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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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教育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凝聚我校科研力量,提升科研创新能力,确保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对科研和服务地方工作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研发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经国家相关部委(社科联、科技部、教育部,代表国家行使的授予行为,下同)、省级相关厅局办、市级相关局等各级部门批准建立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用技术工程中心(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基地,依次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我校批准建立的科研平台为校级。
第三条科研平台研究应以面向地方经济、行业和企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申报与立项条件
(一)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科研平台建设要以专业发展为支撑。
(二)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平台要符合相关的申报条件,按照要求申报。
原则上应在校级科研平台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立项。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应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共建各方责任、义务、权力及利益。
第五条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校级科研平台由依托单位或科研团队提出,经系部推荐,向教育科研管理处提交《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教育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论证、评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获批准的校级科研平台须填写《校级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
《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是科研平台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批复。
批复后,不同级别的平台根据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平台由一个或几个系部联合提出,提交符合主管部门格式要求的申报书或可行性报告。
教育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申请立项。
(三)与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由相关系部向教育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签署合作协议。
第六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次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校级科研平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第七条科研平台建设经费采取财政专项资助和各科研平台自筹方式筹集。
经费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校对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学校科研平台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年度计划等,对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校长负责批准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划拨科研平台经费,决定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对国家级科研平台负责人选进行把关。
(三)分管副校长负责研究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部署科研平台建设任务,研究科研平台相关运行制度,指导检查科研平台运行情况,对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科研平台负责人选进行把关。
(四)成立由教育科研管理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学工处、资产办、科技服务公司、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教育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各级平台的遴选、推荐、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各系部协同,协调全校科研平台建设工作;
(2)负责组织对科研平台建设的检查、验收、评估与考核等工作,负责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3)负责审定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整体工作方案;
(4)负责科研平台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平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有关系部需协助平台负责人做好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定科研平台的发展规划和整体工作方案;
(二)协助聘任科研平台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三)协助教育科研管理处对科研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协助组织做好科研平台验收、考核与评估的相关工作;协助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四)对科研平台的建设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实验实训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写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落实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三)负责平台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四)编写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和验收报告;
(五)制定平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市厅级及校级平台负责人须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平台负责人的学术特长必须与研究方向相关,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国内外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二)有一定学术影响,有相对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以及服务精神;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须设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它是科研平台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平台确定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组织研究成果评价。
专家委员会由5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外单位成员2名以上,每届任期三年。
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外单位成员担任。
校级科研平台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建设承担单位提出,报教育科研管理处审核,学校批准;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建设承担单位、教育科研管理处协商提出,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科研平台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均应采用双署名,标注科研平台名称。
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提高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效率,坚持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鼓励校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科研平台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科研平台捐赠仪器设备和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科研平台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在教育科研管理处网站增设科研平台栏目,及时交流信息,更新数据。
第十七条科研平台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设专帐统一管理。
要注重对数据、资料、成果的统计、保存和及时归档;加强对数据、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不允许以科研平台的名义从事或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相关专业建设同步进行,在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其基本建设经费列入专业建设年度经费计划,并积极争取多渠道支持。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且纳入学校的采购计划。
第二十一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经费由学校科研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上级拨付、学校配套、行业企业资助、项目自筹等渠道组成。
运行经费从平台总经费中支出,运行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日常办公经费和绩效奖励两个部分。
日常办公经费是指维护平台建设与管理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绩效奖励是指在平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人员费用的补助支出和考核奖励费用。
运行经费标准:
国家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20万元;省部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10万元;地厅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5万元;校级科研平台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二十二条要利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学校依据财力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给予适当补助。
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开放课题研究和立项评审等,参考标准为国家级科研平台不超过30万/年,省部级科研平台不超过20万/年,具体金额根据学校相关资金到账情况及开放课题申请数量确定,科研平台开放课题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二十三条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单独建立经费收支明细,各科研平台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体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考核、评价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科研平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建设期中期评价与建设期终期验收。
第二十五条年度计划与考核。
每年一月份各级科研平台应根据总体建设方案制定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对上一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征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科研管理处。
教育科研管理处组织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各级科研平台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对新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后备案。
第二十六条教育科研管理处组织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已审核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对各平台主要人员实施考核,超额完成计划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计划的,给予批评,并部分扣回当年已发的相关待遇;对于在科研平台管理中严重渎职的成员,予以撤职,扣回当年已发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建设期中期评价。
教育科研管理处组织学术委员会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在建设中期对平台进行阶段评价,主要考核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包括利用率、由此完成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人员的科研成果情况(包括论文、立项、专利、成果转化、鉴定课题等)、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若发现平台未按规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将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收回已购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
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期终期验收。
平台建设期满,应向教育科研管理处提出验收报告,教育科研管理处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政府部门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平台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估和验收外,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科研平台建设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对验收或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科研平台,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经费从年运行经费中支出。
获奖比例不超过平台总数的15%,奖励办法另行发文。
第六章科研平台管理与技术人员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级科研平台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制度,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专(兼)职岗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行工作。
(一)国家级科研平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研发部,设岗办公室主任与应用技术研发部主任各1名;
(二)省部级科研平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研发部,设岗办公室主任与应用技术研发部主任各1名;
(三)市厅级科研平台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设岗办公室主任1名;
(四)校级科研平台设主任1名。
主任与副主任均为平台建设与管理的负责人,各平台具体人员配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批复。
第三十二条科研平台管理与技术人员按平台级别与岗位给予激励,其中绩效费用从科研平台运行经费中列支。
(一)给予科研平台申报与验收团队科研分值激励,参考相应级别课题立项与验收相关办法,平台申报与验收主要成员由科研平台建设承担单位行文认定并在教育科研管理处备案;
(二)国家级科研平台,主任绩效800元/月,副主任绩效600元/月,办公室主任绩效400元/月,技术研发部主任绩效400元/月;
(三)省部级科研平台,主任绩效600元/月,副主任绩效500元/月,办公室主任津贴300元/月,技术研发部主任绩效300元/月;
(四)市厅级科研平台,主任绩效300元/月,办公室主任绩效200元/月;
(五)校级科研平台,主任绩效200元/月。
无论管理人员是否为“双肩挑”教师,按就高原则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