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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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
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
职责分明。
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
换人复核”。
第二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
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
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
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
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
营业前,柜
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
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
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
“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
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
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
签章。
第七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
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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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
方签章。
第八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现金收付
第九条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
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
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
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
后点尾数,核对总数。
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
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
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
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
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
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
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实行复核制的,初点柜员清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
误,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初点柜员名章后连同款项一并交收款柜
员;收款柜员核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现金收款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收款柜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记账联交
记账柜员选择相应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预约收款。
(一)封包。
签订预约收款协议的客户交来现金时,柜
员应会同管库员当面核对大数,点捆、卡把、清点零头,与现
金收款凭证核对相符,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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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包”,由银行当面封包,贴上预约收款封签;选择“预约
收款—收包”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预约收款”字
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已封包的款项入库保
管,回单联退客户。
未经清点细数的款项,不得与收入款项混放,应另装箱
(袋),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二)清点。
款项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清点完毕,按
照协议规定的记账日期进行记账。
清点前,柜员与管库员应共
同查验封口无疑后,方能拆封。
由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
收包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清点”,选择“预
约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
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包记账凭证作附件。
清点
细数中发现错款或假钞按协议规定处理。
(三)收款。
比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非营业时间收款。
(一)当日收款时,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
型为“收款”,款项清点无误后,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收款”
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次日入账”
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所收款项装箱入库保
管,回单联退客户。
(二)次日,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款记账凭证,
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
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款记账凭
证作附件。
(三)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现金收款凭证附记
账凭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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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
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
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
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
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
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
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
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
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
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采用复核制的,记账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打
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原始凭证交付款
柜员;付款柜员审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误后,进行配款,
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连同记账凭证、现
金交复核柜员;复核柜员复核现金、凭证无误后,问清户名、
取款金额,将款项交客户,原始凭证加盖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
证后交记账柜员。
第十三条预约付款。
(一)当日记账。
客户预先将现金付款凭证交给柜员,柜
员按正常付款程序审查凭证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
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
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配款后,填制一式
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准备款项”,选择“预约付款
—准备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柜员、复核员名章,向取款人发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一联记
账凭证随款项单独装箱入库保管。
(二)次日付款。
次日客户取款时,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
的“准备款项”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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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项”,选择“预约付款—交付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记账
凭证作附件,收回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核对无误后,将款项
交客户。
第三章现金整点
第十四条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
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
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五条整点现金。
(一)挑净。
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
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
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
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
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
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
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
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
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
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
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
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
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
负责。
第十六条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
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七条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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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票币兑换
第十八条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
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二十条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
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
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二十一条内部票币兑换。
兑换柜员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加盖柜员名章,注明
需要兑换的券别、金额,将现金连同记账凭证一并交管库员,
管库员核对无误后,选择“内部票面兑换”交易,打印记账凭
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留存,一
联连同现金交兑换柜员点收。
第五章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
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
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
原则。
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
钥匙(密码)。
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
金库备用
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
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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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
丢失库房(柜)钥
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支行及支行级单位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
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
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
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
(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
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
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
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
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
由启封人签章。
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
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
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
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
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
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六条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
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
册、基层处所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
立户,详细记载。
其它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
要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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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管库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
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
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
禁止无关人员旁观。
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
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坐班主任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
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每季查库一次,主
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上级行实行不定期查库。
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
上级行查库时,查库人员
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并由管辖行人员陪同。
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管库员有权拒绝查库。
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
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
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
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
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
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
配款出库。
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
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
领款