塌,护脚平台及坡面是否平顺,护脚有无冲动。

(5)河势有无较大改变,滩岸有无坍塌。

4)防渗及排水设施:

(1)防渗设施:

保护层是否完整,渗漏水量和水质有无变化。

(2)排水设施:

排水沟进口处有无孔洞暗沟、沟身有无沉陷、断裂、接头漏水、阻塞,出口有无冲坑悬空。

减压井井口工程是否完好,有无积水流入井内。

减压井、排渗沟是否淤堵。

排水导渗体或滤体有无淤塞现象。

5)穿堤、跨堤建筑物及其堤防接合部:

(1)穿堤建筑物与堤防的接合是否紧密,是否有渗水、裂缝、坍塌现象;

(2)穿堤建筑物与土质堤防的接合部临水侧截水设施是否完好,背水侧反滤排水设施、有无阻塞现象,穿堤建筑物变形缝有无错动、渗水、断裂;

(3)跨堤建筑物支墩与堤防的接合部是否有不均匀沉陷、裂缝、空隙等;

(4)上、下堤道路及其排水设施与堤防的接合部有无裂缝、沉陷、冲沟;

(5)跨堤建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能否满足堤顶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要求;

(6)检查穿、跨堤建筑物有无损坏,按照有关规定对穿跨堤建筑物机电设备进行检查。

6)堤防工程附属设施:

(1)观测设施:

——各种观测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观测;

——观测设施的标志、盖锁、围栅或观测房是否丢失或损坏;

——观测观测及其周围有无动物巢穴。

(2)交通与通信设施:

——堤防工程交通道路的路面是否平整、坚实、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堤防工程道路上有无打场、晒粮等现象;

——未硬质化的堤顶道路有无交通卡等管护措施;

——堤顶交通道路所设置的安全、管理设施及路口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堤防工程通信网的各种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堤防通信网的可通率是否符合要求;

——堤防通信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其他附属设施:

——堤防上的千米里程碑、百米桩、界牌、界标、警示牌、护路杆等是否有丢失或损坏;

——堤岸防护工程的标志牌和护栏有无损坏、丢失;

——堤防沿线的护堤屋(防汛哨所)或管理房有无损坏、漏雨等情况。

7)防汛抢险设施:

(1)重点堤段是否按规定备有土料、砂石料、编织袋等防汛抢险物料;

(2)重要堤段是否按规定备(配)有防汛抢险的照明设施、探测仪器和运载交通工具;

(3)各种防汛抢险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待用状态,防汛仓库是否完好。

8)生物防护工程:

(1)防浪林带、护堤林带的树木有无老化和缺损现象;是否有人为破坏、病虫害及缺水现象;

(2)草皮护坡是否被雨水冲刷、缺损,人畜损坏或干枯坏死;

(3)草皮护坡中是否有荆棘、杂草或灌木。

2.1.2.6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汛前检查,除经常检查内容外,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1)监测堤身断面及堤顶高程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2)堤岸防护工程应通过查勘河势,预估靠河着流部位,检查护脚、护坡完整情况以及历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3)当穿堤建筑物的底部高程在堤防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其为防洪所设置的闸门或阀门是否能在防洪要求的时限内关闭,并能正常挡水,必要时进洞检查。

2)汛期检查:

按照本办法附录D2规定和防汛指挥机构所规定的巡堤查险内容或要求进行。

3)汛后检查:

应检查堤身损坏情况、险情记录和洪水水印标记保管及施测情况,检查观测设施有无损坏,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发生沉陷、滑坡、崩坍、块石松动、护脚走失等情况。

4)堤身内部检查应根据需要,采用人工探测、无损探测、钻探等方法,适时进行各种堤身内部隐患探测,以检查堤身内部有无洞穴、裂缝和软弱层存在。

2.1.2.7特别检查应包括下列检查项目和内容:

1)事前检查:

在大洪水、大暴雨、台风、暴潮到来前,应对防洪、防雨、防台风、防暴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堤防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出险的部位进行检查。

2)事后检查:

应检查大洪水、大暴雨、台风、暴潮、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及重大事故后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损坏和防汛物料及设备动用情况。

3)大潮、热带风暴、台风期前后检查:

