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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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方法征税”、“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

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

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即: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

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

〔七〕“注册地址”:

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

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

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号码”:

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

除第13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25、32、36、38栏外,“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

应税货物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七〕第3栏“其中:

应税劳务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征收方法征税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13、14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3、14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方法出口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5、16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7、18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

免税货物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方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其中:

免税劳务销售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方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下同。

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

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

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方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

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含按税法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也填入本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

欠缴税额〔≥0〕”:

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

“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月数”反映纳税人因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

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

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

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

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

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

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各行: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

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

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

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

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至14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各行:

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

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

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

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

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5.第15行“三、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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