大潮、热带风暴、台风之前应检查工程标准和坚固程度能否抗御大潮、热带风暴、台风,大潮、热带风暴、台风后应检查工程损坏情况及最高潮水位的观测记录。

2.1.2.8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和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记录十分完整,工程问题处理及工程完好情况;

3)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2.1.3检查方法和要求

2.1.3.1堤防工程检查应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重要的检查应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或主持。

检查人员应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1.3.2外观观察应通过眼看、耳听、手摸和相应的仪器、工具进行;内部探测宜采用有效的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

2.1.3.3堤防工程检查应有清晰、完整、准确、规范的检查记录(包括拍照或录象),每次检查完毕后,应及时整理资料,结合观测、监测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堤防工程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程2.1的规定,参照本规程附录A制定经常检查记录表。

2)发生裂缝的堤防工程,应对裂缝作更深入的详细调查,裂缝调查记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B。

 

2.2堤防工程安全监测

2.2.1一般规定

2.2.1.1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条件、建成时间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的工程观测项目,制定观测计划。

2.2.1.2堤防工程沿线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比较坚实,易于引测且不受堤防位移影响的地点。

2.2.1.3埋设的观测设备、设施,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

2.2.1.4堤防工程安全监测应有专门的设计,明确监测的方案、技术要求、投入的仪器设备等。

2.2.2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监测项目:

变形监测(竖向位移观测、水平位移观测、表面变形观测等)、水位、潮位、堤身浸润线等。

2.2.2.1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主要是通过测定堤防的表面尺寸反映堤身现状,通过观测堤身表面及深层位移反映堤防的稳定性。

1)堤身竖向、水平位移:

通过对堤身的竖向及水平的位移监测反映堤身变形,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化异常,有潜在滑移危险的堤段,观测点一般布设在堤顶、堤坡、平台、堤脚;竖向位移监测宜采用三等以上水准。

原则上每年汛后观测一次,但在地质和工程运行情况比较复杂的堤段应根据需要每月观测一次。

2)表面变形:

通过对堤身外形尺寸观测实现表面变形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堤身地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变形现象。

一般可根据需要进行观测,淤土及地质情况比较复杂堤段应增加测次。

3)裂缝监测:

表面裂缝一般采用钢尺及简易工具进行测量,对于2米以内的浅缝可用坑槽探法检查裂缝的宽度等,深层裂缝采用探坑或竖井检查,同时还需测定裂缝的走向。

2.2.2.2水位、潮位

行洪期间,应选择河道标准断面进行水位、流量观测,根据水位、流量、断面情况对照河道设计标准进行河道行洪能力分析。

1)水位测点布置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与测流断面统一布置;

(2)布置在水流平顺、受泄流影响较小、便于安装设备和观测的地点;

(3)当多个泄水口泄流分道汇入干道时,除在干道设置测点外,可在各分道上也设置观测点。

2)基本水尺水位的观测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平稳时,每日8时观测一次;

(2)水位变化较大或出现较缓慢的峰谷时,每日2时、8时、14时、20时观测4次;

(3)洪水期或水位变化急剧时期,可每1~6小时观测一次,暴涨暴落时,应根据需要增为每半小时或若干分钟观测一次,应测得各次峰、谷和完整的水位变化过程;

(4)当上下游受人类活动影响或分洪、决口而造成水位有变化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3)潮水位常使用水尺进行观测,潮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潮水位应记录至厘米,时间应记录至分;

(2)潮水位观测的次数应能测到潮汐变化的全过程,并应满足水情拍报的要求;

(3)一般站应在半点或整点时每隔1小时或半小时观测一次,在高、低潮前后,应每隔5~15分钟观测一次,应能测至高、低潮水位及出现时间。

当受台风影响潮汐变化规律遭到破坏时,应在台风影响期间加密测次,当受混合潮或副振动影响,高、低潮过后,潮水位出现1~2次小的涨落起伏时,应加密测次。

(4)已有多年连续观测资料,基本掌握潮汐变化规律且无显著的日潮不等现象的测站,白天可按本条三款的要求进行观测,夜间可只在高、低潮出现前1小时至高、低潮位确定这段时间内观测。

对夜间缺测部分,可根据情况用直线或比例插补。

(5)对临时测站,当资料应用上不需要掌握潮位的全部变化过程时,可仅在高、低潮前后一段时间加密测次,并应测出高、低潮前后一段潮位涨落变化。

(6)不受潮汐影响时期,可按河道站的要求布置测次。

2.2.2.3堤身浸润线

堤身浸润线观测常通过堤身断面埋深测压管或渗压计来完成,在统一时段观测到的测压管水位基本反映了堤身浸润线高低。

观测堤身浸润线的变化就可以把握堤身内部渗流状态变化情况,分析掌握堤防防渗、导渗处理的效果和相关设施的工作性能,用以进一步判断堤防是否稳定,据以正确运用和维修。

1)新建堤防投入使用后,每日或隔日观测一次;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可以每周观测一次;正常运行5年以上,且堤防沉降和渗流分布均无异常情况下,可每半月观测一次。

2)观测观测身浸润线水位时,必须同步观测堤防迎水坡和背水坡两侧地表水水位。

3)行洪期间,根据需要定期观测,淤土堤防段应加强观测。

2.2.2.4堤防隐患探测,堤防管理单位应不定期的对可能发生隐患的堤段或淤土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原则上I级堤防每10年普查1次,Ⅱ级、Ⅲ级堤防每15年普查1次。

2.2.3地质和工程运行情况比较复杂的堤防,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2.2.3.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每年后观测一次,汛期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观测;观测主要侧重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局部冲刷观测,要求准确测定冲坑位置、深度、形态及范围。

水下部分测点和断面的间距一般可取3~10米,在地形陡变部位,测点应适当加密。

最终成果应能提出冲刷坑地形等高线及有关分析意见。

河道凸岸淤积观测,应根据河道水流条件选择代表性纵横断面,可间隔10~20米设置一个观测点,监测淤积物成分并测量淤积厚度、分布状况和淤积数量。

最终成果应能提出淤积地形等高线及有关分析意见。

2.2.3.2附属建筑物水平、竖向位移

观测点一般设在上下游翼墙与建筑物的连接处,监测方法同堤身水平、竖向位移的监测方法。

一般每年汛后应观测一次,汛期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观测;

2.2.3.3渗透压力

行洪、输水期间,根据需要,对照当时水位、流量进行观测;堤防渗透压力观测断面宜选在堤防特征断面、合龙段、地形或地质条件复杂地段,一般每特征设计堤段均需有1个观测断面。

渗透压力监测常采用测压管、渗压计和电测水位计进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测压管水位,两次测读误差应不大于2cm。

2)电测水位计的测绳长度标记,应每隔1-3个月用钢尺校正一次。

3)测压管的管口高程,在施工期和初运行期应每隔1-3个月校测一次;在运行期至少应每年校测一次。

4)在堤防施工期,每10-15天应观测一次,同时必须测记观测断面填方的填筑高程变化。

5)对于已运行的堤防,如新建观测系统,在第一个高水位周期,应按运行期的规定进行观测。

2.2.3.4减压导渗工程的控渗效果观测

减压导渗工程一般层状透水堤基段,观测点多布置在横断面的中下游段和渗流出口附近,对减压井或减压沟等堤基排水导渗工程的控渗效果的观测,需要在其迎水侧、背水侧和井、沟间布设适量观测点。

行洪、输水期间,对照当时水位、流量进行实时观测。

2.2.3.5波浪观测

波浪观测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应水面水域较开阔、水深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对照风力、水位情况进行观测。

另外,常常还需要进行波浪作用于护披有关观测,主要包括风浪作用较大段护坡的变形观测、护坡浪压力观测和波浪在护坡上爬高观测等。

2.2.4观测要求

1)要保持观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的项目测次和时间制订计划,在现场进行观测,对正常性的观测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陷、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

2)每次观测结束后,应及时对记录资料进行计算和整理,并对观测成果进行初步分析,如发现观测精度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重测。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复测,查明原因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加强观测,并采取必要措施。

3)每年初均应对上一年度观测资料进行整编,形成堤防安全监测总体报告,并将整编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料整编成果应装订成册,归入技术档案。

4)发现异常现象应作专项分析,必要时会同科研、设计、施工单位作专题研究。

 

3养护与修理

3.0.1堤防工程养护包括堤身、护岸工程、穿跨堤建筑物和附属工程等单位工程的日常保养和防护,堤防工程修理包括岁修、大修和抢修。

3.0.2堤防工程的养护修理应坚持“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

3.0.3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积极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逐步实现机械化、信息化,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3.0.4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堤防工程管理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做好养护工作;

2)修理可按工程损坏调查、修理方案设计、施工、验收四个程序进行。

工程的施工、验收参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涉及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4)堤防工程发生险情,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上报。

3.0.5堤防工程养护、修理的各项工作,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并按照有关技术档案的管理规定存档。

3.1堤身工程养护

3.1.1一般规定

3.1.1.1堤身工程包括堤顶、堤坡养护、护坡养护、防洪墙、防浪墙、防渗及排水设施等工程。

3.1.1.2堤身养护应做到对堤防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表面缺损,保持堤防的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

3.1.1.3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养护的项目和内容。

3.1.2堤顶养护

3.1.2.1堤顶、堤肩、道口等的养护应做到平整、坚实、无杂草、无弃物。

3.1.2.2堤顶应保持设计宽度与设计高程堤顶养护应做到堤线顺直、饱满平坦,无车槽,无明显凹陷、起伏,平均每5m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m。

保持设计宽度、高程。

3.1.2.3堤顶应保持向一侧或两侧倾斜,坡度宜保持在2%~3%。

3.1.2.4堤肩养护应做到无明显坑洼、坍肩,堤肩线平顺规整,堤肩应植草防护。

3.1.2.5未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顶泥泞期间,及时关闭护路杆(拦车卡),排除积水;雨后及时对堤顶洼坑进行补土垫平、夯实。

2)旱季宜对堤顶洒水养护。

3.1.2.6硬化堤顶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整无积水、无凹坑、无裂缝、松动等:

2)及时清除堤顶积水;

3)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结构完好。

3.1.3堤坡养护

3.1.3.1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堤坡应保持设计坡度,坡面平顺,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2)戗台(平台)应保持设计宽度,台面平整,平台内外缘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排水设施完好,无缺损、无杂物、无堵塞。

3.1.3.2堤坡、戗台(平台)出现局部残缺和雨淋沟等,应按原标准修复,所用土料应符合筑堤土料要求,并应进行夯实、刮平处理。

3.1.3.3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

3.1.3.4上下堤坡道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残缺,禁止削堤筑路。

3.1.3.5土质坡面应植草覆盖,背水侧堤坡的草皮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1.4护坡养护

3.1.4.1散抛石、砌石、混凝土护坡养护应保持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裂缝、塌陷、脱落、架空、风化等现象,无杂草、杂树、杂物,保持坡面整洁。

3.1.4.2散抛块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面无明显凸凹现象。

2)出现局部凹陷,应抛石修整排平,恢复原状。

3.1.4.3干砌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补、整修变形或损坏的块石。

2)更换风化或冻毁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3)护坡局部塌陷或垫层被淘刷,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土体和垫层,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3.1.4.4混凝土或浆砌石护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期清理护坡表面杂物。

2)变形缝内填料流失应及时填补,填补前将缝内杂物清除干净。

3)浆砌石的灰缝脱落应及时修补,修补时将缝口剔清刷净,修补后洒水养护。

4)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或破碎,应采用水泥砂浆进行抹补、喷浆处理:

破碎面较大且有垫层淘刷、砌体架空现象的,应填塞石料进行临时陛处理,岁修时彻底整修。

5)排水孔堵塞,应及时疏通。

6)护坡局部出现裂缝,应加强观测,判别裂缝成因,进处理。

3.1.4.5混凝土网格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网格破损,采用水泥砂浆抹补,并填平混凝土网格与土基接合部。

2)应及时对网格内护坡草皮进行补植、清除杂草,适时浇水,草皮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

3.1.4.6模袋混凝土、水泥土、异型块体护坡等应根据其材料性质,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

3.1.5防洪墙、防浪墙养护

3.1.5.1防洪墙(堤)、防浪墙表面的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保持整洁。

3.1.5.2检查中如发现裂缝、断缝、倾斜、鼓肚、滑动、下沉或表面风化、泄水孔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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